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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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若干具体情形探讨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具体情形探讨

害 致人重伤 或者死 亡 ’是 指只要 故意实施 了杀人 、 害行 为并且 抗 拒抓捕 或者毁灭 罪证而 当场使用 暴力或 者 以暴 力相威胁 的, , 伤 适 ” 意见》 明确 了 造 成 了致 人 重伤 、 亡后 果的 , 死 都应 负刑 事责任 。而 不是指 只有 用刑法 第二 百六十 七条 第二款 的规 定定罪 处 罚。 《 犯故意 杀人 罪、 故意 伤害罪 的, 负刑事 责任 。对于 司法 实践 中 才
பைடு நூலகம்
《 刑法 》 29条规 定 中的“ 盗窃 、 第 6 犯 诈骗 、 抢夺 罪” 是指 这三
种类推 解释 , 不能直接 用 于指 导实践 。要解 决实 际 问题 , 必 还
个 罪名还 是指 盗窃 、 骗 、 夺三种 具体 的犯罪 行为 ?如果 是指 须有立法 或者 有权解 释加 以规 定 。 诈 抢 罪 名, 只 有上述 三种 犯罪 才能转 化为抢 劫罪 : 若是 指具 体犯 则 倘 罪行 为 , 则包 含有上述 三种 具体犯 罪行为却构 成其他 犯罪 的也可
常 委会 法制 工作委 员会 20 年 7月 2 02 4日法工委 复字 【 0】 2 犯罪准 备 的, 以抢劫 罪定 罪 : 为人将 随身携 带 凶器有意加 以 2 2 1 0 不 行 号规 定 :刑 法第十 七条规 定的八 种犯罪 , “ 是指 具体犯 罪行 为而不 是 具体罪 名 。对于 刑法 第十七 条中规 定 的 ‘ 故意 杀人 、 意伤 犯 故 显示 、 为被害人 察觉 到 的, 接适用 刑 法第二 百六十 三条 的规 能 直 定定罪处 罚 ; 行为人 携带 凶器抢夺 后 , 在逃 跑过程 中为窝藏赃 物、
行为 ,依据刑 法是 应 当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的。 ”上文提 及 的最高检 情形 , 而是一般 的“ 以暴 力胁 迫” 的抢 劫 , 用刑法第 23条; 适 6 不显

转化型抢劫罪个别问题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个别问题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摘要]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于涉及基本罪和转化罪两方面,在理论上比较复杂。

无论是刑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构成与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转化型抢劫罪中前三种犯罪行为应理解为行为还是理解为罪名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不同认识。

而这些分歧的存在必然的影响着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论界定及实际审判。

对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论述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两方面入手,对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要争议探讨。

本文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作为衡量取舍的标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集中对前提条件、既遂未遂两方面的争议进行评析。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成立条件罪刑法定既遂未遂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沿革早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唐律·贼盗》第281条里,就有了“先盗后强”属于强盗罪的规定,但同时该条又规定,如果先行窃取财物被失主发觉后就丢弃财物逃走,在失主追捕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拒捕的,不应定强盗罪,而要按照“斗殴”及“拒捍追捕”法条处理。

⑴以后的宋元明清诸代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的上述规定。

这些规定把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仅限于盗窃一种,而且要求,窃财后未予丢弃而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才能以强盗罪论处。

旧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371条规定:“窃盗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湮灭罪证,而当场实施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

”与封建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该条没有要求窃财后未予丢弃,而且概括指明了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护赃、免捕、灭证三种主观目的。

1928年颁布并于1935年修正的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典第329条,基本上承继了《大清新刑律》第371条的规定,但在先行的“窃盗”之处又增设了“抢夺”,即先行盗窃或抢夺,因护赃、免捕、灭证而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者,均以强盗论罪。

新中国成立后,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正稿)》第33次稿在“偷窃、抢夺罪”之外又增加了“诈骗”。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转化型抢劫案研究:了解犯罪者的心态和影响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以及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改变和升级。

在这些复杂的犯罪中,转化型抢劫案是其中一种。

转化型抢劫案指的是在打劫过程中,犯罪者会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使得被害人在犯罪现场进行转移财产等等。

近年来,许多专家都开始研究这种犯罪模式,并对其进行了数次分析和评估。

犯罪者的心态转化型抢劫案的特点是手段变化,这种变化背后是犯罪者的心态。

这类犯罪是由拥有一定技能和知识的犯罪者实施的,他们常常很好的了解被害人,并在袭击前搜集详细的信息。

此外,这种犯罪的犯罪者会更加倾向于暴力攻击,使被害人感到威胁,从而达到更好的控制。

影响因素许多因素都可能成为转化型抢劫案的影响因素。

这包括贫穷、缺乏正当工作,犯罪历史以及药物成瘾等等。

对于那些没有受过大学教育和已经有犯罪记录的人来说,他们更明显的会选择转化型抢劫。

理论上,他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容易寻求非法收入,因为工作和为生活收入而奋斗的成本太高了。

案例1. 纽约市的萨曼莎(Samantha)在去年夏天成为一名被害人。

当她走在曼哈顿一个繁忙的街道时,一名马戏团表演者靠近她,并告诉她前面有一条蛇,然后炫耀起来并要求她购买表演照片,从而成功地使她分散了注意力,让她的首饰被偷走。

2. 一对夫妇在一个食品店购物时,遇到了两个犯罪团伙。

其中一个人把他们的钱包偷走,然而在一个漫长的追逐战和斗殴中,这对夫妇一直试图拿回自己的钱包。

3. 卫兵们保护唐人街区内的一家珠宝店,但这并没有阻止犯罪分子将所有的珠宝逐个清空。

据了解,窃贼使用了一种无法被侦查的技术来进行犯罪。

总的来说,由于工作和犯罪活动成本过高的原因,犯罪分子总是寻找其他的收入来源。

在这一背景下,转化型抢劫案的情况不断上升,而对这种犯罪现象的调查和研究也越来越重要。

在将转化型抢劫案作为研究对象时,需要思考非法收入的渠道和犯罪者的行为模式。

了解犯罪者的行为模式和动机有助于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研究

郑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研究姓名:王亮敏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刘凌梅
20070501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研究
作者:王亮敏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1.宋春旭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7
2.赵相昌转化型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5
3.陈静转化型抢劫罪研究[学位论文]2006
4.刘龙杰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5
5.张亚转化型抢劫罪基本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7
6.吴金禄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学位论文]2004
7.童兴飞转化型抢劫罪探析[学位论文]2009
8.曹迪论转化型抢劫罪[学位论文]2009
9.严雪婷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7
10.王乐转化型抢劫犯罪若干问题探析[学位论文]2007
本文链接:/Thesis_Y1061433.aspx。

最新-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 精品

最新-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 精品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我国刑法第269条(原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该说,刑法条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本应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和适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3月16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进行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适当的扩张解释,而该批复至今仍在沿用(本文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批复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

并且由于转化型犯罪涉及转化前犯罪行为、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所以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比较复杂,存在一系列难点问题。

本文在对笔者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试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实务问题作一抛砖引玉奶教帧?>一、案例事实2001年11月10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滁州市东城根25号张某文家,正在盗窃院内一辆自行车时,被住户耿某某发现。

吴某某丢下自行车遛出张家,户主张某文、张某芳姐妹和耿某某追出将其围住,责问其干什么这时邻近住户曹某某路过,让张某芳报警,张即打“110”报警。

吴某某见欲跑,被曹某某拽住其衣领,吴某某向曹某某脸部猛击几拳后逃脱,后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

曹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后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但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及犯罪形态引发不少争议。

二、问题探讨1、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本案盗窃对象是一辆价值不足千元的自行车,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犯罪性质是否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涉及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法律明确规定转化前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就要 判断转 化犯 是 形式 的数罪 还是 实质 的数罪 : 如果 是 少 数 。而 在 司法实 践 中, 由于深 受司法 解释 的影 响 , 化犯 包 括 系 问题 , 转 非 罪 向犯 罪转 化的观 点是 主流 认识 , 在实 践中更 是如此 执 行的 。 之所 以呈现这 种局 面 ,批 复》 《 见》 《 和 意 这两 个司法 解释是 引发 问
是罪 数形态 的 问题 。因为转 化 犯是罪 与罪 之间 的转化 , 这 畴, 而是犯 罪构 成 问题 : 转化 犯本质 上则 属于罪 数 形态方 面 的问 来 说 , 本 与转 化后 的犯 罪 ( 化罪 ) 转 的关 题 。 为非罪 向犯 罪的 转化 也属于 转化犯 的观 点 , 认 在理论 界只 是 就涉 及 到转化之 前 的犯罪 ( 罪)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4 D 2. 3 转 化型抢 劫是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的转 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 0 -5 22 1 )5 30 0


犯。 由此看来 , 准犯 是要 解决 这样 一个 问题— —如 何让 一个不 符 合 某犯罪 构成要件 的行为 变得符 合该 犯罪构 成要件 , 属于犯罪 构
界 定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江 学
摘 要 本 文主要 论 述 了转 化型抢 劫是 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 的转化 、 犯罪 的转化是 仅 限于客 观方 面 的转化还 是 主观和客 观 转化 型抢 劫 罪 犯 罪构 成 司法解释
方面 同时转化 等 问题 , 以期对 相 关法律 问题 的正确 界定有 所助 益 。
第 29 6 条均 明文规 定, 只有 抢夺 、 骗 、 诈 盗窃 等犯罪 才能 转化 为抢 抢 劫罪 的法条 ( 现行 刑法 的 2 3条 ) 6 。 劫罪 , 批 复》 《 见》 突破 了这一 规定 , 认某些 不构 成犯 罪 《 和 意 则 承 综上三 点 , 由于司法解 释 的越 权 , 上述 两 个解释应 属无效 : 若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之探析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之探析
因为 我 国刑 法 对 典 型 抢 劫 罪 的 成 立 并 无 数 额 限 制 , 以 盗 窃 若 罪 、 骗 罪 和抢 夺 罪 的数 额 标 准 对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做 出限 制 , 诈 这 样 就 必 然 使 一 部 分 数 额 未 达 到 法 定 标 准 的 行 为 被 排 斥 在 此 罪 之 外 。而 典 型 抢 劫 罪 与 转 化 型抢 劫 罪 只是 在 暴 力性 行 为 与 取
较 大 ” 但 也 应 排 除 数 额 很 小 的 小 偷 小 摸 行 为 , 果 财 物 数 额 , 如
人 实 施 的 特 殊 盗 窃 、 骗 、 夺 行 为 与实 施 普 通 盗 窃 、 骗 、 诈 抢 诈 抢
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 、 拒抓捕 、 抗 毁灭 罪 证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21 0 0年 4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 n l f b i ie s y o c n mi ( h ls p y& S c l c n e ) o ra o Hu e Unv ri f o o c P i o h t E s o oi i cs aSe
转化型抢劫 罪是 由于行为 人实施 了基础 行为 ( 窃 、 盗 诈 骗 、 夺 行 为 ) 随 后 又 实 施 了 暴 力 性 行 为 , 而 转 化 为 抢 劫 抢 . 因
化 型抢 劫罪 的 认 定 也 应 当 如 此 。既 要 考 虑 到前 罪 数 额 的 大 小 , 要 考 虑 到 后 罪 情节 的 轻 重 , 还 更要 注意 到 前 罪 与 后 罪 主 观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争 议很 多 , 而且 对 主 体 条 件 涉 及 较 少 。 因 此进 一 步 明确 转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和 主体 条 件 。 于 司 法 实 践 中定 对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中存 在 争 议 。 有观点称 , 作 为 一 种抢 劫 罪 , 既 然抢 劫 罪作 为 财
产 型犯 罪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产 为 目 的 . 犯 罪 形 态存 在 既 未
遂. 那 么未 遂 问题 也 不 例 外 地 的存 在 于 转 化 型抢 劫 罪 有 观
点称 . 只要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被行 为人实施 . 那 么 就 是 既 遂的抢劫犯罪 . 即没 有 未 遂 的转 化 型 抢 劫 罪 。 也有观点称 , 从 刑法理论上来看 . 一 个 犯 罪 向 另一 个 犯 罪 的转 化 是 转 化 型 犯
用《 刑法 》 第1 3条 的 “ 情节显著轻微 , 危 害不 大 的 ” 规定 , 并 依
法 认 定 非 犯 罪 考 虑 到 第 2 6 9条 的 犯罪 的危 害程 度 和 其 立 法 原意 , 同时 以法 益保 护 为 原 则 , 在适 用《 刑法》 第 2 6 9条 定 罪 的 时候 . 对 先 行 行 为 的 数 额 不 应 做 出任 何 限 制 . 无 关 数 额 的
法 律 平 台
詈 — ■ _ 馕 皇
我国 刑法 第2 6 9 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石建军
《 刑 法》 第 2 6 9条转 化型 抢劫 罪 的规
— _一 定 及 适 用
在《 刑法》 第 2 6 9条 中 : “ 犯 盗窃 、 诈骗、 抢 夺 罪. 为窝藏赃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而暴 力 相 威 胁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 并 以 特 定 财 物 为对 象 的其 他 犯 罪 . 就 应 转 化 并 定 性 为抢 劫 罪 从 犯 罪 预 备 行 为 可 否 构 成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从 逻 辑层次 出发 , 对 于盗窃 、 诈骗 、 抢 夺 行 为 达 不 到 犯 罪 程 度 的. 尚且 可 以 当 作 “ 转 化型抢劫 罪” 的前提条件 . 而 不 以 预 备 犯 罪 为 前 提 条 件 的说 法 不 通 理 : 与此 同时 . 法 律 规 定 排 除 犯 罪 的 预 备 行 为 在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之 外 也 不 存 在 法 律依据 。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_付雯楠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_付雯楠

2009年4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Apr.,2009第27卷第2期JOURNA L OF S OCIA L SCIE NCE OF J IAM USI UNIVERSITYV ol.27 N o.2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①付雯楠,李天民(桦南县人民法院审判一庭,黑龙江桦南154400)[摘 要]抢夺罪与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较大,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重点。

本文着重对抢劫罪即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从前提、主观、客观三个方面探讨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将前提“犯抢夺罪”修改为“实施抢夺行为”,把“毁灭罪证”改为“毁灭证据”并在法条中应明确规定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立法中应细化共犯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抢夺罪;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09)02-0014-03 针对当前“两抢”(抢劫、抢夺)分子气焰嚣张、暴力程度不断加剧、恶行令人发指、民愤极大的现状,2005年6月1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转化型抢劫犯罪加强了打击力度,这与《刑法》对抢劫罪等暴力犯罪的处罚较盗窃、诈骗、抢夺等非暴力犯罪的处罚重,并在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夺转化为抢劫犯罪的宗旨是一致的,体现了《刑法》期望通过从严惩处暴力犯罪,来达到遏制非暴力犯罪在犯罪进程中演变为暴力犯罪的立法意图。

尽管对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不同于一般的抢劫罪,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在理论研究和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概念比较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篇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作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那么,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

”罪行法定原那么有几项根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详细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明晰,意思确切,不能模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到达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到达“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到达“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施行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特殊的抢劫罪,由于该罪的认定涉及到刑法对转化前犯罪和转化后犯罪的特殊规定以及对转化条件的限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在认定问题上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一点个人见解。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典型抢劫罪立法完善一、转化型抢劫罪概述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我们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我们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也称事后抢劫罪。

二、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

从文义上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之一,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

这里,我们要注意区别“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不同。

若行为人实施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能否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罚。

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条文明确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那么应当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理解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还要求这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前行为性质没有达到入罪的程度,其后续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只要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而后有后续行为,就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

我国刑法第269条(原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该说,刑法条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本应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和适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3月16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进行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适当的扩张解释,而该批复至今仍在沿用(本文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批复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

并且由于转化型犯罪涉及转化前犯罪行为、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所以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比较复杂,存在一系列难点问题。

本文在对笔者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试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实务问题作一抛砖引玉奶教帧?/SPAN>一、案例事实20xx年11月10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滁州市东城根25号张某文家,正在盗窃院内一辆自行车时,被住户耿某某发现。

吴某某丢下自行车遛出张家,户主张某文、张某芳姐妹和耿某某追出将其围住,责问其干什么?这时邻近住户曹某某路过,让张某芳报警,张即打“110”报警。

吴某某见欲跑,被曹某某拽住其衣领,吴某某向曹某某脸部猛击几拳后逃脱,后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

曹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后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但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及犯罪形态引发不少争议。

二、问题探讨1、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本案盗窃对象是一辆价值不足千元的自行车,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犯罪性质是否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涉及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法律明确规定转化前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分析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分析
于其 他侵犯 财产 类犯 罪 。 而刑 法中 的各个 罪名 并不 是孤 立 的, 然
首先 , 于对“ 关 犯盗窃 , 骗 , 诈 抢夺 , 窝藏赃 物 , 拒抓 捕或 为 抗 适用 条件 有两个 方面 : 观方 面是 为窝 藏赃物 , 主 抗拒抓 捕或 者毁
方法 , 即侵 犯 了公 民最 基本 的权利 —— 人身 权 。 他的 危害大 大 高 者毁 灭证据 而当场使 用暴力 或 以暴 力相威 胁的而 构成抢劫 罪“ 的
就要 把握 以下两 点: 1先行 行 为究竟 是具 体 的罪名还 是实施 的 () 型抢劫罪 , 就其 实质而言 是罪与 罪的 转化 , 因此 盗窃 、 诈骗和抢 夺 点认 为 , 盗窃 、 诈骗 和抢劫行 为 只要达到情 节严 重的程 度, 就有 可 能实现 向抢劫 罪 的转 化 。 笔者 同意 第二 种观 点 , 更符合 法律 的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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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化 型 抢 劫 罪 问 题 析
李 蒙蒙
摘 要 转化 型抢劫 罪是 一种 严重 的侵犯 财产 类犯 罪 , 内容 的复 杂性 , 定 的不确 定性 已颇受社 会 的 关注。各 个学者 对 其 认
抢劫 罪 转化 认 定
其 具体 内容的探 讨可 谓各 抒 己见。在 司法活动 中 , 过对 其不 断地运 用 已使 它逐 步规 范化 。 通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 9 4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00—7 -1 10 ・522 1)80 70
社会 实践 中, 劫 罪是社 会危 害性 极大 的一种 罪名 , 不仅 抢夺 是否 既遂 , 抢 他 只有属 于 既遂 , 转化 为抢 劫罪 。 才 侵犯 了 公私财物 所有 权 , 而且 采用 了暴 力 、 胁迫 或其 他人 身强制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务必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对该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懂得,即是否务必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者抢夺罪,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要紧表达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务必达到“数额较大”。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的立法本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出发,再考虑执法协调统一与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

理由:既然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没有强调财物数额较大的限制,那么,关于这种转化情况就没有必要强调达到数额较大程度。

况且从司法解释看,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也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指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未作修改,故该司法解释仍可适用。

〔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其数额达到较大时,不管其是否犯罪既遂,都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规定多次盗窃能够构成犯罪,因此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次数多的,也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理由:刑法第269条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立法本意要求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务必构成犯罪,尽管两高有司法解释,但是此解释是在刑法修订往常出台的,是在刑法中没有规定罪行法定原则时颁布的,司法解释违背立法本意。

不能以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的限制,就据此确信转化前的行为也不需要数额较大。

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李莲红

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李莲红

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李莲红 -【问题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当场”使用存在很大争议。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当场仅指犯罪的现场,属于狭义的概念。

若依此来审查此案,必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不属于同一场所,所以不属于规定的“当场” 使用。

的确,从客观事实或者物理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不属于同一犯罪场所。

但是,从法律事实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场所应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属于同一犯罪场所,构成“当场”使用。

因为被害人自听到警报声后立即从房子里走出来,随后又发现摩托车钥匙被转动,接下来被害人就开始寻找犯罪嫌疑人,到被害人被致伤,整个过程一环一环,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场所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

另外,犯罪嫌疑人自听到警报声后到用刀将被害人刺伤,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抗拒抓捕,具有统一性,由此也可以得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当场”使用。

ﻭ【基本结论】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使用或者相威胁时,应注意区别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尤其关注犯罪场所的延伸情况,所以需要纵观全案进行具体分析,分解每一个客观行为再整合其行为,就能够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进行准确理解。

四、转化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问题【案例事实】ﻭ2021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长江在山**县XX镇尹庄村,翻墙进入尹燕祯家中,欲盗窃兔子时,被正在屋内睡觉的尹燕祯发现,被害人尹燕祯猛抓被告人王长江,被告人王长江极力逃脱,双方发生撕打,被害人尹燕祯之妻朱梅英听到响动,即参与到抓捕被告人王长江的打斗中,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长江致被害人尹燕祯左手腕及右股部、朱梅英双腕及左胫等处受轻微伤,后被闻讯及时赶到的群众抓获。

—-摘自《刑事审判网》ﻭ【问题分析】本案定性存在的主要分歧是被告人王长江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在司法中,办案人员对入户盗窃能否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存在疑问,其根本原因在于考虑转化前与转化后刑罚差别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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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在讨论此案时,笔者所持的是后一种观点。

在日本也有类似判例可供参考。

如行为人实施盗窃后逃跑,在离现场只有200米的地方,遇到警察质问而对警察使用暴力的,则不认为是事后抢劫罪,理由是此时的暴力与盗窃事实没有关联性。

[29]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的指导性意见中,对“当场”的理解也借鉴了日本刑法界的“机会延长理论”。

[30]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未被发觉,而是隔了一段时间以后,在其他地方被抓捕而行凶拒捕,则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按所触犯的罪名单独定罪,再与原来的罪实行并罚”。

19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佐证了我们理解的正确性。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

这一条件使第269条的犯罪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定内容,并使转化的抢劫罪与典型的抢劫罪在犯罪性质相当和危害程度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得以区别。

如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就有以使用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则不存在转化问题。

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上述目的,则不妨碍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

但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有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本罪。

例如笔者遇到的杨某一案:2001年6月下旬,杨某得知同村刘某酒后调戏其妻,便随身携带一支砂枪在许某等人面前扬言“办他”。

同年,7月7日晚,杨某、许某酒后至刘某家,欲报复刘某。

因当时刘某不在家,未找到刘某。

许某便提议将刘某的摩托车推走,杨某同意。

二人刚出刘某家门,碰到归来的刘某。

杨某边喊“我要你知道我的厉害”,边取出枪支。

后杨某击中刘的后背(致刘重伤)。

杨见刘倒地后,便一人走向前,从刘的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并让刘交出手机。

后刘某与许某离开现场(未推走摩托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许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许某盗窃刘某的摩托车,后遇刘归来,为了毁灭罪证和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也是笔者所持意见是杨某与许某为了报复刘某至刘某家,其刘某准备了枪支报复刘某。

因刘不在,许某提议推走刘摩托车,从杨某、许某后来并未推走摩托车的行为来看,二人并不具有占有摩托车的故意,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前提。

退一步讲,即使二人有盗窃的故意,但杨某实施暴力的目的并非是“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而是对报复刘某故意的行为体现,从“要你知道我的厉害”目的中明显可以看出此点。

从转化型抢劫的目的来讲,杨某也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

杨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当然,此案中尚有以下争议:一、杨某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杨某是否存在“持枪抢劫”的情节。

但因上述争议以超出本文主旨,笔者只此不作探讨。

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然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我们认为,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有司法实践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进行研究。

1、行为人共同盗窃、诈骗、抢夺,其中一人抗拒抓捕,其他行为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例如,某市有影响袁某、杨某“袭警”一案。

袁某、杨某预谋盗窃汽车,由袁某在周围望风,杨某实施盗窃。

在盗窃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

杨某在民警追赶过程中,用自制枪支袭警,并开民警巡逻车一人逃走。

后袁某、杨某被抓获。

对杨某按转化型抢劫罪定性无不同意见。

但是关于对袁某的定性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二人共同盗窃,袁某利用杨某抗拒抓捕的机会逃走,杨某抗拒抓捕并未违背袁某的意志,即袁某从心理上是同意杨某的暴力行为的,故对袁某也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共同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

杨某、袁某共同盗窃,二被告人均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袁某未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也无证据证明在杨某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之前,二被告人已有被发现后即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

虽然袁某利用杨某的暴力行为逃离现场,但不应对杨某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故袁某不是抢劫罪的共犯,只应对盗窃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要认定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成为抢劫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其中,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在上述案例中,因无证据证明袁某事先知道杨某携带枪支、无证据证明二人有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且盗窃被发现后袁某未实施暴力,只是利用杨某的暴力行为一人逃离现场。

不能认为杨某的暴力行为是袁某同意的,故袁某不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事实上,在类似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也体现了这一立场。

[31] 2、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人能否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并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是否属于身份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同认识。

在日本,迄今为止尚未有针对此问题的判例,而下级审的判决则相互对立。

有判决认为,事后强盗罪的“盗窃”是身份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事后强盗罪的共犯;也有判决认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事后强盗罪的共犯。

25如判决间的对立一样,学界也是观点不一。

[32]我们认为,和日本刑法学界对“身份”做广义的理解不同,[33]我国刑法中的身份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因素。

我国刑法一般认为身份并不影响转化型抢劫共犯的成立,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共犯的理解,应立于足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和立法规定。

况且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无论是无身份人教唆、帮助有身份人实行犯罪,还是有身份人教唆、帮助无身份人实行犯罪,抑或是无身份人与有身份人共同实行犯罪,原则上对各共同犯罪人均应以身份犯之罪定罪处罚。

[34]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转化型抢劫的问题,举例说明。

(1)王某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李某紧追王某不放。

王某遇到其其兄王某某,告知因盗窃被李追赶,要求王某某帮忙。

王某某对追至的李某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偏重。

虽然王某某与王某并未共同盗窃,但其明知王某因盗窃被李某追赶,与王某形成意思联络,帮助王某实施暴力抗拒抓捕。

王某某与王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2)姚某偶然看到其好友于某越墙进入同村窦某家中,知道于某进入窦家盗窃。

一会儿,姚某看到窦某追赶于某,对从其身边经过的窦某实施暴力,对此于某并不知情。

因为姚某、于某无盗窃的故意,亦无共同实施暴力的故意,且于某并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所以姚某、于某均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于某可能构成盗窃罪;姚某可能构成窝藏罪或故意伤害罪。

(3)马某看到张某手持手机被刘某追赶,刘某喊“抓小偷”,“把手机还给我”。

马某上前主动帮助其亲戚张某,让张某把手机给他。

后二人朝不同方向逃跑。

马某因被刘某和其他村民围堵,手持木棍实施暴力,将刘某和一村民打伤。

马某明知张某盗窃,帮助其逃跑,又独自因护赃的目的“当场”实施暴力,自应承接张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因张某对马某实施暴力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未教唆,故张某成立盗窃罪。

二者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五、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日本刑法学者一般都认为事后强盗罪(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只是在既、未遂的标准上,有不同的观点。

[35]有的以暴力、胁迫行为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有的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有的以盗窃行为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

我国学者对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财产型犯罪,存在既未遂的犯罪形态。

转化型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也不例外地存在未遂问题。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如何才是未遂,应与标准的抢劫罪未遂标准相一致,即原则上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产的控制作为既未遂的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36]我们认为,从刑法理论上讲,转化型犯罪都是从一个犯罪向另一个犯罪的转化,其前提往往是先有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完成。

而犯罪未遂这种犯罪形态只存在于一个犯罪的开始着手到完成的过程中,间言之,只能存在于一个犯罪未完成之前,或者犯罪结果没有产生之前。

在犯罪完成以后或者犯罪结果产生以后,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

因此,作为转化型的犯罪,是从一个产生并完成的犯罪向另一个犯罪的转化,也就不具备犯罪未遂的时间条件。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只有转化不转化的问题,没有转化成与不成的既未遂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一般都不认定未遂,即使行为人都没有占有财物。

[37] 注释:参见陈兴良:《转化犯与包容犯:两种立法例之比较》,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第79页。

参见杨旺年:《转化犯探析》,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6期,第37页。

参见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第15期),法律出版社,第82页。

参见(台)陈朴生:《刑法总论》,正中书局1969年版,第168页。

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34页。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2页。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参见(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40-143页。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38集对《李宁组织卖淫案》的评析。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35页。

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318页。

肖中华:《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关于法条竞合的系统讨论,可参见陈兴良:《法条竞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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