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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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鄂政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深入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三个一批”战略进展顺利,地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接近尾声,省属企业改革重组深入推进,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步伐加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扎实推进。

为巩固和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以“两个毫不动摇”为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努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面迈出新步伐,在促进国有经济加快发展方面做出新成绩,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开创新局面,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到2007年底,巩固和扩大实施“三个一批”战略的成果,基本完成全省工业企业改制任务;到2008年底,重点推进非工业领域企业和各级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全面完成全省各类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市、州、县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任务。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苏政发[2002]135号•【施行日期】200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2002年10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步伐,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企业、大集团。

但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数量过多、分布不合理,部分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矛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从推进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下决心打好国有企业改革这场攻坚战。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江苏实际,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大胆采用一切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措施。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

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深化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与开放初期相比,国有企业依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与发展,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大混合所有制力度。

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有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既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又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因此,国家应该进一步放宽混合所有制的限制条件,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非国有资本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快国有企业市场化。

国有企业市场化是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内容。

国家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独立运营、市场化决策的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运作。

同时,还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

国家应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研创新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

同时,还要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力度,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益。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国有企业和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政策支持,降低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国有企业的融资能力。

同时,还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最后,加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

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应该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应该加大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力度,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扶贫、环保、公益等领域的工作,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加快国有企业与发展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通过加大混合所有制力度、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加强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大对国有企业和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可以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迈向良性发展轨道,为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宜府函〔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四届六次会议决定,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力和影响力,带动并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实现我市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现就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实现全市发展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我市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着龙头带动作用。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财政税收的主要支柱,是推进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居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国有企业发展好坏直接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福祉,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全心全意培育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兴盛。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省委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大形势下,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辐射吸纳川滇黔的区域中心,需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挥龙头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加大优势资源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开放合作,增强吸引和承接产业转移,吸纳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集聚的能力,带动中小企业配套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优势,进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在更大空间范围构建经济协作体系,确立我市在川滇黔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09月14日来源:新华网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

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

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

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汕府[2004]142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汕府[2004]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今后国企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一)增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得失成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国企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目前,我市国企改革工作与省内外先进城市比较差距还很大,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很远,这对我市经济格局的调整,国企职工境况的改善及全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不利的影响。

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我市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振奋精神,齐心合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仗,争取用三年或稍多一点的时间基本完成市直国企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

(二)树立科学发展改革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国企改革工作中要树立敢于突破的观念,大局观念,与时俱进的观念,公开、公平、公正的观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

把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大国企改革力度。

凡是有利于生产力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及职工境况的改善、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改革,都要坚决支持,全力推进。

始终按照“坚定、沉着、耐心、细致”的原则,做好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排除障碍,克服阻力,化解矛盾,确保我市国企改革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建法[1999]317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1999〕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1. 引言国有企业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也是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提高其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任务。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并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外因素,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2. 深度评估2.1 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因国有企业改革的背后存在诸多内因。

国有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相对僵化,决策过程不够高效,创新精神不够突出。

部分国有企业存在腐败问题,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益低下。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多重困境,如规模过大、产能过剩、技术水平不高等。

这些内因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并有必要通过改革来解决。

2.2 国有企业改革的外因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外因同样不容忽视。

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国有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席卷各个行业,国有企业需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社会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增加,使得国有企业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3. 广度评估3.1 国有企业改革的步骤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推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或外资,提高市场化程度。

第二,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加强决策层面的灵活性与效率。

第三,加强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四,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和防控风险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运营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3.2 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第一,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创新和效率的提升。

建立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激励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加强国有企业的法治建设,提升其合规和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审计,防止腐败行为和资源浪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步伐,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就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及目标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力争在2年内,使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国有序列,培育形成一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干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利用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企业决策责任制度,建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要按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搞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强化管理,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企业办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2001年11月6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成果,努力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竞争力为目标,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继续落实“四创新一配套”的工作措施,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步伐,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1)到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形成更为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更好地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2)到2005年,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国有小型企业全部完成改制改组。

除极少数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其余企业的国有股权应逐步降低为相对控股或参股,真正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到2005年,力争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以及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4)到2005年,国有企业亏损面控制在20%左右,亏损额进一步降低,企业资产质量低、债务沉重、财务风险大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效益水平显著提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3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经省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和市场竞争中保值增值。

坚持“有进有退”和“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退出步伐,加快劣势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步伐,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二)到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充分利用国有股退出的资金发展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方向的产业。

省属企业国有股比重减少30%;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少20%;市县营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退出80%。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南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发〔2013〕12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十一届常委会第6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国有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基础产业、公共服务业乃至制造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主体,直接关系到首府科学发展全局。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国有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但还存在国有资源整合力度不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创新、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国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当前,南宁加快构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筹谋划,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改进服务、优化环境,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1•【字号】深府[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四中、五中全会及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体制创新,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经市委同意,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寻求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发展跃上新水平,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2] 135号【发布日期】2002-10-31【生效日期】2002-10-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 [2002] 1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步伐,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企业、大集团。

但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数量过多、分布不合理,部分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矛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从推进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下决心打好国有企业改革这场攻坚战。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江苏实际,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大胆采用一切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措施。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

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深化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到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调整和企业改组。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有1-2户企业集团营业收入突破500亿元,形成一批营业收入达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不同层次的企业集团群体。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意见1. 背景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诸多挑战,市场化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

为加快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其竞争力和效益,本意见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2. 加强企业治理国有企业应强化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 加强薪酬制度改革,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 推行市场化选聘和管理机制,引进高素质人才。

3. 深化产权改革通过深化产权改革,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 推进产权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 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权激励,推动企业创新和发展。

- 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4. 激发市场竞争活力通过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

具体措施包括:- 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打破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 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 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 鼓励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5. 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具体措施包括:- 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 严厉打击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6. 落实政府责任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责任。

具体措施包括:- 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政策,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 加大对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 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偏离方向的问题。

7. 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意义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能够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有粮食企业是我国粮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机制的问题,国有粮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顶层设计,优化体制机制。

国有粮食企业在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顶层设计,形成科学的规划和目标。

同时,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建立灵活高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和创新。

此外,要强化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提升政府能力水平,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发展。

二、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国有粮食企业要顺应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实现从传统的粮食进出口贸易商向综合性粮食企业的转变。

在此过程中,要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粮食企业向高端、智能化和绿色发展方向转型。

同时,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作,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人才是国有粮食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资源,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一方面,要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为国有粮食企业服务。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使他们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四、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建工作。

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要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完善党委领导和党群关系,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相结合。

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深化。

总之,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和发展是我国粮食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优化体制机制,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国有粮食企业将能够充分发挥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有粮食企业和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任务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和发展,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粮食监管体系建设在国有粮食企业和发展中,建设健全粮食监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粮食生产、收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化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化过程中,需要解决产权制度、内部管理、市场竞争等问题。

可以通过引入国内外资本,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实现市场化运作。

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并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创新发展为了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创新发展,要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可以加大对粮食科技研究的投入,鼓励企业合作创新,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此外,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国内外优秀的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粮食企业在和发展过程中,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要加强企业党委的领导,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在粮食安全、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落实。

五、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国有粮食企业和发展离不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动。

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高粮食生产的效益和质量,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同时,要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国有粮食企业和发展相互促进。

六、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国际合作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优质粮食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提高国内粮食产业竞争力。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加快信息化建设国有粮食企业和发展离不开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要加快粮食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粮食流通的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实施意见____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__7]14号为进一步增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在动力、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江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深化改革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取得重要成果。

但是,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健全企业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对外开放步伐、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等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快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我省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大发展,必须在深化改革上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努力取得新突破。

2.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必须继续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动作用。

国有企业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发挥了巨大作用。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了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战略决策,这是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上下共同努力的方向和任务。

在当前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下,国有经济在我省经济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加速江西崛起进程中仍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增强国有经济对全省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3.明确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资相结合,坚持企业为深化改革的主体,坚持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加快产权制度、经理人制度、激励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监督制度的创新,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到2021年,全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更加深入,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对外开放取得更大突破,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困难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更具活力,真正形成“我要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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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三、妥善分流与安置改制企业的各类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社会保险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于裁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破产、关闭企业的人员安置分流方案,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应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给付或预留一定经济补偿金。

其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时间每满1年(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改制企业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标准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月均工资低于591元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支付能力参照591元的标准执行。

(二)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应即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被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聘用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新企业应根据职工意愿和企业实际,既可一次性地支付,也可以转为职工个人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或作为新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

凡实施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新企业应在充分尊重以上聘用人员意愿的前年下,就经济补偿金的处置或支付与其依法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合法权益。

(三)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应继续与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或其他安排。

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

(四)企业改制前,因伤、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接收与管理。

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及相关补助。

(五)企业改制前,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新企业管理或委托管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应与职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在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由社保机构接受。

原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由改制企业重新申报办理后,由社保机构接受。

(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缴费的,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档案管理应移交劳动力市场,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4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关系转到职工户籍所在地或新的就业单位管理。

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帮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资产的出售或股权转让以评保值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一)鼓励处来投资者整体收购、控股国有企业。

凡一性付清全部价款的,优惠30%(优惠部分不包括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安置费用,下同);对一次买断,3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40%的,优惠10%。

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无权自行处置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二)为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精神,对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在整体购买国有产(股)权时,优惠30%;凡一次性付款,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

(三)凡分拆改制、分块购买国有资产的,对购买者均实行一次性付款原则,并给予15%的优惠。

(四)购买者在收购国有产(股)权后,凡接收与安置原企业职工90%及以上的,按购买价优惠10%。

五、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出让的土地或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划拨土地,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二)其他因改制需要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批准,可在5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三)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改制后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四)改制企业以前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61号)规定的契税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不符合条件但纳入我市国有改制企业确定范围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凡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统一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有关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改制方案、批文,按企业实际缴税额对改制企业拨付改制费用补贴;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由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以上办法后,中心城区所在地国有企业改制缴纳的契税收入,市与区财政不实行2:8分成办法。

七、企业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所得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要首先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发欠发的工资、医疗费等,剩余部分由企业改制前所在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收取,用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企业发展。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可在各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之间统一调配,用于企业改制与发展和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八、企业现有国有资产(包括转让收入)按政策规定标准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按以下顺序对企业给以政府支持,直至补足为止:(一)企业原欠营运机构或主管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借款豁免,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二)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三)将改制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的售房资金(留足售房金额20%的房屋维修费后的剩余部分),冲抵企业的负资产和安置职工;(四)将企业租用的房产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其置换价值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置换价值的70%用于冲抵改制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30%支付给房产部门作为补偿;(五)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50%返投给企业。

九、改制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改制中国有资产不流失。

改制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出让,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交易,工商部门应以武汉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改制成本(一)资产评估应委托经国资、土地、房产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房、地产)进行一资性全面评估,不得重复评估,资产评估审查实行联合办公,由市国资部门最终出具一次性确认(核准)文件。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以经济补偿金置换原企业资产(股份),涉及产权交易的费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承受方可免应缴纳的费用。

(三)企业改制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一律按规定只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

企业改制前依法办理相关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进行建设,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房换证工本费。

(四)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契税,代征部门不得重复计收。

(六)对于企业改制时以同宗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一个经济事项中连环投资或需要连续过户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可一次性办理。

十二、上市公司应加快股权重组工作,国有股权的重组及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我市原制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武政发[2000]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通知》(武政办[2001]111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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