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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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武政办[2003]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

(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三、妥善分流与安置改制企业的各类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社会保险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于裁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破产、关闭企业的人员安置分流方案,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应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给付或预留一定经济补偿金。其经济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时间每满1年(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改制企业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标准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月均工资低于591元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支付能力参照591元的标准执行。

(二)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应即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被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聘用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新企业应根据职工意愿和企业实际,既可一次性地支付,也可以转为职工个人在新企业中的股份或作为新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凡实施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新企业应在充分尊重以上聘用人员意愿的前年下,就经济补偿金的处置或支付与其依法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合法权益。

(三)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应继续与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或其他安排。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

活费。

(四)企业改制前,因伤、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接收与管理。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及相关补助。

(五)企业改制前,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新企业管理或委托管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改制后,新企业应与职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在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关系由社保机构接受。原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由改制企业重新申报办理后,由社保机构接受。

(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缴费的,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其档案管理应移交劳动力市场,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4元的标准收取;其党、团关系转到职工户籍所在地或新的就业单位管理。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帮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资产的出售或股权转让以评保值为基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竞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一)鼓励处来投资者整体收购、控股国有企业。凡一性付清全部价款的,优惠30%(优惠部分不包括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安置费用,下同);对一次买断,3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40%的,优惠10%。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无权自行处置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二)为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精神,对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在整体购买国有产(股)权时,优惠30%;凡一次性付款,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

(三)凡分拆改制、分块购买国有资产的,对购买者均实行一次性付款原则,并给予15%的优惠。

(四)购买者在收购国有产(股)权后,凡接收与安置原企业职工90%及以上的,按购买价优惠10%。

五、改制后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让的土地或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划拨土地,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二)其他因改制需要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批准,可在5年内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三)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改制后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四)改制企业以前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61号)规定的契税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不符合条件但纳入我市国有改制企业确定范围的,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凡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统一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有关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改制方案、批文,按企业实际缴税额对改制企业拨付改制费用补贴;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改制企业,由所在区(开发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以上办法后,中心城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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