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王朝的财政制度和财政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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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王朝的财政制度和财政收入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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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吐蕃》系列第七篇:吐蕃王朝的财政收入
公元7世纪,吐蕃王朝开始不断兼并周边政权,并向着帝国的方向迈进。
在不断兼并邻邦的过程中,吐蕃原有的政治格局也随之不断变化和调整,一批旧权贵因此消失,新权贵不断出来。
当松赞干布登基后,他必须迅速对旧有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环境。
一、吐蕃政治体制的调整。松赞干布时期颁布了,以“基础三十六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规划。
其中,“六大法典”的第一项“六六大计法”(又译“万当十万之法”),便是将吐蕃领土划分为具有军事和行政双重功能的“四茹”(后形成“六茹”)、六十一个“东岱”。
在四茹的划分中:
卫茹,以拉萨大召寺为中心;
约茹,以雅隆昌珠为中心;
叶茹,以香地雄巴园(现在的南木林雄雄)为中心;
茹拉,以赛地方的杜尔巴纳(萨迎赛区)为中心:
被吐蕃征服后的苏毗、象雄,分别设了苏毗茹和象雄茹。
茹一级行政体制的设立,打碎了之前小邦国的疆域,将整个吐蕃领土置于王室权利的管控之下。
从经济意义上说,“茹”的首领“茹本”由王室任命,在相应管理地区拥有财产支配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同时,在每“茹”下又封十六个地方官,四茹总有六十四个地方官。这些地方官具体负责辖区的经济社会事务。
针对在建立吐蕃王朝期间有功的贵族,王室还赏赐了十八个“采邑”。
从各大贵族“采邑”所处的地区上分析,没有与在“茹”下的十六个地方重合,显然采邑并没有占吐蕃大量的地盘,也不是吐蕃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
除此之外,“茹”下还设有偏向军事功能的“东岱”(千户),总
计六十一个。
“东岱”以部落为基础来划分,每一个东岱的属地就是各自东岱的兵源区,负责为军事行动提供有组织的士兵来源。
需要注意一点,吐蕃的军事、行政结构,是纵向隶属关系和平行交叉关系的混合体。“茹”与地方官、地方官与采邑封地,为纵向隶属关系;而地方官与“东岱”,则是平行交叉的协作关系。由“茹”、“地方官”、“采邑”、“东岱”构成的混合管理体系,非常有效的削弱了部落贵族的势力,将部落和各酋长都纳入到统一的轨道中,使吐蕃王室的中央集权制得到了巩固。
二、吐蕃财税制度的形成虽然,松赞干布生前制定了一系列财政、社会组织、官僚体系和军事制度(“六六大计法”、“十万金顶具鹿法”、“内府家法”等)。
但他所处的时代,毕竟是吐蕃王朝草莽初创的时期(“无文字,刻木结绳为约。虽有官,不常厥职,临时统领。”《旧唐书·吐蕃传》)。松赞干布生前,吐蕃王朝的制度并没有彻底完成。禄东赞主政期间(公元650-667年) ,又对松赞干布制定的律条,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增订。
首先,他主持了大规模的户口清查,详细统计吐蕃国内的人口数量;
其次,在掌握了户口数量的基础上,加强了赋税的统一摊派与征收;
最后,他还用“议盟”的方式实施了,“大料集”的财政征集行动。
(“议盟”是吐蕃用以平衡君臣、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一种商议方式,按照吐蕃律条“一年小盟,三年大盟”。“议盟”讨论时,涉及议题广泛,贡赋征收是主要内容之一。而“料集”与“征税”往往一起发生,说明征税是“料集”的主要内容之一。)
据《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大事记年”中记载:“及至牛年(公元653年)……大论东赞于‘枯’定牛腿税。达延莽布支征收农田贡赋”。
公元654年,吐蕃“区分桂和庸,为大料集而始作统计清查”。公元673年,噶尔东赞之子赞聂多布与钦陵召集议盟,并在牧区行大料集。同一年在“董”之虎苑集会议盟,并制定“岗顿”的赋役方法。
由以上三条,敦煌古藏文文献中的记载可知,吐蕃王朝的财税制度存在一个逐渐完善并加强的过程。大多数西藏教法史料认为的,吐蕃王朝的政治经济制度完成于松赞干布之手,是对西藏制度建设的一种误读。
之后,吐蕃王朝的财税制度依旧在不断发展之中。分别于公元708年,对平民加征了“黄金”税。
726年,又开征了“宫廷直属户”的赋税,据学者推测开征王室所属封地的赋税,可能意味着之前册封的十八个贵族“采邑”,也被纳入了国家税收的范畴。
746年,吐蕃赞普还曾诏告全国,宣布减轻属民负担的赋税任务。
这说明赤德祖赞时期,吐蕃已出现属民赋税过重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的减税政策减轻负担。
但之后三位赞普(牟尼、赤德松赞、赤祖德赞)在吐蕃大力推动佛教普及化运动,甚至可以称为“暴力弘法”。
与之相配套的,实施了“三均富贵”、“四大供”、“七户养僧”等制度,所有吐蕃国内僧人都由专属属民供养,且寺院所属田产、牧场不在国家征税之内。
这些弘法制度实施几十年后,吐蕃国家财政收入锐减,经济濒于崩盘。末代赞普朗达玛执政两年后,被迫开始推行抑制佛教发展的举动,即所谓“灭佛”。
纵观吐蕃王朝的历史可以看出:
1、吐蕃的财政问题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财政问题中赋税又是中心所在;
2、吐蕃财政与吐蕃局势存在紧密的关系,吐蕃的扩张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吐蕃的财政问题;
3、寺院与僧人集团的利益,给吐蕃的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致使吐蕃的财政问题越来越严重,最终诱发了席卷全国的属民暴动,彻底颠覆了吐蕃王朝。
三、吐蕃财政收入的组成吐蕃王朝的国家财政收入,大概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税赋、贸易、贡赋和战争掠夺。
1、吐蕃的税赋收入。
吐蕃王朝对国民征收的税赋收入,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赋税主要由“农牧税”和“其他杂税”两部分组成。
早在松赞干布时期颁布的“十万金顶具鹿法”,便确定了“畜牧计量法(吐)”和“农田计量法(突)”。
同时还规定,“为奉养国王,众臣必须努力工作,庶民必须按期缴纳土地、牲畜税”。
在缴纳税赋的人群中,贵族、平民和奴隶三个阶层,除非赞普特别准许,都必须依法纳税。其中,赞普封赐给贵族的采邑,也在国家税收的范畴之内。
在《贤者喜宴》中记载:“朗萨财王、泥婆罗铜王、苏毗铁王和门地娱乐王。自立王位,但征收税赋献给吐蕃王,因此他们也属于吐蕃之臣民。”
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便是吐蕃赞普特别颁布,准许不纳税的召命。例如,赤德松赞时期曾颁给工噶布的诏书(“第穆摩崖石刻”)记载:“工噶布小王之奴隶、土地、牧场,迩后决不减少,亦不摊派官府差役,不科赋税,不征馈遗;在其境内所产之物中,以酿酒粮食青裸、稻米任何一种(奉献)均可;而骚送之役,不得远延。”
可见吐蕃王朝时期,曾有过针对某一特定群体,免除赋税的政策。
对于一般的庶民来说,吐蕃的农业税(“突”税)以两头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