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实践理性视域中的德性幸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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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实践理性视域中的德性幸福观
[摘要]传统伦理思想中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有感性主义幸福论、理性主义自我实现论以及宗教禁欲主义,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幸福与道德相割裂的疑难。康德坚持“道德不是幸福,但道德是配享幸福的条件”。德性幸福观,是对传统物质主义幸福观的批判,也是对传统理性主义自我实现论者道德即幸福以及宗教德福轮回思想的审视和提升。康德的幸福观与其实践理性的理念是密切结合的,知性和理性、自然和自由的区分以及形而上学的道德自由指向,构成其实践理性理解的前提;德性幸福观是其实践理性的贯彻和道德自由观的体现。
[关键词]实践理性;配享幸福;道德自由
[作者简介]杨伟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哲学博士,河南郑州450001;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上海200433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3)01 - 0006 - 05 幸福是每个人孜孜以求的生活目标,费尔巴哈指出,“所有一切属于生活的东西都属于幸福,……一切的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揭示,“在每一个人的意识和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理,它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需加以论明的……例如,每个人都追求幸福。”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慨叹,“幸福是什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人和哲人们所提出的看法并不一致。一般人把幸福看做某种实在或显而易见的东西,例如,快乐、财富、荣誉等等。不同的人认为是不同的东西,甚至同一个人也经常把不同的东西当做幸福。在生病的时候,他就把健康当做幸福,在贫穷的时候,他就把财富当做幸福;有一些人由于感到自己的无知,会对那种宏大高远的道理感到惊羡,于是其中就有人认为,和这众多的善相并行,在它们之外,有另一个善自身存在着。”思想家对幸福的见解也是见仁见智,人类历史和传统伦理思想中人们对幸福追求的理解有感性主义幸福观、理性主义自我实现论幸福观以及宗教禁欲主义幸福观,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幸福与道德相割裂而难以自洽的悬疑。康德以实践理性和道德形而上学为基础,主张德性配享幸福、德性和幸福的统一。
一、康德实践理性的道德哲学意蕴
康德致力于形而上学的革命,以现象和物自体、知性和理性、自然和自由的区分,论证理性、实践理性的主体自由向度和道德哲学意蕴,以此作为理解、重构德性和幸福关系的道德哲学前提。
1、实践理性的形而上学基础和意蕴
康德批判扬弃传统经验论、独断论并进行形而上学的重构,在他的主要著作和重要理论中,都标注形而上学旨意,如《未来形而上学导论》《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道德形而上学》;在他的宏著三大批判中,形而上学的意旨也随处显见、贯彻始终,并构成其批判哲学的显明标志和思想鸪的;纯粹理性的哲学知识包括纯粹理性思辨使用的自然形而上学与纯粹理性实践使用的道德形而上学。康德看来,形而上学乃是纯粹理
性的哲学知识的体系,是作为人的知识和理性的必须准备,“形而上学也是对人类理性的一切教养的完成,…因为形而上学按照理性的各种要素和那些本身必须为一些科学的可能性及所有科学的运用奠定基础的至上准则来考察理性。”“所以自然的形而上学以及道德的形而上学,尤其是作为预习(入门)而先行的、对驾着自己的翅膀去冒险的理性所做的批判,其实才是惟一构成我们在真正意义上能够称之为哲学的东西。”在形而上学转向的依据和目的上,康德特别区分了自然和自由、知性和理性、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只有两类概念,是容许它们的对象的可能性有正好两种各不相同的原则的:这就是自然诸概念和自由概念。既然前者使按照先天原则的某种理论知识成为可能,后者却在这些理论知识方面在其概念本身中就已经只具有某种否定的原则(单纯对立的原则),相反,对于意志的规定则建立起扩展性的原理,这些原理因而叫作实践的原理:所以,哲学被划分为在原则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即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部分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实践部分。”知性、理论哲学以范畴对感性进行综合和判断,形成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构成知性为自然立法;理性、实践理性以先天理念形式获得知性规则统一性,并超越经验限制达到无限本体,指向意志自由,形成理性为人自身立法。“理性的思辨运用的要务乃是:认识对象,直至追溯到最高的先天原则上;它的实践运用的要务乃是:要根据最后的、全部的目标来决定意志。”康德哲学以实践理性、道德形而上学为主旨,作为辩证理解纯粹哲学体系中感性与理性、认识与实践、自然与自由、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内核。
2、实践理性的优先性
康德认为,实践理性是行动的功能,解答“应当如此”的问题,它指向物自体。“并非每种活动都叫作实践,而是只有其目的的实现被设想为某种普遍规划过程的原则之后果的,才叫作实践。”凡是以感性的自然世界为对象的,都属于理论知识,只有超感觉的、涉及到自由的东西才是严格意义上“实践的”。纯粹理性在理论、知识范围内的运用和对自然必然规律的揭示,是知性、思辨理性;而实践、行为领域的运用和对意志自由规律的发现,则是实践理性;理论和实践的区别来源于现象世界与本体、物自体世界的区别,是主体性在不同领域的表现。纯粹实践理性不仅为自然界立法,而且为人的意志和行为立法,人的意志自由和实践理性决定人的先天综合判断性——符合定言命令的道德行为。在纯粹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结合中实践理性占优先地位,“当纯粹思辨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结合在一个认识中时,如果这种结合并不是偶然的、任意的,而是先天地建立在理性自身上的.并因而是必然的,那么,后者就占了优先地位。……一切要务终归属于实践范围,甚至思辨理性的要务也只是受制约的,并且,只有在实践运用中才能圆满完成。”文德尔班解读说,“对康德来说,从这种关系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因为前者不仅能够保证后者必然否定的东西,而且还表现出在有关无条件者的理念中理论理性超出了自身的范围,此理论理性是由实践理性的需要而决定的。”康德认为这种自己决定自己行动的理性力量不仅是一种道德实践能力,而且本质上是意志所具有的自由和自律的理性。意志的自律表现为理性的一种自我立法的能力,它构成纯粹理性的最高形式原理,即最高的道德法则:它独立于任何经验上的条件,自己决定意志,并通过自律来决定意志去行动;真正的实践理性应该是建立在自由法则的基础之上,体现人的自主自觉的意识和道德实践能力,实践理性体现在人的意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