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2015年整理)
[VIP专享]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年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 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 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 126 条、208 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 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 4 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 345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
申
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起诉。(民诉 101 条)
立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
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
案
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
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 30 日。(民诉解释 79 条、民诉 54 条)
请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 100
财 条)
产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
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解释 163 条)
保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
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法第148条)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第56条,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应当”)
交 纳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提起反诉的,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民诉解释第199条)
财
产
保
全
诉前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法第101条)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民诉解释第100条)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民诉解释第266条)
小额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民诉解释第277条)
限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法第149条,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限若干规定第12条)
简易程序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种期限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日期七日是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七⽇是指⾃然⽇还是⼯作⽇民事诉讼⽤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案件。
当然对于这种民事案件纠纷可以以其他途径进⾏解决,⽐如可以私下进⾏调解或者法院进⾏调解。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七⽇是指⾃然⽇还是⼯作⽇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七⽇是指⾃然⽇还是⼯作⽇⼀般以⼯作⽇为准。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间,只有年、⽉、⽇、时的规定,没有⼯作⽇的说法。
该法第⼋⼗⼆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
⽐如,诉讼⽂书是邮寄的,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或者⼈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另考虑到⽬前许多法院不遵守期间的法律规定,或故意利⽤期间损害当事⼈的利益,建议当事⼈⼀定要在期间届满前2-3前将法律⽂书寄发或邮寄。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期间的规定?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加⼈进⾏某种诉讼⾏为的期限。
如⼈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当事⼈;当事⼈不服地⽅法院⼀审判决的,从收到判决书之⽇起⼗五⽇内应提起上诉等规定,就属于期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的,在于保证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及时⾏使诉讼权利,履⾏诉讼义务,节省时间、⼈⼒和物⼒,使⼈民法院及时地进⾏审判,使当事⼈的民事争议及时得到解决,保证诉讼⾏为的有效性,稳定民事诉讼关系。
理解期间的概念,必须注意它与期⽇的区别。
期⽇,是指法院指定的开始进⾏某⼀诉讼⾏为的具体时间,如开庭审理⽇期、宣判⽇期等。
期间和期⽇有以下⼏个区别:期⽇是⼀个时间点,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的时间;⽽期间有始期和终期,是⼀段期限。
2、期⽇被确定后,要求⼈民法院和当事⼈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必须在该期⽇会合在⼀起进⾏某种诉讼⾏为;⽽期间⾃始⾄终则是各诉讼主体单独进⾏诉讼⾏为3、期⽇都是由⼈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有的由法律规定,有的由⼈民法院指定。
民事申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民事申诉期限⼀般多长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救济的途径是⽐较多的,如向上级法院上、申请申诉、信访等,如果进⾏申诉时,当事⼈要注意申诉的期限,那么民事申诉期限⼀般多长时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申诉期限⼀般是多少天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裁判⽂书⽣效后6个⽉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规定:当事⼈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六个⽉内提出;有本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审民事诉讼程序⼤致分以下⼏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
每个阶段⼜由于情形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间。
这些规定是判断法官执法过程是否合理的依据。
期间的规定包括以下⼏种:(1)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7⽇内⽴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7⽇内裁定不予受理;(2)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起15⽇内提出答辩;(3) 法院收到答辩状起5⽇内将副本发送原告;(4) 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员后,3⽇内告知当事⼈;(5) 开庭3⽇前通知各⽅当事⼈,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6) 当庭宣判的,10⽇内发送判决书。
⼆、申诉分为哪⼏种申诉分两种:⼀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被害⼈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为。
⼆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
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代替申诉⼈申诉。
对于⾮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调解和仲裁⽅法解决的,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担任代理⼈。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9版)
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本公众号由以下团队维护,内容如有侵权,请即刻告知!⾏政法专业律师团队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时效⼀览表(2019版)⼀、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览表⼀审诉讼时效2017年10⽉1⽇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108条)⽴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民诉267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
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一、起诉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时限是指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普通民事案件对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起诉时限为两年。
但对于房屋买卖、建筑工程、医疗事故等特殊民事案件,起诉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2.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
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更长或更短的起诉时限,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或者过渡期,起诉时限从该期满之日起计算。
3.人格权纠纷涉及人格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4.劳动争议涉及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
5.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三年。
这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
二、中止时限中止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一种时间限制。
以下是部分常见的中止时限:1.举证期限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附上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庭开庭前提交答辩状时,应当附上本人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种类和数量。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开庭前十五日。
2.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对证人的传票应当提前五日送达。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达法院。
3.申请鉴定的时间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申请鉴定,并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息。
鉴定结果应当在开庭前五日提交法院。
三、裁判时限裁判时限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限为:1.一审案件对于一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十个月。
2.二审案件对于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DOC)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律师提醒: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部分应当登记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记立案;2.各法院年底要进行结案率的考核评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送达送达时间及方式: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新民诉85条)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新民诉86条)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诉88条)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新民诉89、90条)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新民诉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一览表综述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
1、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新民诉100条)
2、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民诉意见165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新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新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民诉法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福建自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2015年10月理论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2015年10月理论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开 考 专 业 主考学校主考学校星期六星期六(10(10月17日) 星期天星期天(10(10月18日)日) 代码代码名 称称上 午午 (9:00-11:30)下 午午 (14:30-17:00) 上 午午 (9:00-11:30) 下 午午 (14:30-17:00) 030106法律法律(本科段)厦门大学厦门大学00230 00230 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00249 00249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想史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 05678 05678 金融法金融法金融法00227 00227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概论00257 00257 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制度00262 法律文书写作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想史00167 00167 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00258 00258 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 00263 00263 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5680 05680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00015 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0169 00169 房地产法房地产法房地产法 00226 0022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保护法学 00233 00233 税法税法税法*030401公安管理 (本科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大学00369 00369 警察伦理学警察伦理学警察伦理学 00372 00372 公安信息学公安信息学公安信息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 00235 00235 犯罪学犯罪学犯罪学((一) 00370 00370 刑事证据学刑事证据学刑事证据学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4729 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00015 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 00371 00371 公安决策学公安决策学公安决策学 00373 涉外警务概论050105汉语言文学文学 (本科段)福建师范大学大学 00037 00037 美学美学美学00540 00540 外国文学史外国文学史外国文学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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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与教学论03330 小学数学教学研究学研究050104# 秘书学秘书学(独立本科段科段))漳州师范学院学院0032000320 领导科学领导科学领导科学0052300523 中国秘书史中国秘书史中国秘书史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010700107 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0026100261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行政法学0052400524 文书学文书学文书学00321 中国文化概论00527 中外秘书比较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应用0052500525 公文选读公文选读公文选读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能概论050302 广告学广告学(独立本科段科段))厦门大学厦门大学 0003700037 美学美学美学0064200642 传播学概论传播学概论传播学概论00662 新闻事业管理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010700107 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学作品选00321 中国文化概论0064100641 中外广告史中外广告史中外广告史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003400034 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0004000040 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法学概论0024400244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050309 公共关系(独立本科段科段))泉州师范学院学院0031800318 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公共政策0032000320 领导科学领导科学领导科学0329103291 人际关系学人际关系学人际关系学03298 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论与方法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3292 公共关系口才0329703297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文化03300 现代媒体总论00321 中国文化概论0329303293 现代谈判学现代谈判学现代谈判学03295 国际公共关系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015200152 组织行为学组织行为学组织行为学03294 公共关系案例071502 应用心学理学((独立本科段)福州大学福州大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705107051 学习心理学学习心理学学习心理学0605906059 心理学研究心理学研究方法方法07052 行为改变技术0047100471 认知心理认知心理认知心理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704807048 心理诊断心理诊断心理诊断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210602106 普通心理学普通心理学普通心理学0605606056 心理学史心理学史心理学史*080307 机电一体化工程(独立本科段科段))福州大学福州大学 0219402194 工程经济工程经济工程经济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理统计((二)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积分变换02245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系统设计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2240 机械工程控制基础制基础02243 计算机软件基础基础((一)02200 现代设计方法02202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测技术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042000420 物理物理物理((工)0223802238 模拟、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电力电子技术02241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计算机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及应用(独立本科段科段))福州大学福州大学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理统计((二)0232402324 离散数学离散数学离散数学0233102331 数据结构数据结构数据结构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序设计(一)0002300023 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工本)0232602326 操作系统操作系统操作系统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原理02325 计算机系统结构结构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4737 C++04737 C++程序设计程序设计程序设计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233302333 软件工程软件工程软件工程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原理*080709 计算机网络网络(独立本科段科段))福州大学福州大学 0233102331 数据结构数据结构数据结构02335 网络操作系统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序设计(一)0002300023 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工本)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原理0474904749 网络工程网络工程网络工程02379 计算机网络管理管理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4751 计算机网络安全安全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3142 互联网及其应用应用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原理0474204742 通信概论通信概论通信概论*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科段))厦门大学厦门大学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企业管理02142 数据结构导论0237502375 运筹学基础运筹学基础运筹学基础02378 信息资源管理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原理0262802628 管理经济学管理经济学管理经济学03173 软件开发工具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4737 C++04737 C++程序设计程序设计程序设计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2323 操作系统概论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原理04757 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发与管理*100702 护理学护理学(独立本科段科段))福建医科大学大学0300603006 护理管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管理学03202 内科护理学(二)(二)03203 外科护理学(二)(二)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300803008 护理学研究护理学研究护理学研究03009 精神障碍护理学理学03200 预防医学(二)(二)0018200182 公共关系学公共关系学公共关系学03005 护理教育导论0320103201 护理学导论护理学导论护理学导论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3004 社区护理学(一)*100805 药学药学(独立本科段科段))福建医科大学大学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基本原理概论0683106831 药理学药理学药理学((四)01763 药事管理学(二)0304903049 数理统计数理统计数理统计0176101761 药剂学药剂学药剂学((二)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史纲要0001500015 英语英语英语((二)02051 物理化学(二)030112 法律法律(基础科段)厦门大学厦门大学 0024200242 民法学民法学民法学0024700247 国际法国际法国际法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567905679 宪法学宪法学宪法学0022300223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0024500245 刑法学刑法学刑法学0026100261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行政法学00243 民事诉讼法学00260 刑事诉讼法学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024400244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0567705677 法理学法理学法理学050114 汉语言文学文学(基础科段)福建师范大学大学0002400024 普通逻辑普通逻辑普通逻辑00529 文学概论(一)0053500535 现代汉语现代汉语现代汉语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042900429 教育学教育学教育学((一)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学作品选0053600536 古代汉语古代汉语古代汉语0050600506 写作写作写作((一)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学作品选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品选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学作品选((一)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学作品选((二)050207 英语英语(基础科段)福建师范大学大学00595 英语阅读(一)00596 英语阅读(二)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0795 综合英语(二)00522 英语国家概况00597 英语写作基础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0794 综合英语(一)050308 新闻学新闻学(基础科段)福建师范大学大学0063300633 新闻学概论新闻学概论新闻学概论0065500655 报纸编辑报纸编辑报纸编辑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学作品选00654 新闻采访写作0065700657 新闻心理学新闻心理学新闻心理学00653 中国新闻事业史业史0085300853 广告学广告学广告学((二)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003400034 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00656 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电视新闻050425 环境艺术设计(基础科段)福州大学福州大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541205412 专业制图专业制图专业制图 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20105# 金融金融(专科专科))福州大学福州大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财经类))00073 银行信贷管理学理学00075 证券投资与管理管理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0020 高等数学(一)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计概论0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务与经营0004100041 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0005500055 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0006600066 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00074 中央银行概论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财经类))0006000060 财政学财政学财政学*020109 国际贸易(专科专科))福建师范大学大学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财经类))0005800058 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0008800088 基础英语基础英语基础英语000910009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国际商法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0020 高等数学(一)0007600076 国际金融国际金融国际金融0008900089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贸易0004100041 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0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0009400094 外贸函电外贸函电外贸函电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0092 中国对外贸易00093 国际技术贸易020116# 金融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专科))福州大学福州大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财经类))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20203 会计会计(专科专科))集美大学集美大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财经类))0006700067 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00157 管理会计(一)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0020 高等数学(一)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计概论0014600146 中国税制中国税制中国税制0004100041 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单位会计00155 中级财务会计0015600156 成本会计成本会计成本会计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财经类))00144 企业管理概论*020209 旅游管理(专科专科))福建师范大学大学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612406124 旅游文化学旅游文化学旅游文化学0179201792 旅游企业公旅游企业公共关系共关系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03959 旅游政策与法规法规020214# 商务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专科))华侨大学华侨大学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财经类))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养与法律基础0472904729 大学语文大学语文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体系概论。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全_法律法规⼀览表法律法规⼀览表填表⼈:填表单位:注:每个依据⼀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必读的法律法规1、《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公布施⾏)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次会议讨论通过)3、《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1981年12⽉2⽇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于同⽇公布)4、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若⼲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5、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五次会议通过)6、《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31⽇第⼋届全国⼈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7、《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15⽇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8、《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1982年4⽉13⽇国务院公布)9、《⼈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17⽇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参考书⽬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学出版社 2000年3⽉重排本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民⼤学出版社1999年版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民公安⼤学出版社 1992年版5、《体制改⾰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民公安⼤学出版社 1991年版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7、《⽐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8、《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论》江伟主编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9、《程序保障的理论视⾓》刘荣军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0、《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陈桂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11、《美国民事诉讼法》⽩绿铉著经济⽇报出版社1996年版12、《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陈桂明著中国政法⼤学出版社 1996年版13、《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章武⽣等著法律出版社 2000年6⽉出版14、《⾮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著中国⼈民⼤学出版社 2000年6⽉出版15、《中国审判⽅式改⾰理论问题研究》梁宝俭主编新华出版社 1999年9⽉出版16、《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谢晖著⼭东⼈民出版社1998年版17、《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外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引论》张卫平著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18、《证据法学》江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9、《<民事诉讼法学教程>教学参考资料》潘剑锋何兵编著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1999年印制20、《民事诉讼法教程》潘剑锋主编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21、《对抗与判定--⽇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王亚新著清华⼤学出版社2002年版22、《社会变⾰中的民事诉讼》王亚新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3、《诉讼构架与程式》张卫平著清华⼤学出版社2000年版2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6年版25、《民事诉讼法》【⽇】兼⼦⼀、⽵下守夫⽩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26、《民事诉讼法论(上)(下)》陈计男著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整理⼁尼克本⽂档信息来⾃于⽹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治发展一览表
2011年2月25日
2015年8月29日
2017年11月4日
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6日
1996年3月17日
2012年3月14日
2018年10月26日
2009年8月27日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
2012年8月31日
2017年6月27日
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
2005年10月27日
2013年12月28日
2018年10月26日
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
2004年8月28日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修订时间
废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
1982年12月4日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
2001年4月28日
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2009年8月Leabharlann 7日2018年12月29日
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2014年11月1日
2017年6月27日
刑法
1997年3月14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1年8月31日
2001年12月29日
2002年12月28日
2005年2月28日
2006年6月29日
20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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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2015年整理)2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3【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4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解释345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执行保全的解除。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申请证据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5保全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6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7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公告与送达国内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送达。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委托送达。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8条)【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289条)【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8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9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10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11121314提交新证据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传唤期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诉136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民诉解释227条)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5、47条)罚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15款、拘留及复议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民诉解释180条)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民诉115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民诉解释185条、186条)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