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员会简介(章程)
校企合作工作章程
校企合作工作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方针,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市场经济对高质量应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决定成立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深化中职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们将始终坚持产学相结合的办学思路,不断拓展办学途径,探索办学新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术和管理人才,不断增强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校企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由校企合作委员会聘请成员或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校企合作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选由主任提名,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主任聘任。
秘书长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联络。
第五条新增产学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或成员,一般由委员推荐,经主任会议通过认可。
第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议题及时间、地点,由主任会议商定。
第七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指导各专业的教学改革。
第三章成员的权利、义务第八条成员或成员单位的权利1、听取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参与研究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工作进行评议。
2、有权优先获得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在智力、学术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支持。
3、有权优先聘用盘锦市经济技术的优秀毕业生。
4、成员或合作单位的专家有权兼任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兼职教师。
5、成员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奖励基金、发展基金、科研基金等。
奖金的名称由设奖单位或个人确定。
第九条成员的义务1、成员单位作为;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单位及其领导与专家有权载入;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单位订为实训基地,为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教学实习、科研开发提供方便。
1、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进一步密切学校与企业的联系,培养企业所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实现校企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依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理事会的全称为:定陶县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由企业(行业)和学校本着平等的原则而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联合体,是学校与企业(行业)联系的核心与纽带。
致力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师资培养、学生实习和就业以及企业的员工培训、技术服务、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本理事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开发职业人才资源,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形成以学校为平台,行业(企业)参与的“资源集成和利益共享”职教联合体,实现学校与企业信息互通、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体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宗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沟通技术人才资源信息。
理事会成员单位定期交流用工数量、人才素质规格要求等人才资源信息,为学校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积极开展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学历教育、各类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企业发展用人数量及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等需求,学校组织好相关专业的招生工作,在有企业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学校认真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使毕业生尽快适应企业的岗位需要,保证早上岗、快成才。
第六条学校参与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参与企业的在职员工的培养培训计划的制定,积极参加企业的培训教学活动,提供师资、场地、教学设施等条件,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适时进行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使教育资源在校企间共享,此外,为企业的技术改造等提供人力及技术支持。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可打印修改)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
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由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涿州市劳动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回复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回复什么是校企合作理事会?校企合作理事会是指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组成的一个权威机构,旨在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与深化。
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学校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方向,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支持。
校企合作理事会的组织结构一、主席团:由校长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决策重大事务,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合作事宜。
二、常务理事:由学校和企业的代表担任,负责具体的日常运作和决策事务,实施主席团的决策。
三、专业委员会:根据合作领域的不同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由来自学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评估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协调组织理事会各项工作,准备会议文件和记录会议纪要。
校企合作理事会的职责和目标一、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校企合作理事会负责起草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以推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二、规划和发展校企合作项目:理事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项目的规划和发展方向,通过调研和评估,确定合作项目的重点领域和目标。
三、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理事会负责协调各方的利益,解决矛盾和摩擦,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四、提供咨询服务和资源共享:理事会负责为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同时也提供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互助合作。
五、评估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理事会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校企合作理事会的运作机制一、召开定期会议: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就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沟通和交流,讨论并决策重大事宜,共同制定合作发展的策略和目标。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理事会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互动,及时了解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共享资源和经验,以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某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附件1**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
第三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方针,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构建全市范围内的校企合作平台为目标,广泛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
第四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职业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为**市职业院校的发展战略、事业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咨询,促进各职业院校明确办学思路、端正办学方向、增强产学合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交流校企合作的经验,开展校企合作的协作活动;(二)搭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三)探索**市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四)校企双方就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双师型教师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五)校企双方就企业员工培训、人才资源开发、科技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六)为上级决策部门提供校企合作方面的建议;(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愿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拥护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申请加入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由本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二)由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牌匾与会员证书。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下列文件成立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
第二条性质: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咨询机构,是企事业单位参与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机制,是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探索政、校、企以及产学研相结合模式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运行机制:“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融入、学校组织”。
形成“四方联动、校企融合、工学一体”的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促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促进产学教一体,加快建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步伐。
第四条宗旨: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相提高、共同发展为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多高技能人才,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同时,借助行业、企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达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的效果。
第五条目的:充分发挥政、企、校三方的优势,在技能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人才培训和产品加工、研发服务;协助合作单位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政企合作,提供人才需求信息,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更好地发展。
第六条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会委员间的联系,增进委员间的相互了解。
加强学校与企业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办学模式和评价模式、创新教学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两篇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两篇篇一: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的名称: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与区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私人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卫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委员会设名誉理事主席若干,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
校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由中卫职业技术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以中卫职业技术学校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中卫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十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校企合作开发部,校企合作管理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若干关于职业教育文件精神,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的高端专门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服务于企业的产业调整、技术升级和文化建设,促进学校、企业和学生和谐进步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性质: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在**公司内部设立的“厂中校”,完成学生部分课程教学和专业技能培养的一种教育组织形式,是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的专门机构,是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管理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学院运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立领导机构,设名誉院长2人,院长1人、副院长2人、委员6人,共同组成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教学管理与培训科、学生管理科、技术服务科科长各2名。
名誉院长由**学院校领导和**公司领导担任,院长由**公司副总兼任,副院长由**公司人事负责人和**学院机电学院机电系系主任兼任,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及**学院机电学院主管学生管理的负责人和实训实习带队教师兼任。
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人员担任,教学管理与培训科、学生管理科、技术服务科科长均由双方各1人兼任。
第五条委员会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2、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3、推选**学院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依据企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拟订年度学生培养计划;5、加强专业岗位调研,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推进课程建设、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6、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共建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师资培训基地和学生就业基地;7、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理工大学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编制目的本章程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
本章程旨在建立并规范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为校企合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1.2 名称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理工大学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1.3 定义1.3.1 校企合作:学校与企业之间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
1.3.2 委员会成员:指被授予委员会成员身份并参与委员会活动的学校和企业的代表。
二、组织结构2.1 委员会成员2.1.1 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和企业的代表。
学校代表由学校校长指定,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指定。
2.1.2 不同学科、行业、地区的代表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得到合理反映,以确保委员会的多元化和广泛代表性。
2.1.3 委员会成员按期限任命,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2 主席团2.2.1 委员会设主席团,由学校和企业各派代表组成。
2.2.2 主席团成员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与委员会成员一致。
2.2.3 主席团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企业法人担任。
2.3 秘书处2.3.1 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和事务处理。
2.3.2 由学校确定秘书处的常设机构,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职责与权限3.1 职责3.1.1 组织并推动校企深度合作项目的开展,促进双方的产学研合作。
3.1.2 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拓展,提升双方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1.3 审议校企合作项目,并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3.1.4 大力推动企业参与学校的教学、实验实习、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3.1.5 搭建校企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3.2 权限3.2.1 制定校企合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和计划。
3.2.2 确定校企合作的政策、标准和流程。
3.2.3 提出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校企合作章程
校企合作章程一、背景介绍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教育培训、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活动,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
为了规范和推进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二、合作目标1. 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企业创新能力。
2. 推动学校教育培训与企业实践相结合,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3. 共同开展科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4. 充分利用双方资源,共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合作方式1. 学校与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等形式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和具体合作内容。
2. 双方可以共同设立合作基地、实验室等合作平台,为合作项目提供场地和设备支持。
3. 学校可以派遣教师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企业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到学校进行讲座、指导等形式的合作。
4. 学校与企业可以共同申报科研项目,共享科研经费和成果。
四、合作内容1. 教育培训合作:学校与企业可以合作开展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实习实训等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2.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与企业可以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提供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
3. 科研合作:学校与企业可以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共享科研资源和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4. 产学研合作:学校与企业可以合作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五、合作机制1. 学校与企业应建立定期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2. 双方可以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制定合作计划、评估合作效果等工作。
3. 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档案,记录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成果和效益,为合作评估和总结提供依据。
六、合作评估与总结1. 双方应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合作效果的评价、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2. 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可以对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合作的持续和有效进行。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一、总则1. 本章程旨在规范校企合作理事会的运作,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
2. 校企合作理事会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的组织,旨在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促进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二、组织架构1. 校企合作理事会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每方代表人数相等。
2. 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
3.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三、职责1. 制定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2. 协调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3. 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4. 推动双方在文化、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权利和义务1. 学校和企业均有权利参与理事会的决策和活动,并对理事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2. 学校和企业均有义务遵守理事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推动合作项目的实施。
3. 学校和企业均有义务为理事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附则1.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企合作理事会所有。
2.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本章程的修改和废止,须经校企合作理事会全体代表一致同意。
六、会议制度1.校企合作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双方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一周发送至各参会代表,会议议程应提前送达参会代表。
3.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双方代表人数的2/3以上,会议决议方能生效。
4.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发言内容、讨论情况和决议事项,并由秘书处存档备查。
七、合作协议1.校企合作理事会可根据合作需要,与学校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合作目标、合作领域、合作期限、合作权益、合作费用、合作成果分配等。
3.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如有变更,应事先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1-02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精神.通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院校基础、校企合作。
杜会参与”的高枝能人才培养体系,创断职教办学棋式,为杜会为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合同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南阳市高级技工学佼(以下简称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智囊库和咨询机构:是学校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企今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本委民会任务是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每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借助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社金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人,由南阳市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30-40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南阳市高级技校。
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其他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由学校各系主任、有关部门领导和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幸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三)推选名誉主任、聘请顾问;(四)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 (五)全面规划校企合作,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健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
(六)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委员会的名称:校企联合工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深圳一职与深圳多家公司相关的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各公司及其它企业在人才培养、职工培训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探索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目的和宗旨: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模式的校企合作的探讨与实践;充分发挥的办学优势和理事单位的生产技术优势,合力打造合格的技能性人才;增强理事单位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为理事长单位,参加委员会的公司及其它企业为理事单位。
根据需要聘请集公司领导为理事长或高级顾问。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2.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3.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4.推选理事长、聘请顾问;5.决定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其办公地点设在。
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本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理事单位成员第九条理事单位成员以邀请与公司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理事单位成员须填写“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具有一定规模且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的企业,原则上均可加入本委员会。
第十条理事会单位成员的权利:1.享有发展建设的信息知情权;2.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享有毕业生选拔的优先待遇;4.享有与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合作的权利;5.其它权益。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与保持密切联系,维护互助合作关系;3.成为学生的实习基地;4.向推荐兼职教师;5、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第十二条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校企双制”办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2012]178号)等文件规定,为了加强校企密切联系、校企深度合作、校企文化交融,向企业、行业、社会培养和输送与地方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培养、协作关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性质:是学院的管理咨询机构,是学院与各知名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办学模式、实习就业、订单培养、产教研结合、技术咨询、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是探索和落实“校企双制、工学结合”的平台。
委员会应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按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实际需求及学校培训资源现状,为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战略规划、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献计献策,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主任1名、副主任3 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名誉主任由政府部门领导、知名大型企业总裁、职业教育专家等知名人士担任,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代表担任,秘书长由学院分管校企合作办公室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部门领导、企业、行业代表和学校人员担任。
企业、行业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1、根据学院需要,在充分酝酿、反复筛选、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2.、任职资格:(1)热心关注技工教育,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学校发展战略咨询、专业技术指导、校企双制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2)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理论实践能力及相关实践经验。
校企合作理事会 章程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第一条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以促进高校和企业之间合作为宗旨,由相关高校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的协商机构。
第二条理事会的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意愿,自愿组成、自愿退出。
第三条理事会遵循公正、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听取各方意见,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第四条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领导,设立办公室,实行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的资金来源包括各成员单位出资、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所有资金的使用都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六条理事会由高校和企业代表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领域专家、社会组织等代表。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推进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二)制定校企合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政策建议;(三)组织开展校企合作的活动,促进交流合作;(四)推广校企合作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五)开展研究和咨询,提供校企合作相关服务。
第八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和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代表理事会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实施,实行常务秘书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章组织和运作第十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事项须得到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处等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紧急事件。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由相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为理事会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办公室,实行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工作经费由各成员单位按照比例出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章程规定使用。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校企合作章程
校企合作章程一、背景介绍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教育、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为了规范校企合作的行为,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二、合作目的1. 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教育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2. 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融合。
3. 共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三、合作方式1. 实习实训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活动,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2. 项目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共同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
3.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项目,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人才。
四、合作内容1. 实习实训合作:a. 学校提供实习机会,企业提供实习岗位和实践指导。
b.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
c. 学校与企业定期开展实习成果评估,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评价。
d. 学校与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必要的实践设施和条件。
2. 项目合作:a. 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b. 学校与企业共同组建研究团队,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c.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进度安排和研究计划。
d. 学校与企业共同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 人才培养合作:a.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和要求。
b. 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专业课程教学,提供实践教学环节。
c. 学校与企业共同组织实践活动和讲座,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d. 学校与企业共同进行学生评估和学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和推荐。
五、合作机制1. 学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校企合作的开展。
2. 校企合作委员会由学校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合作事宜。
3. 学校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内容、方式、期限和责任。
4. 学校与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及时交流合作需求和问题。
校企合作理事会 章程
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第一条为了促进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教育发展,完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增强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企合作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组成的校企合作组织,是校企合作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是:围绕校企合作,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教育发展,提高校企合作质量,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理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市场化运作,推动校企合作共赢,注重实效,注重规范管理,加强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理事长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并由理事长签署聘书,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二)推动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入发展,完善校企合作教育机制;(三)推动校企合作项目的对接和落地,促进校企合作的共赢;(四)加强对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五)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六)组织校企合作交流活动,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交流。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理事会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和企业的资助、项目资金、捐赠和其他非营利性收入。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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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委员会简介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 Industry Collaboration Committee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hen Zhen Graduate School 简称( ICCHITSZ))。
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一方面是为了在充分发挥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科研实力强的优势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协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使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
委员会是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并将有助于加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研相结合道路。
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
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为委员会的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以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邀请与各单位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办公地点在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
通过定期的委员会活动(每年一到两次学术研讨会、每年一次学生毕业招聘会、年终一次委员会成员的联谊活动等),有助
于建立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理事单位的长期互惠合作关系。
委员会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同时为理事单位提供科研及信息交流平台,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培养学生的校企合作模式提供实践基地,为企业提供新产品开发的科研力量和学术指导,使两者之间建立起人才及科研信息交流网络。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员会的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企合作委员会》 ( 校企合作委员会 ) Industry Collaboration Committee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hen Zhen Graduate School 简称( ICCHITSZ)
第二条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有利于加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委员会的目的与宗旨充分发挥哈工大科研实力强的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协助会员单位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增强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与会员单位的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使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
第四条委员会办公地点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大学城哈工大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理事单位组成。
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德高望重、具有影响力的人为名誉理事长或高级顾问。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委员会全体理事单位选举产生,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理事单位由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邀请,并由受邀单位领导确认同意,经本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受邀单位即成为本委员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领导即为本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
3.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
4. 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5. 决定委员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在深圳大学城哈工大校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委员会的任务
第九条通过定期的委员会活动(每年一到两次学术研讨会、每年一次学生毕业招聘会、年终一次委员会成员的联谊活动等),建立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的长期互助合作关系。
第十条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培养学生的校企合作模式提供实践基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新产品开发的科研力量和学术指导。
第十一条在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与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人才及科研信息网络,为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科研及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章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
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委员会的理事单位;本委员会的成员以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邀请与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原则上凡与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有人才或科研合作的单位,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均可加入本委员会。
成员采取注册制:有意参加本委员会的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后,经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即成为本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成员的权利 1. 享有信息知情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的重大活动的权利; 3. 知识及技术成果的权益分享权; 4. 享有优先招收哈工大毕业生的权利; 5. 享有与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的优先权。
6. 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成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的义务; 2. 与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保持密切联系,协助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会员的互助合作关系的义务; 3. 资源支持的义务; 4. 协助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开展技术发展调研及其它活动; 5. 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委员会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以过半数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理事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培养人才成果等。
详情请查阅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网站。
第二十条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将给本委员会成员中联合培养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的单位授牌“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校企联合培养基地”;给本委员会理事单位授牌“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