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取证的难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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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取证的难点、成因及对策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的某些性质或关键特征(如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性结论的依据,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但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却常常遇到取证难的尴尬和无奈。

审计取证难的表现:三大困难

一是审计证据获取难。主要表现在被审计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配合不主动,能拖就拖,能抗则抗。对审计组提出的调查取证等要求,或是以请示上级同意、相关人员不在等借口拖延;或是以审计要求提供的资料名称不符、年代久远资料遗失等理由搪塞;或是以藏匿资料、与被调查对象订立攻守同盟等形式对抗。凡此种种,使审计查证很难展开。

二是审计证据确认难。主要表现在被审计单位对已由审计人员搜集整理的审计证据不签字、不盖章,或者以各种理由对事实予以否定,对证据予以推翻,有的甚至采取变通的形式对审计证据进行删改、缩减,使审计证据不能及时得到确认或全部确认。

三是审计证据保全难。主要表现在审计人员发现线索进行跟踪检查,获取可靠的证据时,被审计单位往往利用自身优势,采取转移、毁灭或篡改相关资料等方式,使证据得不到保护,使本该获取的证据从此消失。给取证带来很大的阻力和麻烦,增加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造成取证难原因:三种制约

一是取证主体的制约。审计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审计机关,除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陈述、申辩时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必要的说明外,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没有取证、举证的义务。相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而言,取证主体很单一,如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公安、检察机关,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也有权力和义务收集并提供被告的犯罪证据。

二是审计手段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但未明确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手段和对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私营企业、国有资本未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等不属国家审计范围的单位,对方不配合、不协助,审计机关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

三是外部环境的制约。当前行政执法环境并不宽松,尤其是少数人站在局部利益,认为审计就是找碴子,审计查出了问题,对单位和个人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不愿意积极主动地配合审计取证,有的还对积极配合审计的人员施加压力,在单位孤立,在待遇上压制。

解决取证难对策:三条途径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审计进点会、审计实施过程中大力宣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被审计单位责任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提高被审计单位的法制、责任意识。如果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不配合提供材料的,应及时向其上级反映,督促配合,审计结束时视情况写入《审计报告》,情节后果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是推进部门协作。与纪委、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建立协作配合的机制,实

行信息共享。制定相关的制度,设立协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其有制约权的单位协助取证,以强化审计取证的手段和力度。

三是完善工作方法。首先,审计取证要坚持,对已经提出的要求必须坚持到底,不能半途而废,让被审计单位拖延、搪塞的企图难以实现;其次,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尽早提供有关审计事项的全部清单,给被审计单位以足够的准备时间,促使其及时提供;再次,根据不同形态的审计证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如盘点法、审阅法、询问法和观察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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