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文版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UCC美国统一商法典
“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基本宗旨 的实现”。
3. 效力
(二)实体部分
舍弃商业组织的规范,对商行为进行规范;
商行为的中心——资本经营行为;
内容包括:
买卖;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交易;
(三)附则部分
生效日期——在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后的
同年12月31日午夜生效;
相继采用; 1958年公布第三个正式文本; 1962、1972、1978、1992年正式文本; 52个单位通过。
2. 体系
“知道最重要的任务ຫໍສະໝຸດ 了解哪些内容应予删 除,因为这比知道法典应包括哪些内容更加 重要”。
紧密围绕一个中心——资本经营。
3. 结构
10篇、40章405条。 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
(二)现代化原则
1. 立法理念的现代化; 2. 立法体例的现代化;
构建了一个以买卖为形式,以资本经营为内 容的现代商法典。
3. 法典内容的现代化; (三)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四、《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体系、结构
1. 编纂经过
全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议; 公布单行的商法示范法; 1944至1950期间提交草案、征求意见、修改; 1951年公布第一个正式文本; 1953年宾西法尼亚州首次采纳; 1957年公布第二个正式文本;马萨诸塞州、肯特基州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征
现代商法 1. 制定法典的非国家性; 2. 适用法典的自律性;
(1)被各州通过才能成为该州境内的法律; (2)内容上彻底的自律性;
“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 变”;
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第2A-215至2A-311款)(2014-11-05 13:06:12)转载▼标签:分类:法规公约条约诉讼仲裁公证美国商法典§ 2A-215. CUMULATION AND CONFLICT OF WARRANTIES EXPRESS OR IMPLIED.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叠加和冲突.Warranties, whether express or implied, must be construed as 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 and as cumulative, but if that construction is unreasonable, 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determines which warranty is dominant. In ascertaining that intention 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a) Exact or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displace an inconsistent sample or model or general language of description.(b) A sample from an existing bulk displaces inconsistent general language of description.(c) Express warranties displace inconsistent implied warranties other than an implied warranty of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无论为明示或默示担保,均应作相互一致的解释,且效力有叠加效果,如果此种解释不合理,以当事人的意图确定何项担保为主。
美国统一商法典(三)
美国统一商法典(三)第六篇大宗转让第6—101条简称本篇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大宗转让”。
第6—102条“大宗转让”,设备转让;受本篇约束的企业;受本篇约束的大宗转让1.“大宗转让”指受本篇约束的企业非在正常业务中对原料、材料、商品或其它库存(第9—109条)之主要部分作出的任何大批量转让。
2.此种企业对设备(第9—109条)之相当部分作出的转让,如果系与库存的大宗转让一起作出,亦构成大宗转让;在其它情况下,不构成大宗转让。
3.主要业务为出售库存货物的企业,包括自产自销的企业,受本篇的约束。
4.除下条另有限制外,所有位于本州之货物的大宗转让均受本篇约束。
第6—103条不在本篇范围内的转让下列转让不受本篇约束:1.作为履行义务之担保的转让;2.为转让人之全体债权人利益作出的财产总让与及受让与人所作的再度转让;3.为结清或兑现留置权或其它担保权益作出的转让;4.财产执行人、管理人、接收人、破产受托人或司法程序中公共官员所作的出售;5.公司解散或改组时依照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作出的出售,只要已根据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命令向公司的的债权人发送出出售通知;6.向在本州拥有已知营业地的人作出的转让,只要受让人承担充分清偿转让人之债务的义务,且对此项事实予以公告,且在承担此种义务后仍然具有清偿能力;7.向新的商业企业所作的转让,只要新的企业是为了接管和继续现有企业业务而组建,且对此项转让予以公告,且新企业承担转让人的债务,且转让人从此项交易中除了取得新企业中次于债权人之请求权的权利外未得到任何其它权益;8.不受民事执行之财产的转让。
为了作出本条第6款或第7款规定的公告,可在转让人州内主要营业地广为发行的报纸上登出广告,每星期一次,连续两个星期,说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和转让的生效日期。
第6—104条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1.除涉及拍卖时另有规定外(第6—108条)受本篇约束的大宗转让,如果未按下列规定进行,即不具有对抗转让人之债权人的效力:a.受让人必须要求转让人提供本条规定的转让人之现存债权人的名单;并且b.当事方必须准备一份充分标明被转让之财产的清单;并且c.受让人必须在转让发生后6个月内保留债权人名单和财产清单,并允许转让人的任何债权人在任何合理的钟点对其进行查验和复制,或将其存放于(此处填入公共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 第4A-404至6-102款)
§ 4A-404. OBLIGATION OF BENEFICIARY'S BANK TO PAY AND GIVE NOTICE TO BENEFICIARY. 受益人的银行付款和通知受益人的义务.(a) Subject to Sections 4A-211(e), 4A-405(d), and 4A-405(e), if a beneficiary's bank accepts a payment order, the bank is obliged to pay the amount of the order to the beneficiary of the order. Payment is due on the payment date of the order, but if acceptance occurs on the payment date after the close of the funds-transfer business day of the bank, payment is due on the next funds-transfer business day. If the bank refuses to pay after deman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receipt of notice of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that will give rise to consequentia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nonpayment, the beneficiary may recover damages resulting from the refusal to pay to the extent the bank had notice of the damages, unless the bank proves that it did not pay because of a reasonable doubt concerning the right of the beneficiary to payment.(a) 受4a-211(e)、4a-405(d)及4a-405(e)影响,若受益人的银行接受托付单,该银行应当支付指令的金额给指令的受益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二)
美国统一商法典(二)第三篇商业票据第一章简称、形式和解释第3-101条简称本篇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商业票据”。
第3—102条定义和定义索引1.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篇中,a.“开立”或“出立”指票据向执票人或汇付人的第一次交付。
b.“指令”指付款指示,且必须超出一般的授权或要求。
它必须以合理的明确性指定付款人。
“指令”可以向一人发出,也可以向几人共同发出或任选发出,但不得为该几人排列付款顺序。
c.“承诺”指承担付款义务,且必须超出对债务的一般确认。
d.“二手当事方”指出票人或背书人。
e.“票据”指流通票据。
2.其它适用于本篇的定义及其索引,“承兑”第3—410条“融通人”第3—415条“涂改”第3—407条“存折”第3—104条“保兑”第3—411条“支票”第3—104条“确定的时间”第3—109条“拒付”第3—507条“汇票”第3—104条“正当执票人”第3—302条“流通”第3—202条“本票”第3—104条“拒付通知”第3—508条“即期”第3—108条“提示”第3—504条“拒付书”第3—509条“限制性背书”第3—205条“签名”第3—401条3.其它各篇中适用于本篇的定义:“帐户”第4—104条“银行营业日”第4—104条“票证清算行”第4—104条“收款银行”第4—105条“客户”第4—104条“存款银行”第4—105条“跟单汇票”第4—104条“中间银行”第4—105条“票证”第4—104条“午夜截止期”第4—104条“付款银行”第4—105条4.此外,第一篇中的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适用于本篇通篇。
第3—103条本篇适用范围的限制1.本篇不适用于金钱、所有权凭证或投资证券。
2.本篇条款受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第四篇)和担保交易篇(第九篇)条款的约束。
第3—104条流通票据的形式;“汇票”;“支票”;“存折”;“本票”1.书面凭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构成本篇中的流通票据:a.由制票人或出票人签名;并且b.包含一项无条件支付确定数额金钱的承诺或指令;除此之外,不得包含制票人或出票人给予的其它承诺、指令、义务或权力,除非本篇另有规定;并且c.即期付款或在确定时间付款;并且d.凭指令付款或凭票付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文版
b.通知被适当地送至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或送至因他的行为而使人认为适于接收此类通讯的其它地点。
27.涉及一项特定交易时,当一个组织内从事该交易的人注意到了该组织所收到的涉及该交易的通知时, 通知即从该时起生效;无论如何,通知均从该组织行使适当勤勉时该人应该注意到该通知时起生效。如果一 个组织具有合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使从事该交易的人能够得到所有重要情况的通知,并且该组织实际上也遵 守了这些制度,该组织即行使了适当勤勉。适当勤勉并不要求为该组织工作的某个人在其正常职责以外去传 送通知,除非该人有理由知道该交易并有理由知道该通知对该交易有重大影响。
28.“组织”包括公司,政府或政府机构,商业信托公司,遗产管理委员会,信托基金会,合伙或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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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或联带权益的人,或其它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29.“当事方”系与“第三方”相区别,指从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交易或订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协议的人。
30.“人”包括个人或组织(见第1—102条)。
观情况,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第1—205条,第2—208条),得到推 定证实。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本法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应依合同法原则予以确定 (第1—103条)。(请比较“合同”)
4.“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人。 5.“持票人”指占有凭票付款(或交货)或空白背书票据、所有权凭证或证券的人。 6.“提单”指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包括空运单。“空运单”指空 运货物时能起到与海运或铁路运输提单相同之作用的单据,包括空运托运单或空运货单。 7.“分行”包括银行在外州或外国独立注册登记的分行。 8.对某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指承担说服事实之审判员,使其相信该事实存在之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之
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本法名称为统一商法典,涉及下列关于个人财产、合同及其文件的特定商业交易,包括买卖、商业票据、银行押金和托收、信用证、整体交易、仓单、提单、其它权属文件、投资证券和担保交易,包括某些账单、动产文据与合同权利的买卖;在一定条件下向公众告知交易第三方;在涉及该类交易、合同或文件的特定法庭诉讼中规范程序、证据和赔偿金;统一此类法律;和废除不统一的立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适用与主旨1-101 简称本法可被引称为统一商法典。
1-102 宗旨;解释规则;协议变更(1)本法应被自由解释使其适用得以促进其基本宗旨和政策。
(2)本法的基本宗旨和政策为:(a)简化、阐明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并使其现代化;(b)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惯例、习惯和协议表现的商业实践的继续发展;(c)统一不同司法管辖权之间的法律。
(3)本法条文的效力可以通过协议变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者除非本法要求的善意、勤勉、合理和谨慎的义务不能用协议排斥,但当事人可经协议确定履行该义务的标准,如果该标准不是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中“除非有相反约定”或相似的字句不意味其他条款的效力不能被(3)款规定的协议变更。
(5)除非情况有其他要求,在本法中(a)单数单词包括复数,复数单词也包括单数;(b)阳性单词包括阴性和中性,且在词义允许时,中性单词可指代任何性别。
1-103 对法律适用一般原则的补充除非被本法特定条款排除,法律原则和衡平法,包括商人法以及与缔约能力、本人与代理、禁止反言、欺诈、不实陈述、强迫、威胁、错误、破产有关的法律,或者其它生效或不生效原因都可作为本法条款的补充。
1-104 默示废止的不能本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旨在统一其适用对象,本法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被后来立法默示废止,如该解释能被合理避免。
1-105 本法的地域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1)除非本条之后有特别规定,当一项交易与本州或其它州或国家有合理联系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该州或该其它州或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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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一)(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法律规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的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规)允许的围才有效: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第2—402条;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适用第4—102条;受大宗转让篇约束的大宗转让第6—102条;投资证券篇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8—106条;担保交易篇中有关担保权益之完善的条款第9—103条。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第9-406款至9-515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第9-406款至9-515款)§ 9-406. DISCHARGE OF ACCOUNT DEBTOR; 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 IDENTIFICATION AND PROOF OF ASSIGNMENT; RESTRICTIONS ON ASSIGNMENT OF ACCOUNTS, CHATTEL PAPER, PAYMENT INTANGIBLES, AND PROMISSORY NOTES INEFFECTIVE.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 转让通知; 转让的证明和证据;对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付款无体财产权和本票转让的限制无效.(a) [Discharge of account debtor; effect of notification.]Subject to subsections (b)through (i), an account debtor on an account, chattel paper, or a payment intangible may discharge its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or until, but not after, the account debtor receives a notification, authenticated by the assignor or the assignee, that the amount due or to become due has been assigned and that payment is to be made to the assignee. After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the account debtor may discharge its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ee and may not discharge the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or.(b) [When notification ineffective.]Subject to subsection (h), notification is ineffective under subsection (a):(1) if it does not reasonably identify the rights assigned;(2) to the extent that an agreement between an account debtor and a seller of a payment intangible limits the account debtor's duty to pay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seller and the limitation is effective under law other than this article; or (3) at the option of an account debtor, if the notification notifies the account debtor to make less than the full amount of any installment or other periodic payment to the assignee, evenif:(A) only a portion of the account, chattel paper, or general intangible has been assigned to that assignee;(B) a portion has been assigned to another assignee; or (C) the account debtor knows that the assignment to that assignee is limited.(c) [Proof of assignment.]Subject to subsection (h), if requested by the account debtor, an assignee shall seasonably furnish reasonable proof that the assignment has been made. Unless the assignee complies, the account debtor may discharge its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or, even if the account debtor has received a notification under subsection (a).(d) [Term restricting assignment generally ineffective.]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ubsection (e)and Sections 2A-303 and 9-407, and subject to subsection (h), a term in an agreement between an account debtor and an assignor or in a promissory note is ineffective to the extent that it:(1)prohibits, restricts, or requires the consent of the account debtor or person obligated on the promissory note to the assignment or transfer of, or the creation, attachment, perfection, or enforcement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the account, chattel paper, payment intangible, or promissory note; or (2) provides that the creation, attachment, perfec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security interest may give rise to a default, breach, right of recoupment, claim, defense, termination, right of termination, or remedy under the account, chattel paper, payment intangible, or promissory note.(a)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解除; 通知的效力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一份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鉴别的、该应付金额或将成为应付的金额已经被转让,并且该付款将被作出给受让人的通知之前,但不在该时之后,受(b)到(i)款影响,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或物体财产付款上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通过向让与人支付清偿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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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美国统一商法典_中文01
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index统一商法典-索引copyright 1978, 1987, 1988, 1990, 1991, 1992, 1994, 1995, 1998, 2001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nd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reproduced, 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permanent editorial board fo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for the limited purposes of study, teaching, and academic research.[due to license restrictions, this on-line version of the u.c.c. does not include the official comments.由于许可限制,本在线版ucc不包含官方评论。
[for the u.c.c. as enacted by a particular state and proposed revisions to articles click here.]第1篇.总则第2篇.买卖第2a篇.租赁第3篇.流通票据第4篇.银行存款和收款第4a篇.资金转让第5篇.信用证第6篇.大宗转让和[修正] –大宗买卖第7篇.仓单、提单及其他所有权凭证第8篇.投资证券第9篇.担保交易统一商法典–第1篇第1章. 总则·§ 1-101. 简称.·§ 1-102. 本篇适用范围.·§ 1-103. 解释促进ucc目的与政策,补充法律原则适用性.·§ 1-104. 默示放弃反对解释.·§ 1-105. 条款独立性.·§ 1-106. 单复数使用;性别.·§ 1-107. 条款说明.·§ 1-108. 与在全球或国会法案中的电子签章的关系.第2章. 一般定义与解释的原则·§ 1-201. 一般定义.·§ 1-202.通知、知道.·§ 1-203. 区别于担保权益的租赁.·§ 1-204. 对价.·§ 1-205. 合理时间;及时性.·§ 1-206. 推定.第3章. 地域适用性与一般规则·§ 1-301. 地域适用性;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 1-302. 协议变更.·§ 1-303. 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及行业惯例.·§ 1-304. 诚信义务.·§ 1-305. 灵活执行救济.·§ 1-306. 违约后主张或权利的放弃或取消.·§ 1-307. 第三人单据的初步证据.·§ 1-308. 权利保留下的履约或承诺.·§ 1-309. 任意催告选择权.·§ 1-310. 债务降位.统一商法典–第2篇第1章.简称、一般解释与调整范围·§ 2-101. 简称.·§ 2-102. 范围、一定的保证和本章外的其它交易.·§ 2-103. 定义和定义索引. 定义与定义索引.·§ 2-104. 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2-105. 定义:可转让性,货物,未来货物,批,商业单位.·§ 2-106. 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现货、符合合同、终止、取消. ·§ 2-107. 不动产分离物;登记.·§ 2-108. 受其他法律影响的交易.第2章. 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 2-201. 形式要件;反欺诈法.·§ 2-202. 最后书面表示;口头或外在证据.·§ 2-203. 蜡印无效.·§ 2-204. 一般订立.·§ 2-205. 实盘.·§ 2-206. 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207. 合同条款;确认书之效力.·§ 2-209. 变更、废除和弃权.·§ 2-210. 履约委托;权利让与.·§ 2-211. 电子合同、函件和签名的合法认可.·§ 2-212. 归因.·§ 2-213. 电子信息.第3章. 一般定义与合同解释·§ 2-301. 当事人的一般义务.·§ 2-302. 不合理的合同或条款.·§ 2-303. 风险的分配或划分.·§ 2-304. 可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他形式支付的价格.·§ 2-305. 开放价格条款.·§ 2-306. 产出、需求和独家经营.·§ 2-307. 单宗或批量交付.·§ 2-308. 交付地点不明.·§ 2-309. 交付时间不明;终止通知.·§ 2-310. 未规定付款时间或信用开始时间;保留权利授权发送.·§ 2-311. 履约决定权和履约协作.·§ 2-312. 所有权担保和不受侵害担保;买方避免侵权的义务.·§ 2-313. 以确认、许诺、说明或提供样品方式作出的明示担保.·§ 2-313a. 通过包装函件或者随货函件对间接买受人创设的义务·§ 2-313b. 公开信息对间接买受人创设的义务·§ 2-314. 默示担保:适商性;贸易惯例.·§ 2-315. 默示担保:适于特定目的.·§ 2-316. 担保只之排除或变更.·§ 2-317. 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聚合和冲突.·§ 2-318. 明示或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2-320. c.i.f. 和c. & f. 条款.·§ 2-321. c.i.f.或c. & f.:“卸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 2-322. “船上交货”.·§ 2-323. 海上运输要求的提单格式;“跨海”.·§ 2-324. “货到成交”条款.·§ 2-325. “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 2-326. 试用买卖和剩货保退买卖;寄售买卖和债权人的权利.·§ 2-327. 有关试用买卖和剩货保退的特殊事件.·§ 2-328. 拍卖.超低温四重唱三寸舌第4章.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2-401. 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担保权益;本条的有限适用.·§ 2-402. 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 2-403. 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第5章. 履行·§ 2-501. 货物的保险利益;特定货物的方式.·§ 2-502. 卖方毁约、不能交付或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2-503. 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2-504. 卖方运输.·§ 2-505. 卖方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发运货物.·§ 2-506. 融资机构的权利.·§ 2-507. 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 2-508. 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置换.·§ 2-509. 双方均未违约时的灭失风险.·§ 2-510. 违约对灭失风险的影响.·§ 2-511. 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2-512.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2-513.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2-514. 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2-515. 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第6章. 违约、毁约和免责·§ 2-601.不适当交付时买方的权利.·§ 2-602. 正当拒绝的方式和效力.·§ 2-603. 商人买方对合理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2-604. 买方抢救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选择权.·§ 2-605. 未具体说明货物缺陷使买方丧失异议权.·§ 2-606. 什么构成接受货物.·§ 2-607. 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证明接受货物后违约的举证责任;把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事实通知责任人.·§ 2-608. 全部或部分撤销对货物的接受.·§ 2-609. 对履约的适当担保的权利.·§ 2-610. 预期违约.·§ 2-611. 预期违约之撤回.·§ 2-612. “分批交货合同”;违约.·§ 2-613. 已特定货物的损害.·§ 2-614. 替代履行.·§ 2-616. 主张免责的通知程序.第7章. 救济·§ 2-701. 违反附属合同的救济不受损害.·§ 2-702. 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 2-703. 卖方的一般救济.·§ 2-704. 卖方在违约发生后仍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抢救未完成的货物的权利. ·§ 2-705. 卖方中断交付运输中或转运中的货物.·§ 2-706. 卖方包括缔约转售的转售.·§ 2-707.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 2-708. 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毁约时对卖方的救济.·§ 2-709. 价款诉讼.·§ 2-710. 卖方的附带损害.·§ 2-711. 买方的各种救济;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2-712. “补进”;买方获得替代物.·§ 2-713. 卖方不交付或毁约时买方的损害赔偿金.·§ 2-714. 已接受之货物显示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损害赔偿金.·§ 2-715. 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2-716. 买方取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 2-717. 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 2-718. 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 2-719. 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 2-720. “解除”或“取消”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 2-721. 欺诈时的救济.·§ 2-722. 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 2-723. 市场价格的证据:时间和地点.·§ 2-724. 市场行情的可接受性.·§ 2-725. 买卖合同法定时效.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2a篇第1章. 总则.·§ 2a-101. 简称. 简略名称·§ 2a-102. 范围.·§ 2a-103. 定义与定义索引.·§ 2a-104. 受其他法律约束的租赁.·§ 2a-105. 本篇对所有权证书所代表的货物的地域适用性.·§ 2a-106. 对消费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权利的限制.·§ 2a-107. 权利主张或违约后权利的放弃或放弃声明书.·§ 2a-108. 不公平性.·§ 2a-109. 任意催告选择权.第2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与解释·§ 2a-201. 反欺诈法.·§ 2a-202. 最后的书面表示:口头或外部证据.·§ 2a-203. 密封无效.·§ 2a-204. 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 2a-205. 实盘.·§ 2a-206. 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a-208. 变更、废除和放弃.·§ 2a-210. 明示担保.·§ 2a-211. 不受干扰和侵害的担保; 承租人防止侵害的义务.·§ 2a-212. 适商性的默示担保.·§ 2a-213. 货物适于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 2a-214. 担保之排除或修改.·§ 2a-215.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聚合和冲突.·§ 2a-216. 明示与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2a-217. 识别.·§ 2a-218. 保险与收益.·§ 2a-219. 灭失风险.·§ 2a-220. 违约对灭失风险的影响.·§ 2a-221. 特定物的毁损.第3章. 租赁合同的效力·§ 2a-301. 租赁合同的可执行性.·§ 2a-302. 货物所有权与占有.·§2a-303. 当事人租赁合同权益的或出租人对货物的剩余权益的可让与性; 委托履行; 权利转让. ·§ 2a-304. 出租人转租货物.·§ 2a-305. 承租人出卖或转租货物.·§ 2a-306. 法定留置权的优先性.·§ 2a-307. 查封、扣押所产生的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以及其他对货物的请求权.·§ 2a-308. 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2a-309. 货物成为不动产附合物时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 2a-310. 当货物成为添附物时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 2a-311. 受顺序优先之放弃影响的优先权.第4章. 租赁合同的履行:毁弃、替代和免除·§ 2a-401. 不安:履约的适当担保.·§ 2a-402. 预期违约.·§ 2a-403. 预期违约的撤回.·§ 2a-404. 替代履行.·§ 2a-405. 免除履行.·§ 2a-406. 免除履行的程序.·§ 2a-407. 不能撤销的承诺:融资租赁第5章. 违约a. 一般规定·§ 2a-501. 违约:程序.·§ 2a-502. 违约后的通知.·§ 2a-503. 权利和救济的变更和削弱.·§ 2a-504. 损害赔偿金的清算.·§ 2a-505. 取消和终止及取消、终止、撤销的效力, 或对权利和救济的欺诈.·§ 2a-506. 法定时效.·§ 2a-507. 市价租金的证据:时间和地点.b. 出租人违约·§ 2a-508. 承租人的救济.·§ 2a-509. 不适当交付时承租人的权利; 合理的拒绝.·§ 2a-510. 分期租赁合同: 拒绝和违约.·§ 2a-512. 承租人对正当拒绝的货物的义务.·§ 2a-513. 出租人对不适当支付或交付的补救; 替代.·§ 2a-514. 承租人拒绝的放弃.·§ 2a-515. 货物的接受.·§2a-516. 接受货物的效力; 违约通知; 证明接受后违约的举证责任;请求权或某人应付责任的诉讼的通知.·§ 2a-517. 货物之接受的的撤回.·§ 2a-518. 补偿、替代物品.·§2a-519. 承租人的损害赔偿由于不交付、拒绝履行、不当履行、及违反对已接受的货物的担保.·§ 2a-520. 承租人的附带、间接损害赔偿.·§ 2a-521. 承租人特定履行或返还原物的权利.·§ 2a-522. 出租人破产时承租人对货物的权利.c. 承租人违约·§ 2a-523. 出租人的救济.·§ 2a-524. 出租人特定货物于租赁合同的权利.·§ 2a-525. 出租人占有货物的权利.·§ 2a-526. 出租人中止交付运输途中或其他途中的货物.·§ 2a-527. 出租人处分货物的权利.·§ 2a-528. 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接受、未能付款、毁约、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金.·§ 2a-529. 出租人的租金之诉.·§ 2a-530. 出租人的附带损害赔偿.·§ 2a-531. 因第三人对货物的损害而起诉.·§ 2a-532. 出租人对剩余利益的权利.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3篇第1章. 总则和定义·§ 3-101. 简称.·§ 3-102. 标的.·§ 3-103. 定义.·§ 3-104. 流通票据.·§ 3-105. 出票.·§ 3-106. 无条件的承诺或指示.·§ 3-107. 可以用外币支付的票据.·§ 3-108. 见票即付或定期付款.·§ 3-109. 应向携票人付款或应凭指示付款.·§ 3-110. 票据收款人的确定.·§ 3-111. 付款地点.·§ 3-112. 利息.·§ 3-113. 票据的日期.·§ 3-114. 票据中的冲突条款.·§ 3-115. 不完全票据.·§ 3-116. 共同连带责任;分担.·§ 3-117. 其他影响票据的协议.·§ 3-118. 法定时效.·§ 3-119. 对诉讼抗辩权的通知.第2章. 流通、转让与背书·§ 3-202. 可撤销的流通.·§ 3-203. 票据的转让;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 3-204. 背书.·§ 3-205.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反常背书.·§ 3-206. 限制背书.·§ 3-207. 重新取得.第3章. 票据之执行·§ 3-301. 有权执行票据的人.·§ 3-302. 正当持票人.·§ 3-303. 价值和对价.·§ 3-304. 过期票据.·§ 3-305. 抗辩和扣减请求权.·§ 3-306. 对票据的请求.·§ 3-307. 受托义务违反的通知.·§ 3-308. 正当持票人签名和身份之证据.·§ 3-309. 遗失、毁损或被盗票据之执行.·§ 3-310. 因票据取得的义务的效力.·§ 3-311. 通过使用票据而遵从和清偿.·§ 3-312. 遗失、毁损或被盗的银行支票、出纳员支票、或保付支票. 第4章. 当事人的责任·§ 3-401. 签名.·§ 3-402. 代表签名.·§ 3-403. 未经授权的签名.·§ 3-404. 冒名顶替者; 虚构的收款人.·§ 3-405. 雇主因因欺诈背书的责任.·§ 3-406. 导致伪造的签字或票据涂改的疏忽.·§ 3-407. 涂改.·§ 3-408. 付款人不对未承兑的汇票承担责任.·§ 3-409. 承兑汇票; 保付支票.·§ 3-410. 改变汇票的承兑.·§ 3-411. 对银行本票、出纳员支票及保付支票的拒付.·§ 3-412. 票据或银行支票发行人的义务.·§ 3-413. 承兑人的义务.·§ 3-414. 出票人的义务.·§ 3-415. 背书人的义务.·§ 3-416. 转让担保.·§ 3-417. 提示付款担保.·§ 3-418. 错误付款或承兑.·§ 3-419. 为融通签署的票据.·§ 3-420. 票据之兑换.第5章. 拒绝付款·§ 3-501. 提示.·§ 3-502. 拒付.·§ 3-503. 拒付通知.·§ 3-504. 免除提示和拒付通知.第6章. 责任解除和付款·§ 3-601. 解除与解除的效力.·§ 3-602. 付款.·§ 3-603. 付款的提交.·§ 3-604. 因撤销或弃权而解除.·§ 3-605. 背书人和融通人的清偿.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4篇第1章. 总则和定义·§ 4-101. 简称.·§ 4-102. 适用性.·§ 4-103. 协议变更; 损害赔偿的计算; 构成通常的注意的行为.·§ 4-104. 定义和定义索引.·§ 4-105. "银行"; "存款银行"; "付款行"; "中间银行"; "收款行"; "提示行".·§ 4-106. 通过银行支付或在银行支付; 收款行.·§ 4-107. 银行的独立办事处.·§ 4-108. 收到项目的时间.·§ 4-109. 迟延.·§ 4-110. 电子提示.·§ 4-111. 法定时效.第2章. 项目的收款: 存款行和收款行·§ 4-201. 收款行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临时性的信用身份; 本篇的适用性; “银行付款”背书的项目.·§ 4-202. 收款或退回的责任; 及时诉讼的时间.·§ 4-203. 指示的效力.·§ 4-204. 发送、提示方法; 直接发送付款行.·§ 4-205. 未背书项目的存款银行持有人.·§ 4-206. 银行间转让.·§ 4-207. 转让担保.·§ 4-208. 提示担保.·§ 4-209. 编码和保持担保.·§ 4-210. 收款行在项目、附属单证上的担保权益和收益.·§ 4-211. 何时银行为正当持有人的目的给予对价.·§ 4-212. 通过不可经银行或在银行付款的项目的通知作出付款提示;开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 4-213. 通过银行结算的媒介和时间.·§ 4-214. 退款权或偿还权;收款行责任;项目的偿还.·§4-215. 付款行对项目的最后付款; 何时临时借方及贷方成为最终; 何时一定的贷方对于撤回可获得.·§ 4-216. 破产和优先权.第3章. 项目的收款: 付款行.·§ 4-301. 延期过账;因项目退回的付款恢复;拒付时间;付款行退回项目.·§ 4-302. 付款行迟延退回项目的责任.·§ 4-303. 何时项目受通知、止付指令、法定程序、或抵消的影响;可主张支付或确定项目的指令.第4章. 付款行与其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4-401. 何时银行可以要求消费者帐户支付.·§ 4-402. 银行由于不当拒付对消费者的责任; 确定帐户不足的时间.·§ 4-404. 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 4-405. 消费者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4-406. 消费者发现并报告未授权的签名或涂改的义务.·§ 4-407. 付款行对不当付款的代位权.第5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 4-501. 押汇汇票的处理;提示送达和通知消费者拒付的义务.·§ 4-502. "到达"提示汇票.·§ 4-503. 提示行因单据和货物的责任; 拒付原因报告; 必要案件的仲裁人. ·§ 4-504. 提示行处理货物的特权; 费用的担保权益.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4a篇第1章. 标的和定义·§ 4a-101. 简称.·§ 4a-102. 标的.·§ 4a-103. 托付单- 定义.·§ 4a-104. 资金转移- 定义.·§ 4a-105. 其他定义.·§ 4a-106. 收到托付单的时间.·§ 4a-107. 联邦储备规则和操作细则.·§ 4a-108. 联邦法律调整的消费者交易的排除.第2章. 托付单之签发和接受·§ 4a-201. 安全程序.·§ 4a-202. 授权与检验托付单.·§ 4a-203. 一定的经检验的托付单的不可强制执行性.·§ 4a-204. 付款的偿还与消费者报告未授权的托付单的义务.·§ 4a-205. 错误的托付单.·§ 4a-206. 通过资金转移或其他通讯系统传输托付单.·§ 4a-207. 受益人的不当陈述.·§ 4a-208. 中间银行或受益人的银行的不当陈述.·§ 4a-209. 托付单的接受.·§ 4a-210. 托付单的拒绝.·§ 4a-211. 托付单的取消和变更.·§ 4a-212. 收款行关于未被接受的托付单的责任和义务.第3章. 收款行对发送人的托付单的执行·§ 4a-301. 实现和实现日期.·§ 4a-302. 在托付单的实现中的收款行的债务.·§ 4a-303. 托付单的错误实现.·§ 4a-304. 发送人报告错误实现的托付单的义务.·§ 4a-305. 迟延或不当实现或未能实现托付单的责任.第4章. 付款·§ 4a-401. 付款日期.·§ 4a-402. 发送人向收款行付款的义务.·§ 4a-403. 发送人向收款行付款.·§ 4a-404. 受益人的银行付款和通知受益人的义务.·§ 4a-405. 受益人的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4a-406. 创立者对受益人付款; 根本义务的解除.第5章. 其他规定·§ 4a-501. 协议变更和资金转移系统规则的效力.·§ 4a-502. 对收款行的债权人程序;受益人的银行抵消.·§ 4a-503. 关于资金转移的禁令或限制命令.·§ 4a-504. 可以收取项目和托付单到帐户里的指令;从帐户提款的指令. ·§ 4a-505. 对消费者的帐户的债务的拒绝之排除.·§ 4a-506. 利息率.·§ 4a-507. 法律选择.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5篇·§ 5-101. 简称.·§ 5-102. 定义.·§ 5-103. 范围.·§ 5-104. 形式要件.·§ 5-105. 对价.·§ 5-106. 发行、修正、取消、以及持续期间.·§ 5-107. 批准人、指定的人和顾问.·§ 5-108. 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5-109. 欺诈和伪造.·§ 5-110. 担保.·§ 5-111. 救济.·§ 5-112. 信用证的转让.·§ 5-113. 法定让与.·§ 5-114. 收益的分配.·§ 5-115. 法定时效.·§ 5-116. 法律和法庭的选择.·§ 5-117. 发行人、申请人和指定的人代位清偿.·§ 5-118. 发行人或指定的人的担保物权.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6篇选项a ·§ 1. 废止.·§ 2. 修正.·§ 3. 修正.·§ 4. 保留条款.选项b第1章. 标的和定义·§ 6-101. 简称.·§ 6-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 6-103. 本篇的适用..·§ 6-104. 买方的义务.·§ 6-105. 对权利主张人的通知.·§ 6-106. 分配清单.·§ 6-107. 不遵从的责任.·§ 6-108. 整批拍卖;清算人管理的整批买卖.·§ 6-109. 什么构成存档;登记办事处的义务;来自登记员的信息.·§ 6-110. 诉讼时效.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7篇第1章. 一般规定·§ 7-101. 简称.·§ 7-102.定义和定义索引.·§ 7-103. 本篇与跳跃、法令、关税、分类或规章的关系.·§ 7-104. 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仓单、提单或其它所有权凭证·§ 7-105. 不利于消极含义的解释.·§ 7-106. 电子权利证书的控制.第2章. 仓单: 特别规定·§ 7-201. 可以发行仓单的人;在政府公债下存储.·§ 7-202. 仓单的形式;必要条款;选择条款.·§ 7-203. 不接收或不当陈述的责任.·§ 7-204. 保管义务;仓储人责任的合同限制.·§ 7-205. 仓单下的权利在一定情形作废.·§ 7-206. 根据仓储人的选择的存储的终止.·§ 7-207. 货物必须隔开;种类物.·§ 7-208. 涂改的仓单.·§ 7-209. 仓储人的留置权.·§ 7-210. 仓储人的留置权的执行.第3章. 提单: 特别规定·§ 7-301. 不收取或不当陈述的责任; "声称包含"; "托运人的装载和计算"; 不当持有. ·§ 7-302. 完全提单和类似的单据.·§ 7-303. 转化; 再交付; 指示的变更.·§ 7-304. 成组的有形提单.·§ 7-305. 目的地单据.·§ 7-306. 涂改的提单.·§ 7-307. 涂改的.·§ 7-308. 承运人留置权的实现.·§ 7-309. 注意义务; 承运人责任的合同限制.第4章. 仓单和提单: 一般义务·§ 7-401. 收据或票据的发行或发行人的行为的违规.·§ 7-402. 权利证书复制件; 滥发.·§ 7-403. 仓储人或承运人的交付义务; 免责事由.·§ 7-404. 依照权利证书善意交付无责任.第5章. 仓单和提单: 流通和转让·§ 7-501. 流通的形式和正当流通的要求.·§ 7-502. 正当流通获得的权利.·§ 7-503. 一定情形废除对货物的权利证书.·§ 7-504. 缺乏到期的流通时获得的权利; 转化的效力; 交付的中止.·§ 7-505. 非为其他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背书人.·§ 7-506. 无背书交付: 强制背书权.·§ 7-507. 在权利证书的流通或转让上的保证.·§ 7-508. 收款行关于权利证书的保证.·§ 7-509. 收据或票据;何时充分符合商业合同.第6章. 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 7-601. 遗失、被盗、或毁损的权利证书.·§ 7-602. 可流通的单据包含的货物的扣押.·§ 7-603. 相冲突的主张; 确权诉讼.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8篇第1章. 简称和一般标的·§ 8-101. 简称.·§ 8-102. 定义.·§ 8-103. 决定一定债务和权益是有价证券还是融资财产的规则.·§ 8-104. 获得证券或融资财产或其中的权益.·§ 8-106. 控制.·§ 8-107. 背书、指示、或权益指令是否有效.·§ 8-108. 直接持有中的担保.·§ 8-109. 间接持有中的担保.·§ 8-110. 适用性;法律的选择.·§ 8-111. 代理商品交易公司规则.·§ 8-112. 债权人的法律程序.·§ 8-113. 反欺诈法不适用.·§ 8-114. 关于证书证券的证据规则.·§ 8-115. 证券中介和其他人不向不利主张权利人承担责任.·§ 8-116. 作为有偿购买人的证券中介.第2章. 发行和发行人·§ 8-201. 发行人.·§ 8-202.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 8-203. 作为缺陷或抗辩通知的失效.·§ 8-204. 发行人对转让的限制的效力.·§ 8-205. 证券证书上未授权的签名的效力.·§ 8-206. 证券证书的完成或涂改.·§ 8-207. 发行人关于登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8-208. 认证受托人、登记员、或转让代理人签名的效力.·§ 8-209. 发行人的留置权.·§ 8-210. 溢价发行.第3章. 证书证券和非证书证券的转让·§ 8-301. 交付.·§ 8-302. 购买人的权利.·§ 8-303. 受保障的购买人.·§ 8-304. 背书.·§ 8-305. 指示.·§ 8-306. 担保签名、背书、或指示的效力.·§ 8-307. 购买人对转让登记的必要条件的权利.第4章. 登记·§ 8-401. 发行人对登记转让的义务.·§ 8-402. 背书或指示有效的保证.·§ 8-403. 发行人不登记转让的要求.·§ 8-404. 不当的登记.·§ 8-405. 遗失、毁损或不当取得的证券证书的替代.·§ 8-406. 通报遗失、毁损或不当取得的证券证书的发行人的义务. ·§ 8-407. 认证受托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第5章. 证券权利·§ 8-501. 证券帐户;证券权利从证券中介的获得.·§ 8-502. 对权利持有人的不利主张声明.·§ 8-503. 证券中介持有的融资财产中权利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 8-504. 证券中介维持融资财产的义务.·§ 8-505. 证券中介关于付款和分配的义务.·§ 8-506. 证券中介按照权利持有人指示行使权利的义务.·§ 8-508. 证券中介改变权利持有人的地位为证券持有的其他形式的义务. ·§ 8-509. 证券中介改变权利持有人的地位为证券持有的其他形式的义务. ·§ 8-510. 权利持有人的证券权利的购买人的权利.·§ 8-511. 在担保权益和权利持有人之中的优先性.第6章. 过渡条款·§ 8-601. 生效日期.·§ 8-602. 废止.·§ 8-603. 保留条款.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9篇第1章. 总则[第1节. 简称、定义与基本概念]·§ 9-101. 简称.·§ 9-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 9-103. 买价担保权益; 付款申请; 举证负担.·§ 9-104. 储蓄帐户的控制.·§ 9-105. 电子担保债权凭证的控制.·§ 9-106. 投资财产的控制.·§ 9-107. 信用证权利的控制.·§ 9-108. 描述的充分.[第2节. 本篇的适用]·§ 9-109. 范围.·§ 9-110. 产生于第2或2a篇的担保权益.第2章.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第1节. 效力与有效成立]·§ 9-201. 担保协议的一般效力.·§ 9-202. 对非实质性的担保物的权利.·§ 9-203. 担保权益的附系和执行; 收益; 附随义务; 形式要求.·§ 9-204. 以后获得的财产; 预付款.·§ 9-205. 使用或处分担保物许可.·§ 9-206. 产生于融资财产的购买或交付的担保权益.[第2节. 权利和义务]·§ 9-207. 占有或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208. 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权人的附加义务.·§ 9-209. 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得到转让通知时担保权人的义务.·§ 9-210. 应收账款申请单;关于担保物清单或应收账款申明书的请求.第3章. 公示与优先顺位[第1节. 公示与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9-301. 调整完善和担保权益的优先性的法律.·§ 9-302. 调整完善和农业担保权的优先权的法律.·§ 9-303. 调整在产权证书所包含的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权的法律. ·§ 9-304. 调整在储蓄帐户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5. 调整投资财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6. 调整信用证权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7. 债务人所在地.·§ 9-308. 何时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被完善; 完善的连贯性.·§ 9-309. 附系所完善的担保权益.·§ 9-311. 受一定的法令、规章和条约影响的财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 9-312. 单据、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和货币包含的担保债权凭证、储蓄帐户、单据、货物中的担保权益之完善;许可登记而完善; 没有登记或转让占有的临时完善.·§ 9-313. 向担保权人交付或由其占有完善担保权益无需登记.·§ 9-314. 通过控制完善.·§ 9-315. 担保权人的处分担保物权和对收益的权利.·§ 9-316. 随调整法律的改变的担保权益的继续的完善.[第3节. 优先顺位]·§ 9-317. 优先于或不受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的权益.·§9-318. 被出售的付款请求权中不保留权益;应收账款或担保债权凭证卖方关于债权人和买方的权利和所有权.·§ 9-319. 收货人关于债权人和买方的权利和产权.·§ 9-320. 货物的买方.·§ 9-321. 在通常的商务过程中的一般无体财产的被许可人和货物承租人.·§ 9-322. 在农业担保权中和在同一担保物上的冲突性的担保权益中的优先权.·§ 9-323. 预付款.·§ 9-324. 买价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5. 被转让的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6. 新的债务人创设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7. 储蓄帐户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8. 在投资财产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9. 在信用证权利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性.·§ 9-330. 担保债权凭证或票据之买方的优先权.·§ 9-331. 在其他篇下的票据、单据和证券买方权利的优先权; 在第8篇下的融资财产和证券权利中权益的优先权.·§ 9-332. 货币的转让;从储蓄帐户资金的转让.·§ 9-333. 通过法律实施产生的一定留置权的优先权.·§ 9-334. 固定设备和农作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35. 添附物.·§ 9-336. 混合物.·§ 9-337. 产权证书包含的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38. 通过已登记的、提供了一定的不正确的信息的融资申明书完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优先权.·§ 9-339. 受次位影响的优先权.[第4节. 银行的权利]·§ 9-340. 对储蓄帐户的赔偿权或抵消权的效力.·§ 9-341. 银行关于储蓄帐户的权利和义务.·§ 9-342. 银行拒绝签订控制协议或披露控制协议的存在的权利.第4章. 第三人的权利·§ 9-401. 债务人的权利的可让与性.·§ 9-402. 担保权人不负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9-403. 不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协议.·§ 9-404.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对受让人的主张和抗辩.·§ 9-405. 被转让的合同的变更.·§ 9-406.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 转让通知; 转让的证明和证据;对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付款无体财产权和本票转让的限制无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
【法宝引证码】CLI.FL.643美国统一商法典【生效日期】 1912.03.01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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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证券收购节选)第三章购买第8-301条购买人取得的权利;“对抗性主张”;善意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1.证券交付后,购买人取得转让人所拥有的或依实际授权可以转让的对证券的权利;但如果购买人本人为涉及证券之欺诈或非法活动的参与方,或购买人作为前手执票人得到存在对抗性主张的通知,他不能因从后手善意购买人手中取得证券而改善自己的地位。
“对抗性主张”包括声称转让已构成或将构成非正当转让的主张,或声称某个对抗人对证券享有所有权或享有权益的主张。
2.善意购买人取得证券后,除了可以取得购买人的权利,还可以不受对抗性主张的对抗。
3.购买某种特定权益的购买人,只就购买的特定权益取得权利。
第8-302条“善意购买人”善意购买人指以善意支付了对价且未得到对抗性主张之通知而取得不记名证券的交付或取得以其姓名登记或以其为被背书人之记名证券的交付或取得空白背书之记名证券的交付的人。
第8-303条“经纪人”“经纪人”指以全部或部分时间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他在有关交易中,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或从客户处买进或向客户售出证券。
如果任何人为其所受到约束之其它法律或条例的目的而作为,他的能力不受本篇任何部分的影响。
第8-304条购买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1.在下列情况下,证券购买人(包括代表卖方或买方的经纪人,但不包括中间银行)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a.证券签有“用于收款”或“用于交还”的背书或其它与转让无关的背书,不论证券是记名式还是不记名式;或b.证券为不记名式且明确说明该证券为转让人以外之其他人的财产;证券上只注有姓名,并不构成此种说明。
2.即使购买人(包括代表卖方或买方的经纪人)得到通知,即证券系为第三人的利益所持有,或系以诚信受托人的名义登记,或系由其作出背书,他也不因此而承担调查转让是否为正当的义务,也不应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但是,如果购买人(不包括中间银行)知道证券收益正被诚信受托人用于个人利益,或收益之使用以其它方式违反了任何义务,购买人即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第9-403款至9-514款)
§ 9-403. AGREEMENT NOT TO ASSERT DEFENSES AGAINST ASSIGNEE.不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协议.(a) ["Value."]In this section, "value" has the meaning provided in Section 3-303(a).(b) [Agreement not to assert claim or defense.]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an agreement between an account debtor and an assignor not to assert against an assignee any claim or defense that the account debtor may have against the assignor is enforceable by an assignee that takes an assignment:(1) for value;(2) in good faith;(3) without notice of a claim of a property or possessory right to the property assigned; and(4) without notice of a defense or claim in recoupment of the type that may be asserted against a person entitled to enforce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under Section 3-305(a).(c) [When subsection (b) not applicable.]Subsection (b) does not apply to defenses of a type that may be asserted against a holder in due course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under Section 3-305(b).(d) [Omission of required statement in consumer transaction.]In a consumer transaction, if a record evidences the account debtor's obligation, law other than this article requires that the record include a statement to the effect that the rights of an assignee are subject to claims or defenses that the account debtor could assert against the original obligee, and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such a statement:(1) the record has the same effect as if the record included such a statement; and(2) the account debtor may assert against an assignee those claims and defenses that would have been available if the record included such a statement.(e) [Rule for individual under other law.]This section is subject to law other than this article which establishes a different rule for an account debtor who is an individual and who incurred the obligation primarily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purposes.(f) [Other law not displaced.]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ubsection (d), this section does not displace law other than this article which gives effect to an agreement by an account debtor not to assert a claim or defense against an assignee.(a) ["对价在本条中,"对价" 具有§3-303(a)规定的意思。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章履约第2—501条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1.把合同所规定的现实存在的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可使买方对货物取得特殊财产权和保险利益,即使特定化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致使买方有权退回或拒收。
此种特定化可于当事方明确同意的任何时间和方式发生,如果缺少明确协议,特定化于下列时间发生:a.如果货物已是现实存在的和特定的,特定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发生;b.如果合同出售的是本款第c项以外的期货,特定化在卖方将货物发运、标记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于合同项下时发生;c.如果合同出售的是合同订立后12个月内出生的动物幼仔、或12个月内或下一个自然收获季节时收获的农作物(以迟者计算),特定化在农作物被播种、或以其它方式开始生长时、或动物怀胎时发生。
2.只要卖方仍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或任何担保权益,他对货物即拥有保险利益;当特定化由卖方单方作出时,他可以在违约或破产前,或在通知买方特定化已为终结前,以其它货物替换特定化的货物。
3.本条任何部分均不损害其它法律或法律原则所承认的保险利益。
第2—502条卖方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1.除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即使货物尚未发运,只要买方已就货物支付了部分或全部价款,且根据上条规定已对货物取得特殊财产权,买方就可以在作出并保持提示支付任何未付价款的情况下从卖方处追取货物,只要卖方是在收到第一笔价款后10日内破产的。
2.如果由买方作出特定化并且买方因此取得特殊财产权,买方只有在货物符合合同时才可追取货物。
第2—503条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1.卖方为作出提示交付,必须将符合合同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向买方作出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的合理通知。
提示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由协议和本篇规定,其中:a.提示交付必须在合理钟点作出;如果交付的是货物,必须留出合理的一段时间,使买方能够占有货物;但是b.除非另有协议,买方应提供接收货物所需的合理设备。
2.涉及下条所规定的卖方发运货物的情况时,卖方的提示交付应符合下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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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一)(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 — 10 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 10 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 —10 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 —10 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 10 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的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有效: 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第2 — 4 0 2条;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适用第4 —10 2条;受大宗转让篇约束的大宗转让第6 - - 10 2条;投资证券篇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8 - - 10 6条;担保交易篇中有关担保权益之完善的条款第9—103条。
第1 —10 6条灵活提供救济1.应为使受损方尽可能地恢复到另一方充分履行义务时他本应达到的状态而灵活提供本法所规定的救济;但除非本法或其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受损方无权就间接损失或特别损失取得赔偿,也无权取得惩罚性赔偿。
2•本法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均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除非设定此种权利或义务的条款另有不同的和限制性的规定。
第1 —10 7条放弃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它权利受损方可在签署并交付书面弃权声明后无对价地全部或部分放弃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它权利。
第1 —10 8条条款的独立性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被判决无效,此种无效不应影响本法的其它条款或其适用,除非此种无效必然导致该其它条款或其适用的无效。
在此种意义上,本法的各条款是独立的。
第1— 10 9条”本法各条的标题均为本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第1 —20 1条一般定义除本法以后各篇为适用该篇或其任何一章而对下列定义作出补充定义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1.诉讼”包括反诉、反请求、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它任何确定权利的法律程序。
2.受损方”指有权获得救济的当事方。
3.协议”指当事方事实上达成的合意。
此种合意可以根据当事方使用的语言得到证实,也可以根据其它客观情况,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第1 —205条,第2 - 2 0 8条),得到推定证实。
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本法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应依合同法原则予以确定(第1—10 3条)。
(请比较合同”)4.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人。
5.持票人”指占有凭票付款(或交货)或空白背书票据、所有权凭证或证券的人。
6.提单”指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包括空运单。
空运单”指空运货物时能起到与海运或铁路运输提单相同之作用的单据,包括空运托运单或空运货单。
7.分行"包括银行在外州或外国独立注册登记的分行。
8 •对某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指承担说服事实之审判员,使其相信该事实存在之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的责任。
9.正常业务中的买方”指在不了解所售货物侵犯了第三方之所有权或担保权益的情况下以善意通过正常方式向从事该种货物销售之卖方买进货物的人。
此处的卖方不包括典当商。
所有在井源或矿源销售矿物或类似物质(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人,均应被视为从事该种货物销售的人。
买进”既指用现金买,也指用其它财产交换或利用有担保或无担保之信用赊买,也包括依据前存买卖合同收取货物或所有权凭证,但不包括大宗转让,也不包括为担保金钱债务所作的转让,以及为部分或全部清偿金钱债务所作的转让。
10.醒目”:任何条款或句子,如果其书写方式使作为其阅读对象的通情达理的人在阅读时不至忽略,即为醒目。
印刷的大写标题属于醒目(如大写的不可流通提单”)。
表格中间的任何字句,如果使用较大字体或使用其它明显不同的字体或颜色,即为醒目。
电报中的任何字句均为醒目。
条款或句子是否醒目,由法院判定。
11.合同”指当事方通过协议而承担的受本法或其它适用法约束的全部法律义务。
(请比较协议”)12.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留置权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任何代表。
此种代表包括代表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与人、破产管理人、衡平法中的清算人,以及破产债务人或让与人之财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
13.被告"包括反诉和反请求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人。
14•涉及票据、所有权凭证、动产契据和投资证券时,交付”指自愿转移占有。
15.所有权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务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或其所代表之货物的其它凭证。
一项凭证要成为所有权凭证,它必须表示出,凭证系由货物保管人开出或是开给货物保管人的,并表示出凭证代表着由货物保管人占有的货物。
此种货物必须或者是特定的,或者是特定的一批货物中具有种类物性质的一部分。
16.过错”指不当行为、不履行义务或违约。
17 .涉及货物或证券时,种类物”指货物或证券的任何一个单位在本质上或根据行业惯例均与任何其它类似单位完全相同。
在本法范围内,如果任何特定的协议或单据将不同种类的货物视为同种,则非种类物亦可被视为种类物。
18.真实"指不存在伪造或仿造。
19.善意"指有关行为或交易中事实上的诚实。
20.执票人”指占有所有权凭证、票据或投资证券的人,且所占有的所有权凭证、票据或投资证券必须系对占有人或系对其指定人所开立,或系背书给该占有人或给其指定人,或系为凭票付款(或交货)式或空白背书式。
2 1.兑付”指付款或指承兑并付款;或在信用证有规定时,指购买或贴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
2 2.破产程序”或破产诉讼”包括为债权人利益所作的财产总让与或其它旨在清算或重整债务人财产的程序。
2 3.破产”指某人在正常业务中停止清偿债务,或在债务到期时无能力清偿,或被联邦破产法视为失去清偿能力。
2 4.金钱”指由本国或外国政府授权或批准作为流通货币之一种的交换媒介。
2 5. 一个人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得到关于某一事实的通知”:a.他实际上已知道该事实;或b.他已经收到有关该事实的通告;或c.根据当时他所了解的各种事实和客观情况,他有理由知道该事实的存在。
一个人对某一事实实际上有所了解时,即为知道”或了解”该事实。
发现”或得知”或含义相似的其它词句,指知道而不是有理由知道。
通知失效的时间和条件,不由本法规定。
2 6 .任何人如果在通知他人时采取了正常的合理的通知方式,即被视为已知”他人或已向他人作出”通知,而不论他人是否实际上了解该通知。
一个人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已收到”通知:a.他注意到了通知;或b.通知被适当地送至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或送至因他的行为而使人认为适于接收此类通讯的其它地点。
2 7•涉及一项特定交易时,当一个组织内从事该交易的人注意到了该组织所收到的涉及该交易的通知时,通知即从该时起生效;无论如何,通知均从该组织行使适当勤勉时该人应该注意到该通知时起生效。
如果一个组织具有合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使从事该交易的人能够得到所有重要情况的通知,并且该组织实际上也遵守了这些制度,该组织即行使了适当勤勉。
适当勤勉并不要求为该组织工作的某个人在其正常职责以外去传送通知,除非该人有理由知道该交易并有理由知道该通知对该交易有重大影响。
2 8.组织”包括公司,政府或政府机构,商业信托公司,遗产管理委员会,信托基金会,合伙或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或联带权益的人,或其它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29.当事方”系与第三方”相区别,指从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交易或订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协议的人。
30. 人”包括个人或组织(见第1 —102条)。
3 1.假定”指事实审的审判员在没有得到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必须认定所假定的事实是存在的。
3 2.购买”包括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财产:买卖、贴现、流通、抵押、质押、留置、发行或再发行、馈赠,或任何创设财产权益的其它自愿交易。
33.购买人”指通过购买取得财产的人。
34.救济”指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权利。
3 5.代表”包括代理人、公司或联合体的行政管理人员,遗产的受托人或执行人或管理人,或任何被授权代表他人作为的人。
3 6.权利”包括救济。
37.担保权益”指对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所享有的作为付款或履行义务之担保的权益。
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第2 —40 1条),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
担保权益”这个词还包括第九篇范围内之帐债或动产契据的买方所拥有的权益。
第2 —4 0 1条中所规定的货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后买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特殊财产权,不属于担保权益”,但买方可在满足第九篇的要求后取得担保权益”。
租赁或寄售中所保留的所有权不属于担保权益”,但当事方确有设立担保之意图时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寄售均受有关寄售之条款(第2 — 3 2 6条)的约束。
租赁交易的当事方是否确有设立担保之意图,应根据当事案件的事实确定;但是(a)购买选择权本身并不证明存在设立担保之意图;(b)如果协议规定,在满足租赁条件之后,承租人不需另外支付对价或只需支付形式对价即成为或可以成为财产的所有人,该项租赁中即存在设立担保之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