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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欢迎阅读

1.15.

抱杆技术规范书

1、 总则

1.1. 本规范书适用于8米以下用于移动天线的支撑物的钢结构支撑杆,也称抱杆。 1.

2.

抱杆杆身由塔厂单位按无线工艺的要求负责加工和安装。

1.3.

抱杆由主杆和斜杆(撑杆)组成,主杆采用热镀锌钢管,斜杆(撑杆)采用普通钢管或角钢,

一般在主杆顶部安装1付移动天线。

1.4.

2、 2.1. 2.2. 2.3. (1) (2) (3) (4) (5) 对运输和安装中少量损坏要用与长效防腐效果接近的方法加以修复及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2.4.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

1/2;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规定的C 级及C 级以上;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2.5.焊条采用E43型,其质量标准符合《碳钢焊条的药皮类型和焊接电源》(GB5111-85),焊缝

等级为三级。

2.6.钢塔桅结构连接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

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制作要求

3.1.零件直接号料时,长度和宽度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孔的位置允许偏差为 0.5mm。

3.2.

3.3.

3.4.C

3.5.零(部)件、构件上孔的位置,在编制施工图时,宜按照国家标准《形状和位置公差》GBT1184─ 1996 计

算标准;如设计无要求时,成孔后任意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3.6.构件制作完成后,检查部门应按照施工图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构件外形和几何尺

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构件长度L:当L≤5m ,允许偏差±2mm ;当L > 5m ,±3mm 。

(2)塔的同一构件、桅杆的各弦杆:长度相对差可允许1mm 。

(3)构件整体弯曲:L / 1000 ,且不大于5mm 。

局部弯曲:被测长度的1/ 750 ,且不大于3mm 。

3.7.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下列技术文件:

(1)设计更改文件、钢结构施工图,并应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2)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3

(4

(5

4、

4.1.质

4.2.施工

4.3.

4.4.

4.5.

5、

5.1.

(1)钢结构竣工图、施工图和设计更改文件;

(2)在安装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3)钢结构构件出厂验收资料;

(4)基础验收资料;

(5)过程签证及检查记录;

(6)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5.2.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竣工技术文件,文件内容

及份数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规定。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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