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论文摘要:贿赂犯罪是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它通过运用、影响或操纵手中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标,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贿赂犯罪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一方面的特点、成因、刑事责任的完善进行剖析,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对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提出建议。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从中国历史来看,历朝历代都有腐败,特别是贿赂犯罪行为,腐败已经威胁到政权的存亡,贿赂犯罪在每个时期都有其特点,当前我国的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点: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并向发展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在贿赂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财,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可以根据对方报出的价码来决定是否"出售"这种权力,而行贿方为了获得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样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了其正常的轨道,成了"市场上的商品"。
眼下的买官卖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这种方式,例如原安徽省定远县县委书记陈兆丰,在任时,将其管辖的干部岗位标价,只要你价格能出到位,你就能所愿。
据统计,陈兆丰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取不法利益150万元。
手段更加隐蔽有些贿赂犯罪人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
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领导干部在接受礼金之后,往往会借“请客还礼”的宴席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甚至巧立名目,如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故意借打牌之机,故意输给对方,有的安排旅游并支付花销,有的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或送"干股"的方式行贿。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第一篇: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笔者现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谈几点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一)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
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
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
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
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调研文章:浅析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
浅析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前言:近年来,我市(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故特对20XX年至20XX年全市(县)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进一步大力惩治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腐败现象。
一、基本情况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全市(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扶贫开发等六大民生领域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717人,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
从涉嫌罪名来看,涉嫌贪污罪222人,受贿罪 292人,单位受贿罪13人,行贿罪85人,单位行贿罪14人,对单位行贿罪10人,挪用公款罪80人,私分国有资产罪1人;从嫌疑人的级别来看,科级干部165人,处级干部35人,分别占该领域查办人数的23%、4.9%;从立案金额来看, 50万以上特大案件217人,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1.贪污、挪用、集体私分类犯罪比例较高,且金额较大。
20XX年至20XX年,全市(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民生领域共查办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三类犯罪303人,占查办该三类犯罪总人数的28.9%。
这主要与近几年全市(县)各地加大对民生领域资金投入和项目补贴有关。
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专项资金项目不断增多,补贴发放渠道变多,经手人员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截留、虚报冒领、虚列开支等手段,将补贴款占为己有或是挪作他用,造成国家补贴资金大量流失,妨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真正落实,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三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也很高,50万元以上的特大犯罪113人,占整个民生领域查办50万元上人数的52.1%;而100万元以上63人,占整个民生领域查办100万元以上案件的六成之多。
2.涉案人员职级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高发。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丧失公德心、破坏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既有个人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犯罪的成因和遏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分析1.个人因素(1) 非理性的贪婪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就是对物质财富的极端追求。
这种贪婪心理常常使犯罪分子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和自制力,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不择手段地参与犯罪活动。
(2) 自我中心的心态。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权力和资源的分配问题,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利益往往采用“以我为中心”的行事方式;不顾他人的利益,只考虑自身的私利。
(3) 欠缺职业道德。
现代职业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部分人缺乏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尊重,以及对行业内相关法规的认知和遵守,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贿赂的行为当中。
2.社会因素(1) 制度缺陷。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纪律检查机制,容易使人在职业生涯中迫于利益诱惑而犯下贪污和受贿罪行。
(2) 社会声誉的期望值。
在某些行业中,通过贪污和受贿可以换取比正常工资更高的薪水。
在社会价值观中,商业与利润挂钩,在一些行业,人们会用“无利不起早”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立场。
(3) 公共服务缺失。
难以满足公众基本的生活需求,公共服务效果不佳,部分公民得不到政府应承担的实质性服务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靠关系过日子”的手段,利用权力为自己或亲友的私人利益捞取利益和财富。
二、遏制分析1.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和追溯机制,将贪污和受贿行为实施的风险加大,以减少贪污和受贿的行为。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政义务,重视干部的职业修养和道德素质,保证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加强领导干部的资质调查和审核。
3.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民间监察力量,并为群众提供渠道,了解和投诉贪污者,促进公民参与。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首先介绍了贿赂犯罪的定义、危害和形式,然后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成因、案例和预防措施。
为了打击贿赂犯罪,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本文强调了加强贿赂犯罪打击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通过对贿赂犯罪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引起广泛关注,共同努力打击贿赂犯罪,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危害、形式、法律规定、成因分析、案例分析、预防措施、打击手段、加强打击、法律意识、监督机制。
1. 引言1.1 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行贿者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向受贿者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不正当利益,使其违法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贿赂犯罪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贿赂犯罪不仅体现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更是一种破坏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犯罪行为。
贿赂犯罪的定义涉及到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行贿者往往是为了谋求利益而采取行贿手段,而受贿者则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腐败。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了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是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严重触犯。
针对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也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建设廉洁社会。
1.2 贿赂犯罪的危害贿赂犯罪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贿赂犯罪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有实力、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从而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经济效率的降低。
贿赂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机构,而一旦政府官员被收受贿赂,就会影响他们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进而导致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效率受到影响,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一)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
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
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
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腐蚀了公职人员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
因此,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
一、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一)犯罪具有复杂性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人员成分上讲,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中大部分人有着一段光荣的历史,有的是老干部,有的是相当级别的干部,有的曾是有功之臣、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他们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荣誉、地位、前途等,而不顾一切地进行对抗;从犯罪组织上讲,共同犯罪突出,往往是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牵扯面广,甚至案件与案件相互牵连,或上下内外勾结,纵横交错,成窝成串;从作案时间看,有的作案潜伏时间长,办理一起案件需要查几年、十几年的账目。
另外,往往是官商结合、权钱交易,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复杂性。
(二)犯罪具有隐蔽性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
这种隐蔽性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
因为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会留下较明显的人为感官能发现的犯罪痕迹,而且又有明确的受害人。
而贪污贿赂犯罪则不同,它或是经过周密地预谋和计划,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或是行贿人与受贿人沆瀣一气,进行权钱或权权交易,并且是单独联系,很难被人发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的智能化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智能化趋势,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较强的专业化知识进行犯罪,或在新形势面前,煞费苦心地研究党风和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办事规律,寻觅可以利用的空隙,达到贪污公共财产和贿赂犯罪的目的。
如电脑犯罪,证券、期货领域内的犯罪等,智能性强,手段巧妙,外行不懂,难查难审。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贿赂犯罪是指行贿人以非法手段向被行贿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贿赂犯罪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造成严重破坏。
预防贿赂犯罪是维护社会公正、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任务。
一、了解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危害贿赂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隐蔽性:贿赂犯罪往往在秘密、不公开的场合进行,行贿人和被行贿人之间的交易往往不为他人所知。
2. 利益输送:贿赂犯罪的核心是行贿人通过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输送的方式对公平正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3. 滋生腐败: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如果不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贿赂犯罪,将会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和加剧。
贿赂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破坏公平正义:贿赂犯罪导致权力被滥用,公共资源被非法占有,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妨碍社会发展:贿赂犯罪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3. 损害社会信任:贿赂犯罪破坏了社会公信力,降低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信任,进而导致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
二、贿赂犯罪的预防措施为了有效预防贿赂犯罪,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贿赂犯罪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增加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2. 提高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媒体、教育等渠道,加强对贿赂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抵制贿赂的自觉性。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贿赂行为的发生。
4.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贿赂犯罪分子,形成对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贿赂犯罪,形成合力,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
三、预防贿赂犯罪的意义和作用预防贿赂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预防贿赂犯罪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浅析贿赂犯罪
一、贿赂的概念和特点(一)什么是贿赂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这是很明确的,这也是关于贿赂的财物说的观点,其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但对于仅规定财物是贿赂,刑法学界的多数人历来认为不妥。
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
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处罚,难以平民愤。
(二)贿赂的特点1贿赂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货币形态为主转变,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由起初的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现在一次送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已不罕见。
贿赂的方式也变成多样性,贿赂的人群不断增加。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贿赂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
一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有的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
二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子女上学,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
二、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危害(一)当前贿赂犯罪的现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经营机制转换,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
从犯罪学的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对策
从犯罪学角度浅析贿赂犯罪的概念、原因及防控一、犯罪的概念辞海中,“贿”,指财物。
“赂”,指赠送财物。
贿赂,即为以贿而赂之,有赠送财物而行请托之意。
通过辞海对于贿赂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贿赂,应为有目的性的赠予财物的行为。
阐释了贿赂的基本语义。
但,很明显,凭借这种解释是无法对日常司法中的贿赂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
我国97刑法法条中也规定了贿赂犯罪,但并没有对贿赂行为高度概括的界定。
只是将贿赂犯罪根据其行为构成结构及主客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定义,并分散在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中。
如在贪污贿赂罪中,刑法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罪与受贿罪。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根据贿赂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将行贿、受贿作了进一步区分。
如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等。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贿赂犯罪隶属于职务类犯罪,大体分为两种:1、非法占有型犯罪。
包括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吞罚没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权钱交易型犯罪,既贿赂类犯罪。
在犯罪学概念中,贿赂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的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双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权钱交易等手段,损害国家或商业管理权力的公正性与廉洁性的行为。
从贿赂犯罪的分类来看,按照犯罪的形式及结构,在刑法条文中将贿赂犯罪分为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贿赂、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等。
也有人将贿赂犯罪分为“短快平”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典型性的贿赂犯罪和非典型性的贿赂犯罪,以及财产性贿赂犯罪与非财产性的贿赂犯罪等。
从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把贿赂犯罪分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一).doc
浅析贿赂犯罪及预防(一 )论文关键词:贿赂犯罪特点;成因;完善;预防论文摘要:贿赂犯罪是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它通过运用、影响或操纵手中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目标,获取私人利益,满足个人欲望,是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贿赂犯罪一方面严重地败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一方面的特点、成因、刑事责任的完善进行剖析,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对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提出建议。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打击预防贿赂犯罪遏制其孳生、蔓延是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从中国历史来看,历朝历代都有腐败,特别是贿赂犯罪行为,腐败已经威胁到政权的存亡,贿赂犯罪在每个时期都有其特点,当前我国的贿赂犯罪存在以下特点:(一)由权钱交易向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并向发展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获取不法利益,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等,在贿赂关系中,一方拥有权力,一方拥有财,受贿者手中拥有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产生巨大的物质利益,受贿者可以根据对方报出的价码来决定是否"出售 " 这种权力,而行贿方为了获得这种利益,不惜花钱,或者利用手中权力为其谋取利益来换取受贿者的权力,这样使得本该用于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权力偏离了其正常的轨道,成了 "市场上的商品 " 。
眼下的买官卖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这种方式,例如原安徽省定远县县委书记陈兆丰,在任时,将其管辖的干部岗位标价,只要你价格能出到位,你就能所愿。
据统计,陈兆丰通过这种方式共获取不法利益150 万元。
(二)手段更加隐蔽有些贿赂犯罪人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
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者领导干部生病住院期间、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额度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而领导干部在接受礼金之后,往往会借“请客还礼”的宴席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甚至巧立名目,如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故意借打牌之机,故意输给对方,有的安排旅游并支付花销,有的以共同经营,合作"分红 "或送 " 干股 " 的方式行贿。
浅析受贿犯罪
浅析受贿犯罪【摘要】受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文从受贿犯罪的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犯罪,加强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
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仅是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切实遏制受贿犯罪的蔓延,建设清廉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受贿犯罪、重要性、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预防措施、打击、预防、加强、必要性。
1. 引言1.1 浅析受贿犯罪的重要性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受贿现象会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侵占,破坏政治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
对受贿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和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大司法力度、强化监督执纪、加强公民教育等手段,才能有效遏制受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全社会都共同努力,形成零容忍的氛围,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构建廉洁清廉的社会风气,实现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2. 正文2.1 受贿犯罪的定义受贿犯罪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索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以腐败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受贿犯罪的特点在于其行为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受贿犯罪通常包括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个主要环节。
行贿是指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和受贿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行为。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商业贿赂既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败坏社会风气,毒化党风政风,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损害国家形象。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迫在眉睫。
一、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一)基本根源。
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
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
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
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经济原因。
1.个别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实现。
2.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
3.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三)制度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在个别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是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制度层面原因。
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潜在不成文的规则应运而生。
如“办事就得给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行为,催生商业贿赂行为,进而引发犯罪。
(四)认识不足,打击力度不够。
部分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性本自私论”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我国的性贿赂犯罪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正。
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对性贿赂犯罪定义进行了界定,说明了其涉及的行为范围。
随后,文章探讨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提出了预防措施。
文章指出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和建立监管机制提出建议。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预防措施、问题、完善、打击力度、监管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性贿赂犯罪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完善。
对于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问题所在,为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为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反腐败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性贿赂犯罪问题,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有序。
2. 正文2.1 我国性贿赂犯罪定义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犯罪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性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以满足其性欲需求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性贿赂的主体、客体和目的,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内容提要].贿赂犯罪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问题,它的存在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根据。
尤其在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政治体制改革时期,各种矛盾的存在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国内原因。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西方腐朽文化的进入,特别是“金钱万能论”、“权钱交易”等唯利是图思想存在各种交易当中,这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国外原因。
当前,在我国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新的情况,特别是在建筑、信贷、证券等领域,商业贿赂现象严重,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建设。
这也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别在修改《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时,对贿赂犯罪做出专门的修改和制定,这在遏止贿赂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
本文从当前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危害,贿赂犯罪的成因,以及预防的方法等三个方面对当前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显的剖析,提出一些见解,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给人启示的作用。
关键词:贿赂犯罪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有所作为的执政者,无不从清贪肃廉入手以图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几乎每一个衰败王朝,无不是在腐败官吏横行的苟苟营营中最终坍塌毁灭。
横看世界,对贿赂犯罪的治理无不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
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它长期以来政局的稳定,政策的连续以及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观南美等一些国家,正是由于贿赂盛行,政府不廉洁,导致政局动荡,经济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
贿赂犯罪作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之一,其运动与发展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状具有不可分离或必然的联系。
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激励机制、经济成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调控经济的职能手段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
其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部位、犯罪比率和犯罪数额与以前相比有巨大的差异。
如果说,10年前贿赂犯罪数额上万元,上百万元就足以引起社会的轰动效应的话,那么进入9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受贿数额愈千万元,数千万元已经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新鲜事了。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浅析贿赂犯罪开题报告
浅析贿赂犯罪开题报告浅析贿赂犯罪开题报告引言: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贿赂犯罪的定义、影响、原因和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贿赂犯罪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给予、承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达到非法目的,满足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贿赂犯罪往往涉及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三个主要角色。
二、贿赂犯罪的影响1. 社会秩序受损:贿赂犯罪破坏了公平正义,扭曲了社会秩序,使得诚信和公信力受到严重削弱。
2. 经济发展受阻:贿赂犯罪导致资源分配不公,扭曲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公共服务水平下降:贿赂犯罪使得公共资源被非法占有,导致公共服务的质量下降,给人民群众带来实际利益损失。
三、贿赂犯罪的原因1. 制度缺陷: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容易为贿赂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2. 人性弱点:人们的贪欲和利益诱惑使得他们愿意参与贿赂犯罪,违法乱纪。
3. 文化传统:某些地区存在“拉关系”、“送礼”等不正之风,为贿赂犯罪提供了土壤。
四、对贿赂犯罪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严惩贿赂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督力度,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
3. 倡导廉洁文化: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倡导廉洁文化,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4.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
结语:贿赂犯罪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倡导廉洁文化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对策,我们有望逐渐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迈向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廉洁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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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贿赂的概念和特点(一)什么是贿赂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这是很明确的,这也是关于贿赂的财物说的观点,其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但对于仅规定财物是贿赂,刑法学界的多数人历来认为不妥。
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
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处罚,难以平民愤。
(二)贿赂的特点1贿赂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货币形态为主转变,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由起初的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现在一次送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已不罕见。
贿赂的方式也变成多样性,贿赂的人群不断增加。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贿赂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
一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
有的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
二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子女上学,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
二、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危害(一)当前贿赂犯罪的现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经营机制转换,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
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抓物质文明和经济建设的一手硬,抓精神文明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手软的片面倾向等等,这些因素,为贿赂犯罪等腐败活动提供了舞台。
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
某些干部道德品质低下,根本就不具备作为国家干部应有的素质。
他们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才谋取到某个职位,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就原形毕露,千方百计寻找满足私欲的机会,滥用职权,急于捞回本钱,因而极易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在市场经济建立时期,有些善于钻营者看到权力的力量,就以钱开道,换取这种权力的支持,使自己获取暴利。
与此同时,他们也看到自己权力与金钱的密切关系,再加上,由于他们的收入与那些富有者差距过大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的影响,他们就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成为金钱的俘虏,以权力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受贿犯罪的深渊。
(二)贿赂犯罪的特点1权力热点部门,经济热点部门和权力的集中点成为贿赂犯罪的重灾区。
一是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经济管理部门。
在经济加速发展时期,资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而这些部门对于许多产销要素的配置,如资金的划拨、项目的审批立项、公司上市融资等,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展开的竞争十分激烈,纷纷使出浑身解数。
以求达到其目的,在各种手段中,贿赂成为首选的手段。
二是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土地、规划、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这些部门作为市场竞争“球赛”中的“裁判员”和“巡边员”,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并有着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收买目标转向这一领域。
三是建设工程发包领域。
经济结构转轨,特别是农业人口大量转入基本建设战线,加剧了建筑业“僧多粥少”的局面。
各种经济成分的工程队为了得到施工任务,除了公开投标、竞标外,不得不靠金钱开路,搞私下交易。
许多握有工程发包权的行政官员或工程项目经理成为行贿者寻猎的对象。
投标制度的广泛实施,这一领域的行受贿行为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一些行贿人已把行贿目标盯上了招标过程中的评标为员。
2市场经济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金钱既是行贿者的“武器”,也是行贿者追求的目的。
首先,行贿方的目的已不仅限于解决具体问题,而赚钱、买权方面的目的日益凸显出来。
由于对权力、金钱的追求无止境,这种情况使行贿人由一次性、偶然性的行贿逐渐发展到连续性、必然性的行贿,使贿赂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
3窝案、串案突出,跨国跨地区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许多部门和人员。
为了顺利过关就要向所有关卡的人员“打点”;同样,某个接受贿赂者要给对方办成明显违规的事,也必须在机关内部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
在那些主要领导大搞腐败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会带坏一个地方、单位的风气,形成“你捞我也捞”。
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使那些靠行贿买得一官半职的人,也必然上行下效,利用手中之权大肆受贿、贪污。
(三)贿赂犯罪的危害贿赂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卑劣、肮脏的贪欲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贿赂、犯罪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
它破坏的是政治廉洁性或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从政治上看贿赂犯罪严重降低执政党威信、影响执政党地位。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都是由党制定的。
党能否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它的威信、地位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
因此,执政党的党风建设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如果放任贿赂犯罪横行,导致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感下降,经济倒退或者崩溃,势必造成社会动荡,危及国家安全和稳定。
贿赂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而且有相当数量是党政领导干部。
它所造成的政治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使执政党威信下降,地位动摇。
二是使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产生对立情绪。
由于部分群众把贿赂行为视为党政部门的一种普遍现象,从而使党和政府的威信降低,在一定条件下矛盾若得不到合理解决,就会激发出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
三是诱发社会动乱和犯罪行为。
贿赂犯罪政治危害性的最终爆发点,即对国家政权、执政党地位的具体危害形式,便是诱发社会动乱和犯罪行为。
当执政党地位降低,人民群众同执政党的对立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遇到合适的气候和土壤,这种积聚已久的怒气、怨气就极可能酝酿成一场足以动摇现存政权和体制的社会动乱。
三、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其证据除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一般特征外,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体现出自己独特之处。
第一,对合性。
任何一种贿赂犯罪的完成,起码要包括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和受贿人的受贿行为。
贿赂犯罪行为本身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贿赂犯罪的证据应是行贿人的行贿证据和受贿人的受贿证据二者的有机结合,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的证据,都不足以认定受贿犯罪事实,如果行贿人拒不承认行贿事实,又没有其它证据证。
实,亦不能认定贿赂犯罪事实的存在。
第二,互证性。
由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对合性的特点决定,无论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对受贿人而言,其口供既能证实自己是否受贿,同时又能证实对方是否向自己行贿;对行贿人而言,其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同时又能证实对方是否接受了自己的贿赂。
当然,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证言都必须有其他证据与相印证,才能认定贿赂犯罪事实的存在。
第三,牵连性。
贿赂犯罪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行贿人"以钱买权",受贿人"以权谋钱",涉及面广,各行各业都可能发生行贿、受贿犯罪。
同时,贿赂犯罪往往与贪污、徇私舞弊、走私、制假伪劣商品、经济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在一起,常常是此案中有彼案的线索,彼案中又有此案的迹象。
此外,贿赂犯罪本身牵连面也很广,有的是一人多案,有的是一案多人且牵连许多行业和单位。
贿赂犯罪证据的这一特点,为侦查贿赂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第一,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所谓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导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
推定的机理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在绝大数情况下,推定的事实也存在。
所以贿赂推定就是指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行贿或受贿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证明以示清白,如不能提供反证,则推定受贿或行贿罪成立。
英国是最早在单行法规中规定贿赂推定的国家。
第二,应当立"习惯不得作为证据"规则。
习惯不得作为证据是指商业、行业或职业上的习惯,不能作为行贿受贿行为的无罪证据使用。
对此象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均有明确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中的"吃回扣"之风已相当普遍,在不少行业中已演变成一种"习惯"或惯例。
在司法实践中,回扣和贿赂问题大量存在。
第三,应当确立坦白免责规则。
坦白免责规则是指行为人在接受司法人员讯问过程中,交代了包括自己犯罪活动在内的全部犯罪事实时,法律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免责保护。
四、遏制和减少贿赂犯罪的措施(一)遏止贿赂犯罪的措施第一,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
国家公职人员经商或兼职谋取利益,是导致权力与金钱交换、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故此,应该借鉴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规定,严禁公职人员参与经商活动和从事营利性兼职,禁止公职人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禁止任何公职人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各种名义,在其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或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可能损害其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
第二,严格任用公职人员,确保公职人员的良好素质。
制定任用公职人员的严格标准和制度,保证公职人员队伍有一个良好的素质基础,是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的一项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