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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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贿赂的概念和特点

(一)什么是贿赂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这是很明确的,这也是关于贿赂的财物说的观点,其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但对于仅规定财物是贿赂,刑法学界的多数人历来认为不妥。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处罚,难以平民愤。

(二)贿赂的特点

1贿赂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货币形态为主转变,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由起初的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现在一次送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已不罕见。贿赂的方式也变成多样性,贿赂的人群不断增加。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贿赂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一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物。有的行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二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如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子女上学,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

二、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危害

(一)当前贿赂犯罪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经营机制转换,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期。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抓物质文明和经济建设的一手硬,抓精神文明

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手软的片面倾向等等,这些因素,为贿赂犯罪等腐败活动提供了舞台。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某些干部道德品质低下,根本就不具备作为国家干部应有的素质。他们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才谋取到某个职位,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就原形毕露,千方百计寻找满足私欲的机会,滥用职权,急于捞回本钱,因而极易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在市场经济建立时期,有些善于钻营者看到权力的力量,就以钱开道,换取这种权力的支持,使自己获取暴利。与此同时,他们也看到自己权力与金钱的密切关系,再加上,由于他们的收入与那些富有者差距过大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的影响,他们就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成为金钱的俘虏,以权力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受贿犯罪的深渊。

(二)贿赂犯罪的特点

1权力热点部门,经济热点部门和权力的集中点成为贿赂犯罪的重灾区。一是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经济管理部门。在经济加速发展时期,资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而这些部门对于许多产销要素的配置,如资金的划拨、项目的审批立项、公司上市融资等,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展开的竞争十分激烈,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以求达到

其目的,在各种手段中,贿赂成为首选的手段。二是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土地、规划、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这些部门作为市场竞争“球赛”中的“裁判员”和“巡边员”,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并有着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收买目标转向这一领域。三是建设工程发包领域。经济结构转轨,特别是农业人口大量转入基本建设战线,加剧了建筑业“僧多粥少”的局面。各种经济成分的工程队为了得到施工任务,除了公开投标、竞标外,不得不靠金钱开路,搞私下交易。许多握有工程发包权的行政官员或工程项目经理成为行贿者寻猎的对象。投标制度的广泛实施,这一领域的行受贿行为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一些行贿人已把行贿目标盯上了招标过程中的评标为员。

2市场经济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金钱既是行贿者的“武器”,也是行贿者追求的目的。首先,行贿方的目的已不仅限于解决具体问题,而赚钱、买权方面的目的日益凸显出来。由于对权力、金钱的追求无止境,这种情况使行贿人由一次性、偶然性的行贿逐渐发展到连续性、必然性的行贿,使贿赂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

3窝案、串案突出,跨国跨地区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许多部门和人员。为了顺利过关就要向所有关卡的人员“打点”;同样,某个接受贿赂者要给对方办成明显违规的事,也必须在机关内部上下

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在那些主要领导大搞腐败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会带坏一个地方、单位的风气,形成“你捞我也捞”。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使那些靠行贿买得一官半职的人,也必然上行下效,利用手中之权大肆受贿、贪污。

(三)贿赂犯罪的危害

贿赂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卑劣、肮脏的贪欲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贿赂、犯罪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它破坏的是政治廉洁性或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政治上看贿赂犯罪严重降低执政党威信、影响执政党地位。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都是由党制定的。党能否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它的威信、地位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因此,执政党的党风建设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如果放任贿赂犯罪横行,导致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感下降,经济倒退或者崩溃,势必造成社会动荡,危及国家安全和稳定。贿赂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犯罪,而且有相当数量是党政领导干部。它所造成的政治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使执政党威信下降,地位动摇。二是使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产生对立情绪。由于部分群众把贿赂行为视为党政部门的一种普遍现象,从而使党和政府的威信降低,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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