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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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2014]37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4〕3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府〔2012〕121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主任。各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市长出访或出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府办公室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

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设立市镇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实体办事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相结合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督,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力依法运行的监督。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作合法性审查形成草案,确有必要的由市法制局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推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定,应经市法制局审查并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报备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二十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二十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确保法制统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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