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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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1]22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10.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1〕2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环保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有关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和水
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近年人员分工变化,省环保厅对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人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2),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各省辖市、县级市及省直管县(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二、三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辖市环保局可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