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晓勇2024年3月26日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渭南市城镇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渭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财政、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负责并开展责任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居住小区,应当根据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情况安排绿化经费。
第七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进行答复。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水体及城市边缘地带应当设置防风、防沙、保持水土的防护林带,工业污染区外围设置隔离林带,市区中心与郊区之间设置片林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外围设置必要的保护林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二)违反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或不符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3•【字号】陕政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三日关于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的意见(省绿化委员会)为了积极推进我省绿化进程,加快建设绿色陕西、生态陕西,现就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依托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等林业建设重点工程,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全省森林覆盖率显著提高,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状况得到改善。
但同时也应看到,全省绿化建设的重点在山区,道路、河流、城镇、村庄、旅游景区等人口聚集区绿化相对薄弱。
加快交通沿线、河流两岸、城镇及村庄周围、出入境口、旅游景区和工矿区的造林绿化,不仅能够增加林草植被,加快绿色陕西、生态陕西建设步伐,而且能够保持水土,护路保堤,调节气候,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的实施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形成道路河流林带化、城镇乡村园林化、环城坡面风景化、矿区景点生态化的造林绿化新局面,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坚持分工负责,夯实责任。
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包括下列区域:(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二)河流(渠)、水体及其防护范围;(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北坡、秦岭北麓浅山等坡塬、山体等现有和规划绿地;(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等绿地率要求,划出各类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城市绿线应当建立档案,分别交园林绿化、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督管理。
第七条城市绿线界定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用地的控制、落实和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6分)(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城市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二、管理制度(6分)(五)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六)已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七)绿化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八)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
三、景观保护(8分)(十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十三)城市布局合理。
建筑和谐,容貌整洁;(十四)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50分)(十五)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5分);(十六)绿化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资金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4分);(十七)绿化指标(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10分)1、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秦岭以南设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
下文是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3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三十七号)《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城市绿化条例》解读《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立法背景条例从开始修正到实施历时2年时间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9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9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为此,从2019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
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终,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创新增加多处新概念,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了52条,新增的内容更加切实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也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文物、环保、房屋、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18〕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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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18〕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现将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0日
——结束——。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园林城镇建设,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所设立的城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城镇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镇园林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镇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绿线,是指城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绿地建设、养护和人员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园林绿化原则〕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湿地、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七条〔科技推广〕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园林城市创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园林城镇建设,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所设立的城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城镇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镇园林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镇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绿线,是指城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绿地建设、养护和人员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园林绿化原则〕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湿地、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七条〔科技推广〕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园林城市创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14•【字号】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市长:千军昌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限,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我市市区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
相关部门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未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03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15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03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15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1228(颁布时间)19901228(实施时间)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绿化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园林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12-28【生效日期】1990-12-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绿化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第四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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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市政、房产、环境保护、土地、交通、水利、农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美化市容。
江、河、湖等水体旁应当搞好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年建成江、河、湖滨游憩园地或者公园。
第七条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好现场,为绿化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2─5%。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沿城市道路、水体及城市边缘地带应当设置防风、防沙、保持水土的防护林带,工业污染区外围设置隔离林带,市区中心与郊区之间设置片林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外围设置必要的保护林带。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分工负责管理: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的绿化,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三)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管理;
(四)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该主管部门负责;
(五)单位、部门自行管理城市绿化的,应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
因建设需要必须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五十株、灌木五十丛、绿篱一百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
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在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
(三)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或不符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天5─10元处以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
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的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