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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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对重要空白凭证的调缴管理工作,提高凭证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率,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包括存款单、支票、汇票等与资金结算和融资交易有关的凭证,在银行日常经营中发生丢失、丢弃或其他原因造成遗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予以调缴。
第三条调缴是指银行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查找、收集和管理的过程,包括报失、停止支付、封存、销毁等操作。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调缴流程第五条发现重要空白凭证遗失的员工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并填写《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申请表》。
第六条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对报告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将《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申请表》上报至综合管理部门。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受理《重要空白凭证调缴申请表》后,组织查找重要空白凭证的工作。
如有需要,可以通知相关部门协助。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查找。
查找的结果应及时上报到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查找结果,将调缴凭证进行封存,并填写《重要空白凭证调缴清单》。
同时,将调缴凭证的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相应的止付操作。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支付与调缴凭证相关的交易,并对清单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一条被调缴的重要空白凭证,经过核实后,可以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按照文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调缴凭证进行安全保存和备案。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调缴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同时对调缴工作的结果进行复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所有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员工按照规程执行调缴工作,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被调缴凭证的持有人要积极配合银行的调查和查找工作,确保调缴工作的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凡是有关调缴工作的违规行为,综合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调缴工作的管理不规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7bfcca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25.png)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凭证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凭证的管理,保障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国⼈民银⾏、商业银⾏、政策性银⾏、城市及农村信⽤社以及⾮银⾏⾦融机构办理⾦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的印有固定⾯额的特定凭证,包括:⾦融债券、代理发⾏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值⾦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有价单证实⾏“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证、印分管”。
⼆、出纳库房应建⽴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照⼈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调出、调⼊。
调⼊⾏应在调出⾏预留印鉴。
第七条有价单证的领⽤业务部门领⽤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续,并进⾏登记。
经办⼈员领⽤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续并进⾏登记。
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员持有的有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出纳库房保管。
第⼋条有价单证的发出⼀、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销号控制。
⼆、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并及时与领发⾏和印刷⼚联系。
第九条有价单证的核算⼀、有价单证⼀律纳⼊表外科⽬核算,以原⾯值⾦额列帐。
会计部门建⽴“有价单证登记簿”进⾏明细核算。
⼆、已兑付、作废及停⽌使⽤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单独核算。
第⼗条有价单证的核对⼀、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进⾏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进⾏帐、实核对,保持帐实相符。
⼆、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帐实核对相符。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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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基本概念。
2.重要性程度高,按风险控制要求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遗失后可能对我行或客户的财产、声誉造成较大损失且业务系统能够支持该凭证收、发、存、用的自动核算。
(二)退出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不再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凭证所涉及业务已到期或终止。
2.因业务需要须进行凭证版式变更,原凭证作废。
3.因重要性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降低,运营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证不再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其他符合退出规定的情形。
(三)准入和退出程序。
1准入。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需新增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要求、监管要求、退出标准、是否允许跳号等报运营管理部门。
经运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准入标准的纳入相关种类进行管理。
未通过审核的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2.退出。
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退出处理申请。
经核准后,运营管理部门向营业机构发出停用和上缴通知,向库房管理部门发出销毁或退回通知。
3.全国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性重要空白凭证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报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条样式。
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样式。
一级分行只能设计辖内特色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式样由被代理单位设计。
第三条印制。
一级分行应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供辖内机构使用。
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入库。
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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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节选)第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收回、作废(一)存折1、办理客户存折销户、换折或对未正式签发存折作废时,柜员需对存折进行剪角处理及加盖注销、换折或作废章,对存折进行剪角时,应剪去封底的右下角,并必须破坏存折的磁条信息。
2、办理存折(定期一本通除外)换折、销户后,如客户要求返还存折内页的,可以在保留存折底面后,将内页返还给客户,并在留存的底面上填写“已取存折内页”字样交客户签名确认。
3、完成存折的换折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折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二)存单1、办理客户存单销户、换单时,不需要剪角,只需在存单上加盖注销或换单章。
对未正式签发的存单作废时,需要剪去存单右上角,但必须注意不得把票面号码剪掉。
2、完成存单的换单或作废后,应在数据大集中系统中进行登记,已更换或作废的存单应按柜员业务流水顺序放置。
(三)支票、汇票1、客户交回的空白支票、作废支票、空白(或未用退回)汇票,在作废时,必须剪角及加盖作废章,剪角时应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
如客户销户时未将购买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网点的,必须出具责任证明,证明应注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2、作废的支票、汇票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执行。
3、我行购入他行支票如需作废的,要剪右上角,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
如我行与他行有协议需交回他行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其他的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右上角及加盖作废章,但注意不能把票面号码剪掉,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装订保管参照存折、存单要求;作废其他的非纸质重要空白凭证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和保管,带有磁条的还应及时剪角破坏磁条。
如我行与委托方有协议需交回的或另行处理的,则按相关协议或规定处理。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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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XXXX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XXXX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五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有价单证由国家及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统一领购。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厂家印制。
结算类凭证由省联社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定购;卡式凭证(含柜员卡)由省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定购或制作;其他凭证由县级行社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到省联社指定印刷厂定购,不得到非定点厂家印制或定购。
第八条省、市、县级行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各级会计部门负责保管,营业网点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十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
交接时,凭证管理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管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3人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凭证管理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前台普通柜员与凭证管理员领取或上缴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
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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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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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2-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
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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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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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X年第6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经银行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或发生责权关系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含个人存单和单位存单)、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一卡通、支票、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含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现金出库单、各种发票(含代理业务发票)、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凭证。
第四条我行各种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分级领用,各分行、支行(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印制凭证。
属我行自行设计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属上级部门统一设计要求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从上级部门领取或指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统一格式、内容印刷。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管理,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里按总行、分行、支行分别设立库钱箱管理。
总(分)行会计部设专职凭证管理员,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总(分)行专职凭证管理员对全(分)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支行凭证管理员对所在支行凭证管理工作负责,前台综合柜员对自己所保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责。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账账相符。
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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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管理和核算,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银行系统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填写凭证要素并签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凭证和其他重要介质,是银行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本票、汇票、存折、存单、单位定期证实书、存款证明书、收贷收息凭证、银行卡、股金证等其他重要介质。
第四条有价单证的管理参照重要空白凭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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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efbbac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3b.png)
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凭证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重要空白凭证是指银行在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尚未填写具体内容,但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格式文件,如支票、汇票、存单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安全性:确保凭证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合规性:确保凭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
可追溯性:确保凭证的发放、使用和销毁过程可追溯。
第二章凭证的印制与保管第五条印制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由信用社(银行)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
印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保密能力。
印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数量,避免超额印制。
第六条保管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环境中。
设立专门的保管区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对保管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凭证安全。
第三章凭证的领用与发放第七条领用管理凭证的领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领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领用理由。
领用数量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合理确定。
第八条发放管理发放凭证时,应核对领用人的资格和领用数量。
发放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领用人信息、领用时间、领用数量等。
发放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四章凭证的使用与核销第九条使用管理使用凭证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凭证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对于作废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条核销管理核销凭证时,应有明确的核销记录。
核销记录应包括核销时间、核销人、核销原因等。
核销后的凭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五章凭证的销毁第十一条销毁流程需要销毁的凭证应经过审批流程。
销毁过程应有专人监督,并做好记录。
销毁后,应及时更新凭证的库存记录。
第十二条销毁方法采用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凭证销毁。
销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焚烧、粉碎等。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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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严格核算手续,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印制、调用、领取、使用、保管、作废及销毁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以下简称“双证”)应严格管理,坚持“定点印制、调用保密、入库保管、保证安全、表外核算、手续严密、微机销号、使用规范、印押(机)证分管、账实相符、按期结报”的原则。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双证”的印制一、“双证”应由人民银行规定的厂家印制。
属于区域内使用的“双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双证”的定购必须由总行统一进行,支行不得私自定购和相互调剂使用。
二、“双证”上应印具号码,使用时应按号码顺序使用和发售,不得跳号。
如“双证”在使用中发现整本中有缺号或其它缺陷时,应及时上交总行,统一保管,以备查考,不得拆本零散使用。
第五条“双证”的保管各支行应建立结构牢固,具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性能的专用保管库保管“双证”。
保管库中设保管柜,“双证”必须入库并入柜保管。
基层支行原则上也须设立保管库或将“双证”入保险柜保管。
各支行应指定思想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专人管理“双证”,并建立保管登记簿,及时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注销、销毁情况。
“双证”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印章,并实行“账证分管”。
柜员暂时离岗,需将使用的凭证锁入抽屉保管;中午休息及营业终了,日常使用的“双证”必须全部装箱上锁,入库保管。
支行、分理处的“双证”每日随现金入库保管,不得在本单位保管。
第六条“双证”的出入库“双证”的出入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行“双证”管理人员在收到印刷厂订购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双证”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https://img.taocdn.com/s3/m/3099195b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e.png)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确保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有效性,促进合法经营和减少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对银行业务活动有重要影响的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凭证、贷记凭证、支票、汇票、信用证、汇款单、银行本票、未使用的存单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和防伪性。
银行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种类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详细的重要空白凭证发放、使用和归还制度,实行内部审批和授权制度。
银行应当对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和资格审查,并授权其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条银行应当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分类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对其进行存储和保管。
银行受理的客户签章、身份证件和材料等也应当进行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存储和保管。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具体使用情况,如编号、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用途、审批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安全控制制度,防范盗窃、伪造等风险事件。
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风险应对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制度,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接收和交接进行认真审核,并制定相对应的传递手续和记录。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损失的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控损失的扩大,如要向有关机关报案,应当及时报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自行纠正或者纠正后报告银行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51c800eff00bed5b9f31dd9.png)
九、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与挂失
业务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 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进行切角、打 洞或加盖“作废”戳记,作有关科目凭证的附 件。 营业部主管每旬进行凭证库存盘点,营业部分 管负责人每月进行凭证库存盘点。如发现机构 或柜员凭证丢失、缺号等现象,立即进行凭证 挂失处理,编制挂失凭证清单,并上报分行财 务部。同时要对挂失情况进行认真查处,如过 后重新找回,则应及时进行解挂处理;如确属 丢失,则应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须填制《重要空 白凭证领用单》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购买。柜员在出售重 空前需核对其加盖的印鉴并拨打其预留电 话与对方至少两人进行核实。 柜台人员出售空白支票时,应在出售时预 先加盖客户账号,对于转帐支票还应按规 定将账号等相关内容打印在磁码域内。 出 售的重空需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 簿》并与客户办理签收手续。
细录入或在后台完成批量明细维护后,对所导 入的数据进行校验,如导入数据有误系统将提 示错误。 四、批量提交 输入委托号、批量号核对无误后,点击“提 交”,一经提交,系统即记账成功。
五、批量开户清单、打印清单 该交易适用于打印新开户清单、全部清单、成
功清单和失败清单, 清单应打印两份,一份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人 员私章后交客户核对,另一份需换人复核并加 盖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私章后留底备查。
二、批量明细维护 此交易主要适用于磁盘格式续发,输入委托号、
批量号后(应首先点击“查询”按钮,如是新 批量号则屏幕没有显示,表示正常),依次选 择“导入”——选择需导入的文本文件——“开 始导入数据”,导入成功后点击“保存”。
三、代理明细户名与帐户户名不符明细维护 该交易适用于续发工资时,在前台做完批次明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9940c5aef8941ea76e05de.png)
附件1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和销毁手续,防范会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客户填写(打印)金额等要素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认可的特定效力的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分为内部重要空白凭证和合作方重要空白凭证。
内部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银行卡、存折、一本通、存单、汇票、本票、支票、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结算证明书等。
合作方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保险单、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等。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销号控制”的原则。
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规范、设计,外部管理部门或合作方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和监督管理由各级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由分行会计运营部门负责,分行合规、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编号,其领用、签发、出售、收回和销毁等必须实行销号控制。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或“合作方凭证”表外科目核算,按每份一元标准记账。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格式、规格、联次、颜色、纸张质量等由总行、外部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等,下同)或合作方等统一规定。
分行如因业务需要新增、调整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和式样的,应将设计式样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印制,各分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一)由外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印制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协议由合作方提供重要空白凭证的,由合作方负责印制;(三)总行统一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含分行特色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 4-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制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256937b84ae45c3b358c8e.png)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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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印制、领用、保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效力的凭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控号管理的空白凭证。
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电汇凭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详细种类及代码见附件1)。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重要空白凭证分为总行凭证、分行凭证、支行凭证。
(一)总行凭证指在全行范围内可使用的凭证,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人民币单位存款余额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印鉴卡片、个人存款证明书、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USBKEY、代理保险公司保单等重要空白凭证。
总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总行凭证库完成,不得在分行间直接调拨。
(二)分行凭证指具有地域使用范围限制的凭证,包括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等。
分行凭证的入库、出库只能由分行凭证库完成,在同一使用区域分行之间可以直接调拨。
(三)支行凭证指在支行入库,且只能在入库机构使用的凭证,包括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含石家庄营业管理部,下同)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或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室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监督凭证库管员、经办人员正确管理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印制第六条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使用说明。
第七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说明、监管要求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定。
第八条人民银行按区域管理的票据等凭证由分行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要求向指定厂家印制,并向总行备案;代理业务发票(收据)由合作单位印制后向我行提供;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印制。
第九条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各分行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合理匡算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量,于每年3月、8月各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送一次印制计划,总行统一将印制计划报送印刷厂家(空白业务凭证印制计划表见附件2)。
第三章保管与交接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三级管理体制,总行设立总行凭证库,各分行设立分行凭证库,各营业机构设立支行凭证库。
第十一条各级凭证库应严格执行双人分管制度,坚持双人操作原则,两名库管员应分别负责凭证实物管理和系统登记、核算,双方要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凭证保管人员应遵循“印、押、证”分管要求,保管汇票、本票凭证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汇票、本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重要空白凭证要入保险柜或专用库房保管,严禁在公共场所存放重要空白凭证。
凭证存放地点要做到门窗坚固、安全、整洁。
各种凭证要摆放有序,防霉变、防潮湿、防火、防盗,无虫蛀、鼠咬现象;库房内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库房内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放于专箱妥善保管。
营业中,柜员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并将其放置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内;营业终了,应认真核对实物,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凭证和印章分开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柜员完成凭证碰库后应与他人进行凭证尾箱的交接;无法与他人进行交接的凭证尾箱,应换人清点核对,并在相关凭证或清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柜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将凭证尾箱上缴至机构凭证库管员,由凭证库管员在次日营业前交叉领用;凭证库管员岗位变动或休假前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办理凭证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张清点并与系统记录核对相符,交接工作应由本机构上级管理人员监交,相关人员应在相应登记簿上签章。
第四章入库及领用第十八条符合发送条件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厂家直接发往分行,分行变更凭证收件人、地址时,必须及时上报总行,由总行通知印刷厂家。
分行一次印制数量过少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负责向分行发放或由分行自行领取。
第十九条各级库管员收到印刷厂家发来的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首先认真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根据印刷厂家提供的发货清单对凭证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编号,无误后收货入库;验货过程发现凭证包装破损、缺失或编号不符等情况,应拒绝收货并立即与印刷厂家联系,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条分、支行应指定一名凭证库管员作为凭证专管员,填写“凭证专管员备案表”(见附件3)向上级凭证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支行在向上级凭证库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至少安排两名正式员工(其中一人必须为凭证专管员),持加盖本机构预留印鉴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及工作证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应遵循“双人领取、双人押运”的原则,确保运送路线的安全,返回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办理其他事情,回行后应立即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接收。
出入库双方均应及时查看是否存在在途重要空白凭证,对未及时核销的在途凭证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必须在监控下双人复点;领用或使用时需将整包凭证拆包的,必须在监控下逐张清点;入库或拆包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保留原包装封签,并立即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二十四条各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和安保条件,做好凭证领取计划。
各营业机构向上一级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需匡算15-30日的需用量;机构柜员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不超过7日的需用量匡算。
领用双方应当面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号码,并确认无误。
第二十五条各级凭证库管员应认真核定营业机构或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量,防止重要空白凭证库存量过大或不足。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要建立“重要单证登记簿”,并按种类详细记载凭证的领用单位、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结存数量。
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领用时逐笔记载“重要单证登记簿”,登记起止号码,所记载号码必须与凭证实物号码核对一致。
第五章出售第二十七条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应按凭证序号顺序进行,不得跳号,并做好登记交接。
第二十八条向客户出售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严格控制数量,对信誉较好、使用量较大的客户可酌情增加一次性购买数量;对使用量较小的客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份出售。
第二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办理上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时,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谨慎办理,防范各种风险发生。
第三十条开户单位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并由领用人签字后,提交开户银行。
经办柜员在核对领用人身份、预留印鉴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账。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机构柜员签发、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事先加盖业务用章和经办柜员名章。
第六章销毁和作废第三十二条本行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总行或分行库房管理部门负责销毁;分行集中销毁的,应在销毁结束后形成报告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凭证换版时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转待销毁处理。
待销毁凭证参照正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待统一销毁。
第三十四条待销毁凭证销毁前,上缴机构应填制“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见附件4)一式两份,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双人(含凭证专管员)携带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与上级机构进行交接,上级机构双人清点无误后妥善保管。
销毁清册由上级机构凭证专管员签章后一份留存,另一份返回上缴机构。
第三十五条待销毁凭证销毁时,库房管理部门应提出申请,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会同纪检部门共同监销。
销毁清册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三十六条客户交回不再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开户行柜员当面加盖“作废”戳记并截角作废,作有关传票的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七条柜员因操作失误等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随意处理,应将全套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并截角作废,作有关传票的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三十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由于印刷质量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要求的,由凭证专管员逐级上报总行批准后,进行作废处理。
第七章检查第三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凭证库管员至少每旬盘点重要空白凭证一次,总、分行凭证库管员至少每月盘点一次,每次盘点完毕后及时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四十条营业机构营业室主任至少每旬查库一次,主管营业室的行长助理至少每季查库一次,行长至少每年查库一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对分行凭证库查库一次,主管行领导至少每半年查库一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对总行凭证库查库一次,主管领导至少每年查库一次;查库不得合并进行。
已拆包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清点,各级查库人员每次查库完毕后应及时登记“查库登记簿”。
第四十一条营业机构营业室主任至少每旬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委派会计主管协助并督促营业机构落实检查要求;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所辖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抽查或突击检查;总行运营管理部至少每年对各分行及其所辖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或突击检查;各级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十二条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隐患与风险。
发现重要空白凭证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于发现起24小时内书面上报总行。
第四十三条非本机构人员进行检查应出示介绍信,并由库房管理部门人员陪同,库房管理人员核对相关人员证件后,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专夹保管或贴于查库登记簿上。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通过备忘科目“重要空白凭证”核算。
按凭证种类开户,每份按一元假定价格记账。
每日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余额应与登记簿结存数核对一致。
第四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作为教学练习用具。
如确需使用(如系统测试使用),须经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出库时由凭证专管员切角,保留凭证号码,并在凭证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
用后及时转入待销毁并妥善保管,待总、分行集中销毁凭证时销毁。
第四十六条除重要空白凭证外的其他一般凭证的格式、印刷、入库及领用参照重要空白凭证执行。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按《Ⅹ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空白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冀银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代码表2.空白业务凭证印制计划表3.凭证专管员备案表4.待销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