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实施细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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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27号)和武乡县人民政府《武乡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武政发【2013】2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原则,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做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管理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和民政服务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包村干部和民政服务中心包片包村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包片领导负责本片区域内低保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村干部会同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本村低保工作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民政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低保的受理、资料初审、档案管理、统计报表、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分片包村一岗双责制度,除本职工作外要对所包片(村)低保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资料初审等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对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环节,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组织低保民主评议参会人员、发布公告、送达各类告知书、通知书以及民主评议结果,会议记录、综合评议结果等材料报表填写整理工作。

(三)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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