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基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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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基础探究

摘要:农村社会的治理一向是中国政府的工作重心,从建国以来,乡村治理的手段也几经变革。村民自治被认为是乡村治理的最合适路径。本文意在探讨农村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并对中国现阶段的农村村民自治给予反思。

关键字:村民自治存在基础反思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和概况

1. 概念

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真正参与方式。它是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2.概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实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得农村发展突破了人民公社的限制,催生出农村民主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部分,村民自治活动必须依附于某种组织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村民委员会。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全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稍后,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村民委员会的出现立即受到中央决策层的重视。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的《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是第一部依据1982年宪法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会议制度。1998年11月4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护更加广泛和充实。随着199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铺开,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逐步深入的基础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推进。

二、村民自治的存在基础

1.经济基础。

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自主性的生成归根结底是起着积极作用的。脆弱的集体经济并没有带来民主政治的发展相反,却形塑了村民自我利益保护机制,极端排斥集体经济,并对村庄政治表现出极度冷漠。许多经济欠发达村集体经济的脆弱,吸引不了村庄精英的政治热情与兴趣,因而难以形成激烈的村庄竞选格局。另一方面,村民对村庄民主政治与公共事务的关心,更多地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考虑,因而在集体经济十分薄弱的情形下他们倾向于认为谁执掌村庄政治权力以及主政者如何管理村庄事务与己关系不大,于利亦不多,因此会自觉选择政治冷漠策略以降低政治参与成本。再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经济资源的贫乏促使基层政府使用更多的强力来控制乡村社会以应对压力型体制,完成上级政府硬性下达的各项任务而这种政府强力控制的必然后果只能是增加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性。可见,这种社会自主性内生不足而外生限制的局面起因于乡村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而终于乡村社会自主性的被扼杀。然而,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多数村庄,由于经济发达,民众政治参与、管理积极性高,另一方面,村庄经济的发达,导致民众政治资源丰富,参与意识高,并且具有一定的治理意识,增强了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对抗政府控制力量的能力。

2. 利益分化。

利益分化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性的变革而使得一种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组并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的过程,它表明一种既定的利益过程被打破,一种新的利益关系迅速形成以及新的利益差别迅速扩大。利益分化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产生,同样也引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社会行为。社会需要利益协调的政治机制来化解由于利益而导致的各种矛盾与冲突,而这种政治机制便是民主制度。现在的中国乡村的经济正处在缓慢但是明显的分化中,严重的乡村利益分化状况必然要带来乡村利益诉求的不断增加,乡村政治的困境就在于如何因势利导各种利益诉求,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而要解决这个困境,不仅在宏观上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而且在微观上还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社会自主性力量来自我化解乡村中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但是上位者由于长期脱离群众而不能对农民的利益划分进行准确把握,而基层组织虽然对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了若指掌却因为手中权力的层层受制而望洋兴叹,所以,放权于基层组织(村委会)无疑是上上选。因此,乡村社会的利益分化是乡村社会自主性生长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3. 公民素质。

村民自治受阻,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和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我们当然不能以素质水平滞后为由延缓制度改革的进程,但也无法否认公民素质之于民主制度建立的重要性,离开村民的素质文化建设而空谈农村民主自治其实是竹篮打水(低素质的村民自治会导致村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激烈暴力化,反而与农村自治促进农村发展的初衷背到而驰)。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封建专制政体下,中国农民不仅具有依附被动型人格特征而且缺乏独立自主型人格特征,权利意识缺席,容易导致农民的失语的状态。这样的公民素质无疑要影响公民政治参与方式;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的低下必然导致农民对于村民参与和利益划分的逻辑关系一知半解,使得农村民主自治永远停留在一个概念的层面,这样的公民素质无疑要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态度。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民政治参与与以往相比有极大改观,主动性参与有所增强,但总体来看,被动员参与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农村干部素质不高,政策水平偏低是农村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总体上处于被动运作状态的另外一个表现,并实际上构成了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效能偏低的一个原因。可见,农民与干部素质是制约乡村民主制度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也是乡村社会自主性长的基础性条件。

4. 政府控制和主导社会力量的程度。

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被公认为社会自主性生长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意义即在于探究这种关系对于一个国家市民社会发育的影响程度。在政府主导性越强的社会,由于政府掌握了大量的权力、资源和信息,就必然导致社会自主性的弱化。但是政府主导性与社会自主性的强弱对比关系并无对错之分,关键要看它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政治贡献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就中国乡村社会自主性培育而言,在乡村社会自主性相当虚弱的情势下,政府主导性强在推动乡村社会自主性生长方面作用是积极性的,因为政府可以利用手中聚集的大量强制力量对农村自治所需的社会基础进行强化和加固。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也是如此: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村而言,村民自治是一个需要自上而下由政府强力启动并推进的过程,政府主导在其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并且在实现推动的过程中,政府可以对权利的下放程度和规模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隔靴搔痒和过犹不及的尴尬。现实中,政府通过两委关系与乡村关系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而实质上压抑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的生长与成熟,压缩了村民个人能动性的实施空间,从而严重地制约了村民自治预期效果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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