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
浅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环境法益
(不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更为重要的是涉及 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2、环境刑法的防范功能
(主旨在于风险防控)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列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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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刑法大体上遵循的是“国家法益——社会 法益——个人法益”的三元法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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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明确将环境犯罪列入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 〔2010〕9号)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环境刑法重在保护全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 展利益。与传统法益不同,环境法益未必 能够还原成作为个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 因为它不仅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 ,更为重要的是涉及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不仅牵涉当代人的福祉,更关乎人类的 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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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讨论问题之二
问题: 1、怎样理解环境法益? 2、如何理解非法处置? 3、对于非法利用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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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中的有关问题
一 犯罪特征 二 入罪标准 三 证据要求 四 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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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一般特征 1.社会危害性(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 3.应受惩罚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是指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海洋局等十余个部门的合作协议,旨在建立协同配合,加强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首先,它明确界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突出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生态环境犯罪中的关键作用。
其次,该协议提出了依法联动、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错案纠正等具体要求,有利于加强协作和合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此协议依托公安机关,积极发挥行政执法力量,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保障平民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实现该协议所提出的目标,亟需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
各部门应该按照协议详细如实地向其他公共机构提供或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共同关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来提升对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特点的把握和敏锐度,加强预防和处置生态环境犯罪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需要进一步探索
完善生态环境刑事司法机制,提高刑事司法执法力量的专业化水平。
建议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等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涉环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依法维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
总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的签署,为我们加强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同时也将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实现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
《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 为促成打击环境犯罪合⼒,遏制环境问题多发态势,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是相关内容。
记者2⽉5⽇采访获悉,为进⼀步健全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态⽂明建设,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法律适⽤,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作机制。
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收到检察意见后3⽇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情况通知检察院。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不⽴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案决定的,应当启动⽴案监督程序。
《办法》明确了⾏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的范围。
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健全环境⾏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环环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
5.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之一是由对排污者的限期治理转变为对地方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对企业的限制生产、停产整顿。(3.0分)
我的答案: 正确√答对
6.新《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3.0分)
我的答案: 正确√答对
7.在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发生在城市中,农村不存在这个问题。(3.0分)
我的答案:错误√答对
8.新《环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3.0分)
我的答案:错误√答对
9.新《环保法》包括7章共70条内容。(3.0分)
我的答案: 正确√答对
10.新《环保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必须恢复原状。(3.0分)
我的答案: 正确√答对
2.新《环保法》特别重视财产罚,没有提出人身自由罚。(3.0分)
我的答案:错误√答对
3.新《环保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3.0分)
我的答案: 正确√答对
4.新《环保法》规定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3.0分)
A.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B.环境监测机构
C.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
D.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
我的答案:ABCD√答对
6.新《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4.0分))
A.统一规划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生态环境“两法”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涉 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两大主 体,前者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后者 作为刑事司法的主体,其相互关系是双向互动 的,二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为对方提供 业务支持。一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具 有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由于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常具有较为隐蔽或者 潜伏期较长的特征,普通人在短期内往往难以 感知,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通常依靠专业 的技术设备进行长期的监测,能够更加敏锐地 捕捉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进行相 应地处理,因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是环境 犯罪案件的主要发现来源;基于此,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机关还与公安机关形成了案件移送 关系,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而在案件移送之后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
2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关系的基 本表现
实践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 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 领域,即在刑事诉讼中的“两法”协调联动,本 文将主要围绕刑事司法领域对二者的关系展 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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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表1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相关法律文件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闫灵惠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式汉430072)
摘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创新举措和有效途 径。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探索建立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了包括 案件移送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 “两法”协调联动制度框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据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双向互动 关系。但是,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都存在着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 法、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等途径加以解决。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3号)有关要求,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环境行政管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实问题,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的法治需求,是树立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需求的必然要求。
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必然使环境行政执法全程纳入司法监督,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必然成为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
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法制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协调机构,有关审批、监测、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环境犯罪构成和入罪标准,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会商制度。
【法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1️⃣ 引言:构建生态法治屏障的重要性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构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机制旨在通过行政与司法部门的紧密合作,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核心要素2.1 法律法规基础我国已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涵盖大气、水、土壤等多个领域的环境法律体系。
其中,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案件移送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接收后,应依法立案侦查,必要时可邀请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支持。
这一机制确保了环境犯罪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3 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平台,是实现衔接工作高效运行的关键。
通过该平台,双方可以实时共享案件信息、法律法规解读、典型案例等,促进执法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工作效率。
3️⃣ 实践中的挑战与对策3.1 证据收集与固定难题环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原理和专业技术,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度较大。
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研究制定科学的证据收集标准和方法,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 跨部门协作的协调性问题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程序、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跨部门协作时可能出现协调不畅的情况。
为此,建议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衔接工作顺畅进行。
3.3 公众参与度提升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是推动衔接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过媒体宣传、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省、市环保部门文件要求,决定于X年1月至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围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新司法解释(x〔X〕29号),按照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x〔X〕17号、《X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试行)(x〔X〕32号),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水平,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构筑环境安全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重点区域、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非法运输废物车辆船舶等为重点,全面摸排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切断外地向我县非法转移、倒卖、处置固体废物利益链条,倒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运输企业(单位)和人员守法自律。
三、排查重点(一)新安江流域的水运航道。
排查重点水运航道河道、沿岸及主要支流、沟渠等可能的目标场所,码头堆放固体废物的来源,往来货运船舶固体废物的来源。
对发现非法运输、倾倒、违规堆存危险废物(或者其他不明污染物、生活垃圾等)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主动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查明物质性质、查清产品物质来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案查处。
(牵头责任单位:新安江流域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公安局)(二)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排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的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摘要: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真正造福人民,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工作,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重要思想。
当前,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但从中国部分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生态环境的破坏、区域严重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发展。
在此背景下,要发展法治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积极加强制度实施,有效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与刑事司法的接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环境构建。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引言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此之前,“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里被屡次提及。
虽然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环保“两法”衔接办法》),但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节点衔接不通畅的问题。
主要问题既涉及实体方面又涉及程序方面。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定》的出台,对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重视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认真对待一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积极认真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明确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员力量,在实践中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机制,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奠定基石。
随后,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类:转移犯罪嫌疑人、转移行政拘留案件和转移行政违法案件。
巴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
.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哪一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单选题分)得分:分年年年年.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分)得分:分.数据的内涵发生了改变.计算的内涵发生了改变.搜索就是计算.计算就是物理计算.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由以下哪位提出的?(单选题分)得分:分.马克•维瑟.摩尔.比尔·盖茨.乔布斯.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单选题分)得分:分.次日.第十日.第五日.第十五日.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单选题分)得分:分年年年年.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项。
(单选题分)得分:分.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摩尔定律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单选题分)得分:分年年年年.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交媒体是在哪一年出现的?(单选题分)得分:分年年年年.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分)得分:分.数据垃圾对商业公司是一个挑战.国家要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数据遗产继承的问题.中国社会不会面临数据遗产问题.个人要把数据当做自己的遗产.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
(单选题分)得分:分.排放方式.企业运营成本.排放浓度和总量.污染物的名称.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现在非结构化数据已经占人类数据总量的()。
(单选题分)得分:分年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
(单选题分)得分:分.五年.三年.一年.七年.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分)得分:分.大数据等于非结构化数据加上结构化数据.大数据等于大容量加上大价值.大数据等于小数据加上大信息.大数据就等于非结构化数据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提出修正草案。
多元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模式探究
多元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模式探究摘要: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未采取法定防控措施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民众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来源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社会生活等,具有时段性、突发性、随机性等特点,存在取证难、监管难、执法难、维权难等突出问题。
目前,噪声污染与大气、水、固废污染成为四害问题,成为治理重点。
关键词:多元共治;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噪声污染已成为影响生态环境质量重要控制节点,各级政府部门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先进适用的管理技术措施,与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实施有效的噪声源治理,减少噪声影响范围,降低噪声污染危害,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一、噪声污染来源1、工业噪声。
工业生产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冲床、球磨机等机器,由于振动、摩擦、撞击等产生的连续性噪声。
2、建筑施工噪声。
其是指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随着旧城区改造、新建建筑施工等,各种施工机械会产生较高分贝噪声,具有传播范围广、不连续、波动性等特点,且可能伴随昼夜不间断施工等情况。
3、交通运输噪声。
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和上路车辆的快速增加,交通运输噪声已成为主要噪声源。
4、社会生活噪声。
其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随着人们的生活愈发多样,吵闹的广场舞、娱乐场所噪声、早晚市喧闹声、临街店铺叫卖声都是噪声组成部分。
二、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噪声污染源多,防治噪声污染涉及面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声环境质量。
因只有政府才能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协调各种资源,综合施策,稳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现行有效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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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1〕85号
2011.07.21
2011.07.21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5〕389号
2015.03.18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4号
2015.01.09
2015.01.09
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发综合〔2011〕154号
2011.10.20
2011.10.20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16号
2015.03.24
2015.03.24
34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69号
2014.12.27
2014.12.27
35
政策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规财函〔2017〕172 号
国务院
国令第693号
2017.12.30
2018.01.01
1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国令第676号
2017.03.01
2017.03.01
18
行政法规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移送难度大:由于生态环境犯罪往往与生产、生活等行为交织在一起,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证据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移送困难。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也增加了移送的难度。
2. 衔接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完善,导致衔接工作缺乏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
3. 部门利益干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属不同部门,部门利益有时会对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产生干扰。
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保护主义思想,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查处不力,甚至纵容包庇,严重影响了衔接工作的开展。
4. 专业技术支撑不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问题,如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撑。
然而,目前相关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办案需要。
5. 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导致案件查处质量不高。
同时,一些人员对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影响了衔接工作的推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衔接工作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二是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提高鉴定评估水平;四是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共同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良好氛围。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2021年度巴中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测试题及参考答案1.(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交媒体是在哪一年出现的?( D )〔单项选择题1分〕A.1965年B.1988年C.1989年D.2004年2.(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由以下哪位提出的?( A )〔单项选择题1分〕A.马克•维瑟B.摩尔C.乔布斯D.比尔·盖茨3.(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现在非结构化数据已经占人类数据总量的〔 C 〕。
〔单项选择题1分〕A.45%B.60%C.75%D.95%4.(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哪一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 D )〔单项选择题1分〕A.2006年B.2021年C.2021年D.2021年5.(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摩尔定律是在哪一年提出的?( A )〔单项选择题1分〕A.1965年B.1988年C.1989年D.2004年6.(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哪项?( A )〔单项选择题1分〕A.计算就是物理计算B.数据的内涵发生了改变C.计算的内涵发生了改变D.搜索就是计算7.(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在哪一年提出的?( B )〔单项选择题1分〕A.1965年C.1989年D.2004年8.(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哪项?( D )〔单项选择题1分〕A.个人要把数据当做自己的遗产B.国家要制定适宜的法律来标准数据遗产继承的问题C.数据垃圾对商业公司是一个挑战D.中国社会不会面临数据遗产问题9.(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数据挖掘开始兴起于哪一年?( C )〔单项选择题1分〕A.1980年B.1983年C.1989年D.1993年10.(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哪项?( D )〔单项选择题1分〕A.大数据等于小数据加上大信息B.大数据等于非结构化数据加上结构化数据C.大数据等于大容量加上大价值D.大数据就等于非结构化数据11.(易)新?环保法?公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C〕项。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蒋云飞【摘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应当以何项原则为指引,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也是目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论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
考察当前研究成果,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存在“刑事优先”原则说、“行政优先”原则说、“刑事相对优先”原则说之论争。
但以上观点均有不足,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撑,实践中也难以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
从实定法依据、价值功能、现实绩效视角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应当坚持“同步协调”原则,即环保部门一旦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或线索,应当先立案、先调查、先行政强制与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后不停止调查、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坚持“同步协调”原则的理由在于:一是该原则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助于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价值功能;三是可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难题,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5页(P62-66)【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原则【作者】蒋云飞【作者单位】[1]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其中“加快”二字凸显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与艰巨性。
面对如此艰巨任务,学界理应做出相应的理论解释,为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理论支点。
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尤其是适用原则之探究明显不够,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110也开始受理环保举报环保、公安、检察机关三部门联手打击环境违法
复杂案件 ,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
自受案 之 日起 3 0日内作 出决定 。接 受案 件后对 属 于
合 等均 作 出 了详 细规 定 。 根据 《 办法 》 ,环 保部 门应在 3日内作 出是 否 向 公 安部 门移 送 案件 的决 定 ;对 于环 保 部 门移 送 的案 件 ,公安 部 门也 应在 3 日内作 出是否 立案 的决 定 ; 检察机 关 则拥有 立案 监督 的权利 。 《 办 法》提 出,公安 “ l l 0 ”报警 平 台也可受 理 环保 举 报 ;环 保 部 门 、公安 机 关和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
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 ,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
同级 人 民检察 院 。 “ 对 环保 部 门移送 的涉嫌 环境犯 罪案 件 ,公安
机关应 当依法接受 ,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 回执或者
在 涉嫌 环境犯 罪案 件移 送书 的回执 上签字 。 ”《 办法 》 同时要 求 ,公安 机 关对 环保 部 门移 送 的涉 嫌 环境 犯 罪 案件 ,应 当 自接 受案 件之 日起 3 日内作 出立 案或 者不予 立案 的决 定 ;涉 嫌环境 犯罪 线索 需要查 证 的 , 应 当 自接受 案件之 日起 7 日内作 出决定 ;重大 疑难
匿、损 毁 、灭 失等情 况发 生 。依据 《 办法 》 ,对 具有
《 办法》 自发布之 日 起开始实施 。 环保 向公安移送案件时限为三天 环保部指出,《 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 “ 环保部 门” )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办理 的涉 嫌环 境犯 罪案件 。 《 办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明确 ,环 保部 门在 查办 环 境违 法 案件 过 程 中,发 现涉 嫌 环境 犯 罪 案件 ,应 当核 实情 况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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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环保部门在3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补充调查。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环保部门。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
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
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对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应当给予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经审查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环保部门协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载明涉案单位名称、案由、涉案物品识别认定的理由,按照“经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的格式出具结论,加盖公章。
第四章协作机制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对策,协调解决环境执法问题,开展部门联合培训。
联席会议应明确议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环保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环保部门。
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环保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
在办案过程中,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
第二十八条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
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两部门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涉及移送的案件在庭审中,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相关执法或者技术人员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接受庭审质证。
第三十一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