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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桥梁工程)

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一、桥梁工程

(一)、基础

1、扩大基础

施工单位在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须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内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实地验槽,实地验槽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地基验槽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2、桩基础(桥梁混凝土灌注桩)

(1)桩基完整性检测:大、中型桥梁的桩基完整性须采用超声波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应达到100%。小桥的桩基完整性须参照《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5.1.6条规定执行,属于一柱一桩的桩基完整性应采用超声波检测。

(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大、中型桥梁单桩(竖向)承载力采用试桩,或者采用自平衡法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试桩数量按桩总数的1%,并不得少于2根,自平衡法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小桥的桩基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采用自平衡法或高应变法进行检测。用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且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基的承载力时,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单桩(水平推力)承载力检测,须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8条规定执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4)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取样数量须按照《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每根桩在浇筑地点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少于2组。

(5)桩基验收批的划分,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的规定要求,每个桩作为一个检验批。

(6)桩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施工质量控制保证资料,并提交桩基检测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桩基验收,桩基验收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监督,桩基验收必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及验收报告。

3、深基坑支护

(1)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支护(包括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须按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执行,并报市建委安监科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2)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须对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并形成观测记录资料,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二)、桥梁主体

1、模板、支架和拱架工程必须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4.1.1条、第4.1.3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相关规定和市建委《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南建质安[2005]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模板、支架和拱架安装及拆除必须与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符,当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模系统高度大于8m或跨度大于18m时,模板、支架和拱架施工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2、装配式梁(板)预制构件安装前须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9.3.1~9.3.6条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测,检测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测;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测。

3、钢梁安装应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第14.2.1条~14.2.11条中的规定执行。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到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进行钢梁焊接之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工和无损检测员必须持证上岗,焊工须经现场试焊考试合格后方进行钢梁的构件焊接。钢梁的焊缝须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超声波和谢线探伤检验。

4、预应力施工须提供预应力施工专项方案、张拉设备的标定证书和已审批的张拉计算书。预应力筋宜使用砂轮锯,严禁采用电弧切割。

5、工程的混凝土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市城乡建委南建管[2004]57号及南建市政[2004]1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严禁工程的混凝土试块由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试验室代养。

6、支座应进行进场检验,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支座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性能试验报告,支座进场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现场施工。

7、台背填土应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第11.4.1条~11.4.8条中的规定执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通病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06]3号文)中台背的回填应在背后50㎝宽范围内全部换填无砂大孔混合料或低标号混凝土,并振捣密实的规定。

8、成桥检测

(1)桥梁工程成桥总体质量综合试验应按南建质监字[2006]3号文第十条执行,凡桥跨大于20m(含20m)的桥梁应进行动、静载试验。

(2)人行天桥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静载试验。

二、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须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有关要求,参照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执行。

三、工程材料

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石灰、半成品、构配件等材料须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验收规范、试验规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邕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南建管[2008]38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可按以下方法下载:南宁市建设信息网()→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用户类型为:企业用户或游客→点击“公示公告”即可浏览或下载具体内容)

2、砂、石、土等材料应按有关试验规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商品混凝土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07]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2008-4-1起实施)、《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市各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关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等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六、特殊分包工程,下列内容应提交责任监督员核查:

1、分包手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2、特殊分包工程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3、特殊分包工程的相关强度、功能性检验报告(如钢结构的高强螺栓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钢结构的挠度值测量报告、焊接件的擦伤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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