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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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 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可以享有优先权。
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 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 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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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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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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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 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 大,新兴领域如生物技术、互 联网等也逐渐纳入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提 高
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 准不断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 击力度也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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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著作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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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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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 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 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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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与限制
著作权的内容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 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要点二
著作权的保护
包括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三种方式。民事保护 是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保护 是指通过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刑事保护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 国还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著作权登记制度,为著 作权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二章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其特点
三、商业秘密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商业秘密与专利制度 1、区别:保密vs公开 2、联系: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可以转化为专利 (二)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 1、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共性:都具有秘密性 2、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权利性质、权利客体、权利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其特点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其特点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其特点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1.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 息。 2.商业秘密的特征: (1)是一种具有客观性和可确指性的信息 (2)是在实践中可以利用的信息 (3)是一种未公开的信息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二)行政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9条
本章思考题
1.分析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区 别与联系。 2.试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3.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何界定? 4.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被告有哪些抗辩侵权的方式? 5.分析商业秘密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三)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1.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共性:都具有秘密性 2.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区别:法律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 构成要件、法律责任
第二节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第二节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一、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 (二)行为表现 (三)侵害客体 (四)行为人主观要件
其中,前者体现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行和解以救济自 身被侵害的商业秘密,后者主要体现为商业秘密所有人或利 害关系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请求司法保护其 被侵害的商业秘密。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九章
第一节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一、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概念
所谓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 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中的实用性条件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在实际中 再现且有益。
(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违背这些标准则可能出现判断错 误: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一、新颖性
无论是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取得 专利权条件的新颖性在含义上是完全相同的。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 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 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 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该条第4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 设计”。
准,是指把在本国领域内公开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所谓绝对标准,是 指在世界范围内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不论在哪一国家,只要一项技术 已经公开,则进入现有技术范围。 • 时间标准:一种是以发明完成为界限判定现有技术的范围,称发明标 准;另一种则是以申请专利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定现有技术的界限,称申 请标准。这两种标准分别与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制还是先申请制相对应。
1.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2.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实用性的审查判断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在审查 程序上也是最先审查实用性,然后再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第一节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二、新颖性
(一)新颖性的概念
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虽不能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但显然 高于作品的独创性。此外,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明显区别”也不同于商标 法中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含义。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十四章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 名的植物品种。从本质上说,植物新品种与其他种类的发明和 实用新型一样,也是智力创造活动的技术成果,可以为人们所 实际利用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只是由于植物的生长离不开 自然力,属于自然产物,植物新品种不容易满足专利法对发明 的可专利性的要求而难以获得专利保护,但这并不否认植物新 品种的发明性质,尤其是那些经过人工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和 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一样均具有“人造”的性质,和专利 法上的发明创造无异。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对象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就是植物新品种。根据《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 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新颖性 (三)特异性 (四)一致性和稳定性 (五)适当的命名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
(四)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 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 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第17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 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 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一致性和稳定性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特有的条件。和多运用于工业生产领 域的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不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和运用不是标准化的, 且需要借助自然的力量生长。没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条件,植物新品种的 保护对象的边界就无法确定,从而也就不可能保护。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
(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对象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就是植物新品种。根据《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 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新颖性 (三)特异性 (四)一致性和稳定性 (五)适当的命名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
(四)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 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 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第17条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 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 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一致性和稳定性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特有的条件。和多运用于工业生产领 域的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不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和运用不是标准化的, 且需要借助自然的力量生长。没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条件,植物新品种的 保护对象的边界就无法确定,从而也就不可能保护。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权
(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十八章
第二节
侵害商标权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后果
一、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一)如果在法院下达判决时侵害行为仍在继续,那么停止侵害将是法院 要求行为人首先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 (二)如果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从事侵害他人商标的行为,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3条规定)。 (三)如果商标在注册后并未使用,那么不涉及不正当利用商誉和给商标 权人造就经济损失(《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第一节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三、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例外
(一)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虽然利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 而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本身进行描述。 (二)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利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而非为了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第一节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一、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一)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来源于经营者乙,
而消费者误以为其来源于经营者甲,也即消费者未能通过商标将来源于不 同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
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提供,与经营 者甲并无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控制、 许可或赞助等关联关系。
第一节
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三)商标权用尽 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 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 (四)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商标法》第59条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 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 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六章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三、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专有许可使用 (报社、杂志社刊用作品除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就内容而言,著 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各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 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与意义;不同类 型著作权许可间的区别。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体管理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 对某些受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报 酬,并向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二)著作财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 1.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
主体并未改变;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代替原著作权人取得所受让的权利,在权 利转让的地域范围内,原著作权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要受到著作权人的约束,只能按著作权人的授权 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除著作权人同意外,无权再向他人许可; 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作为著作权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可按自己的意志行使所 受让之著作权,不再受转让人的约束,如他可以将其受让之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出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体管理制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监督
通常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具有非官方性质。有的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是在官方的推动和支持下成立的,而且,其活动要受到官方的 监督,但这并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官方性质。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八章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就世界范围来看,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模式有多种。一些国家制定了 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如日本等国;也有一些国家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收入外 观设计的内容,如英国等;还有一些国家则采用专利法的模式来保护外观 设计,如美国、中国等。
外观设计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仅就其造型或图案而言,原则上 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2. 本章教学要求: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各自的概念、类型与特 征。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分与比较。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和特点
(1)发明的概念:发明是指人类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 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四节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概述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一系列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但各国的具体规定 不尽相同。这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排除那些不属于发明的对象, 比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等。二是基于一国的公共政策将一些属于 发明的技术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
保护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二、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比较
1.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这首先表现在申请实用新 型专利的主题只能是产品;而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 是方法。 2. 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还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构造。 3.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和保护水平较发明专利低。 4.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十九章
第二节
商号保护
(三)商号与商标。 商号作为企业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
的作用,因而可以发挥类似商标的功能。 但商号与商标存在着重要区别:商号是标识企业的,商标
标识是特定企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
第二节
商号保护
二、商号保护制度
(一)国际公约中有关商号的法律保护 对于商号的性质,国际公约中早有明确的规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
第一节
地理标志保护
(二)地理标志的性质 地理标志不是公共财产,因为一旦将地理标志放到公共领域,任何人可
以自由使用,这种方式必然发生“公地悲剧”。 1.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首先承认它是集体财产性质。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该地方的自 然因素;二是当地人祖祖辈辈摸索、创造、总结出来的生产方法、工艺等, 这是祖先的恩赐。 2.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
义语。在法律文本层面,《德国商法典》即采广义说。
狭义说认为,商号是企业名
商号保护
(二)商号与企业名称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企业名称的组成来看,行业或经 营特点、组织形式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表述,因此不足以区分不同的经营者, 只有商号是企业所有人自己选择的,因此,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能够发挥 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例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商号为“腾讯”。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立法成本低但寻求保护的成本高,且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节
地理标志保护
(2)专门法保护模式 专门法保护模式即通过专门立法和专门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
护。例如,法国等国家采用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 欧盟199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条例》,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三章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主要国际组织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成立的,它 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规制国际贸易的多边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主要关注货物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则把议题延伸到服务贸易和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之所以被视为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之一,是 因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包含TRIPs协定。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起源和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达国家越来越意识到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密 切联系。从1980年至1985年,美国贸易赤字上升了309%,美国政府希望依靠新的贸易政策 扭转局势。1982年,美国政府和匈牙利、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展开了双边谈判,要 求后者修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这些实践,美国 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都体会到:把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于是, 美国政府极力主张在1986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纳入知识产权议题,并得到发 达国家的响应,发展中国家则进行抵制。经过多方妥协,1994年4月15日,《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在马拉喀什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同时签订,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TRIPs协定是WTO的支柱性协议之一,约束WTO的 所有成员。
第二节 与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主要国际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机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主导地 位。在已经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除TRIPs协定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世 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外,其余的全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单独 或参与管理。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十五章
第二节 商标注册条件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标识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 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商标法》第9条
显著性要求是由商标的基本功能决定的。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 服务的来源,不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志不能作商标。——《商标法》 第11条
商标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使 用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获得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 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本来不能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 但经过使用,产生了识别作用,获得了显著性。获得显著性通常是指缺乏显 著性的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
•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民事主体在不同类别的若干商品上注册的相同的商标。 原先注册的商标是主商标,其他商标是防御商标。例如,海尔集团不仅在 洗衣机、冰箱等家电产品上注册了“海尔”商标,还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 也注册了“海尔”商标。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三、商标的种类
(四)视觉商标和非视觉商标
•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标识是由可视性标识,如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 等组成的商标。又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动态商标。
第二节 商标注册条件
一、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续):
• 2.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是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的标志。
例如,《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 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 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一章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和分类
(二)作品的分类
《著作权法》第3条在法律意义上对作品进行了分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和分类
(二)作品的分类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作品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方作品有违官方 的本意。 (2)时事新闻。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组成的新 闻系客观事实,并非作者所独立创作。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格式和公式。这些已属于 公知、公用领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一章 著作权的客体
目录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本章导语
1. 本章教学目的:了解著作权的客体 2. 本章教学要求:了解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不予保护的客体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如何判断著作权客体分类的标准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和分类
(一)作品的概念
(1)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性创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对思想的表达, 而非思想本身。 (3)作品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思想的表达。 (4)作品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 高,远低于专利法对发明的创造性的要求。
本章思考题
1.如何理解作品的概念? 2.如何理解思想和思想的表达形式?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在著作权制度中有 何意义? 3.如何理解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十六章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程序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一)审查原则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商标审查制度,一种是不审查原则,即商标局只进行形式审查 和对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的审查,不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相对事由),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通过异议程序处理。一种是全面审查原则,即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绝对不能 作为商标注册的和因为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而不能注册的,都 由商标局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申请文件
1. 申请文件的意义。申请文件是商标局审查的对象。申请文件的质量不仅影响申请 是否能够得到批准以及批准的速度,而且会影响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因此,申请 人应充分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
2. 申请文件。申请商标注册需向商标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委托代理组织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直接办理的,应提交经 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
• 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自愿申请原则,强制注册是例外。目前我 国只按照《烟草专卖法》要求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他商品和服 务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经营者根据需要自主决定。经营者要想取得商标 权,需按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经过注册机关审查核准,依法注册,自注 册之日起取得商标权。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程序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二)审查方式
在全面审查原则之下,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事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 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已经缴纳申请费。申请手续 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且缴纳了申请费的,商标局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 2.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 审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对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的审查。 (2)对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的审查。
知识产权法完整ppt课件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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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
• 第一章 知识产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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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归纳有以下几种: • 1)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指人们因
智力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完成的智力型成果。 • 2)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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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法律渊源
• (一)国内法律规范 • 1.宪法 • 2.知识产权法律 • (1)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 •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 (2)基本法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 • 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 • (3)其他法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 • 3.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 • 4.地方知识产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的取得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查和授权申请人依法递交申请文件单一性原则适用性美感性申请人的异议和诉讼五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制造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销售权使用权专利权人的义务全面公开专利技术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40第四篇商标法主要内容商标法律制度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主体商标的类型商标的取得商标一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用于与他人的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志
•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客 体是重合的,两者都指称同样的事物。
•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范围一 致。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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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
• 第一章 知识产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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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归纳有以下几种: • 1)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指人们因
智力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完成的智力型成果。 • 2)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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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法律渊源
• (一)国内法律规范 • 1.宪法 • 2.知识产权法律 • (1)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 •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 (2)基本法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 • 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 • (3)其他法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 • 3.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 • 4.地方知识产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的取得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查和授权申请人依法递交申请文件单一性原则适用性美感性申请人的异议和诉讼五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制造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标记权销售权使用权专利权人的义务全面公开专利技术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40第四篇商标法主要内容商标法律制度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主体商标的类型商标的取得商标一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用于与他人的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志
•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客 体是重合的,两者都指称同样的事物。
•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范围一 致。P4-8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三章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包括 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作品本身并未改变,但 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如果作品本身没有遭 受改动,在认定某行为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以该行为损害了作 者的名誉或者声望为要件。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二、发行权(续)
与发行权密切相连的是“发行权穷尽”原则,“发行权穷尽”原则又称为 “首次销售”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 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 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德国、美国、奥地利等国著作权法对此都有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应作如此解释。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指的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其对应的英文为“moral rights” 或者“personal rights”。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发 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 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目录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本章导语
1. 本章教学目的:介绍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介 绍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2. 本章教学要求:掌握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了解著作 权的保护期限。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理解不同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内容间的区别和界 限,理解著作权内容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二章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 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 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 汇编作品分为集合作品和事实作品。 • 集合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的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 论文集等; • 事实作品:又称数据汇编,是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事实汇集在 一起而形成的作品,如数据库作品。
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署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等团体的实际名 称、假名、艺名、简略名称等。
署名的通常方式:以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利用形态等确 立的习惯而定。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作了原则规定,又具体 明确了某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包括:
英文Copyright的 首字母 )的外面加上一个圆圈 ,如果是音像制品,则在字母P(P是英文 Phonogram的首字母)的外面加上一个圆圈;
b.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c.作品的出版年份。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三、自动取得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 履行任何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 作权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
• 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 成为作者应具备两个条件:
1. 作者是具有直接的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 作者必须实际创作了作品。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
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自发进行。
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20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从防止作品来源混同(冒用他人成果)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 权法具有共同的功能。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的适用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一般条款的内涵及其意义
一般条款,是相对于具体条款而言的。一般条款也就是概括条款,它是在法律上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概括。对于实践中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而言,一 般条款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要件的抽象的、概括性的规范,如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的界定、关于确立不正当竞争 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与作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充分研究中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规范市场经济运
行的法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主要有: 1. 立法采用定义加列举式。 2. 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 3. 采取了政府主动干预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概况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19世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孕育期,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是反不正当竞争 制度的形成期。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国际化,反不正当竞争 的国际立法应运而生,主要有《巴黎公约》《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 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等国际公约。新中国成立后,曾长期 实行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的计划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商品经济得到很大 发展,开始重视市场竞争机制。 1993年9月2日,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 后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的适用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一般条款的内涵及其意义
一般条款,是相对于具体条款而言的。一般条款也就是概括条款,它是在法律上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概括。对于实践中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而言,一 般条款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要件的抽象的、概括性的规范,如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的界定、关于确立不正当竞争 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与作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充分研究中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规范市场经济运
行的法律,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主要有: 1. 立法采用定义加列举式。 2. 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 3. 采取了政府主动干预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概况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19世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孕育期,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是反不正当竞争 制度的形成期。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国际化,反不正当竞争 的国际立法应运而生,主要有《巴黎公约》《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 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等国际公约。新中国成立后,曾长期 实行排斥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的计划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商品经济得到很大 发展,开始重视市场竞争机制。 1993年9月2日,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 后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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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一)起源: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发展:专门立法 (三)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了两次修订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知识的本质、特征与样态。 2. 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3. 简述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4. 论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5. 论述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6. 试论知识产权法学的学科属性和学科体系。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四、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一)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审美功能的知识 (二)专利法:保护具有物质功能的技术方案和应用于工业生产 的外观设计 (三)商标法:保护商业标志财产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技术方案和商业标记利益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一、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三、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一)起源:法国1857年《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 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二)发展:保护范围不断扩张 (三)国际协调:巴黎公约;马德里体系;TRIPs协定 (四)我国:《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82年《商标法》;完 成了四次修订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学的概念与学科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建设与学科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是以改革开放 为背景,在传统与现代接续,西学与国情结合,全球化 与本土化互动的环境中,以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与国 际知识产权法治的兼容为条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以中国改革开放为起点,迄今四十余年间,大体经 历了制度诠释和初步的的理论研究、学科建设两个阶段。
本章参考文献
1.任建新:《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 产权二十年(1978—1998)》,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2.[英]David Vaver:《知识产权的危机与出路》,李雨峰译,《知识产权》 2007年第4期; 3.[美]阿瑟·R.米勒:《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版 4.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知识产权法教程》,高卢麟等译,专利文献出版 社1990 年版。
其次,宪法通过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使公民因创造成果 而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从而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提供了宪 法基础。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三、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直接渊源是民法。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我国民事立法有必要提升理论认识,转变财产观念,与时俱进, 处理好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二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以知识的功能为划分标准 (二)创造成果权和商业标志权: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为划 分标准
第二节 知识产权概述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以“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等为存 在方式的知识。 (二)知识的特征 1.不具有实体性; 2.时间上具有永存性; 3.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使用、收益、 处分而产生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二、知识产权法与宪法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 本法律依据是宪法。
首先,通过宪法,推动发展科学事业、促进人才培养、鼓励 创造活动,将公民在各个领域从事创造活动的自由作为公民的基 本权利予以保障。
(一)特许出版权时期:著作权制度的前奏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安妮女王法》 (三)作者权时期:大陆法系国家 (四)国际条约的出现:伯尔尼公约 (五)我国:《大清著作权律》;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 修订正在进行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二、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一)起源:1474 年威尼斯专利法;1624 年英国 《垄断法案》 (二)发展:存废之争;保护水平之争 (三)国际协调:巴黎公约;TRIPs协定 (四)我国: 《资政新篇》 ;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 1984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正在进行
第二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 利的统称。
第二节 知识产权概述
事财产权利、私权 “私权公授”(×) “知识产权是行政许可”( × ) “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趋势”(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概述
(2)特征:知识产权 v. 物权 客体:知识; 排他效力:弱于物权; 利益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 与物权冲突时:让位于物权; 期限:法定; 价值:源于客体的使用价值。
知识产权法学
绪论
目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学的概念与学科发展 第二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本章导语
1. 本章教学目的:解析知识产权法学的概念、对象与方法;知识产权的概念、 性质、特征、分类与客体;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知识 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2. 本章教学要求:结合法学基本原理、民事权利体系的基本构成,体系化地认 识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从客体出发,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以及与其他 民事权利的不同。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学的概念与学科发展
一、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对象、指导思想、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知识产权的理论、制度与实践 (2)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 (3)研究方法:掌握扎实的民法学理论,接受良好的 哲学、经济学、法理学训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