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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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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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0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能够调整交
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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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表一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
投机 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 5% 5%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
投机 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 5% 5%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4
投机 20% 14% 12% 15% 15% 20%
保值 20% 14% 12% 10% 10% 1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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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 2.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 3.5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一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当某期货合约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第九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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