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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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推动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实施,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意见》(渝教基〔2009〕6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及实施的试行意见》(渝教基〔2010〕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通过学分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以及所达到的发展程度。
第三条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认定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应遵循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规范性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条件、程序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公正性要
求学校对学生的学分认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真实性要求学校必须依据原始实证,客观、真实地认定学生学分。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生所在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校长是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委员会成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校依据国家、市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八条学生修习时间达到课程标准要求,模块(专题)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学习过程(课堂表现、作业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综合评价合格方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九条学科类课程学分的认定。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修习课时记录、修习过程反映、模块(专题)考试成绩。
(一)学校必须按照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实际修习时间不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的5/6。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任课教师记录。
(二)任课教师如实记录学生在修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完成作业、参与实践活动以及平时成绩等情况。
(三)模块(专题)学习结束,由区县或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考查)。
第十条研究性学习学分的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课题原则上不少于3个。也可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原则上研究型学习每1个学分不少于18学时。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材料:
(一)开题报告和研究实施方案;
(二)研究过程记录;
(三)课题研究中收集的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
(四)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
(五)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第十一条 ? 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获得2个学分。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社区服务学分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材料:
(一)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计划、总结;
(二)学生社区服务的记录(服务的对象、时间、项目、评价、单位证明等)。
第十二条 ?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2个学分。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材料条件:(一)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计划、过程记录和总结;
(二)学校和相关单位的证明;
(三)实际参与的活动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参加军训成绩合格的学生获得2个学分。
第十三条选修II课程学分的认定。学校应根据本地和学校实际开设供学生自主选修的校本课程(模块),并在学生修习结束后参照学科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专题教育学分认定由区县或学校决定。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修完一个模块并考试(考查)合格、或完成一个研究性课题、参加完一次实践活动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任课(指导)教师综合学生学习时间、过程表现和考试(考查)成绩等情况进行评定,提出学生学分认定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指导)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后,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学分认定结果,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要及时通知本人,并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对学校学分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议,作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必修模块(专题)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模块(专题)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也可以申请改修其他模块。
第二十二条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和社会监督制度,建立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学生的学分认定档案,真实记录学生修习课程(模块)的学时、过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的结果。学生学分认定结果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奖励学生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某一学习领域(学科)特别突出、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习领域(学科)的必修课程可免修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二十七条学生跨年级选修课程(模块),经考试(考查)合格后,可申请学分,并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市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或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市的,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接收学校应当认可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从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接收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相应的学分。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中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