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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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含义简单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

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包含的民、刑中没有的证据 -- 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共8种证据。

•因为大量的行政处罚是当场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要拿着当场处罚的收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现场笔录的特征:①法定的制作主体(行政执法人员)②制作的时间: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③制作的地点是案件发生的现场④制作应当符合程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不签名,执法人员应当注明)2、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

证据主要由被告方提供,被告方提供的必须是其作出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证据,即证据来源于行政机关执法的案卷,现找现查现声明的不算。

3、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即时性或将来性的特点技术性,如三鹿的三聚氰胺的检测、提取、鉴定需要技术。

广泛性,行政管理的领域本来就很广泛。

将来性,现有的证据证明将来的事。

如环境污染,可能在处罚时损害后果尚未发生,而是在将来的某一个点发生。

4、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运用和审查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有被告提供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1、概念: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予以证明的法律行为。

2、特点:①主体:当事人②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举证期限】:✓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或法定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集体讨论的情况有:(1)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地行政处罚决定;(3)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减轻处罚的除外;(4)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超限一般程序处罚的步骤:超限运输违法处理一般程序为:示意停车、例行检查、发现违法、取证、作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视情况作勘验笔录或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责令停驶、指明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告知处理时间和地点、讲明处理处罚依据、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行。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违法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证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证据

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举证责任)原因
----在行政诉讼之前,被告行使了权力, 行使权力时应该有证据。 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后,须将证据提交到法庭上。 ----行政诉讼的原告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证据, 也没有权力、没有能力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是义务, (大多数情况下)原告举证是权利 。
三、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涵义 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举出证据, 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行为合法的当事人, 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将承担败诉后果。
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种观点是:行政诉讼被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后一种观点与我国法律规定有关)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二、证据的种类
1、 书证 物证 用文字内容证明案件 用外部特征证明案件
2、 本证 反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的证据; 证明对方的主张错误的证据。
能单独证明待定事实的证据; 不能单独证明、须和其他证据 共同证明待定事实的证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方式,其特点是当事人因行政行为不当而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而证据的来源问题也备受关注。

下面,本文将论述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

一、证据的种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其中,书证是指印刷品、手写文字、图表、照片、影印本、电子数据等各种文字材料和文书,物证则是指一切有形物品,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证人证言是指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证词,证人证言在证据中居重要地位。

鉴定意见是通过专家鉴定得出的事实情况,勘验笔录则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的勘验记录。

二、证据的收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寻找、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搜集关于案件的书证、物证等证据。

2、委托律师: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搜集证据,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3、司法指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指导申请,要求法院调查证据。

司法指导主要指法院对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4、行政调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调查提供违法证据。

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诉、举报或上访要求的办理依据相关行政行为的事实进行事实审查,并就此形成调查报告。

三、证据的申报与排除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申报与排除也十分重要。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据的申报,将证据实际提交给法院。

证据的申报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对于证据的排除,当事人需要了解证据排除的原则和方法。

证据排除的原则主要有不得证、无期待价值证据、非法证据等,证据排除的方法主要有要求裁定、质证、辩论等。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恰当选择证据排除的方法。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中如何证明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途径,可以在行政机关采取不公平或非法行动时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外部和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和行政裁量行为。

有证据证明,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法律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证明法律事实的方法。

一. 证据的种类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事实的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种类的证据:1.书证书证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公文、合同、证明、信件等。

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因为在行政行为中,往往有书面的记录。

2.物证物证是指一些有形的、直接反映法律事实的物品或典型的物品,如工业品、农产品、图片、视频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陈述的人的陈述。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往往是指在行政行为中直接涉及到的个人或机构。

4.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通常是由专业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它们有较高的权威性,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用的鉴定意见有技术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产业评估鉴定等。

二. 证明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当原告提起诉讼时,他须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举证。

一旦原告证明了与本案有关的一些事实和证据,被告就需要谈论对方提供的证据,并提供相反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证明事实时,证明标准是“确凿性证据”。

这意味着证明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直接的、完整的、客观的、可靠的证据,以证实他所主张的法律事实,从而引导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 如何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在案件中调查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需要发出法院调查取证要求书,通知相关证人和机构协助配合调查。

2. 实地考察当证据与物品相关时,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例如,当涉及建筑工程或公共设施时,法院可能要求在实地考察现场。

3. 征询专家意见在某些技术性问题上,需要征询专家意见。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意见有技术鉴定、人身伤害鉴定、产业评估鉴定等。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提供哪些证据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2、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3、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

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

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5、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4条)。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二)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三)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四)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五)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六)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二、行政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行政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一)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较为广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它包括书面文件、文书、决定、公函等,具有确凿性和规范性。

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一定事实的实物或者物体,如工程图纸、监控录像等。

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询问证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法庭可以对其进行质询。

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对某些技术或者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反映一定事实的视觉或者听觉材料,如录音录像带等。

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其次是证据的提供。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助证义务,法庭也可以组织证据调查。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可以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涉诉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鉴定、询问证人等活动来获取证据。

最后是证据的采信。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真实性原则即证据要真实可信,能够反映一定的事实;公正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过程要公正,不能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获取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手段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在具体判断证据的采信程度时,要考虑证据的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合法性,以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则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来进行证据的采信和判断。

分析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指出异同点并谈谈对三大诉讼特点的理解

分析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指出异同点并谈谈对三大诉讼特点的理解

分析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指出异同点并谈谈对三大诉讼特点的理解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三大主要诉讼类别。

在这三类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下面将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的规定进行分析,并指出它们的异同点。

1.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1)书证:包括书面文件、合同、账簿等;(2)物证:包括物品、标本、场所等;(3)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4)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亲属、附近居民等的证言;(5)鉴定意见:包括技术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6)勘验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勘验笔录等;(7)认证书据:包括公证书、认证书等。

2.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1)口供: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等;(2)书证:包括合同、票据、结案文书等;(3)物证: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5)鉴定意见:包括技术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等;(6)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目击者等的证言;(7)辨认笔录:包括人物辨认、物品辨认等;(8)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视听记录等。

3.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1)书证:包括公文、合同、协议等;(2)物证:包括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3)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等;(4)鉴定意见:包括技术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5)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等的证言;(6)勘验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勘验笔录等;(7)抽样调查报告:包括问卷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报告等;(8)监察机关的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视听记录等。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1. 书证:即以书面形式保存的相关文件、凭证等,如公文、报告、备忘录、合同等。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品,如商品、土地、车辆等。

3. 视听资料:指与案件有关的录像、照片、录音等。

4. 鉴定意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的关于案件相关问题的鉴定结论。

5. 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口供。

6. 证人证言:由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出的口述陈述。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方法1. 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文件等。

2. 申请鉴定:当事人可根据需要申请法定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进行鉴定,以获取专业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3. 聘请证人:当事人可以聘请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证人的证言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4. 要求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要求勘验、检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获取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注意事项1. 保全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销毁、篡改或遗失。

2.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3. 证据充分性: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尽可能充分,确保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其主张。

4. 证据提供时限: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时限一般为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

逾期提供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拒绝采纳。

5. 证据质证与辩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必要的辩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规则。

1.书证书证是指书写、印刷或者制作的文件、证件等物品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提供书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物证物证是指具体物品、实物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是涉案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在提供物证作为证据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予以陈述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事实的证明。

应当注意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尽可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有效地记录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1.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合规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申请采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保存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存应当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提供的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被篡改。

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妥善保存证据。

3.呈现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呈现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证人出庭作证、视听资料播放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提供证据,也可以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呈现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都包括哪些?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都包括哪些?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案件证据种类都包括哪些?导读:行政案件证据种类都包括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称述等,此外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也是法定证据的类型。

根据规定,这些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行政案件证据种类都包括哪些?1、行政案件证据种类都包括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称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二审审理期限是多久?1、行政二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二审案件的一般处理规则《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想要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公民、单位,除了需要书写行政诉讼书之外,还需要收集与行政纠纷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在起诉时与行政诉讼申请书一起提交给法院,对于仅提交诉讼申请书,却没有提交相关行政纠纷确实存在的情形,提出的诉讼申请极有可能会被驳回。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行政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

行政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

行政证据主要有哪些种类《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一般来讲,能够作为定案证据的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性: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

除此之外,当然还要知道行政诉讼的证据具体包括哪些。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第三单元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总述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书证和物证1.书证(1)书证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和通知书等。

(2)提供书证的基本要求①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1)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

(2)提供物证的基本要求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②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③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2)提供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②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利益保护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支撑诉讼双方主张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及其重要性。

一、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包括公文、合同、函件、账册、印刷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常常被使用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协议的订立与变更等。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通过物体本身体现出来的证据,包括文件、物品、录音带、照片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或发生的具体事实,如行政机关所发放的证件、行为现场的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第三人通过口述出具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口述证言,弥补其他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的情况。

4. 鉴定意见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由专家或相关机构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报告。

这些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行政诉讼提供专业证据。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案件中的勘验、检查、调查等行为所形成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关键因素。

下面列举了几个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1. 证明事实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各个事实,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存在等。

只有通过证据的确凿性,法院才能对事实进行准确评判。

2. 证明行为合法性证据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行使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等。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性基础,法院很可能判决其违法并要求作出更正。

3. 证明行为合理性证据还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证据可以为法院提供判断依据,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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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律师路永强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
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

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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