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查阅利用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学校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将持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保证,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应该遵照本办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使档案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各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各单位的管理制度;纳入各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各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其工作职责是:(一)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全校档案管理工作,决定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三)审定学校档案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学校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表彰奖励先进,处理档案工作中违纪、违法、处分等事项;(五)指导学校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网络队伍的建设与提高;(六)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与困难。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3、关于毕业生其它材料的归档 除以上移交毕业生材料范围以外的需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例如优 秀毕业生、处分决定等,由负责部门转交学生工作处归档。
4、 学生工作处处在接受毕业生档案材料后,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和查询
1、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派遣信息将毕业生档案转 递到相关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结业生:结业生档案在正常毕业期三个月内暂存学校,三个月后, 招生就业处统一提供结业学生档案去向信息(派遣地址或生源地档案接 收部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转递;对三个月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我校 学籍(取得我校学籍后的6年内)的结业生,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 递;在学籍保留期满时仍未获得毕业证的,由学工处统一向结业生生源 地转递档案。
附件一:《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查阅申请表》 附件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 附件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毕业生档案去向表》
附:档案工作流程图
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处进行档案分类投递 招就处提供“毕业生档案去向表”,交学生工作处 各二级学院及组织人事处等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材料到学生工作处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历史记录,也是学生德、 智、体等表现的真实反映,为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 范化,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档案。包括已 退学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有保护学生档案的义务。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 > 匚、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快捷和高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和《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我校学生档案的核查、整理、保存和转递。
第二条新生档案的核查新生入学后,学校需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核查。
主要核查新生本人与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身份证等信息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报学生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新生档案的扫描新生入学后,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入学全部档案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具体要求如下:1.为最大限度保留档案原件信息,便于多种方式的利用,需全部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2.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3.档案扫描材料的保存格式为PDF;4.档案扫描材料的命名格式为:“年级+班级+姓名”,如:“2022级护理8班张三”;5,数字图像不完整、无法清晰识别或图像失真度较大时,应重新扫描,杜绝出现模糊、漏扫、重扫、多扫等情况。
第四条在校期间档案材料的扫描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档案材料实施学校、学生处双套制存档,电子纸质双重备份。
辅导员(班主任)需及时补充本班学生的新生体检表、实习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党团材料、奖惩材料、学籍表、报到证等档案材料的纸质材料和扫描文件。
第五条学生档案内容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材料;2.入学登记表;3.体检表;4.学籍表;5.毕业生实习鉴定表;6.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7.在校期间受各类表彰、奖励的材料;8.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决定和解除文件;9.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白联单);10.党团组织材料等。
第六条归档材料的要求1.归档材料要求准确、清楚,并注明材料形成的时间;2,属于组织鉴定、政治问题结论或处分的材料,必须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3.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用复印件存档;4.归档材料形成之后,应立即整理归档;5.凡属已归档待寄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剔除、删减、修改;6.档案材料不齐,需补齐后方能封装、邮寄。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学生档案是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记录,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真正落实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方面的管理;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准确无误的整理保管每一名学生的档案材料内容,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原则学生档案管理实行全校学生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学生档案归档范围1、学生高考资料2、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检表3、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4、入团志愿书5、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及考核、培养、调查材料6、学生奖惩材料7、学生学籍异动材料8、成绩总表9、学生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表10、其它三、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1、负责对各学院、部门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进行指导、督促,在每年十二月对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检查、考核。
2、积极提供利用并办理档案的查阅。
3、保管好学生档案,遵守保密制度,保证学生档案的安全。
4、做好学生档案的进出、交接和转递工作。
5、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四、部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职责1、各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收集和整理相关学生档案材料。
2、学生档案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各学院收集保管,并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整理。
五、学生档案的查阅1、查阅人需持有关证件在阅览室查阅,不允许将档案带出阅览室。
2、查档人不允许在档案上圈划、涂抹、篡改、批注,不得抽出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3、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4、查阅学生档案一般限对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各学院。
六、学生档案的交接与转递1、每年各类招生结束后,有关部门(招生办或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档案移交。
移交过程中,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工作、成长的真实记录,在其一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我校学生档案的完整、规范,提高学生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完整、准确、规范。
各有关单位对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严格程序。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与管理第三条归档材料范围:学生高考招生档案(可包括高中材料)、党、团组织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成绩记载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价表、毕业生体检材料、奖惩材料等。
第四条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材料归档。
新生入学时,自带的档案直接交所在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外省(市、自治区)新生转至校招生办公室的档案,在新生入学后,由招生办公室统一与学院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涉及各类学籍异动情况的学生档案,所在学院及相关学院间要做好整理、交接或转寄工作,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六条每年6月底,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档案袋,对本院应届毕业生档案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归档,在档案袋封面填写档案材料明细,做到帐物相符,避免发生错漏现象。
第三章毕业生档案的交接与管理第七条每年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各学院填写《××届毕业生档案转交登记表》(下简称《登记表》,加盖学院公章有效)的相关内容并按其排序整理档案,特殊情况需加以说明。
学院将整理好的毕业生档案统一送交就业指导中心,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生档案交接请况表》,双方交接人逐一核对档案,对帐物不符及材料缺失情况加注说明,交接人签字。
《登记表》和《档案交接情况表》造册存档备查。
第八条考取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需在毕业前调档的,持录取院校调档函到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并登记,送交所在学院,学院将其档案及调档函交由就业指导中心寄转。
武汉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学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学生成长过程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建)档、保管、利用、转递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学校归口管理、院系(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制度。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负责落实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管理规范,检查和指导全校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学院(培养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对在校学生档案进行审查、整理、补充、完善、移交和相关日常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组织部、团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设立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遵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为适应国家人事工作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不断充实完善。
毕业时学生档案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原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包括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录取为直接攻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或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等材料。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XXXX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反映和衡量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志,是学校工作的历史见证,是全校师生员工劳动智慧的结晶,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档案馆及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档案馆。
第七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管理职能部门,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
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工作规划和档案工作年度计划;(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三)负责征集、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对学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档案借查阅制度
档案借查阅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室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查阅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借阅流程,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及内容完整。
第二条本校人员若想借、查阅档案,在经过档案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档案室,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自己动手查阅。
须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配合档案人员填写相应记录,方可借出档案,并应按期归还。
第三条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资料应经过本校领导批准,说明借阅目的与期限,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整归还。
查阅资料不得离开档案室。
第四条凡借阅档案者,要爱护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不得私自带走文件或在文件材料上加注、勾画、涂改、折叠等。
如发现上述情况,要按破坏情况酌情追究责任。
第五条有重大价值档案及机密、绝密档案,须经学校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批准方能借阅,借阅者不得擅自摘录、拍照、复制等;如有需要,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学[2006]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学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从参加高考、录取入学到毕业,以及参加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工作,负责对全校学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统一印制学生档案袋和学生档案管理所需的文书;各学院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档案的保存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招生、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管理、组织、团委、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收集范围第五条为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内容。
毕业时学生档案中应有以下材料: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原有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录取为直接攻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或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报考博士学位和单独考试的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家推荐表等材料;2.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3.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4.鉴定材料:各学习阶段学年鉴定表、军训鉴定表等材料;5.实习材料: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材料;6.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7.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8.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研究生)、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评审证明材料;9.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警告以上处分材料);10.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的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11.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复查体检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体检表等材料;12.出国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13.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等材料;1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学生管理】大学学生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学生管理】大学学生档案暂行管理办法大学学生档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方面的管理,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同时便以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由学务部统一管理,严密保管。
第三条学务部负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校本科学生和专转本学生档案,各院及有关部门协助学务部做好材料收集工作,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以学工负责人为领导的学生档案管理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院各年级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各院各年级学生档案负责人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转递、清查、汇总、整理以及装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第五条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对所收集的材料,一定要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第六条为了做好新生档案接收工作,有序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现制定新生档案接收制度如下:(一)接收档案前,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年级学生档案的老师应注意所收档案是否密封完好,凡是已被拆封或没有专门盖章的档案一律拒绝接收,负责老师妥善保管所收档案,不得私自拆封;(二)接收档案时,负责老师应做好登记,并按要求向学生开具档案接收凭条册,留存档案接收存根,以备查询,由于档案接收存根丢失无法查询的,由本院本年级学生档案管理负责人承担;(三)接收档案后,负责老师需在档案袋的左上角用铅笔写明学号,按班级、学号进行排序整理,并于指定日期以前将整理好的学生高中档案交回学务部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交接时以班级为单位,具体格式见《大学新生档案交接详单》,在已交档案的学生在“档案交付情况”栏内打√,未交档案在“备注”栏内写明原因,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完成交接工作。
档案查阅利用管理制度
档案查阅利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护档案安全,加强档案查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查询、检索、复制和利用等方面。
三、档案查询与检索1. 查阅范围:查询和检索的档案应当是公开、非机密的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
2. 查询方法:查询和检索档案可以通过电子系统或纸质文件进行,查询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接受档案管理员的指导和协助。
3. 查询时限:对一般查询档案的查阅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紧急查询档案应当及时处理,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查询费用:查询档案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费用。
四、档案复制和利用1. 复制范围:档案复制应当根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涉密程度,严格控制复制权限,禁止将绝密档案外传。
2. 复制形式:可采用影印、扫描、拍照等方式进行复制,但应当保证复制质量和文件完整性。
3. 利用标准:利用档案信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档案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5. 利用授权:进行档案利用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授权和审核,确保利用行为合法合规。
六、档案安全保护1. 存储措施: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存储,严禁私自挪用、销毁或篡改档案。
2. 安全备份:对于重要的档案信息,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备份和存档,防止数据丢失或遗漏。
3. 安全加密:档案信息应当进行安全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4. 交接制度:档案的交接和移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七、责任制定和监督1. 档案管理员承担对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利用效率。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3. 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项1. 本制度由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或机构起草、制定和修改,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施行。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档案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根据《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生产、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逐步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逐步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学院、部(处)、室的档案工作与学校教学等其他工作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时同步。
第二章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校档案馆对学校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和集中统一管理,校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又是学校档案的业务机构。
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校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二)负责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协调全校档案工作,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四)负责本校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并进行科学管理,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五)负责档案的编研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六)负责校史馆的管理,为学校开展校史、校情教育服务。
(七)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负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奖惩。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心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大学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大学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在大学教育中,档案是一种重要的资料和工具。
档案资料丰富,内容广泛,包括学生档案、教师档案、科研档案等各类档案。
它们是大学教育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大学档案利用中,查阅、借阅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查阅档案对于大学档案的查阅,首先需要遵守一个基本原则,即保密原则。
此外,档案管理员也会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措施,以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
对于学生、教师、研究人员而言,查阅档案通常是作为一种获取信息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了解历史、发展过程及相关事项。
在查阅档案时,也需要遵守一些具体规定,例如:1.入馆验身:在进入档案馆之前,需要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验身,以确保身份无误。
2.注册档案:查阅档案时需要先向档案馆管理员申请,填写相应申请表格,然后管理员会根据申请人的需求,为其分配合适的档案材料进行查阅。
3.档案查阅:档案查阅需要在指定的场所查阅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或复印档案的内容。
4.严格遵守保密:在查阅档案时,需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档案中的内容在公开场合透露出去,以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
总的来说,查阅档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原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也需要在档案管理员的帮助下,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借阅档案在大学教育中,借阅档案是一种重要的资料和工具,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捷的档案信息获取方式。
在借阅档案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原则,例如:1.注册借阅:借阅档案时,需要向档案馆管理员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借阅程序。
2.借阅限制:在借阅档案时,需要遵守借阅规定,例如:借阅期限、借阅数量及借阅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3.严禁外借:借阅档案后,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外借或复印档案内容,以保护档案的安全。
4.保管档案:借阅档案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档案带出大学校园,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总的来说,借阅档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原则,以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也需要在档案管理员的支持下,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同济大学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校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学校的重要历史记录和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人物档案是指曾在我校学习、工作过的党政领导及著名专家学者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对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遵循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档案馆职责)学校档案馆负责本校人物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制定人物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人物档案的建档范围和对象;(三)负责对人物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开展或参与对有关人物的专题研究;(五)组织人物档案的展览。
第二章人物档案的建立第五条(建档对象)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为曾在同济大学(包括学校前身及并入院校)学习、工作过的党政领导及著名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包括已故的)。
具体范围如下:(一)历任校长、党委书记;(二)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学科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三)国内外著名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企事业界名流;(四)省部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科技精英”、“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的中青年专家学者;(五)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六)在全国和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成绩卓著的校友。
第六条(建档程序)人物档案的建立程序为:档案馆拟定征集对象,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向征集对象或家属发放“人物档案征集对象基本信息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或家属填写“人物档案征集对象基本信息表”,由各单位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由兼职档案员收齐后交学校档案馆,档案馆根据“信息表”所填内容,进行归档业务指导,由本人或家属会同所在部门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整理有关材料,适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归档。
学校档案查阅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查阅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查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档案的查阅管理,保护学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档案查阅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包括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等。
第三条学校档案指学校办理教育事务、科研和管理工作等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图书资料、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学校档案的查阅范围包括文件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科研档案等。
第五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或泄露学校档案。
第七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变更、迁移、销毁、损毁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学校档案查阅时应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档案的鉴定和保密第九条学校档案查阅需要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对无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员可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在查阅档案时应检查查阅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档案查阅需要申请,查阅人员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档案查阅需要提前预约,查阅人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申请情况,及时安排时间、地点,告知查阅人员查阅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档案查阅应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查阅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学校档案查阅时,查阅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坏、涂改、携带走私、借用等。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查阅人员查阅前对档案进行鉴定、清点,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学校档案查阅应依法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复制或交流相关档案信息。
第三章档案的迁移和销毁第十八条学校档案迁移和销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档案迁移需由档案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档案迁移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计划,保证档案的有序迁移,同时记录迁移的档案数量、种类、接收方等,并做好迁移档案的交接工作。
兰州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办法
兰州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办法一、本校师生员工可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在说明利用目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查阅、摘抄、复制非涉密及限制使用的档案。
二、凡涉及到本校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财会、审计、基建等限制使用档案的查阅时,必须由归档部门工作人员持有由部门领导签字的《兰州大学查阅(借阅)档案申请表》及本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
三、本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查阅利用涉密档案时,可根据《兰州大学档案安全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利用科研课题档案,本课题研究人员凭工作证或身份证直接查阅;非本课题组人员查阅时须经该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方可查阅;查阅获奖科研项目奖状及证书,须提交《兰州大学查阅(借阅)档案申请表》,出具本人有效证件。
五、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有关学籍的档案证明依据《兰州大学办理学籍档案注意事项》办理。
六、境外人员利用馆藏档案,需持相应外事部门的介绍信,并经馆长批准。
七、向档案部门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档案部门对捐赠、寄存档案的利用,须经馆长批准并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八、档案原则上不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填写《兰州大学查阅(借阅)档案申请表》。
借出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
九、利用者在阅览档案时应注意爱护档案材料,不得勾画、涂改、增删、抽页、剪裁或污损,对损坏档案者,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兰州大学档案安全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利用者用毕档案后,应按要求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
十、本馆负责档案的复制(复印、扫描、翻拍),并按规定收取复印费(收费标准参考校财[2017]7号)。
对较珍贵的档案和纸质材料较差的档案,不得复印、借出,只可手抄或扫描。
十一、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在不能确认查询人身份的情况下,不接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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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查阅利用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校师生员工查阅开放档案或本人承办工作形成的档案,须持有效证件(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填写《**大学档案利用登记表》。
如需复制须委托档案馆人员办理。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利用我校开放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经馆领导批准或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填写《**大学档案利用登记表》。
三、港澳人员、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查阅利用开放档案,须经主管部门介绍,档案馆长批准。
四、外国人利用开放档案,须经学校外事侨务处介绍,档案馆长批准。
五、电话查询档案只限咨询一般公开档案,由档案馆代为查找并回电查询者,同时进行登记。
查询者要求将查档结果寄往查询单位,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汇来服务费。
六、凡委托人代查有关个人材料(学籍、成绩和招生录取名册等)须提供委托书、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如属查阅一般材料,手续齐全的,可提供查阅利用。
七、查阅利用我校非公开或保密档案,按照《**大学档案馆保密制度》办理。
八、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特殊需要借出,本校人员凭所在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填写《**大学档案借出审批单》,经档案馆长或主管校长批准,缴纳档案借出保证金100元(借出档案按期归还,经验收无损坏者全数退还)。
每次借出档案不超过5卷(件),借期不超过一周,如需延长借用时间,应另办理续借手续。
借出档案不得转借、丢失,违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随意增删、涂改、抽页、调换、撕毁,不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如发现上述情况,按《档案法》有关条款处理。
十、对纸质已经发脆或珍贵的档案,不予外借,并严格控制复印次数。
十一、对查阅利用完毕和外借归还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查验无问题后,注销其查阅或借用登记,放回原处保管。
十二、本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不予收费,复制档案收取成本费。
校外单位与个人、校内师生员工为个人需要利用馆藏档案的,按《**大学档案利用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违反上述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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