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追诉时效的终点
对追诉时效的理解和认识
对追诉时效的理解和认识
追诉时效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原告就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被告的责任。
追诉时效的设立旨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也保护被告不至于长期承受潜在的法律责任。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追诉时效的规定会有所不同,包括适用范围、计算起点、中断和延长等方面。
一般来说,追诉时效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各个领域。
在民事诉讼中,追诉时效通常适用于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时效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追诉时效适用于行政行为等。
追诉时效的设立有利有弊。
一方面,它可以促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减少长时间后追溯事件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一些受害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而错过起诉时机,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因此,对于追诉时效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稳定性的作用。
总之,追诉时效是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和认识追诉时效,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充分考虑其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公诉案件追诉期限终点研究
公诉案件追诉期限终点研究郑洪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辽宁沈阳100854)摘要:追诉时效是刑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起点,而没有规定追诉期限的终点,由此造成理论上的困惑并形成诸多学说。
我国追诉时效是以公诉案件为基础构建的,追诉期限实质是公诉案件的追诉期限。
“起诉时说”符合“追诉”的刑法含义和刑事立法价值,追诉期限终点应提倡“起诉时说”。
“起诉时说”认为提起公诉之日是公诉案件追诉期限的终点,这是依据1997年《刑法》第87条得出的结论。
实际上,《刑法》第87条是关于公诉案件追诉期限的一般规定,而第88条是关于公诉案件追诉期限的例外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对第87条和第88条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解释。
“起诉时说”更好地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兼顾。
此外“起诉时说”还能比较好地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难题:“因事立案”的情况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追诉期限可以起到侦查期限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追诉;追诉期限;公诉案件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21)03-0096-07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科技迅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也获得长足进步,多起沉寂二十多年的“命案”宣告侦破。
然而,尽管行为人已经确定,但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仍然是棘手问题——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是否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所涉及的就是追诉时效问题,更准确地说就是追诉期限终点问题。
一、追诉期限终点学说及评析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①在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情况下,追诉期限终点容易理解。
一旦司法机关介入,追诉期限终点如何确定,则非常重要。
这是因为,在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追诉期限终点一经确定,追诉期限就不再进行计算,从而使犯罪人陷于无限期被追诉的不利境地。
②目前,理论界对追诉期限终点争议较大,形成了“强制时说”“立案时说”“起诉时说”“审判时说”“结果时说”等学说。
浅析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解与把握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起
眷青海检察QingHai'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基本案情】1992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家庭 纠纷,纠集亲友到邻村马某甲家中讨要说法。
在马某 甲家中,黄某某等人与马某甲及其家人互扔石头、砖 块,期间黄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发现马某甲的母亲马某 乙,遂将其推搡倒地并离开。
倒地后的马某乙被家人 抬回房屋休息,数小时后马某乙死亡。
案发后,侦查机 关于1993年4月13日以黄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 罪立案侦查,同日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1993年5月7 日经复议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 捕,后黄某某等人释放并在家务农工作至今,案件未 继续侦查。
2019年,马某甲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2019年12月4日该案再次启动侦查程序并移送审 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自1993年5月7日未 批捕后该案一直处于未侦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黄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在家务农,不存在逃避侦查 的情形。
【争议焦点】如何把握和理解案件追诉时效【处理结果】追诉期是启动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 事责任的第一关,对必须追诉的才报经核准。
规定追 诉期的意义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集中力量打击 现行犯罪,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在追诉 期内表现良好,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 从中吸取教训,改恶从善,已无再进行惩罚的必要。
本 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涉案嫌疑人未逃避侦查,案件处于挂案未侦办状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规 定,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实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妥善平衡处理 打击犯罪与稳定社会秩序、肯定自我改造。
近年来,随 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陈年旧案得以侦破,一些隐藏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案件中多涉及对追诉*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
论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论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免费硕士博士论文论文天下摘要:诉讼时效完成后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此,文章从诉讼时效的效力状态、范围、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以及诉讼时效完成后的给付、时效利益的抛弃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时,即可发生权利变动的一种法律事实,其性质为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民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是否定旧的权利义务关系,肯定建立起来的新秩序,另一方面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便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和促进社会经济流转的正常进行。
诉讼时效制度能否实现上述目标,除诉讼时效的客体、期间、中断、中止等相关规则的密切配合外,诉讼时效完成后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则是其关键。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缺乏明文规定,笔者主要参考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时效完成后的效力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为诉讼时效之完成。
诉讼时效完成后产生何种效力状态,大陆法系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1、实体权消灭主义。
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是采纳了德国学者温德夏特(Windscheid)的主张。
属于此种类型立法的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该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诉权消灭主义。
此种立法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诉权归于消灭,这是采纳了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的主张。
属于此种主义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苏俄1922年民法典及匈牙利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
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4条规定:起诉权,逾法律规定之期间而消灭。
匈牙利民法典第325条规定:时效完成后的请求权,不能在法院强制执行。
3、抗辩权发生主义。
此种立法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该履行应为有效,这是采纳了德国学者欧特曼(Oertmann)的主张。
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
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都会有⼀定的追诉期限,必须要在追诉期限⾥进⾏起诉,过了这个追诉期还没有起诉的话,犯罪分⼦就有可能逍遥法外,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处罚了。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的知识。
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追诉期限的起算⽅法有以下⼏种:1、⼀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起计算,即从犯罪⾏为完成或停⽌之⽇起计算。
2、犯罪⾏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就是说,犯罪分⼦连续实施同⼀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在⼀定时期,以⼀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的犯罪⾏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个犯罪⾏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3、犯罪⾏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实施的同⼀犯罪⾏为在⼀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4、在追诉期限内⼜犯罪的,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为完成或停⽌之⽇起计算。
这⾥对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没有限定,⽆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追诉期限就中断,⽽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追诉时效有以下四种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所犯罪⾏规定的刑罚,最⾼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
这⾥规定的“法定最⾼刑”,既不是应当对罪犯判决的具体刑期,⽽是根据犯罪分⼦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与其所犯罪⾏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刑;也不是法律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最⾼刑,⽽是某种犯罪中与犯罪⾏为基本相适应的某⼀档刑罚的最⾼刑。
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这⾥对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应当判处⽆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对犯罪分⼦不追究不⾜以平民愤,所以规定经最⾼⼈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
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进行,超过时效期限后将被视为不再追究。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主要分为两部分,即普通案件和特殊案件。
对于普通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具体如下:
1. 一般犯罪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是:
- 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5年,如为死刑、无期徒刑犯罪行为,时效期限是无;或者
- 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20年,如为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如间谍、恐怖主义、贩毒等。
2.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追诉时效期限不是一般的案件,而是“成年年龄之日起满23年”。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达到成年年龄后的23年内,犯下的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追究。
对于特殊案件,刑法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具体如下:
1. 发生了严重的战争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者恶劣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 对于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内,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追诉时效的计算是从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
这是为了确保犯罪行为发生后,及时发现,迅速追究责任。
此外,刑法追诉时效规定并不适用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一旦犯罪行为已经立案并提起公诉,即使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也不会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停止追究。
总结起来,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主要包括普通案件和特殊案件。
普通案件根据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特殊案件中的严重犯罪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则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刑法追诉时效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确保及时追究犯罪责任。
追诉期限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追诉期限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马洪亮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为例作者:平舆法院张晓辉麻小启发布时间:2008-11-27 10:23:08--------------------------------------------------------------------------------[要点提示]在追诉期限内立案但两年后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如何认定时效问题。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6)平刑初字第60号(2006年9月22日)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刑终字第3号(2007年1月29日)重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60号[案情]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亮,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干部,1990年9月至1999年6月任河南省平舆县县电业公司副经理(电业局副局长)。
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洪亮犯玩忽职守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平舆县电业局根据平舆县委要求创办局办企业的要求,平舆县经贸委主动找到平舆县电业局,询问该局是否愿意创办纸塑制品厂,并就纸塑制品项目的优点向电业局做了推荐。
电业局经班子研究同意创办纸塑制品厂,并向当时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和主管部门县经贸委做了汇报,得到同意后,平舆县电业局邀请合作方厦门市华鑫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宇公司)有关人员来平舆县考察合作办厂事宜,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和经贸委主任等领导接待了他们。
之后电业局班子决定让时任党组书记的李双喜(另案处理)和马洪亮副经理去厦门考察,1996年10月份,李双喜和马洪亮、张秋生一同去厦门考察。
李双喜和马洪亮一行在没有考察华鑫宇公司有关资信等背景和没有见到生产设备的情况下,10月12日李双喜以河南省平舆县电业管理公司的名义与自称是菲律宾国中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商的华鑫宇公司签订了在平舆县合资兴建中国平鑫纸纤维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合同。
刑法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
▲一、刑法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
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一般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相关机关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诉讼的追诉期,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在以下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追诉时效终止日期的认定
追诉时效终止日期的认定作者:阮能文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追诉时效中的“追诉”内涵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
将刑事立案之日而不是审判之日、提起公诉之日认定为追诉时效的终止日期,既符合追诉时效本质的规定,也与体系解释结论相吻合,更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恣意,是一种合法且符合实践需要的解释立场。
关键词:追诉时效时效计算刑事立案[基本案情]2005年2月10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王某某伙同张某某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窃财物,在盗得人民币现金3000元后,在三人正搬动电视机时,吴某某被惊醒,吴某某大喊“抓小偷”,三人见状逃离现场。
某县公安局于2005年2月12日对吴某家财物被盗一案立案侦查。
2008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某、张某某抓获。
在杨某某、张某某交代有王某某参与作案后,公安机关于2008年9月20日对王某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2010年1月9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13日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3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查,王某某作案后一直在家务农,并无逃避侦查的行为。
一、司法实务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王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王某某等人盗窃的事实,其法定刑最高刑为3年。
同时,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因此,对王某某的追诉时效为5年,即从其成立犯罪之日的2005年2月10日起算,往后推算5年至2010年2月10日止。
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的时间为2010年2月13日,已经超过了追诉的最后期限,故应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其理由在于:王某某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其行为成立犯罪之日起计算,对其追诉的最后期限为2010年2月10日。
追诉时效截止时间计算公式
追诉时效截止时间计算公式在司法领域,追诉时效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或者民事纠纷,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限。
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原告就无法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律师、法官和当事人来说,了解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追诉时效截止时间的计算公式,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计算追诉时效截止时间时,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追诉时效的计算是以犯罪行为或者民事纠纷发生的时间为起点,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来确定截止时间。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追诉时效截止时间的计算公式。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追诉时效的计算通常是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以中国刑法为例,一般来说,轻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3年,普通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较重罪行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因此,我们可以使用以下的公式来计算追诉时效截止时间:追诉时效截止时间 = 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 + 追诉时效期限。
例如,如果某一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而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那么追诉时效截止时间就是2015年1月1日。
对于民事纠纷来说,追诉时效的计算通常是以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为起点。
以中国民法为例,一般来说,一般民事权利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年,特别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3年。
因此,我们可以使用以下的公式来计算追诉时效截止时间:追诉时效截止时间 = 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 + 追诉时效期限。
例如,如果某一民事权利在2010年1月1日受到侵害,而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年,那么追诉时效截止时间就是2012年1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追诉时效的计算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影响。
例如,在中国法律中,对于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果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追诉时效期限可以延长。
因此,在具体计算追诉时效截止时间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刑法的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追诉时效到期可以免除刑罚吗
刑法的追诉时效怎么计算追诉时效到期可以免除刑罚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依法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对于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的案件,原则上就不能再进行追诉了。
那一般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怎么计算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法的追诉时效怎么计算一般犯罪的计算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
“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
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
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到期可以免除刑罚吗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追诉时效终点的学术梳理与时点选择
第34卷第2期2019年4月研究生法学Graduate Law Review.CUPL Vol.34No.ⅡApr.2019追诉时效终点的学术梳理与时点选择杨建民*[摘要]追诉时效终点问题是刑法规范的遗留问题,对此存在诸多学说的纷争。
“强制时说”虽然已成历史,但仍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可以为如今的争议提供参考价值。
“立案时说”作为通说处于被批判的尴尬境地,争议集中在了概念解释、部门法衔接、刑法规范本体解释三个层面。
然而,批判却未能针对性地批驳“立案时说”多元化的解释路径。
关注批判过程本身,争议无果的原因正在于争议基础认识的缺失。
如果审视批判者的认识,其内部亦非意见一致,只不过因将“立案时说”视为共同之敌而形成合纵之势。
但其忽视了内部的竞争关系,导致论证时常常忽视比较批判者内部的其他意见,即便偶有关注者也未正视争议的基础为何,以至于自身学说的论证未尽完善。
因此,在“提起诉讼时说”“法院受理时说”“一审判决时说”“判决生效时说”的纷争中,基于对争议基础的认识,追诉时效终点的选择可分为两个层面。
在第一层面上,立足于公诉与自诉案件追诉时效的同一而放弃选择“提起诉讼时说”“法院受理时说”。
在第二层面上,基于司法绩效考核的运行机制,以及犯罪惩罚与保障人权的并重理念贯彻,相较于“判决生效时说”,“一审判决时说”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关键词]追诉时效终点反对解释部门法衔接绩效考核刑法理念一、引言:问题、概念与学术史的把握在部门法领域,追诉时效制度应当归于何处,纯粹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
既有如日本将其置于刑事诉讼法的先例,〔1〕也有俄罗斯于刑法中加以规定的抉择。
〔2〕中国在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置问题上倒向了后者,却不尽相同:俄罗斯刑法同时设定了追诉时效的起点与终点,而中国刑法却不知出于何种缘由,仅仅只是明确起点的存在。
因此,对于追诉时效终点的争议成为中国刑法的独特问题。
应当明确的是关于本文所使用的概念问题,即追诉时效终点谓何。
什么是刑法追诉时效?
什么是刑法追诉时效?⼀、时效的概念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这些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
⼀个⼈犯罪后,经过⼀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刑的意义。
实⾏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刑罚的⽬的,⼜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为了防⽌少数犯罪分⼦利⽤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不得再对犯罪⼈进⾏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
⾏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执⾏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刑时效期内,刑罚执⾏机关才有权对犯罪⼈执⾏所判处的刑罚。
⾏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超过⾏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执⾏所判处的刑罚。
⾏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权消灭的⼀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刑进⾏计算追诉时效期限:(1)在只规定⼀个量刑幅度的条⽂中,应依照该条⽂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
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作者:潘雪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3期摘要: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时点应为“立案之日”,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原因导致诉讼活动中断时,追诉期限恢复计算。
立案时追诉期限停止计算与刑法第88条第1款之间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是追诉活动中断后追诉期限继续计算的例外规定,二者不存在冲突。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期限停止追诉活动中断恢复计算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只有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法定追诉期限、追诉期限延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追诉期限的计算起点以及追诉期限的中断,但没有明确追诉期限何时停止计算。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针对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性文件,导致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
本文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问题进行解读,尝试总结出相关适用规则,以期为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一、明确追诉期限停止计算适用规则的实践价值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对应着不同的追诉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追诉时效其实就是对追诉活动规定的一段时间期限,刑法第89条规定了这段期限的计算起点,在逻辑上就应该存在这段期限的计算终点,否则客观上就难以确定追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有观点认为,刑法没有明确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时点并不会导致法律空白,因为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无法及时追诉通常是由于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而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此情形下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限延长),因此实践中一般不用考虑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时点问题。
评价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重点不是该制度在一般情形下能正常实施,而在于能否在复杂特殊情形下也得到有效适用。
论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相关资料
论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相关资料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3、法定最高刑为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依然能够追诉。
追诉时效法定情况中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可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时效的概念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中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追诉期限如何计算
追诉期限如何计算(⼀)、追诉时效起点问题1.关于“犯罪之⽇”的理解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
犯罪之⽇应指犯罪成⽴之⽇,即⾏为符合犯罪构成之⽇。
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认定犯罪成⽴的标准也就不同。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为之⽇就是犯罪成⽴之⽇;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之⽇才是犯罪成⽴之⽇。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中最终的⾏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的追诉期限。
2、关于“犯罪终了之⽇”的理解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追诉时效终点问题此问题即“不再追诉”的期限到何时⽌?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计算到审判之⽇为⽌。
因为任何犯罪事实不经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不得被判有罪。
“追诉”不只是起诉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给予⾮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这都是经过审判才能确定的。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1、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问题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原则,故刑法制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
在追诉期限内⼜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之⽇起重新计算。
⾏为⼈在前罪的追诉期间⼜犯新罪,表明其并⽆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出的⼈⾝危险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的出发,因⽽对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论追诉时效的终点
论追诉时效的终点所谓追诉时效制度,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诉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期限以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其中第八十七条是根据不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将不同犯罪的追诉期限划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的四档;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理论界一般将之称之为追诉时效的延长;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及中断制度。
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
此处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日。
具体来说,结果犯的成立之日为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行为犯的成立之日为实施行为之日。
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产生认识差异的关键在于对“追诉”的含义的认定。
有人认为追诉的含义是“追查、提起诉讼,只要行为人所犯之罪经过的时间到案件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尚未过追诉期限,对其就可以追诉”。
①也有人认为追诉“不只是起诉的含义,而是包括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
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
换言之,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
②根据第一种观点,只要案件开始进入刑事程序,即公诉案件从立案开始,自诉案件从自诉人提起自诉开始,追诉权视为已行使,其后的程序中便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实务界也是这种观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82〕高检经函字第5号,1982年8月19日印发)中提到“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1981年11月印发)中也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是根据判刑来决定的吗
追诉时效是根据判刑来决定的吗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当中,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规定⼈们在社会⽣活当中的⾏为规范,⽽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只是导⼈向善,也有惩恶扬善的作⽤,所以对于刑法所规定的⽅⽅⾯⾯必须⾜够的严谨,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那么追诉时效是根据判刑来决定的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追诉时效是否根据判刑来决定的吗是依据罪⾏的法定最⾼刑期来确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追诉时效法定情况我国刑法分则条⽂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种不同的情况:在⼀种犯罪有⼏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在⼀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终点如何计算
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终点如何计算一、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终点怎样计算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拘役,是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主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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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诉时效的终点
所谓追诉时效制度,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诉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期限以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其中第八十七条是根据不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将不同犯罪的追诉期限划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的四档;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理论界一般将之称之为追诉时效的延长;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及中断制度。
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
此处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日。
具体来说,结果犯的成立之日为犯罪结果出现之日,行为犯的成立之日为实施行为之日。
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产生认识差异的关键在于对“追诉”的含义的认定。
有人认为追诉的含义是“追查、提起诉讼,只要行为人所犯之罪经过的时间到案件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尚未过追诉期限,对其就可以追诉”。
①也有人认为追诉“不只是起诉的含义,而是包括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
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
到审判之日为止。
换言之,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
②根据第一种观点,只要案件开始进入刑事程序,即公诉案件从立案开始,自诉案件从自诉人提起自诉开始,追诉权视为已行使,其后的程序中便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实务界也是这种观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82〕高检经函字第5号,1982年8月19日印发)中提到“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1981年11月印发)中也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法定追诉期限内,自诉案件从自诉之日,公诉案件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都视为已被追诉,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时间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按第二种观点,整个诉讼过程都处于追诉时效的约束之下。
前述两种观点从不同的侧重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果持第一种观点,则似乎与第八十八第一款规定相冲突。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
时效的限制。
其言下之意,行为人未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也即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受理自诉以后,仍有追诉时效的运行。
如果持第二种观点,则“有放纵犯罪之嫌”,③如在犯罪发现较晚、案件本身复杂需要较长的侦查时间、出现法律或事实的情况而使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况下,从而导致立案时未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在其后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期间追诉时效届满,也可能出现司法工作人员或辩护人故意拖时间而导致追诉时效届满的情况,这显然与追诉时效的基本情况相悖。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有人提出了第三种观点,对追诉作广义的理解,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案件立案正式进行针对犯罪人的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的刑事诉讼程序后,追诉期限就应停止计算。
只要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立案时(限于针对特定犯罪人的特定行为立案)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尽管审判时已超过追诉期限,案件仍然可以追诉。
这样来理解追诉期限的截止,可以将刑事法中的追诉一词统一起来,也与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相互协调:立案之前认为追诉期限延续;立案之时认为追诉开始,停止计算追诉期限,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当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立案之后由于司法机关的原因而使追诉无法进行,仍然继续计算追诉期限。
④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合理地引进了域外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停止制度,协调了刑法八十七条与八十八的关
系,也避免了在司法机关积极行使追诉权的过程中出现时效届满的尴尬情况。
但这种观点也并非不存在问题:首先,既然认为立案之后追诉时效处于停止状态,又怎么会出现因司法机关的原因而使追诉无法进行的情况呢?其结论本身便是矛盾的。
其次,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并不完善,从法条的规定规定中并不能明确地推导出前述结论。
追诉时效停止制度,是指某一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开始计算后,由于法定的事由或者事实上的原因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期限不能开始或者不能继续计算的情况,或者由于法定的事由或者事实上的原因的出现,而导致追诉时效根本不能开始。
⑤狭义上的追诉时效停止制度仅指追诉时效中止,即停止的原因消失后,停止前已经过的期间与停止后再度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追诉时效中止的规定。
广义上的追诉时效停止制度除了中止外,还包括中断和终止(或称延长)。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追诉期限重新计算的制度。
导致追诉时效中断的原因一般有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加重结果的出现、司法机关的具体刑事行动等。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追诉期限内犯新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要解决我国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在立法上完善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应增加关于追诉时效中止的规定,完善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
追诉时效中止
的规定可表述为:因法律规定或不可抗力的出现而使求刑权不能继续行使的,追诉时效中止。
自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追诉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表述为:案件立案侦查、报请逮捕、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时,追诉时效重新计算。
通过立法上的完善,既将追诉时效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又保证了公检法各机关权力的有效行使。
通过立法的修改虽然能比较彻底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但修改立法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现行法律规定做出修改之前,笔者认为关于追诉时效截止时间的第一种见解较为可取。
将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确定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时,既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的认识主张,也契合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追诉时效进行了修改,如德国将谋杀罪规定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将所有罪名的追诉期限都进行了1.5倍至5倍的延长,避免犯罪的人通过时效制度来逃避刑罚。
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9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限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从中看出追诉时效的目的还是在于约束刑事程序的启动,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不谋而合。
至于说可能存在的刑法八十七条与八十八条第一款之间的矛盾,这完全是解释的问题。
法律条文之间应该是和谐的一个整体,有时候字面上可能会出现相矛盾的情况,但通过解释能消除这种不一致之处,这也是适当的解释方法能弥补法律漏洞的道理所在。
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所发现,刑罚打击力所不及之犯罪人提供一个处于刑罚真空下的自我悔改机会,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立法选择。
但是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所察觉并开始对其采取追诉措施的犯罪人而言,就一般不再适用追诉时效制度。
因此,牌此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如果对抗司法措施,在司法机关对其开始追诉后逃避、隐匿而使自己处于刑罚打击之外的,则显然为追诉时效制度所不容。
⑥把八十八条第一款理解为一种注意规定,便能有效地消除可能存在的法条之间的不协调现象。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12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彼版,第568页。
③同注①
④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947-948页。
⑤于志刚:《追诉时效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
⑥赵秉志、于志刚:《论追诉时效的停止制度》,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