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0.29【实施日期】2012.10.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深圳市标准
深圳市标准DBSJG16-2007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2007-11-1发布 2008-1-1 实施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标准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SJG16-2007主编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批准部门:深圳市建设局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深建规〔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前言根据深圳市建设局深建科[2005]29号文的要求,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质检、设计、施工等5家单位,进行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编制工作。
本规程遵照、融合现行的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规范、材料设备的产品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等内容,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及《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了室内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的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
本规程的编制广泛征求了本市相关政府部门、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的意见,并邀请了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评审,几经修改,最后经深圳市建设局主持审查定稿。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工程设计;4.工程施工及验收等四个部分。
本规程从设计、施工、验收、材料等各个环节规范了输配水管网的实施标准,整体上严于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建设指引(修订)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二月前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供水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和厂网建设水平均居全国前列。
全市市政水厂共计52座,设计总供水规模709万立方米/日,城市供水设施不断完善,供水水质不断提高,全市自来水出厂水合格率已达99%以上。
在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前,居民小区用户饮水安全、供水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我市大量的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高层小区仍在使用2000年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镀锌钢管或灰口铸铁管,导致用户龙头水水质下降明显、渗漏严重,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小区存在明显的“黄水”、杂质沉淀等现象,约40%小区的漏损率超过10%、部分小区甚至高达30%。
二是全市高层住宅和宝安、龙岗部分多层住宅尚未实现抄表到户,供水“中间层”依然存在,引发诸多管理不规范问题,成为市民投诉焦点,是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新标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需尽快对严重影响居民饮用水水质的小区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全面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为此,市水务局在多年调研和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13年4月3日下午,许勤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五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方案》。
2013年5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利用3-5年时间,对用户龙头水水质下降明显、管网漏损严重的居民小区用户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实施完成基础上,继续扩大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范围。
目前第一阶段已接近尾声,第二阶段计划在2018年开展。
本指引是在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与标准进行修订,用以指导第二阶段工程实施。
本指引主要修订以下内容:①明确了居民小区和自然村小区改造范围;②增加消防系统改造内容;③调整了管材及附件的技术标准;④完善了小区改造的前提条件、水质检测、投资造价等相关内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深建规[200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的通知(深建规〔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该标准编号为SJG16-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行,有效期5年。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2007)1 总则1.0.1 为加强优质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技术规程。
1.0.2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和建筑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管理。
1.0.3 优质饮用水输配水工程设计,还必须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发展规划》的规定,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等要求。
1.0.4 本技术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1.0.5 本技术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术语2.0.1 优质饮用水 high quality drinking water原水经水厂净化、消毒处理后,通过输配水管网供给用户,符合《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目标》要求,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可以直接饮用的自来水。
2.0.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自来水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为了确保深圳市居民的饮用水质量安全和健康,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首先,饮用水源地的选择非常重要。
饮用水源地应选择在无污染源的地区,远离工业区、养殖场和污水处理厂等潜在污染源。
同时,周围的土壤和地质条件也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其次,对于水源的提取和输送过程,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水质的新鲜和安全。
提取水源时要避免混入泥沙、悬浮物和有害物质,并且应加设防护工程来阻止外界污染物的进入。
输送过程中应保持管道的密封性,并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
水净化处理是确保饮用水质量的关键步骤。
在深圳市,常见的净化处理方法包括沉淀、过滤、消毒等。
首先,通过沉淀处理可以去除水中的悬浮物和颗粒物质。
然后,利用过滤器去除水中的杂质和微生物。
最后,通过消毒处理来杀灭水中的细菌和病毒。
消毒方法可以选择氯气、次氯酸钠、紫外线辐射等,不同的消毒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水质情况。
饮用水质量的监测和检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深圳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水质监测站和实验室。
监测站通过定期采集水样,并对水样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饮用水质量标准。
如果发现水质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善。
此外,深圳市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饮用水工程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饮用水工程设计、施工和运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水质保障的要求,并设计合理的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布置。
施工阶段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并加强现场管理和施工监督。
运维阶段要定期对设备和管网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且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总结起来,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为深圳市居民提供了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这些规程涵盖了水源地选择、提取和输送、净化处理、监测和检测、工程管理等方面,涉及了从水源到用户端的方方面面。
深圳市政府在饮用水安全方面的努力,为城市发展和民众生活品质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深府〔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编方案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修编后的《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印发你们,请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2006年印发的《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4日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一、东深供水—深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位于罗湖区,水库正常蓄水位27.60米,保护区面积58.98平方公里。
本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其中水域范围指水库库区水域(不含沙湾桥段、大望桥段),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陆域范围指深圳水库正常蓄水位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的集雨范围,西侧不超过(不含)丹坪快速,北侧不超过(不含)大望大道、桂花路,东侧不超过(不含)新平大道,且不包含沙湾路、沙湾桥、大望桥,一级保护区面积7.40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范围,面积51.58平方公里。
二、铁岗水库—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正常蓄水位28.70米;石岩水库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正常蓄水位36.00米。
铁岗水库—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铁岗水库和石岩水库的集雨区范围,主要包括宝安区的石岩街道和西乡街道的部分地区,保护区面积107.99平方公里。
本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其中水域范围指两库库区水域及铁岗—石岩连通渠水面范围,不含机荷高速、南光高速、洲石路段,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陆域范围指铁岗水库28.70米水位、石岩水库36.00米正常蓄水位分别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的区域,以及铁岗—石岩水库连通渠两侧纵深约50米区域,但铁岗水库一级保护区南侧不超过(不含)宝石路、西北侧不超过(不含)西气东输求大线管线,且不含机荷高速、南光高速、洲石路、松白路,一级保护区面积33.00平方公里;铁岗水库28.70米水位、石岩水库36.00米正常蓄水位分别向陆域纵深2000米左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范围,划为二级保护区,面积38.21平方公里;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两库集雨范围划为准水源保护区,面积36.78平方公里。
(014)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前言"管道优质饮用水"是指以生活饮用水或经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近期我市管道直饮水行业有较快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道饮用水市场,制订本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以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建设部提出的2000年Ⅰ类水司水质目标、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WHO)、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和美国瓶装饮用水法令(美国食品法令21CFR),并结合深圳市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张金松、李海波、卢益新、赖举伟、王大为、姚玉珍、张士明、陆坤明、郑庆章、段洪雷、黄克南、李冬、周梅洁、郑海良、陶涛、陈湘晖、田况、刘茜、赵彬斌。
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管道优质饮用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管道优质饮用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3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管道体质饮用水:系指以符合或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4 技术要求感官指标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注1:酚类(总量)、有机氯(总量)和多环芳烃(总量)三项指标,具体所包含项目参照中国城镇供水规划2000年一类水司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汇总表
2.水源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多、土地权属复杂,造成实际监管困难。
3.部分市政工程(如道路桥梁、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选址水源保护区。
1.建议将部分执法权进行委托。
2.建议各区加强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转移交工作。
3.建议由市人居环境委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住建局
对符合提前开工建设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开足绿色通道;对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环评方面把关基础上、在建设行政审批环节严格把关;重点监管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严禁污染饮用水源。
部分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存在职能交叉情况。
1.建议理顺建设项目的监管机制,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
2.建议水务或环保部门牵头,定期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3.建议规划部门在颁发工程许可证时注明项目用地是否位于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内。
市卫计委
加强供水单位水源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监测工作;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对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饮用水监测;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福田区政府
加大对梅林水库的巡查和宣传力度,建立联系通报机制;对可能出现的水源污染提前做好监测和防范工作;当前,梅林水库库区与周边无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无违建抢建、非法种养等现象,环境状况良好。
罗湖区政府1.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面源监管。2.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违章建筑整治和清拆;清理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养殖;加大入库河流的巡查和监管力度;积极推进建成区及非建成区暴露垃圾清理工作;取缔非法“农家乐”。
盐田区政府
积极部署并展开全面排查;严格环评把关,认真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巡查,大力开展水库环境完善提升工程建设,积极协助开展重点企业水源保护监管工作,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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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预案: (一)供水单位应针对水质异常、管网爆裂或停电停水故障等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设立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人。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体 系及职责、应急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报告、应急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等内容。 (二)发生供水污染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查明原因,指定 专人立即口头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出现的主要症状和表 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具体联系人和电话等。同时及时通报所供水的用户不得 饮用污染水。 (三)发生供水污染事件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事件的处置进展 情况或公告。 第十九条 证照管理。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及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 备案文件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单位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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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优质管道饮用水,是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管网供水为 水源,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通过循环管道输送系统供给可直接饮用的水。优质管 道饮用水也可称为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
(2012.5.18)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卫生规范
『授课人』 『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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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深府〔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1号)相关要求,科学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切实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按照本通知的相关内容执行,涉及跨市或者虽不跨市但是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仍须按相关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主要分为以下5种情形:(一)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二)因供水格局优化而实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因国家、省级重大线性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因汇水范围变化而校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一)坚持水质保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必须切实保障水质达标和水源安全,做到调整后保护力度不减、生态环境质量不降。
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障工程应按照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拟调出区域雨、洪水进行截排,确保实现物理隔离。
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通过实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确保供水安全。
(二)坚持区域统筹。
坚持整体谋划,充分考虑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结合相关规划,科学统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避免因项目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和优化调整方案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提出。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深卫防发[2007]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5.08【实施日期】200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卫防发〔2007〕40号)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卫生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07年深圳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要求,特制订《2007年深圳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7年深圳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七年五月八日2007年深圳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卫生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07年深圳市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依据为根本,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掌握全市学校使用管道直接饮用水的基本情况;全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卫生许可率达100%,并纳入卫生监管。
二、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丹成员:张英姬、张亚飞、姚保山、董书贤、刘敬文、黄群、孙玉卫、邱泽文、赖丕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卫生监督所。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制定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时间安排:2007年5月10日前完成。
(二)基本情况调查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完成对全市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其水源、供应人数以及设备来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登记。
时间安排: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07年6月1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填写附件1,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于6月15日前做好汇总工作。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1【实施日期】1993.10.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1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特区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
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把污染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深府办[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深府办〔2006〕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精神,加强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多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饮用水水源污染未得到有效遏制、城市供水保障程度尚有待提高、偏远地区饮水水质还难以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的全面提高还存在诸多困难等等。
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供水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作好饮用水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水务、规划、环保部门要加快水战略研究、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治理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要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大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管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安全需求,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1.28
•【字号】深市监标字[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城市
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的通知
(深市监标字〔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我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编号:SZJG 34-2011)。
该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http://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18【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18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中的“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修改为“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资源。
”三、第三条中删除第二款。
四、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会同水务、规划与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第(四)项修改为:“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养殖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管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其下设的水源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五、第八条第(一)项中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项中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修改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饮用水源水域内的监管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7年 07月 30日 16:55 龙岗新闻网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12月18日(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钐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会同水务、规划与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三)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养殖及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管工作;(五)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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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管道优质饮用水"是指以生活饮用水或经处理后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近期我市管道直饮水行业有较快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管道饮用水市场,制订本管道优质饮用水安全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以城镇建设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为基础,参考建设部提出的2000年Ⅰ类水司水质目标、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WHO)、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和美国瓶装饮用水法令(美国食品法令21CFR),并结合深圳市水源水和自来水水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张金松、李海波、卢益新、赖举伟、王大为、姚玉珍、张士明、陆坤明、郑庆章、段洪雷、黄克南、李冬、周梅洁、郑海良、陶涛、陈湘晖、田况、刘茜、赵彬斌。
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管道优质饮用水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下定义的管道优质饮用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规范中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文。
本技术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技术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管道体质饮用水:系指以符合或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集中深度净化处理,并通过管道输送系统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注1:酚类(总量)、有机氯(总量)和多环芳烃(总量)三项指标,具体所包含项目参照中国城镇供水规划2000年一类水司标准。
注2:用氯消毒以外的其它方法消毒,此项目可不列入。
4.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4.4 管道优质饮用水除满足本标准4.1、4.2、4.3规定的指标外,其它指标要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pH值、铁、锰、余氯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铝、铁、锰、砷、镉、铅、亚硝酸盐、高锰酸盐消耗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除5.1、5.2以外的其它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监测类型和检验频率
监测类型和检验频率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6.2取样点的设置
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用户取水点个数≤500个,设置3个采样点;
2)用户取水点个数在500-2000范围内,每增加500个取水点,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3)用户取水点个数>2000,每增加1000个取水点,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4)取样点应设置在管网不利点,即循环回流水的管路上。
6.3监测类型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全分析检验。
a)原水水质发生明显变化;
b)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设备;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7 水质合格的判定
凡在抽样检验中,发现浑浊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水质不合格;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不合格,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水质不合格。
对判定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供水,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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