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开发区的函及协议书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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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意见的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贵局关于对我司前期购置的YH-A3-3地块进行置换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已收悉,经我司专题工作会议研究,现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一、关于签约主体的建议

鉴于我司前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10-000050号)的签约主体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使本协议书的主体保持一致性,我司建议本协议书的签约主体仍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关于保障我方合法权益的建议

鉴于拟置换地块正在办理相关的用地审批程序,仍存在未能通过相关用地审批程序,我司无法取得该地块的可能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司建议在本协议书内增加如果拟置换地块未能通过相关的用地审批程序,甲方需确保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另行获得与拟拟置换地块条件一致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表述(详见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以保障我司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土地置换的法律依据

由于贵局收回我司地块采取的补偿形式为置换等面积的地块,且置换地块以协议方式进行。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

按规定需进行招拍挂的公开出让程序,以协议方式进行置换是否可行,恳请贵局对我司进行指导,提供文件依据供我司进行内部决策。

恳请贵局能充分考虑我司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建议予以采纳为盼。

附件: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

广州XXX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1日

合同编号:hsh2013026 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广州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甲乙双方方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10-000050号),受让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顺大道以南、面积为29667平方米、地块编号为:YH-A3-3的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需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等面积置换原则进行土地置换,现就土地使用权置换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收回乙方YH-A3-3地块,同意置换给乙方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区永安大道以南、香荔路以东,地块编号为YH-Q1-3-1、面积29667平方米的土地作为补偿。具体位置见详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乙方同意以第一条约定的等面积土地置换方式作为收回YH-A3-3地块的补偿方式,根据乙方实际用地需要,在完善用地手续后,甲方同意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与YH-Q1-3-1地块连片的5亩工业

用地,并支持乙方参与公开竞拍,乙方在公开竞拍成功后不再要求其它经济补偿。

第三条甲方置换给乙方的YH-Q1-3-1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M2),容积率为1-2.5。土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自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在甲方交付YH-Q1-3-1地块之前,乙方应暂停对YH-A3-3地块的开发建设,且不承担由此造成该地块土地闲置的责任。

第四条 YH-Q1-3-1地块在甲方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后按现状将土地移交给乙方使用。地块配套条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10-000050号)附件4《地块配套条件》执行。在未移交前,乙方可以开展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但不得进行实质性用地开发。

第五条甲方完善置换土地用地报批手续,并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如YH-Q1-3-1地块未能通过相关的用地审批程序,无法置换给乙方,甲方需确保乙方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另行在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内获得与本协议书约定一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且该地块与YH-Q1-3-1地块需等值。否则,甲方须退回乙方的购地款项及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须自甲方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规划部门确定置换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之日起半年内按照批准规划方案对YH-Q1-3-1地块进行开发,二十四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第八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十份,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送有关部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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