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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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款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使本公司请款作业之有效、正常、合理的运作,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费用结报请款、预付借款作业。

1.3 名词解释:

1.3.1 外来凭证:

系指向本公司以外之人所取得,足以证明会计事项之发生与经过之各种

单据、文件、收据、厂商送货单、缴款通知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1.3.2 内部凭证:系指经本公司权责主管核准后自行制存者。

(1) 费用发生之前事先核准凭证(例如签呈、请购及采购单等)。

(2) 证明事实发生之凭证(例如:出差请示/旅费报销单等)。

1.4 制、修、废:

本规章之制、修、废须经标准化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1.5 管理权责:

1.5.1 本办法制、修、废之责任单位:财务部。

1.5.2 本办法编号、送审:总经理室。

1.5.3 本办法登记、分发:总经理室。

2.请款作业

2.1 请款及报销作业均须检附「请款/报销单」及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如附件1(请

款单据一览表)所示。

2.2 现金支付限制:

各项费用之请款,除报支费用及申请预借款项,或按国家规定与个人发生交易项,得以现金支付外,其它各项费用之请款,均不得申请现金付款。2.3 开票禁背原则:

2.3.1 即期票一律由开票单位盖“禁止背书转让”之作业。

2.3.2 非即期票若无特别声明,出纳开立支票时,一律于支票上盖“禁止背书

转让”字样;若不于支票上盖“禁止背书转让”之作业,相关作业规定

如下:

(1) 由请款(采购)单位于单据上注明不盖“禁止背书转让”。

(2) 会计于凭证上注明不盖“禁止背书转让”。

2.4 请款作业流程如下:

请款单位(请款单据) 稽核室权责主管会计出纳请款单位

2.5 请款时请款单位须将请款凭证排列整齐依序粘贴于「请款/报销单」上,先

会稽核单位审核是否符合规章规定及单据之有效性,审核无误后呈权责主管核准。财务单位接到经核准之请款单据后,需对单据作再次复核,确认无误后,建立「付款凭证」并输入计算机后呈核。

2.5.1 请款单据如不符合规定时,稽核单位应连同请款数据退回请款单位,请

款单位处理时限以五天内完成为原则,如超过五天应注明原因。

2.5.2 财务单位对于非采购系统之请款案件(例如交际费、广告费…等),应确认

该厂商之数据是否已键入计算机,如未键入,应予补建厂商基本资料(统

一编号、厂商名称、地址),以利该款项得以纳入出纳系统。

2.6 为确认已付款并避免重复付款,出纳应于开票后在发票、收据等内部凭证上

加盖<付讫章>,单据经送回财务单位后,财务单位应予检查,如发现漏盖时,应送出纳处查明后补盖;如为转账凭证(先以内部凭证「付款凭证」付款后,取得外来凭证之冲账凭证,例如:预付款项于付款后,取得单据之冲账作业),由会计在发票、收据等外来凭证及转账凭证上盖<付讫章>。

2.7 业务类支出原则上每月安排两次付款,分别于每月15日及30日,如需紧急

付款应在单据上注明。非业务类付款于每周五(清算借款手续不在此限)。

2.8 常规费用报支规定:

2.8.1 差旅费:员工出差原则上按先自行垫付,后现金结报;但必要时可预借

支,后冲账(依「出差管理办法」)。借款必须于当月予以结清;否则从

当月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差旅费报销时,除检附费用外部凭证外,需

一并检附「出差/请示旅费报支单」。

2.8.2 交际费:凡因公宴客,招待来宾之费用,应依「交际费管理办法」申请,

但必要时也可先行预支,然后报销或冲账。交际费报销时,除检附费用

外部凭证外,需一并检附交际费用申请单。

2.8.3 误餐费:限用于因公出差、加班、加点等误餐之报销。

2.8.4 事务文具:凡各部门所用之事务文具用品、影印费用及资料装订等费用,

统一由行政部总务课报销,各部门有急需相应用品时,请先洽行政部总

务课办理。

2.8.5 培训费:参加外界之讲习培训之报名缴费,按公司制度统一在财务部预借报销。

2.8.6 工具零件:凡各单位急需之工具、零件、物料,且无法透过采购单位而

拟自行购置者,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始可购置,事后需补送采购单位签

注后,方可连同单据报销。

2.8.7 邮电费:包括邮费、快递费、电话费等之支付,应统一由总务课报销。

2.8.8 水电费:包括水费及电费等之支付,应统一由总务课报销。

2.8.9 修理修缮费:因公司非生产设备类修理修缮发生费用由总务课负责报

销。

2.8.10 交通费:每月定期油单费用应统由车队申请,不得以预借款报销。

2.8.11 书报杂志:各公司之报章杂志应由总务课提出检讨,统一订阅或购置,

各单位不可自行报销,如有特殊需求,应项目签准后送总务课办理。

3.预付借款作业

3.1 适用范围:

3.1.1 因契约约定或采购时必须预先缴纳款项者。

3.1.2 因需先行缴纳款项始能取得单据者。

3.1.3 因零星、紧急小额开支需预付款项者。

3.1.4 交际费及出差旅费因业务特殊情形需预借款项者。

3.1.5 其他特殊情形经签呈核准者。

3.2 申请预付借款时,须填具「请款/报销单」并检附相关证明资料,呈权责主

管核准后,送财务单位办理相关付款作业。预借交际费及出差旅费时,除填写「请款/报销单」外,仍需检附经核准的「交际费用申请单」影本或出差请示/旅费报销单影本。

3.3 预付款核准权限,依「权责划分手册」办理。

3.4 预付借款报销:

3.4.1 检附票据报销者:需于预支后10日内取得统一发票或收据,粘贴于「请

款/报销单」上,呈主管签核后连同余额交财务部冲账。

3.4.2 属在薪资中扣除者,在借款的下个月薪资中扣回。

3.5 报销异常状况之处理原则:

3.5.1 财务单位配合每月结帐对于逾期尚未报销者,由财务单位填具「预付款

项逾期未报销通知单」通知该部门经(副)理级主管责成申请人于三日内

办理报销或申请延期,如经通知仍未办理报销或申请延期,财务单位得

依「员工奖惩管理办法」2.8.4之(6)签报权责主管予以申诫处分。

3.5.2 预付款项报销方式不得以单据先行申请付款再办理缴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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