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政策对煤炭产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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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政策对煤炭产业发展的影响

四、煤炭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及其影响

(一)国家积极推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一直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深入煤矿调查研究,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炭工业发展和安全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构建新的煤炭工业体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确立了煤炭在我国能源工业中的主体地位,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炭工业的发展方向。国务院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将在完善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调整煤炭资源税,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探索更加科学和更加具体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必将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国家加大煤炭资源开发与开采管理力度

一是强化了国家煤炭资源的开发规划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分两批发布了全国45个煤炭资源规划区,组织编制了《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煤炭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提高我国煤炭持续稳定供应能力作出了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二是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06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深化煤炭资源矿业权有偿取得和建立开发成本合理负担制度为核心,率先在煤炭行业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出要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资源开发成本合理分摊机制,调整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加大对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三是为促进大型煤炭企业的老矿区接续发展,有利于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在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推行矿权取得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允许四类煤炭资源以协议方式出让矿权。第一类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矿产地;第二类是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第三类是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第四类是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这些政策规定对优势企业扩大规模、接续发展获得后备资源十分有利。四是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周转金制度,加大中央财政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形成多渠道的资源勘查投资机制。对于一次缴纳矿业权价款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允许分年度(最长可10年)缴纳或折股形式转为国家地质勘查周转金。可以减少国有企业现金支出,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按有关政策规定,中央地质勘查周转金将重点支持煤炭地质勘查,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保有储量将不断增加,资源有效供给能力增强,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五是国家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淘汰落后生产力,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推行煤矿正规采煤方法。目前,河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过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小型煤矿数量大幅减少,煤炭生产力整体水平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六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特殊和稀缺煤种管理办法,对那些具有特殊工艺性能和用途、及重要经济价值,或已发现的资源储量偏少而开发强度偏大的煤种,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开发、限量开采、合理利用”的方针,实施保护性勘查、开采和利用。规范和加强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对路销售与高效利用,有利于保护特殊和稀缺煤炭资源,提高开发利用效率。

2、国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补偿机制

一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历史遗留和责任者灭失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将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或者全部承担,这有利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改善。二是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煤矿利用煤矸石、抽采利用煤矿瓦斯。有关政策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和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的,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瓦斯抽采企业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中央财政将按0.2元/立方米(折纯量)的标准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还可根据当地瓦斯开发利用情况对瓦斯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宝,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三是国家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通过制订专项规划,并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投入配套资金,实施综合治理。煤矿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将带动矿区环保产业的发展,并成为矿区新的产业和经济增长点,煤炭企业可以抓住这个机遇,发展煤炭环保产业,分流富余人员,提高煤矿效率和效益。

3、国家建立健全煤炭行业税费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步伐,把煤矿企业税负降到合理水平,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近年来,有关部门集中调整了煤炭行业税费额,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5%,下降了8个百分点。二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改革方案,拟定在中部6个省的26个城市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作为采掘业将进入8大行业的试点范围。按照试点政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可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增值税缴纳额,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管理办法》,对于煤矿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税额抵免,以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三是国家逐步调整了煤炭资源税税率。近几年,全国已有22 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0.5~1.2元/吨提高到2.5~4.2元/吨,炼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8.0元/吨。最近有消息称,国家正在准备出台“从价计征10%煤炭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届时炼焦煤资源税将目前的元/吨,上升至90-100元/吨,上涨约10倍。提高煤炭资源税,加大了煤炭资源使用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企业珍惜资源,提高资源的回收率,实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是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提高了煤矿井下艰苦岗位的津贴标准,使工资分配进一步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逐渐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从制度上保障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了广大煤矿职工的合法利益。

4、国家持续加大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政策和措施,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一是允许煤矿企业税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提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大了煤矿安全投入,全国45户重点瓦斯监控煤矿企业平均吨煤安全费用投入达到了20元/吨左右。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得到了更新和改造,煤矿机械化程度提高,抗灾能力增强。二是加强小型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继续强化小煤矿和非法生产煤矿的治理整顿工作,关闭了一大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全国煤矿数量由2000年的3万处左右下降到2006年底的16465处,煤炭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煤矿数量的大幅度减少,从源头上保障了煤矿安全。三是强化了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加强煤矿安全标准建设,先后出台了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等,加大了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局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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