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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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
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
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
考点01:要约(★★)(P76)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07年)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考点02:承诺(★★★)(P77)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