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
合同;(3)选项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 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
【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 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律 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
B.由C公司承担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
的,按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
(3)主债务。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必背法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
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4.★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四章(3)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考查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考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
注意:附期限的合同所说的期限与合同条款中的履行期限是不同的。
①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
②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关考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例题·单选题】张某欲购买李某的1辆旧的小汽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
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张某就购买该车。
该约定是()。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附失效条件的合同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本题中“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即为生效条件。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案例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
这是合法转租。
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爱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①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
②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2】甲委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
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现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
本案中: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案例9】假设案例8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 受该承诺。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假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 车,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法官丙认为: 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 条款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认定合同无效。 问:合同是否成立? 思考:合同内容的八大条款是否为任何合同都须具备 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 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 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 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 同。你认为,此案如何处理?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案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亲死亡,则甲 提供房屋供乙居住。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2:甲乙约定,若太阳从西方升起,甲赠给乙100万元。这个合同 有效吗? 3:甲乙约定,若乙暗杀丙成功,甲给乙50万元。该合同有效吗? 4: 甲乙约定,若甲的母牛生一小牛,则赠予乙小牛。后母牛受 孕,甲杀之。合同生效吗? 5:假设例4中母牛受孕后,不幸感染疯牛病,甲杀之。合同生效 吗?
cpa合同法课件
cpa 合同法课件篇一: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部分【不可撤销的合同3】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表见合同有效"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T受要约人承诺T合同成立T合同生效【抗辩权】J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相关: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方权利)1. 通知对方不安抗辩权2. 合理期限内对方恢复能力or 提供担保T恢复履行(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T解除合同【代位权——条件5】(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2 个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2 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J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J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J 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一一可撤销的行为】J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无偿转让财产(善/ 恶)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 恶)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有偿行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担保合同的效力】J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债权人无过错T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主"担X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主XT担X 担保人无过错T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T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的重点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结合考查总则和分则的内容。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繁多,但并不难以理解,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涉他合同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4讲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会在案例题中与物权法进行结合考察,本章内容需要大家需要准确理解,部分内容需要记忆,但不多。
重点知识点为: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保证、违约责任、定金;典型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生效、失效、撤回、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2021、2020、2018、2016、2014、2012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漏洞补充2014抗辩权□不同抗辩权的区别和适用规则□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2022、2012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和法律效果2015合同的担保□设立保证合同的方式□保证的类型 □混合担保的处理□保证期间□主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罚则的适用2019、2012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消灭□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的抵充顺序□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提存的效力□法定解除权VS随时解除2019、2015、2014、2012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和检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2021、2021、2020、2013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撤销2021、2020、2017、2016、20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种类□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转租的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016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解除2021、201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的问题□承包人的垫资2022、2016、2014、2013、2012委托合同□转委托□隐名代理□任意解除权2015第一部分 通则 考点考点1-一般规定★ 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划分标准类型举例《民法典》合同编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实践合同如: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的相对性(一)主体的相对性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撤销权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撤销权● 详细描述: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可撤销的行为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4.无偿转让财产5.低值高买、高值低卖:(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注意】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有偿行为(低值高买、高值低卖),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示例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赠与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可以【示例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以3万卖与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示例3】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尚有活期存款10余万,乙赠与汽车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二)行使【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口诀】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代位权VS撤销权】例题:1.无权代理人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闻。
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B.如果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该合同正确答案:B解析:(1)对于甲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乙公司不追认的话,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该合同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不发生效力,丙公司自然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选项D错误;(2)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受损害方(丙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本题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撒销该合同,而不能“直接通知乙公司”撤销该合同,选项A错误;(3)如果乙公司不追认的话,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对于无效合同,谈不上撤销的问题,因此,选项C错误。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及其分类★▲【考点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总结】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考点三】合同的订立程序1.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理解)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4.承诺变更、迟到、撤回★★【考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考点五】格式条款的无效★★【考点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考点七】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考点八】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能够区分是哪种抗辩权▲【考点九】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考点十】撤销权★★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考点十一】反担保的方式(理解)【考点十二】保证1.保证人条件★▲2.保证合同——书面合同★★★(注意案例)(1)书面保证合同(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即写有“保证人:某某某”)(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3.保证方式★★★▲4.主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承担★★5.保证期间★★★6.保证的诉讼时效(了解)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考点十三】定金★★★【考点十四】合同的转让★★★【考点十五】合同解除★★★(注意案例)【考点十六】抵销★★【考点十七】提存★★★【考点十八】违约责任★★★【考点十九】买卖合同★★★1.一物多卖问题(理解)▲2.风险转移: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案例)3.标的物的检验★★★(注意案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质检期: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以“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4.特种买卖★5.商品房买卖★★★(1)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性质▲(2)单方解除权▲(3)买受人单方解除+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7
【例题2•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吨。乙按约定日 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 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1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乙拒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 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
【解释】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相关链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例题1 •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 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新制度)
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A卷)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D.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提存费用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C: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乙)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2)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一、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经济法CPA第四章中的合同法进行详细讲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并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有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意思表示、内容确定以及合法形式。
意思表示即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意愿;内容确定指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合法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到期、解除、变更等情况。
四、合同的内容和效果1.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条款和附加条款。
主体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物价、数量、质量等重要事项;附加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2. 合同的效果合同的效果主要包括约束力、相对性和不抗辩性。
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不抗辩性是指当事人不能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1. 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的违约可以是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实质性违约指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形式违约指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
2. 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救济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利益返还和强制履行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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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第四章考情、要约、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不多,复习难度并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2017年
2018年
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
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11分12分12分14分
合计15.5分15.5分13分1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
考点01:要约(★★)(P76)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
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
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
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考点02:承诺(★★★)(P77)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