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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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
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它们对世界各国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

其中(A)险责任范围最为广泛,采用承保
“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

(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

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订了海洋、陆上、航空及邮包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适用于以上四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简称CIC)。

1972年曾修改过一次,到1981年1月1日又修订为当前的保险条款,目前在国内应用广泛。

I
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中,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

其险别按照是否能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与费用,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和一切险(A ll Risks,简称AR)三种。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三、CIC和ICC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
如上所述,“中国保险条款”是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制定的,因此,CIC和ICC从总体上看大体相同,一般认为两者一一对应,即一切险对应ICC(A)、水渍险对应ICC(B)、平安险对应ICC(C),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分别相似,投保时可以任选其一。

但若仔细加以分析,两者也不是完全相同,对应关系的说法并不严谨,在投保(特别是有人坚持使用ICC)时,有必要将两者进行详细的比较,注意
其中的差异,以免错保或引起纠纷。

(一)两者总体上的比较
1.CIC沿用了传统的分类形式,即以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表示基本险,附加险另文说明。

风险承保范围从小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责任单独表示。

ICC则以
“A、B、C”等系统命名方式将保险责任明显区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风险承保范围由大到小,承保风险采用排外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表示:ICC的(A)险以承保所有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表示,其他两险(B)、(C)逐一列明,在列明的基础上,再去除除外责任。

2.CIC只有三种基本险可以单独承保(尽管近年来我国实践中也已开展战争险和罢工险的独保业务,但在条文形式上仍是如此),而ICC的战争险和罢工险由于自成体系,根据条款规定,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以单独承保。

3.CIC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船舶互撞”条款的赔偿责任,而ICC各险均特别指明保险人在赔付时有对被保险人此种索赔进行抗辩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人因单方理算不清或“过失”而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反映出保险方在赔付时不仅要严格查明应由保险方承担的被保险方的最小损失,还要通过“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向索赔方抗辩的机会,将扩展赔偿的责任紧缩到最小限度。

4.ICC将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迟延或绕道等情况与运输契约在目的地之前终止的情况区别对待:在前一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须发出通知,保险责任自动继续有效;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

CIC对这两种情况没有区分对待,而是均需要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

显然CIC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不利。

(二)两者具体内容上的比较
1、CIC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CIC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
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ICC(C)险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抛货等。

从以上所列的两者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ICC(C)险的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

这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说明:
(1)CIC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虽已明确指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但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则赔。

而ICC的(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即对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以及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如“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所致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

(2)CIC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不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

(3)在ICC(C)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于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对“任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

而CIC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

2、CIC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
CIC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ICC (B)险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共同海损的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从总体上来看,ICC(B)险承保的风险与CIC水渍险并无明显的差别,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风险责任来说,以下三点是必须注意的:
(1)在ICC(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

CIC水渍险责任范围规定:“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说明CIC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都负赔偿责任,但对货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2)在ICC(B)险的除外责任中,与ICC(C)险规定相同,“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责赔偿。

如获得这些保障,同样需加保“恶意损害条款”。

(3)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两者不尽一致。

自然灾害上,CIC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造成的损失;ICC(B)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又不包括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

意外事故上,ICC(B)险除了包含CIC水渍险范围外,还新规定了一项内容,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3.CIC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CIC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ICC(A)险承保范围采用“承保除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其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类。

通过分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和ICC(A)所列的除外责任后,便会发现一切险与ICC (A)的承保范围确实相似。

但若仔细研究,两者仍然是有区别的:
一方面,CIC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总体上要大于ICC的(A)险。

虽然ICC的(A)险
条款承保保险标的损失和损害的一切风险,但其除外责任比CIC条款要宽得多。

在ICC的除外责任中除了与CIC的相同之处外,还特别提到了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被保险人或者雇员有私谋时,船舶、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等不适运;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损等。

另外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因为ICC受英国法律和惯例调整)55条
“……由于与鼠害与虫害最相近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ICC的(A)险也不承保虫害和鼠害造成的损失。

而我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并未有此规定,因此,一旦出现虫蚀鼠咬就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因为CIC一切险要负责赔偿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除外责任以外的所有风险。

另一方面,ICC的(A)险的责任范围在以下几点又要大于CIC一切险:(1)在(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说明(A)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

而CIC一切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险是不予负责的;(2)在承保抛弃损失时,ICC的(A)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抛弃和非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而CIC 一切险只承保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

4、附加险的比较
ICC新条款的附加险只有三种,即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

而我国C IC的附加险则分为一般附加险(11种)、特别附加险(6种)和特殊附加险(3种)。

就两者同有的战争险和罢工险来说,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并无实质性差别。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战争险在除外责任中对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些变化。

修订的CIC和ICC都仅规定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所致灭失或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对由于非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等造成的灭失或损失必须负责。

所谓
“非敌对行为”主要指敌对双方以外的海轮遭受他们使用原子武器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2)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除外责任中增加了一条“航程挫折”条款。

该条款规定,由于战争或罢工原因而使航程受挫折导致货物未能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引起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协会恶意损害险是ICC新增加的附加险,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如果恶意损害是出于有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本险别的保险责任。

协会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范围在ICC(A)的责任中已经包括,只适用于在ICC(B)和ICC(C)的基础上加保。

综上所述,一般流行的ICC与CIC相对应的说法是不够严谨的,不仅ICC(C)险与平安险差别较大,ICC(B)险与水渍险、ICC(A)险与一切险也不完全对应。

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投保海运货物保险时,我们在坚持出口用CIF,进口用FOB的基础上应力争使用CIC,但如果对方坚持使用ICC时,则需注意两类保险的差异,谨慎确认自然灾害概括的范围及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货物、航线、航程、预期损失等情况仔细选择保险险别,切忌简单对应,以免真正损失索赔时因在条文上找不到依据而陷于被动。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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