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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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案件用)
文书类型:行政诉讼文书
xxxx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审不作为类案件用)
(xxxx )x 行初字第xx 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xxx 因要求被告xxx (行政主体名称)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义务),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xx 年xx 月xx 日受理后,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 年xx 月xx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xxx 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被告xxx 提出xxx 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XXX诉称:……(概括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被告XXX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第三人XXX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被告提出XX申请事项:……(概括写明证据的名称、时间、内容)。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则此项不写)。
被告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如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写明:“被告以XXX 为由,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XXXX 年XX 月XX 日提供了证据”):1、……;2、……。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写明),并提供了以下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
认:... 。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
实:……(认定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详细分析当事人各自所举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
本院认为:……(1、写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根据案情对法律、
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规章等作必要诠释。2、可根据案情分析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情况。3、分析原告申请的理由是否依法成立,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阐明是否予以支持。4、分析确认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与行政机关不作为有无因果关系。)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xxx 要求被告xxx (行政主体名称)…… (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
第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令XXX (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因特殊情况难于确定期限的,可不写履行期限)。
第三、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写:
确认被告XXX (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第四、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XXX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第五、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XXXX (行政机关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 日内赔偿原告XXX……(写明赔偿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XXXX 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 年XX 月XX 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
一、本判决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在受理不作为(仅指拖延履行和不予答复)类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要求与行政作为案件有所区别,应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有关证据及依据。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以及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判决书要围绕行政实体法预先设定的有关条件一一列举有关证据,分别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予以认证,在认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说理、论证,最后明确被告不作为合法与否,原告申请是否成立。
四、对于案情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可分类、分层表述举证、质证的过程。对于案情较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可待被告列举全部证据后一并质证。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这类证据的认证,可简略表述为:“ x 告对x 告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