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新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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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01)一、名词解释1.嫡长继承制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继承方式,商朝末期确立下来。
即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4.《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共同主持下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
5.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6.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副、刖、宫、大辟、流、赎、鞭、扑、7.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流传和携带。
9.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因其发布日期,又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0.《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的一部综合性法典。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即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11.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做官。
12.“重法地”法宋仁宗嘉裙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则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安、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13.“五不议”原则这是清政府改革中央管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14.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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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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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XXX 无忌”,即肆无忌惮地XXX。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造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XXX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当亲近的人,敬重应当敬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相互爱惜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浮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浮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心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诞生年代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打算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手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嫉妒,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普通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浮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嫉妒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嫉妒。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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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的一种罪名。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
“威侮五行”即不、威侮五行: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以禹刑统称夏禹刑: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
“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
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
即:黥、劓、刖、宫、大辟。
孥戮:是夏商的刑罚。
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
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
类似以后的族刑。
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
殄,灭绝,绝尽。
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乱政、疑众:商朝法律。
乱政指破坏法制、用邪术扰乱政治;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或以装神、乱政、疑众: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
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
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音园)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
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
制定法规、任命法明德慎罚: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
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其特点是族权宗法制: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
中国法制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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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1、圜土2、出入人罪3、通政使司4、刑名幕友二、简答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过程。
中国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1、圜土2、出入人罪3、通政使司4、刑名幕友二、简答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过程。
法制史保辜六杀内乱法部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法制史1.廷尉2.《唐六典》3.朝审4.九刑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铸刑鼎三法司朝审改法为律简答战国时期<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2、大清律例3、准五服以治罪4、咨议局二、简答题简述《十九信条》的主要内容中国法制史部分一、名词解释1、爰书2、六赃3、京察二、简答题。
1、简述《法经》的主要篇目和内容。
2、简述《大清新刑律》所确立的刑罚体系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宋刑统》2、九卿“圆审”中国法制史部分一、解释下列名词1、禁榷2、凌迟3、厂卫二、填空1、西周时期把过失犯罪称为眚,故意犯罪称为非眚。
2、《晋律》又称为泰始律或张杜律。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审判采用三级三审的体制。
三、单项选择1、汉《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了____ 等三篇。
A.盗贼B.户C.杂律D.吏律2、廷杖制度盛行于____时期。
A.唐朝B.宋朝C.秦朝D.明朝3、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___ 时期。
A.土地革命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争时期D.新中国成立初期四、简述《唐律》中“十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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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名词和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关键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和演变。
1. 法中国法制史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法”通常被解释为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它是一种被制定、宣布和执行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律中国法制史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律”。
在古代中国,律通常指的是一套严格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
律制作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社会的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宪法宪法是现代法制中的核心文件,也是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宪法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现今的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
4. 典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古代典籍的参考。
典籍是保存了中国古代法律和法规的文献资料,如《周礼》、《大宗法》和《唐律令》等。
这些典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
5. 刑法刑法是法制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以及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相对严格,采取了以律为基础的刑罚制度。
而现代中国的刑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权保护。
6. 法治法治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也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7. 司法司法是中国法制史中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机关和程序。
古代中国的司法系统相对封闭和专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致力于提升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8. 立法立法是法制史中重要的一环。
它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
在中国,立法权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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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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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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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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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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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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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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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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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7.着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13.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14.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它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1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石头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16.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17.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1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边区各阶级、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五是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任何违法的公务人员;六是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七是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19.中国土地法大纲问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1主要内容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2历史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21. 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此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此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22. 大明会典: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23. 三重选官法;“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24. 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25.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26.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答:大明律规定: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2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①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29. 人权条例的主要内容;答:①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即人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抗日人民各项自由权,二是抗日人民民主平等权;②规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证据充分,依法执行;其它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例外;过去反对边区并逃往在外的地、富,如返回家园遵守法令,一律既往不咎,依法保护,禁止侵犯其人权;凡政府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除依法承办外,被害人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主要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2历史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3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完成,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32. 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33. 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34.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35.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36.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7. 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38. 秋冬行刑: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39.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40. 廷尉:秦朝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41礼不下庶人: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41汉代刑制改革的源起和意义;答: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2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42.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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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名词解释1.三不去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
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 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通行饮食罪通行饮食罪是汉代为镇压农民起义而设立的罪名。
禁止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3.御史台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4.重法地法重法地法是宋仁宗开始实行的法律制度,即凡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最初以京城开封诸县为重法地,后来扩大到河北、京东等地。
5.嫡长继承制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王权继承制度。
6.廷尉廷尉,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7.《宋刑统》《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8.“六法全书”“六法全书”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港、塞寿鎏、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和判例、解释例的汇编。
9 .九刑九刑是西周的九种刑罚,分别是墨刑、剜刑、剩刑、宫刑、大辟、赎刑、鞭刑、扑刑、流刑。
10.官当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制度。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11.礼法之争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木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2.《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由宪政编查馆制订,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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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杰整理2012/12/24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一、名词解释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2、《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部分:正律,包括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对罪犯的追捕、关押;杂律,即《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减律,即《具法》,内容为“具其加减”,即对上述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
《法经》作为我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的源头,既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又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
3、十恶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4、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5、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
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秋审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
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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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供述与否属实一种办法:“辞听”,通过观测,发现其言辞供述虚假或矛盾;“色听”,观测其面部表情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反常体现;“耳听”,观测其听觉失常之处;“目听”,观测其眼神或目光反映。
2.五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五刑是五种刑罚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刑罚合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未成年人、年迈体衰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痴呆者等三种人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对的辨认犯罪客体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过错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减轻刑事责任宽宥解决。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引思想,规定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用儒家典型,特别是《春秋》一书“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依照,并按经义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将死刑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依照,以为人们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步,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范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圣贤),议能(才干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档权贵),议勤(勤谨辛苦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合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要上报皇帝进行决策,普通都能获得宽宥解决。
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司法特权逐渐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贵贱尊卑级别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要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依照犯罪者详细状况——如和皇室亲疏关系,现任官职大小及功劳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
其源于礼之级别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体现。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本来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详细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决狱状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进狱政和统一法律合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一种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州郡县都设立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干大小等原则,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应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参照根据。
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体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
12.换推制度:由唐朝拟定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审判回避制度。
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拟定一定期限,限满之日依照被害人死伤状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伤害人可采用积极办法,挽救被害人生命,以减轻自己罪责。
它一方面力求对的地认定加害人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规定行为人对被害人采用积极医疗办法,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立登闻鼓,容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检察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步也增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解决死刑重罪,同步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控制,开始逐渐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后来、行刑之前,还必要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只以制度形成和逐渐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合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特色。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限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立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重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这种制度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而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办而得名。
顺治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
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
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派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毕。
这项改革,不但简化了征税原则,减轻了劳动人民承担,并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束缚,为工商业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在另一国领土内本国国民依照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订立《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先例,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践踏。
21.《法经》《法经》是由战国初年魏国李悝主持编订,用来将新兴统治者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确立以法治国法治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统治。
其内容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客观规定性,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保护私有财产,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法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核心。
其内容以李悝《法经》为基本,吸取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某些,除《法经》六篇外,又增长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作为汉代基本法典,它不但在当时对社会安定,政权巩固起了重要作用,并且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照汉律编纂一部曹魏政权基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长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获得了很大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毕,次年颁行天下。
它以汉律为基本,参照魏律篇章体例构造,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
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性质与地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结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新律基本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德治思想。
法典编目条例涉及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构成,共十二篇,502条。
其构造严谨,设立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国内历史上保存下来最完整、最有影响力封建法典。
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
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检查学著作。
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阐述。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一部比较完整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法典,经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涉及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
一改十二编老式,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法典,涉及《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
重要内容有案例、新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稳定,终结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毕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重要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