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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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刑事立法司法独立法官素质作者简介:徐玲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1-02一、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由于法院体制、内部工作秩序不合理、制度贯彻不到位,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等客观存在,影响法官独立或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

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剖析,才能有针对性地改革、完善保障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当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增强。

而且,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对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主要指关于案件审理权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的业务程序。

按照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他案件经过开庭评议,即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作出裁判。

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案件审理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经历不同的手续或程序才能审结。

具体表现在:案件审批行政化、合议庭工作方式行政化、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

(三)审判长选任制实施日趋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和推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弊端。

在基层法院,绝大部分的选任制审判长就是法定审判长(庭长、副庭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法规,裁决诉讼案件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并从中制定适当的判决。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条件。

首先,法官的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了很多规则和程序,法
官必须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守刑事诉
讼法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或违反法律要求。

其次,法官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行使裁量权。

法律是反映社会意愿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出
发来制定判决,不能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第三,法官必须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

一个案件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清晰
和明确的证据基础上,法官必须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作出
裁决。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法官不应该作出不成立的判断。

最后,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是合理和公正的。

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法官必须表现出无
私和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行使裁量权时,法官必须考
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义,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些 法 官 . 滥 不 以 法 律 授 予 的 权 限 及 刑 罚 的 目 的 出
序 。 过 审判 监 督 程 序 。 以 有效 地 防 止 通 可 和纠 正 包 括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在 内 的一 切 审判 权 的 滥 用 . 高 办 案 质 量 。 其 四 , 提 发
空子。
层 次 。 我 们 不 可 能对 具 体 罪 名 制 定 量 刑
标 准 .但 可 就刑 罚方 面 的适 用 作 一 个 相
2刑 罚 适 用 显 失 公 平 。 即 审 判 机 关 . 及 法 官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不 适 当地 行 使
对 统 一 的 、并 能被 多 数 人 基 本 认 可 又 符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的这 种 法 律 监 督 权 , 对 于 防 止 审 判 活 动 中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三 。 强 审判 机 关 内 其 加 部的监督。 根据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民法 院 人
诸 如 此 类 的情 况 又使 量 刑 情 节 上 的 自由

的上 下 级 之 间 的关 系不 是 领 导 和 被 领 导 的关 系 . 是 审 判 监督 关 系 。 而 根据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对 确 有 错 误 的 已
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或 裁 定 ,作 出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人 民法 院 院长 ,最 高 人 民法
法 官刑 事 自 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超 越 了法 律
允许 的“ 差 ” 误 。 3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法 律 只 规 定 . 法 官行 使 审 判 权 一 定 的时 限 。但 在 此 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解析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时,根据具体情况和犯罪性质,自行决定刑罚幅度和力度的一项司法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运用,但也有人对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进行解析,探讨其特点、问题和应对之策。

一、自由裁量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权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权限,其性质和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广。

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既涉及量刑问题,也涉及其他刑事审判环节,如在指导案件侦查中是否提出起诉等方面。

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需要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各种因素决定合适的刑罚。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给予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限,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随意决定刑罚。

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比如明确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最低刑种、刑罚的幅度限制等。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由于刑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因此法官对刑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刑罚的决定。

一个经验丰富、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因行使失当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刑罚不公。

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于相似的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刑罚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准确把握其行使的范围和限制。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被滥用。

由于自由裁量权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主观性。

这就给了一些法官机会,可能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度偏袒某些被告人或过度重视某些因素。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

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讨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一直是法理学界和司法实践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规定下,为了合理解决尚未完全规定和明确的法律事项所赋予由法官自行决定的权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材料,并对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

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可信程度自行确定证明效力,以及对其中矛盾、不清晰的证据进行权衡和排除。

但是,在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法官的权力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裁量,他们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的要求。

2. 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量刑准则法官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和裁判,但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其实是存在争议的。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裁断。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罪名、确定刑期和刑罚执行方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确定抚养子女等方面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3. 裁量量刑的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一些罪名的量刑存在比较宽的裁量权。

法官在量刑时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案情,合理确定罪行和刑期,并且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以确保罪犯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循完备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且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是将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个案之中一个具体司法过程。

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念,而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因而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酌情作出处理,也就是说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法官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都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使。

换言之,法官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始终的、对这一权力运行提出的准则性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本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一切诉讼活动。

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其运行是法官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所以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法官权力的每一次行使,即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以服从法律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大前提,再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结论。

具体来说,合法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

一是裁量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内进行。

如在量刑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结合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给予被告人的宣告刑,但是法官在裁量选择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限制,否则自由裁量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裁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量决定;另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撤销某项决定时也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 鼻 I J 缸金 2 0 1 3・ 2 ( 下)
◆社会 观 察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徐玲玉
摘 要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本身素质等原 因, 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
量 权一 方 面被 不合理 地行使 ,一 方 面却又 由于 制度 因素 的制约 而无 法得到 充分 的发挥 。我们 必须 进一 步完善 我 国刑 事立 法, 加 强 司法解释 和判 例 的指导作 用 ; 理顺上 下级 法 院之 间、 司法 与行政 、 立 法之 间的 关系 , 在保 证 司法独 立 的前提 下积极 探寻对刑事 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科班 出 身 的法 官在 整 个法 院系 统特 别 是在基 层法 院 中所 占 比例
非 常小 , 中 国现 行 法官整 体 素质不 高 已经成 为一 个不 争的事 实 。
( 三) 审判 长选任 制 实施 日 趋 行政 化
审 判长 选 任制 和推 行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行 在形 形色 色 的案件 面前 , 在需 要他 们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的时候 , 一 使 的弊 端 。 在基 层法 院 , 绝大 部分 的选任 制审 判长 就是法 定 审判 部分 人就会 单凭 自己的理解 任意行使 , 而没 有充分地 领会立 法 的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行 使 中的 问题
由于法 院体制 、 内部工 作秩序 不合理 、 制度 贯彻不 到位 , 以及 件 的基本 规律 。由于 审判委 员会 成员 基本 上是 由院长 、 副 院长 、 各种 外界 因素 等客观存 在 , 影响法 官独立 或者正确 行使 自由裁 量 庭 长 、 研 究室主 任组 成 , 真 正不 担任 行政领 导职 务而具 有审 判委 权 的 问题 仍 然很 多 。 只有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深刻认 识和 剖 析, 才 能 员 会委 员身份 的委 员 很少 。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105期)Jou nud of t h 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3,2010(Sum,105)法学研究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杨曦希1,单丽华2(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作为刑事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与要求。

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其负面效应在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决定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正确衡平法律价值冲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刑罚的差异化需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促进法律良性健康发展。

而法官的个人因素、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序、法院内外部的体制因素、社会舆论与民愤等则是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

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途径有三:一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障运行机制,二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机制,三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价值;正确行使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3—0063—03长期以来,基于社会公众对法官因恣意判决造成冤假错案的憎恨和罪行法定原则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总希望刑事司法过程变得“机械化”,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相关案件事实,就能自动得出正确的罪名和与之相适应的刑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法律规定的普适、抽象、死板和相对滞后等特点,决定了自动售货机式的刑事司法过程只能是一种幻想。

要想从抽象的立法公正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公正必须有一座桥梁,这座桥梁便是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长期以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刑事自由裁量权一直不被社会认同,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务界对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也多是回避或暧昧,形成了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客观大量存在自由裁量权,而另一方面又少有法律及相关规则对其规范的情形,进而导致一些司法不公案件,由此出现r限制甚至是取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呼声。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时的重要权力之一,特别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灵活的裁量,而不是只能套用法律规定的刑罚。

这种裁量权被认为是刑事司法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犯罪的多样性。

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他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一般来说,法官进行刑事判决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

这是考虑刑罚大小的最重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被告人的处罚,从轻到重。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背景。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犯罪历史也非常重要。

如果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是出于某些情况的影响,法官可能会轻判或者缓刑。

3.对社会的影响。

法官会考虑罪行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罪行影响较小,则法官可能会加重处罚;相反,如果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法官可能会减轻处罚。

利:1.提高司法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允许法官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从而使刑罚更加公正。

因为,针对同一罪行,不同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从而使刑罚适合不同的案情。

2.提供更好的惩罚效果。

自由裁量权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即惩罚罪犯并防止犯罪。

3.协助司法改革。

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改正旧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和成熟度。

弊:1.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虽然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但也有可能导致)。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做出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2.易受腐败影响。

由于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因此有可能会被滥用或被腐败分子利用而赋予自己不正当的好处。

3.可能导致不统一的裁判结果。

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罪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院将合 议庭集体 性权力 交给 审判 长个人 行使 , 定审判 长
1.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随 意性 较 大 。 ( 1)滥 用 刑事 自 可 以不 顾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的 意 见 , 将 案 件 报 请 院 长 或 者 审
由裁 量权 。刑 事审判 中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不 符合法律 授予 判 委员会 讨论决 定 。③这 其实就 名为合 议庭审判 ,实为 审
方 面 却 又 由 于 制 度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 具 体 而 维 ,会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着 合 议 庭 对 案 件 的 审 判 。・ 仃 的 法 还 言 ,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理 界 定
刑事 自由裁量 权是指法 官在 审理刑 事案件 时 ,在法 律 法 官在 法律规 定范 围 内不适 当地行 使刑 罚 自由裁量权 ,法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在 公 正 、 正 义 、 正 确 、 合 理 等 法 律 精 神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超越 了法 律允许 的 “ 误差 ” ,造 的指 引 下 ,对 审 查证 据 、认 定事 实 、选 择 实 体与 程 序法 成 明 显不 合理 、不 公 平 ,如 同 责 不 同 罚 、不 同责 同 罚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1 盆 00
第 2 卷 第 4期 7
论我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韩 锐
(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 学院 ,北京 104 ) 04 0
摘要:在我 国的刑事 审判 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 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素质较 低等原 因,法官的刑 事 自由裁量权一方 面被 不合理地行使 着,一方 面却 又由于制度 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 步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 强司法解释 和判例的指导作 用; 顺上 下级 法院之 间、司法与行政 、立法之 间的关系, 加 理 在 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 事 自由裁量权合 理控 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 官素质 。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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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哈特和德沃金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展开了一场剧烈的关于是否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的辩论。

哈特是现代法律实证主义派的代表人物,该派系坚决主张规那么形式,哈特认为法律是由第一性规那么和第二性规那么组成的规那么体系,第一性规那么是义务规那么,第二性规那么是受权规那么。

他认为,这种结合尽管可以解释法律的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将每个问题一一说明。

因此,这种第一性规那么和第二性规那么的结合虽然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却并不是全部,法律规那么终究还是有缺口的。

他认为:“世界上存在的各项法律制度都存在破绽和留有空白,这些亟待弥补的破绽和空白就存有大量的空间供法官们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本来模棱两可和带有歧义的标准变得明晰,从而解决法律的不确定性,扩展或者限定本来粗略的规那么。

”哈特强烈批判传统法理学中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不应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律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构造体,不能拘泥于简单的概念或形式,在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应该有一个更优的折中选择,这种选择建立在开放的理论根底之上。

哈特认为在开放的法律体内,法官必须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在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中挑选出最优方案做出判决,此时法官造法创造出法律以解决该案件存在的问题。

但是我们从哈特的理论主张中可以明晰的发现,他司法裁量权本质上是保存了法律普遍标准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法律普遍标准性就是新分析法学的主张,标准性要求法官在这种框架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究其原因,制定出来的规那么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上讲都已经非常明晰明确,这种明晰程度足以满足法官做出判决的需求,可以为司法判决提供正确的标准。

在形式上,法律规那么虽然存在破绽和空白,但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却仍被明确得受到限制。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国《刑法》中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守法等原则,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予以制约,否则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正义原则及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文章首先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总结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和归纳了如何有效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权利。

自由裁量权并非代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达到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但是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并且秉承公平正义等等原则,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和特点(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国内外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等等,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依附于主体法律之上。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利,而是依附于主体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主体法律执行过程中附带存在的权利。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依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进行裁决的权力。

它是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代表,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灵活判断的一项制度安排。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即使是相同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和影响因素。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灵活判断和裁决,使得司法决策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公正合理。

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根本目标。

在具体案件中,法律的规定不能涵盖所有情况,无法预见所有可能的特殊情形。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帮助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寻求最具公正性的解决方案,并有效防止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解和错误,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益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保护的一方利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方面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尊重被告人权益的前提下作出恰当裁决,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判断的主观性较强,法官可能受到个人偏见、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甚至出现错误。

不同法官的裁判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之间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对于一些新型、复杂的案件,会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技能,进一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德沃金法律整体性理论的角度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德沃金法律整体性理论的角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年第1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德沃金法律整体性理论的角度刘楚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司法在法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由裁量权该如何行使”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贤哲们不断探求的命题,德沃金基于对实用主义的批判形成了法律整体性理论,目的在于否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从德沃金的角度看,法律的合法性应该来源于道德,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应该是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官自由裁量的方式应是建构性阐释。

借鉴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理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增强法官在法律体系内自由裁量的权力,重视法律原则在裁量中的作用,鼓励法官在案件裁量中阐释说理,将整体性法律论证方法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量中以寻求最佳答案。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德沃金;整体性一、德沃金的角度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基于柏拉图哲学王统治的主张,[1KP16-18)自由裁量实质是哲学王依照意志自主裁决。

而后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2](P150-170)当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才由人来裁决。

可见,最初自由裁量权的含义为统治者在没有规则时进行灵活处理的方式。

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法系中法国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使得人们对自由裁量持保守观点。

[31<P289切匕十世纪上半叶,在英美法系中,实用主义占据主位,以后果作为评判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开始盛行且极大,可以说有法官造法的趋势。

在当代,哈特和德沃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的两个代表性人物,德沃金的理论是建立在对法律实用主义的批判下形成的。

哈特是当代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是基于法律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言的。

他认为法律语言是有“空缺”的,人类的思维是有限的,[41(P113-134)不可能预料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当找不到对应的规则进行裁决时,就需要法官或者官员进行自由裁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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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案之间进⾏合理选择。

法官⾃由裁量权并没有明⽂进⾏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证⼈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1、⾃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

⾃由裁量权是⾏使审判权的⼀种权⼒,故在诉讼外的⼀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由裁量权。

2、⾃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

法官独⽴审判是⾏使⾃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3、⾃由裁量权是对当事⼈权利作出处分的权⼒。

⾃由裁量权是⼀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

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法官⾏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

4、⾃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的意志进⾏裁量的权⼒。

⾃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使。

法官⾏使⾃由裁量权是根据⾃⼰的法律意志进⾏的,⽽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致。

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政意志或其他个⼈的意志为转移。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

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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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我国的基本国情、立法现状以及法律的滞后性、抽象性等局限,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显得十分必要。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自由裁量权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加上我国法律实体与程序上的制约,其不当使用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要使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构建完善的机制,从立法、程序、监督等多方面入手,防止权利的滥用,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标签: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必要性(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法官拥有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其内涵十分丰富。

立法及审判实践中要求法官应当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根据案件的事实,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酌情裁量刑罚,以此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因此,在法律限度内理性运用这一权力,显得尤为必要。

(二)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表现这种非任意性的自主权力,应用于程序及实体上等各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权力,如关于决定本院是否管辖该案件、诉讼参与人否回避。

第二,实体性权力,体现在定罪量刑的问题上对适用法律的选择。

第三,法庭及庭外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等自主权力。

(三)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原因第一,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局限性。

立法者可以对已发生的案件进行总结来修改、制定法律,但不可能通过立法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案件。

同时,法律一经颁布和实施,频繁地修改不仅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不利于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

这是法律具有滞后性的根本原因。

如果只寄希望于这些抽象的法律条文与规则,那么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二,保障当事人利益需要。

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当事人的影响,在刑事裁判中无疑比在民事中要大。

民事司法大多涉及的是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而刑法往往对个人的人身利益影响巨大。

但是犯罪者虽然触犯了法律,并不代表其所有权利随着犯罪行为而丧失。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依据,法律的设立也不以惩罚犯罪者为唯一目的,法律不仅保护被害人,也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同时,法官是独立于控辩双方的角色,这样的特殊性又要求其公正,如果不站在中立的角度,就无法均衡和保护各方利益。

所以在进入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法官需要代表国家公权力对犯罪者予以惩罚,但这种惩罚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需要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行的行为,使其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制裁。

第三,是维护法律秩序、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规定的类似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法条很多,这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基于这种明示或默示的授权,实践中法官正在频繁地进行自由裁量。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必公正的态度,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处理案件,这是弥补法律局限性、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并且,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可以使法官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判,使各方当事人信服,这样就能减少一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安定。

所以,“罪刑法定”固然是一个判案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但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公正,还需要依靠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结合自由裁量来具体实现。

这说明,自由裁量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的义务。

二、我国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因素毫无疑问的是,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并不十分完善,而当法官处理案件时缺乏必要的规定时,就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依据原则规定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而这一过程,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一)法官自身的因素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通过弥补法律的局限和漏洞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其中不乏逻辑推理的过程。

这一过程综合了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对刑事政策的把握、办案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存在着因法官素质的不同而理论、实践水平有差异性的情况。

甚至有时因为法官个人的一念之差,被告人的刑期就会存在一定幅度的增减区间。

而法官个人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一些情感因素也会影响到其对案件的处理。

这种个体差异性,仅是影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内在原因,实践中更重要的影响因素不仅体现在我国司法系统内部,更存在于社会环境的外部。

(二)司法行政化的现状受到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和我国现階段的司法体质的缺陷,司法一直受制于行政管理,党政机关干预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基本的独立性,司法权威受到了影响。

另外,法院内部运作方式行政化,使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当法官考虑到人事任免、编制、经费等因素时,很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判案结果的公正性。

(三)缺乏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授权的同时,控权机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就可能导致一方权利的膨胀,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首先,在我国,人民法官处理案件过于独立,人民检察院监督机制并没有很好的落实。

其次,设立人民陪审员本是一种法官倾听民意的良好方法,但实际上,法官的专断、经费的不足等一系列原因使得这种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其本应具有的作用。

第三,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开程度不够,与群众交流甚少,使很多人并不了解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尤其是当出现冤假错案的时候,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授权”的同时“控权”,使权利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四)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刑事审判环节中不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这是我国立法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的不足之处。

严密的程序是对权力的规制和权利的保障,而如果权力无限制的扩大,会导致权利被侵害。

刑事诉讼法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如果缺乏程序正义,不仅会难以实现这个目的,更会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

(五)社会舆论的影响有的案件被新闻媒体炒作后,部分民众在对案件没有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就对案件作出了判断,这种判断往往是不理性的。

当民意与法律相抵触时,有时为了平“民愤”,迫于各种压力而判无罪的被告人有罪,或将刑期加重,这就违背了法律,损害了司法独立和法院审判案件的所应具有的中立性。

三、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情况及其危害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其使用应当在一种特定的范围内。

如果使用得当,那么无疑弥补了罪刑法定原则下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尽完善的地方;但如果使用不当,反而会破坏司法的公正性。

(一)法官不当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第一,自由裁量权过小。

法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代表着这种“自由”具有相对性。

法律条文是固定的,不能灵活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

如果机械地使用法律,容易导致解决案件过于形式主义与教条主义。

这样的不“自由”,反而更容易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平。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刑法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相关的规定不够细致和全面,使得在量刑情节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而实践中法官为了执行法律的意志,以自己的见解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各种不尽完美的情况。

一些不当使用,使这种权利的行使超越了法律意图。

(二)法官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危害第一,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一部分拥有权力的人,倾向于滥用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

法官为了一定法律之外的目的滥用裁量权,这是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的表现之一。

现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进行廉政建设,对腐败问题的惩治也很严厉,但不能否认的是有些法官在办案中依然存在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现象。

甚至有时司法机关借保护法益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让“权钱交易”有了可乘之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造成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自由裁量权,其行使存在因不同法官的差异性而导致裁判结果有所不同的劣势,而我国法官群体目前整体素质偏低,使量刑幅度过宽时存在一些法官不细究立法意图,多凭感觉和经验裁量的情况,导致了一些不可挽回的错误发生。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具有独立性,法官拥有绝对的“决定权”,也很可能造成权利使用的随意性。

权力的扩张,使得某些情况下法官为了个人或非公平的目的使用权力,如果法官的权力不受监督和审查,就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其判案的公正性。

四、我国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机制的思考(一)立法限制首先是法条的细化。

尽量减少法律条文中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内容,将模糊的法律用语明确化。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量刑基准后,在量刑情节的规定中,将从重、从轻、减轻的幅度设置更加细致的限度,避免法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自由裁量权过大。

例如某罪犯可判处3到15年有期徒刑,这样选择余地未免过大。

如果根据一定的情节,将其划分为几段,如一般情节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判处7到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还必须考虑到犯罪主体的差异性等其他问题。

如此进行量刑就显得合理了许多。

其次是司法解释批复、各类“规定”“决定”兜底性条款。

一方面,法律中原则性条款的设立,不但是为了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更是为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留有余地。

一般的司法解释往往在正式的法典颁布或修改后出台,其优点是对概括性条款和疑难问题进行弥补,参考了一些实践中的案例。

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司法解释中虽然很多是根据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而做出,但是这些条文多是抽象性的描述。

并且现阶段我国颁布司法解释的权力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

同时,其他指导性案例仅是有权力的各级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给法官作为参考,非指导性案例的處理过程和结果没有既定的约束力,只能影响法官的思维方式或裁判倾向,并不能直接运用于判决书之中。

另一方面,最高院在公报上公布的虽然不是判例,但是对法官判案起着积极的作用。

最高院对各下级法院都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力,并能根据我国错案追究制度对办理错案的法官追究相应的责任。

所以,法官在办案时要参考最高院公布的刑事案例。

结合以上两点,我国可以结合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和引入判例法,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实践。

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对实体法的规范和解释,因为无论法条如何细化,对实践中案例的总结与预测总是有限的。

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原则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实践中量刑差异的问题。

解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制约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需要我们开始重视对程序制约机制的研究。

“程序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便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

刑事诉讼是刑法实体规则得到适用的保障,正当的程序不仅可以促使法官的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减少“偏私”的行为,也可以确保犯罪人得到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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