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种羊场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流程1.申请人携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往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The applicant brings the "Certificat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Permit" to the local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handle the inspection procedures.2.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信息。
The staff of the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checks the credential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3.工作人员确认证件真实有效后,进行系统查询和比对。
After confirming the authenticity and validity of the documents, the staff carries out system queries and comparisons.4.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出具查验合格证明。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document information is correct,a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is issued.5.申请人收到查验合格证明后,办理相应手续。
After receiving the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the applicant processes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6.查验合格证明是畜禽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浙牧办发函[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浙牧办发函〔2010〕24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及时掌握全省种畜禽许可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维护证书管理的严肃性,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农牧发〔2010〕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0〕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填报工作通知如下:一、信息填报范围按照“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规范要求,凡所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均纳入许可证登记信息填报范围,填写《种畜禽场登记表》(见附件),实行网络化管理。
其中对已发证的种畜禽场填报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并按照一场一表的原则,由各场填写并加盖种畜禽企业公章后报送县畜牧兽医局,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汇总并核准后报市统一审核,并由各市畜牧兽医局按规定时间上报;今后,凡所有新发证的种畜禽场信息填报,按谁发证谁填报原则,在发证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并登记。
二、具体要求此次信息填报是我国首次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全面、系统的一次登记,并将录入“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较高,且时间较紧。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安排业务能力强、耐心仔细的人员,落实填报工作。
其中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必须严格按许可证原件内容填写,涉及种畜禽场与品种存栏、销售等相关内容,应认真核对无误后,在5月4日前报送我局,并同时通过农民信箱报送Excel文档(Excel表格请从浙江畜牧信息网上下载)。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浙农专发[2004]147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4〕147号)厅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浙江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行政许可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厅本级在农作物种子(包括食<药>用菌种)、种畜禽、蚕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肥料、农机、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领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许可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办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行政许可实行厅统一领导下的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厅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厅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总队),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科教处、农作局、经作局、畜牧局、农机局、土肥站、种子站、农药检定管理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查等工作。
政法处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核、监督和组织实施听证、复议及应诉工作。
监察室、人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工作。
执法总队负责对被许可人违反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办事效率,厅领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AB 角”制,分管行政许可的副厅长为审批“A角”,其他副厅长为审批“B角”。
《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解读
场址及布局(15分) 不同品种、核心群和繁育群分开,公猪舍、怀孕舍、 分娩舍、保育舍、隔离舍、测定舍、销售厅 卫生防疫制度与设施(10分) 消毒、病死猪处理,开展定期疫病检测,免疫记录 技术力量配备(10分) 育种专人负责,专职兽医员、配种员、档案记录员 经营与管理(10分) 质量控制目标、技术标准、各种制度 育种技术与管理(13分) 原始记录、统计分析、育种管理电子化
Multiplication
繁育群:一级场(生产纯种及父母代) 二级场(生产二元母猪及商品代)
Production
生产群:商品场
种畜禽场的设置应当根据根据省级畜牧业 及畜牧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特色及市 场需求,科学设置,合理布局。 种畜禽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及 育种、生产等养殖档案,并及时归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专职职称证书(附劳动合同) 品种来源证明、品种标准、引种单位许可证复印件、系谱卡等。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质量管理技术规程、疫病监测、废 弃物无害化处理等。 技术资料:1、每个品种成年公、母个体和群体照各1张。 2、原种场、一级场种猪选育及性能测定方案 选育工作总结。 3、原种场及保种一级场年度生产性能测定报告。
引种与场内测定(种猪要求)(12分)
按规定引种,种猪统一编号,场内测定。
选育效果(15分)
选育年度总结
种猪质量保障(15分)
分等级、系谱卡、合格证、检疫证明,育成数40%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 关提出申请。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 别建立或者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 保种场。(金华猪、嵊县花猪、嘉兴黑猪、江 山乌猪、碧湖猪、岔路猪、兰溪花猪) 原种场、一级场受委托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任务 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应当具备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 法》(母猪120头以上,公猪10头,三代之间 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7个)。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浙农专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种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农专发〔2004〕10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4〕3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种子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通过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健全种子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改变种子监管“重许可、轻监管”的现状,切实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及其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种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含分支机构,下同)。
三、检查内容种子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以及现有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
具体包括:(一)按许可内容从事经营活动情况。
有无买卖、租借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种子,以及超经营范围、方式经营行为;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代销是否符合许可的有效区域和经营范围、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书面委托等。
(二)按许可内容从事生产活动情况。
有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行为;生产作物种类及品种(组合)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或先生产后报批;生产地点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或不具有隔离、培育和无检疫性病虫害条件;有无在许可品种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后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仍继续生产。
(三)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情况。
经营的种子是否符合《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审定、加工、包装、标签要求,有否销售散装种子;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农办牧〔2010〕20号)和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近几年来,在中央、省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80.1%、88.0%和95.4%,成为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但目前畜禽场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浙江省农业厅制定了《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1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蜂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猪、牛、羊、马、兔、鸡、鸭、鹅、鸽、鹌鹑、火鸡等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扶持畜禽良种的选育和使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促进种畜禽发展的相关工作。
浙江种畜禽管理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办法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犬、鸽、鹌鹑、火鸡、蜜蜂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良种规划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扶持畜禽良种的选育和使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新品种培育和畜禽良种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品种资源第六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级以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加强对地方良种的选育,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保存优良基因。
畜禽品种资源场的建立与认定,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对濒危畜禽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资源场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禁止在保种群和品种保护区内开展经济杂交。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浙农办发[2009]5号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浙农办发〔2009〕5号)厅各单位: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是《行政许可法》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为落实厅常务会议精神,就加强和完善厅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行政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做好许可工作,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的形象。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对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推行电子审批监察系统后,我厅行政审批中也暴露出流转环节多、办理过程有待规范、职责不够清晰、许可受理尚需统一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厅各有关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增强法制意识、全局意识、效率意识,按照简便、提速、透明、规范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严格落实相关责任,高效有序地开展行政许可审查审核工作,为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奠定基础。
二、强化办证专窗的定位和作用。
办证专窗作为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起组织、协调、管理作用,承担日常工作,具体履行六项职责:1. 承办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做好许可咨询;2.负责审批流转,对申请材料及要件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研究实地审查意见;3.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催办,推进电子审批和监察系统运用;4.承办批准许可项目的证书制作、颁发、送达,负责许可申请和办结事项的公开以及材料整理、总结和归档;5. 及时反映和纠正办理失范行为;6.负责组织制订厅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抓好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浙农政发[201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12〕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农作物种子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国家认证的相应职业技术工种初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在近3年连续从事相应技术工作的;(二)参加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技术技能考核合格的。
符合前款相应条件的,可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第三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审批中进行实地考察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有2名以上的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并填写一式两份实地考察表,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条件说明,应当包含有生产申请该商品种子所需的亲本种子或原种种子的来源说明。
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购买的,应当保存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购买时向卖方索取备用),并归入生产档案;该亲本种子或者原种种子自繁自用的,应当建立其生产档案。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04.25•【字号】浙农政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浙农政发〔2005〕10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修订)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场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精液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专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化场纳入种禽场管理。
精液、胚胎(冻胚、鲜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是指生产或经营精液、胚胎并对外供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除传统种畜禽外,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在舍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并对外供种的养殖场。
第三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与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种畜禽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场址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有足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场地和栏舍面积,饲养设备先进;有生产技术档案室,资料归档齐全;有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种畜禽场应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和方案,引种手续齐全,原始记录完整。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最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最新说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这可不是个小事儿,搞不好就会被罚得满头大汗。
想开个养殖场,或者做些种畜禽买卖,首先得弄清楚,这个证到底怎么弄。
这证呢,说白了,就是你想从事这方面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一个合法的资格证明。
没有它,别人可不敢跟你打交道,生意也做不成。
所以,今天咱们就好好聊一聊,怎么才能顺利办到这个证,避免出差错。
首先啊,你得弄明白,这个证不是谁都能轻松拿到的,它得符合一些规定。
比如说,你得有符合规定的养殖场地,这地方可不能随便找个荒郊野外的破房子就算了。
得有一定的硬件设施,不能一想到养畜禽就给它们搭个帐篷。
好不容易找好了地方,还得保证那地方的卫生和安全条件都符合要求。
你想,万一养殖环境不好,动物生病了,那可得不偿失了,牵扯出的责任也是一堆。
所以,养殖场地的选址和管理可是重中之重。
接下来呢,就是你得有相关的技术能力。
这就好比,你不会做饭,却非要开个餐馆。
哎呀,那不扯淡吗!养殖也是一样,你得有经验、技术,有个靠谱的团队或者个人,能确保动物们不被养得“惨不忍睹”。
这就包括兽医的资质,工作人员的培训等等。
如果你一个人搞不定,干脆找专业的人来帮忙,也不能抛下这些“细节”不管。
再有,就是你的经营计划得过得去。
不能说,啊,我就想养几只鸡,卖几只猪就行了,这么简单。
人家相关部门可不吃这一套,它得看看你到底是怎么打算的,市场在哪儿?有没做好防疫措施?有没有应急预案?这些,都是你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换句话说,想要顺利通过审核,得把自己的“野心”包装得体面,做个详细的规划,而不是仅仅“心血来潮”想干一票大的。
有个小细节得提一下,别觉得相关部门机关都很高高在上,遥不可及。
其实呢,国家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其实很严格,也日新月异,尤其是在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方面。
这就要求你得随时关注最新的法规,不能落后,否则一不小心,违反了规矩就麻烦大了。
比如说,疫病防控上,养殖场可不能掉以轻心,防疫材料、设施一定得到位,防止疫情扩散。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填写说明
1.初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若无公章,可以不盖章,但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暂无法定代表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
4.申请理由与依据应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详细叙述。
页面不够时可另附。
5.本表一式三份。
受理机关、业务审验单位、审批机关各留一份。
6.在提交本表时应同时提供单独打印装订成册的一套下列材料:
①企业自查总结;
②申请的种畜禽品种标准或新品种证书、相关技术资料及上一级(供种方)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包括系谱、出场合格证)和《许可证》复印件(畜禽品种资源场除外);
③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
④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报告(暂定种猪);
⑤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度疫情监测证明;
⑥1名以上初级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及卫生防疫等相关制度;
⑦废弃物综合利用凭证或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简介为了保障种畜禽养殖业的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我国实行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该制度是指,任何生产经营种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或个体户,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需要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种畜禽业的可持续发展。
制度内容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生产经营种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或个体户需要进行以下几项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审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检查、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检测样品等。
审核结果分为三种:同意发证、补正申请材料或不予受理。
3. 发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4.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种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或个体户应当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如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许可证书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将依法予以吊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书。
制度意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种畜禽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种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或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申请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才能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2. 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生产经营种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或个体户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使用每个环节都有严格要求,这将使产品质量提高,安全得到保障。
3. 加强市场监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实施,从源头上控制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服务环节,对市场活动、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
浙江种畜禽管理新办法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抓好种畜禽管理,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畜禽的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家养动物(包括种蛋、精液、胚胎)。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不包括自繁自养的畜禽)、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畜禽。
对从事良种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的种畜禽场、家畜良种推广站和种畜禽专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饲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品种资源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条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种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建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地方畜禽良种应加强选育,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核心群内开展经济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省地方畜禽品种及畜禽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畜禽品种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良种要求,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二)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优良畜禽品种资源;(三) 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形成。
第十条种畜禽进出口,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
浙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浙江省农业厅印制
填写说明
1、初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若无公章,可以不盖章,但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暂无法定代表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
4、申请理由与依据应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有关规定详细叙述。
页面不够时可另附。
5、本表一式三份。
受理机关、业务审验单位、审批机关各留一份。
6、在提交本表时应同时提供单独打印装订成册的一套下列材料:
①企业自查总结;
②申请的种畜禽品种标准或新品种证书、相关技术资料及上一级(供种方)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包括系谱、出场合格证)和《许可证》复印件(畜禽品种资源场除外);
③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
④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报告(暂定种猪);
⑤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度疫情监测证明;
⑥1名以上中级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及卫生防
疫等相关制度;
⑦废弃物综合利用凭证或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
其中:换证企业提供①--⑥项,初次申请企业提供②、③、⑤、⑥、⑦项资料。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浙农专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农专发〔2013〕2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298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精神,我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浙江省农业厅2013年4月12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生猪供精站,冻精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坊纳入种禽场管理。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向外提供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种用特种经济动物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原产我省的畜禽地方品种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通过设立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以下统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方式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及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扶持种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使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目录
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北方牧业》
【年(卷),期】2003(000)003
【总页数】1页(P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200202) [J],
2.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目录 [J],
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核发龙岩宝泰农牧有限公司等二个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J],
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核发福建南平和兴种猪发展有限公司等二个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J],
5.山东省公布第一季度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名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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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羊场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换证现场审验评分标准
一、本标准条款主要依据《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种羊场分一级种羊场和二级种羊场。
经审定的新品种(新品系)或认定的地方品种可以按一级场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许可。
三、本标准总分为100分,每项每条在规定分值内评分,若超值作废票处理。
按本标准要求综合评分达到70分为合格。
虽达到70分,但有一项不得分或二项得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二级种羊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同品种能繁母羊不少于150只,同品种公羊不少于5个血统。
(查看资料和现场)
2、种羊来自于一级以上种羊场或直接从国外引进;地方品种允许从主产区选择,但必须是生产性能优良的个体。
(查看引种证明或进口批准手续)
3、无一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阳性动物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省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达到临床控制。
并接受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年度健康检测。
(查看检测报告和生产现场)
4、必须有一名初级职称以上(含农民技师系列)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查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职称证书)
不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