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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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 图等。五刑图共两幅,一幅列入笞、枚、徒、流、死 等五种刑罚,但充军和凌迟、立法者认为并非正刑, 未予收入;另一幅是有关狱具的图示,包括苔、杖、 汛杖、枷、权、索、镣等七种行刑工具和监禁的械具, 对其质料、尺寸、重量及适用方式都有所规定。丧服 图共八幅,是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判断亲疏关系、并 据以定罪量刑的准则,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 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 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 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影响 《大明律》,不仅在明代始终稳定、有效,而且直 接为清代所继承。其影响还远及东亚邻国,如朝鲜 李朝直接援用《大明律》, 日本《在中御条目》、《御刑法草书》、《御刑法 牒》等都以《大明律》为准据,直至明治维新时所 编之《假刑律》和《新律纲领》等,其体裁仍以 《大明律》为蓝本。 安南阮朝的法典多取自《大明律》。 《大明律》成为继《唐律》之后中华法系的又一代 表性法典。
《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
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 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 条,断狱29条: 《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 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 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 公元1644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立法思想 明 朝 法 律 制 度 立 法 活动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立 法 思 想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牙行
牙行,指中国旧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蹉商贸易, 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店铺,简称之为行,经营这种店铺或 单纯从事买卖的中介者,或称为牙商、牙人。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埠头,指掌管码头交易的人。 明首创牙行、埠头管理法规. 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牙行才具民事法律主 体的资格,并且要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仅取消 资格,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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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抵 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减 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的。
《条例》
性质: 与汉令、唐格、宋敕一样,主要是以君主命令的形式发 布、补充和修订律典的特别法。 弘治五年至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经九卿集议,将经久可行的条例二百九十七条另编为《问刑条例》 与<<大明律>>并用。这次编订的《问刑条例》后代得到认可,长 期稳定有效。数量相当有限。 编纂体例特点: 嘉靖修订,将条例以附注的形式附于律典相关条文之后,正式确 立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这是五代和《宋刑统》将律典正文 与令、格、式、敕等其他法规合并编纂体例的延续。律例合编的 体例为后来的清朝所继承。
牙行管理
《大明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 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 给印信文簿,附写容商船户,住贯姓名, 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 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 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刑罚制度
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 清末(罚金、徒、流、遣、死) 辛亥革命时期: 辛亥革命时期:严禁体罚和刑讯逼供
会典
中国传统法制中,为系统整理和保存以职官系统为核心的典章制 度,有的朝代专门编订一部大典。它以国家机关的设置为线索, 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行政规章系统、全面地编于各目之下。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部大典具有法规汇编的意义。中国 古代的典章汇编,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周礼》。 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典章汇编是唐朝编纂的《唐六典》。 明朝的典章汇编称为“会典”,它是总“会要”与“典章”之义, 仿效《周礼》以及《元典章》的体例编纂的。始于明孝宗 明神宗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又命重修会典,由张居正等主持, 历时十二年,至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完成,称《万历重修会 典》。通常所称《明会典》,一般就是指《万历重修会典》。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所谓“明礼以导民”,就是用传统的封建礼教,约束人 民的思想与行动。 所谓“定律以绳顽”,就是制定刑法,惩治违害国家的 凶顽 这是朱元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礼法结合的概括,接 受太孙提出的“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 屈法以伸情”的建议改订《大明律》
擒拿害民官吏案 此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 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公元1385—— 洪武十八年至十九年 1386年)间。常熟县陈寿六等擒拿害民官吏顾英,赴 京面奏。根据朱元璋之诏诰.吏有在乡下为害百姓者, 许民将其擒拿解官。此事发生后,朱元璋十分赞赏陈 寿六的这一行为:“联系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两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 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生民,族诛。若陈寿六因 而倚恃,凌辱乡里考,罪亦不放。没有捏词陷陈寿六 者,亦族诛。陈寿六尚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 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此例与《彻制大 诗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等例一起,形成明初 “民拿害民该吏”制度.这是朱元草“重典治吏”的 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重典治吏”在法律上的特殊表 现之—。
在语言表述上,浓重口语化。 如《大诰武臣·私役军人第二十七》中说: “外面守御的军官,务要把军整点得齐整, 如常要不缺少了,叫唤呵,使都在眼前。他 而今多占在家里使唤,倘或有些紧急,要军 用呵,怎地好。这等人,所以都不饶他。” 这显然是受到元代立法、特别是《元典章》 中圣旨照录口语的影响。
为抬高大诰的地位和达到普及化措施: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大诰》,若 犯笞杖徒流罪名,有大诰者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 等” 而且,在科举考试中也列人大诰的内容。 明太祖死后,大诰基本上放弃置不用了。 至永乐十九年四月,成祖的统治地位巩固,才宣布: “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依《大明律》拟罪 ”
专卖法 经 济 立 法
专卖,指盈利额较高的盐、茶等物品产销由国家垄断,限制 经商者私人经营,攫取高额商业利润,削弱国家的经济实力, 对国家形成经济上的对抗与威胁。因此,盐茶产销专利受到 明朝法律的保护,禁止私盐、私茶的严厉程度甚于前朝
货币 法
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和银钱三种
牙行管理
牙行,即代客商买卖货物而收取佣金的居间人行会。
大 明 律
立 法 活 动
大诰、榜 文
例 明 会 典
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 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 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 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 下。日久而虑精,一代 法始定。中外决狱,一 准三十年所颁。
在体例上,洪武三十年律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并将 《例律》冠于篇首。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 《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 《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 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 《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 《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 11条,邮驿18条;
大明通行宝钞
9品,一贯,通体青黑色,正面有钤印,背有印,尺寸: 330*215 尺寸: 尺寸 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票幅最大的纸币。
十一种不同面值 : 一贯,五百文、四百文、 三百文、二百文、一百 文、十文、二十文、三 十文、四十文、五十文
《大明律·户律.钞法》
为了保障宝钞正常流通,《大明律·户律》设有“钞法” 专条,明确规定: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 财产并入官。 但通货膨胀,宝钞日渐贬值 。 洪武末出现重钱轻钞,钞一贯在南方仅值钱一百六十文。 正统年间,新钞一贯只值十钱,旧钞仅值一二钱,宝钞 已很少通行。到万历时,钞十贯仅值钱一文,实际上自 弘治以后,宝钞已失去了其货币意义,民间支付的是银 和铜钱,钞票停止流通,钞法也就形同具文。
榜文
榜文,又称“教民榜文”,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 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 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 期。榜文的效力也高于律典。如“民间户婚、田土、 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 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 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 明成祖死后.榜文这种特别法的形式逐渐消失。
钱法
明朝对钱币流通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大明律.户 律.钱法》规定:“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 铜钱,相兼行使”,依钱币面额价值流通,民间一切交 易不得拒绝收受,“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钞法
1375年发行的“大明通行宝钞”是明代发行的唯一一 种钞票。 大明宝钞以桑树的枝皮为钞纸原料,尺寸长短有法定的 标准,四周有龙纹花样,上额横题“大明通行宝钞”六 字,花纹内两边有两行篆文:“大明宝钞,天下通行”, 中间有线贯图样,其下标明:“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 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 仍给犯人财产。”
,将极刑改为枪毙,革除肉 刑 。主要有罚金、拘留、褫夺公权、查抄财产、禁闭、枪决等刑种
明朝的刑罚制度的特点 明朝的刑罚制度
由于 “重典治世”政策的影响,《大明律》一改以往 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与从新主义原 则,进一步加强了刑罚威胁主义。 例如使最为残酷的凌迟刑合法化、法典化;在绞、斩两 种死刑方法之外,又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在徒、流刑 方面,又附加了刺臂、充军刑。这些规定的恢复,说明 了明朝刑罚制度的倒退。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普通加重量刑。
“有司滥收无籍之徒”,律中规定处杖一百、徒三 年,而大诰则处以族诛。再如不愿出仕为官,律典不加 处罚,而大诰中专设“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名,竞处 以死刑。再如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等等罪名,都为 律所不载。在各种打击对象中,官吏首当其冲。据统计, 大诰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条目是针对官吏的。《大诰》 中还克斥着各种法外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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