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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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建议收藏)

民法典: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建议收藏)

民法典: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是控制履行合同风险的最根本办法。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因市场行情变化、自身经营策略调整、人员变更等原因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从而给守约方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营或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应时刻关注不当履约可能带来的经营及业务风险。

若我方有证据或迹象表明交易对方即将或正在违约时,我方应当依据生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的同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权,力促在维护我方利益与促进交易达成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问题一:在货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交货?答:常见的交货方式有送门上货、上门自提、代办托运(卖方或买方)。

对于我方向其他方供货的合同,除上门自提交货方式外,我方宜提前一段时间(比如提前7天)向交易对方发送《发货通知书》,以便让交易对方早做收货准备,顺利收货。

《发货通知书》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交易对方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同时发送后,应当同时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提示交易对方指定联系人查收。

《发货通知书》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现已备齐货物(列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等信息),将于年月日前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将于年月日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请贵司做好收货准备。

若贵司因故无法在合同规定时间收货的,请在我司发货前书面通知我方并告知原因。

”对于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卖方)的,在交易对方收到发货通知书后回复我方可以按时发货的,我方应当及时代办托运。

鉴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毁损、灭失的可能以及物流单据可能缺失或丢失的可能,为规避风险,可以向交易对方发送《到货通知书》,并详细列明货物的基本信息、到货的时间及具体数目、收货人信息等内容。

《到货通知书》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已于年月日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货物于年月日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交贵司指定收货人签收,到货货物情况如下:。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现实交付原则: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动产占有改定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不动产登记二、风险负担问题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条)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注意::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条):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条):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司法考试合同法选择题

司法考试合同法选择题

司法考试合同法选择题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合同法部分)选择题3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

潘某花 5000 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解析:A 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则,购买原石后自负损益。

因此,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因此,A 项正确。

B 项:公平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风险;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因此不能够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补偿,所以,B 项错误。

C 项:《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能够认定为重大误解”,潘某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而且双方事前约定损益自负。

因此,商家不能够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

因此, C 项错误。

D 项:《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潘某与商家订立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并未显失公平。

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合同的订立11 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一、多重买卖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指的是同一物品或同一服务被多次买卖的情况。

多重买卖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违法,但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会有特殊规定。

1.1 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必须明确定义每一次买卖的对象和标的物。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买卖次数和条件。

多重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清晰约定。

1.2 多重买卖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多重买卖可能会增加交易风险,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合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

为降低风险,当事人可以: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

如遇争议,及时寻求法律意见解决。

二、房产买卖房产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买卖合同类型,其涉及的权益和义务比较复杂,需要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做好详细的准备和了解。

2.1 房产买卖的合同要素房产买卖合同需要包括以下要素: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明。

财产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约定。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提供。

2.2 房产买卖的注意事项在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核实房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防范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注意购房支付方式和款项流向的合法性。

结语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合同类型,其中多重买卖和房产买卖是其重要分支。

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有疑问或争议,可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范本内容: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转移。

1.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会在特定的交付点上转移给买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时。

2. 如果卖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继续由卖方承担。

3.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二、风险负担规则。

1. 在商品交付之前,卖方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2.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
损坏、丢失或被盗。

3.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风险的转移规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
愿进行调整。

三、风险转移通知。

1. 为了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
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2. 在商品交付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确认风险的转移。

3. 如果双方对风险的转移时间和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物多卖合同履行顺序

一物多卖合同履行顺序

一物多卖合同履行顺序
在一物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方面,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安排。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履行顺序:
1. 先履行优先权方:根据合同约定,可能存在某一方在其他方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优先权。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了某一方先付款或先交付货物的要求。

2. 先达成合同的方:如果有多个合同涉及同一物品的买卖,那么先达成合同的方应该有权优先履行合同。

3. 按照付款或交付顺序履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或交付顺序进行履行。

例如,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时间顺序进行履行,先履行先签订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履行顺序应该由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产生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出现履行顺序上的问题,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依法解决。

多重买卖大全

多重买卖大全

多重买卖大全1. 多重买卖合同概述多重买卖指的是同一标的物被出卖人多次出售给不同的买受人的情形。

在多重买卖中,合同的效力、标的物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较为复杂。

2.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多重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因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可能导致部分合同无法履行。

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标的物归属的确定(1) 先到先得原则:一般认为,最先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先登记原则:在不动产多重买卖中,先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3) 先支付原则:在无法确定交付或登记先后的情况下,可考虑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4. 违约责任的承担(1) 出卖人应向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

(2) 买受人之间无权相互追究违约责任。

5. 风险防范建议(1) 出卖人在出售标的物前,应确保标的物权属清晰,避免一物多卖。

(2) 买受人在购买前,应尽量核实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必要时可要求出卖人提供相关证明。

(3) 合同中可明确约定多重买卖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减少纠纷。

6.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35条等对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标的物交付等问题作了规定。

7. 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甲将房屋先后出售给乙、丙,乙先办理了产权登记,丙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甲将汽车先后出售给乙、丙,乙先支付了全部价款,丙未能取得汽车所有权,甲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8. 结语多重买卖合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约定合同条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摘要]《买卖合同解释》规定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再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多重买卖合同下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来获得救济,这就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不能解读这种法律理论的进化,而且在无权处分合同下物权变动中不能起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应该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来解读物权变动以达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这一部新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一章进行了全面的解释。

采纳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的观点,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便显得颇为重要。

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论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冲突《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的第一款明显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立法不承认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分,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该承认这一思路,从而肯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

因为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方面,当无权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比之将其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更加有利。

将《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进行反对解释来看,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这是一种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不需要当事人有处分权,负担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使义务人负担了一项义务。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一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一)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以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他方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使该项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民事违法行为。

在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是多重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

究竟谁为侵权行为人,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人多是第一买受人,因为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又卖给第二买受人,第二买受人据此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而第一买受人由于自己订约在先,认为自己所订的前一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否认后一买卖关系的效力,因而,敢于公然侵占第二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侵害第二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

但是,第二买受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假如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第二买受人认为自己的依法有效,因而侵占该买卖标的物,亦构成侵权。

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一方买受人,而使另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债权不能实现,为使自己的买卖合同债权得以实现,所以才去侵占已经接受交付的财产,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并且具备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如果出卖人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各个买受人,各个买受人因为没有完全接受清偿,因而侵占其他已经接受部分履行的标的物,这一买受人也构成侵权行为人。

第三,在有些情况下,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出卖人还没有实际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时,急于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侵占所有权还属于出卖人的标的物,侵害了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四,最后一种情况,是在买受人已经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后,取得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因为反悔,而将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予以侵占,就侵害了该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亦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展开全文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范文收藏]买卖合同5篇

[范文收藏]买卖合同5篇

[范文收藏]买卖合同5篇篇1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买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卖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购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术语及定义1. “货物”: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商品。

2. “合同价格”:指甲方购买货物所需支付的款项总额。

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合同标的及规格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

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

3.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如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到验收合格后XX个月。

乙方需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具体质量保证措施按照附件执行。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XX小时内响应并处理。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合同总价汉字大写](小写)¥[合同总价数字小写]元。

该价格为含税费的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需因市场变化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若因甲方中途变更数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总价变动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2. 支付方式:甲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XX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XX%,即人民币(大写)[部分金额汉字大写](小写)¥[部分金额数字小写]元;剩余XX%作为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甲方在质保期满后XX个工作日内付清。

所有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给甲方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条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交货日期]。

乙方需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及相关风险。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8篇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8篇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买卖交易,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相关注意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标的物及质量保障1. 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__________(商品名称/货物描述),乙方应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2. 乙方需提供商品的合格证明、质量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商品无任何隐瞒缺陷。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3. 若甲方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暂缓支付货款,待问题解决后支付。

三、交货期限与方式1.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交货延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交货过程中,商品毁损、丢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在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合同4篇_合同范本

履行合同4篇_合同范本

履行合同4篇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

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则。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每台电视机价格为1500元,合同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

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

这些情况引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格与己签订合同。

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公司一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质证、认证。

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的确切证据。

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3篇)

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一物数卖,是指同一标的物在同一时间或者相近的时间内,由同一卖方分别与不同的买方签订多个买卖合同的行为。

一物数卖在我国法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旨在分析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物数卖的法律性质1. 一物数卖的法律性质之争关于一物数卖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合同无效说:认为一物数卖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2)合同有效说:认为一物数卖并不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买方均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部分有效说:认为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 本文观点本文认为,一物数卖的法律性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一物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具体分析如下:(1)在买方之间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即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一物数卖的事实,且恶意购买标的物,则合同无效。

(2)在买方之间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即买方之间相互不知情,则合同有效。

此时,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1. 买方之间的权利冲突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买方之间可能会出现以下权利冲突:(1)买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在买方之间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买方均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此时,买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2)买方之间的合同解除权:在买方之间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此时,合同解除权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2.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1)卖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向买方交付标的物。

(2)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3)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支付的价款。

3. 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如下:(1)在买方之间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合同无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合同之一,其核心是以货款换取货物,即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出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现行的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有详细的规定,下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素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包括以下构成要素:1.合同当事人:买方和卖方,双方自愿达成合同,是必须的基本要素。

2.合同标的:货物或者其他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能够买卖的财产性权利。

要求明确且真实可行。

3.合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格,质量等约定内容,要求真实,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4.合同形式: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义务1.合同效力: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履行义务: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同时要求约定的交付和支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现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当场结算货款。

2.赊销交易:是指卖方提供货物给买方,买方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

3.信用交易:是指买方根据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支付货款,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以换取货物。

4.抵销交易:是指双方互相欠对方款项,在一定期限内协商抵销货物或者其他款项。

四、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1.卖方违约:卖方未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交付的货物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者更换货物。

2.买方违约: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3.双方违约: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对买卖合同的提醒1.要注重合同约定内容的精准和合法性,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需要谨慎评估。

2.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合同侵权竞合法律规定(3篇)

合同侵权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合同侵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又符合侵权法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同时享有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成因、处理原则以及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合同侵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导致当事人同时享有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在我国《民法典》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合同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

本文将从合同侵权竞合的成因、处理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侵权竞合的成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合同侵权竞合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存在一些交叉和重叠的地方,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2. 法律观念差异合同法和侵权法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中对合同侵权竞合的认识和判断存在分歧。

3. 法律关系复杂合同侵权竞合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复杂。

三、合同侵权竞合的处理原则1. 确定法律关系在处理合同侵权竞合时,首先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

2. 优先适用合同法在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因为合同法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3. 综合考虑侵权责任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如存在侵权行为,应综合考虑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平衡各方利益在处理合同侵权竞合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四、合同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适用合同法适用于合同关系,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在合同侵权竞合中,合同法应优先适用。

2. 侵权法适用侵权法适用于侵权关系,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住宅批量买卖合同(精选版)范例

住宅批量买卖合同(精选版)范例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住宅批量买卖合同(精选版)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住宅批量销售资质,乙方愿意购买甲方所拥有的住宅物业,为了明确双方在住宅批量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合同。

2.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住宅批量买卖:指甲方将其拥有的住宅物业批量出售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购房款的行为。

(2)物业:指甲方出售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3.2 关键词解释(1)批量:指本合同涉及的住宅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数量见附件一。

(2)合法:指甲方出售的住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的产权证书。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其对出售的住宅拥有合法的产权,且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供住宅的合法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交付住宅物业。

(4)甲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贷款等。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住宅的合法手续,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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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行为多重买卖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

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

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

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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