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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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特制订如下操作指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工作
(一)筹建工作主要内容。
1.了解政策。
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jr),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专栏中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组建、股东资格等相关政策。
2.确定组建地点。
主发起人(出资人)与意向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市、县(市)主管部门沟通,确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所在地。
3.开展筹建工作。
(1)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主发起人(出资人)与意向投资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2)制定筹建方案。
主发起人(出资人)与意向投资者应对拟设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制订筹建工作方案。
(3)召开发起人(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组并授权筹建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组应向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报筹建材料。
申请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向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市)主管部门递交筹建申请材料,县(市)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初审同意后,将筹建申请材料、县(市)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书及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送市级主管部门复审,市级主管部门出具复审意见书,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复审同意后,筹建组将筹建申请材料、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自治区金融办。
申请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经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出具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后报自治区金融办。
6.批准筹建。
自治区金融办受理筹建申请材料后,提交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为成员
的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金融办下发筹建批复;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告知原因。
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可重新申报筹建。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文本详见附件1)。
1.筹建申请书
2.市、县(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筹建工作方案
5.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6.发起人(出资人)会议决议
7.筹建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8.发起人(出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发起人(出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记录
10.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开业工作
(一)开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1.验资。
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可以在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前提供,设区的市和县(市)审核前可暂不提供。
2.协调沟通。
筹建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沟通。
3.起草文件。
起草公司章程及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向县(市)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初审同意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出具复审意见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复审同意后,报自治区金融办。
申请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经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金融办。
6.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受理开业申请后,提交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为成员的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金融办下发开业批复。
不予同意的,由自治区金融办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筹建组限期落实;落实后,直接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进行再次审核。
再次审核没有通过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对于筹建阶段发生以下事项的,原筹建批复自动失效,筹建组应采
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重新启动筹建申请程序并获批后,方可再次进行筹建工作:
(1)主发起人发生变更;
(2)主发起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达不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
(3)筹建组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筹建批复的;
(4)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7.谈话制度。
开业前,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代表、高管人员进行任前谈话并记录、存档。
8.登记注册。
筹建组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后,凭批复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就绪后开业。
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自治区金融办批复筹建和开业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股东名册(附件3)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参照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文本详见附件2)
1.开业申请书
2.市、县(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3.筹建工作报告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5.公司章程(样本见附件4)
6.验资报告
7.拟任董事简历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8.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10.主要管理制度
11.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2.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更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四、关于设立分支机构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二)资本净额不少于1 亿元人民币;
(三)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自治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批准后,方可设立。
附件:1.筹建申请材料
2.开业申请材料
3.股东名册
4.公司章程样本
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4.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5.申请材料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