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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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7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物品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爆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爆物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确保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爆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爆物品生产从业许可证;(二)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所;(三)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聘请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丰富的爆物品安全管理经验;(五)能够提供爆物品的品质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生产合格、安全的爆物品产品,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物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及时有效地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的来源。

第九条对于生产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爆物品产品,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停产,进行整改,并向爆物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生产假冒伪劣爆物品产品的,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爆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爆物品运输从业许可证;(二)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装备和设施;(三)上岗人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对爆物品进行安全的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三条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安全合格的检测和审批程序,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四条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携带爆物品的,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警方,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3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3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为很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方针,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按照“教育纠错为主、处罚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和保障下能很好的推动现场施工,结合项目施工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1.1.1民爆物品领用管理规定:由需使用民爆物品作业点炮工(持有效作业证件人员)到该段主管技术员处申请,主管技术员根据申请民爆器材物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如实,详细填写领料通知单(需填写项目一应俱全);领料申请人持领料通知单到炸药库房,凭单办理领用手续;1.1.2炸药库房库管员根据以上要求,必须认真核查主管技术员签字是否完善,如签字完善,则根据“通知单”如数发放;如签字不完善,则要求其完善后再办理领用手续;____项目部自耗部分,由项目部炮工办理手续,并全程监督施爆作业;1.1.4主管技术员可提前一天开单(指当晚申请,第二天清早使用);1.1.5民爆物品领用时,炸药一次领用超过____公斤(含____公斤),雷管超过100发,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该领料通知单才有效;违反领用管理规定处罚如下:1.2.1如主管技术员不及时办理领料通知单,延误使用民爆物品,影响班组施工正常运行,申请人可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进行分析后除要求其立即办理外,对违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1.2.2库管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规发放民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每次处以____元罚款外检查人员将情况上报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则视其认识态度,作出适当处罚;1.2.3相关管理人员违反1.1.21.1.31.1.41.1.5中其中之一,一经查实,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对违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款外,项目部对违规人员还要进行公示通报批评,若违规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认识不清,态度恶劣者,项目负责人可将情况上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处理;1.2.4库管人员在发放民爆物品前须认真审查领料通知单所填内容如违反1.1.5规定,拒绝发放民爆物品,通知领料人将单带回完善签字后方发放民爆物品,如不认真执行,一经发现,除每次对库管员处以____元罚款外,予以警告,屡教不改,对民爆物品管理玩忽职守者,报项目部负责人处理;2、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管理规定2.1.1民爆物品领用出库后,领用人须谨慎的将民爆物品立即运送回使用点,立即放入现场防爆柜内临时存放并上锁(注:炸药和雷管须分开放置;执行双人双锁制度,炮工、安全员),民爆物品在过程使用结束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全过程临管,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予他人或让他人代管;2.1.2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除具有从业资格人员(持有效证件的专职炮工)外,其余人员不允许接触民爆物品;2.1.3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前使用人必须将未用完部分亲自装入防爆柜,不得将民爆物品随意乱丢乱放;2.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民爆物品私藏,赠送,转借,转让,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同一项目其他班组或个人;违反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处理如下:2.2.1专职炮工或班组安全协管员如违反上述2.1.12.1.2之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违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驱逐出场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的,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2.2专职炮工如违反上述2.1.3规定,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炮工处以____元/次罚款外,在项目部内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若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或流失,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2.2.3对私藏民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查实,除对私藏民爆物品进行没收归库外,对违反的人员处以____元/次罚款,并上报项目负责人;赠送,转借,转让,转卖民爆物品者,一经查实,上报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3﹑民爆物品退库管理及违规处罚:3.1.1民爆物品领用班组在现场施爆作业完成后,炮工当天必须将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退库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签字手续,即民爆物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退库,当天完善手续;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2)一、总则为确保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爆物品是指易于爆炸、燃烧或产生严重危害的物质或物品,包括化学物品、炸药、烟花爆竹等。

第三条爆物品的管理对象包括存储、销售、运输及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爆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爆物品的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落实。

第六条爆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静电等。

第七条爆物品的销售必须遵守《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的爆物品。

第八条爆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第九条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爆物品的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爆物品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证照及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资料,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中违规存储爆炸物品、销售过期或变质爆炸物品等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处以刑事处罚等。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的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爆物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对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的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可爆炸性能,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炮竹、烟霞、燃烧草原、烟雾弹等各类火药制品。

第四条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政府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爆炸物品危害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国家相关资质,并在设施设备、操作人员、生产流程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能力和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溯源。

第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爆炸物品的设计、配方和生产工艺。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立销售场所。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订购限额,不得超过订购者的需求量。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入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模版一、前言本规定旨在规范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管理效率。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采取严厉措施,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存放、运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 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1.1 所有存放和使用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火、防爆设计和设备运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1.2 各类爆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存放方式进行摆放,保持通风、温度和湿度适宜;1.3 爆破作业必须按照正式程序进行,严禁私自擅自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督。

2. 爆物品的运输2.1 所有爆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必须使用经过安全验收的专用车辆;2.2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不泄露和不损坏爆物品;2.3 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安全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3. 爆物品的防火防爆措施3.1 爆物品仓库必须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3.2 每个爆物品仓库必须配备专用的防爆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保养;3.3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配备防爆工具和装备,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4. 爆物品事故应急处置4.1 发生爆物品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事故处理;4.2 对于事故现场必须进行封锁和隔离,确保周边人员的安全;4.3 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教训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违规处罚条例1. 轻微违规行为处罚1.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1.2 违规行为发现后应及时予以整改,避免再次发生。

2. 严重违规行为处罚2.1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进行处罚;2.2 违规行为发现后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安全。

3. 重大违规行为处罚3.1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罚;3.2 违规行为发现后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物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安全责任,推动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

第二章爆物品安全许可证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爆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能够确保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物品的安全;(二)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三)具备齐全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装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五)具备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能够应对各种意外事故。

第六条申请爆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提交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颁发爆物品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爆物品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经复核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八条爆物品安全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爆物品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单位没有办理续期手续,或者办理续期手续未通过复核的,应当停止使用爆物品,并将被注销的爆物品安全许可证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第三章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三)爆物品销售管理制度;(四)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五)爆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六)爆物品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4篇)

爆物品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或者储存爆物品时,以及对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爆物品是指能够产生爆炸威力或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四条爆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条爆物品的管理应当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指挥。

第六条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条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活动应当与周边居民和单位协商一致,并确保不对他们造成危险。

第九条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爆物品的管理第十一条爆物品的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主要包括爆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清理等。

第十二条爆物品的采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销售渠道购买,并保留购买记录。

第十三条爆物品的存储应当以防火、防爆为基本原则,并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防止误用。

第十四条爆物品的使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爆物品的清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爆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者盗窃,应当及时报警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爆物品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爆物品的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爆物品采购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违反爆物品存储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三)违反爆物品使用规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处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的物质、制品、器材和装置。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应以安全为前提,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爆炸物品按照其爆炸性质和危险等级分为不同类别,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爆炸物品应在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标明其危险等级、爆炸性质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包装爆炸物品的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防止泄漏和意外爆炸。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八条对于有储存需求的爆炸物品,应经过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存放。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和防火设施,防止发生爆炸和泄漏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间内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间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储存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间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包括危险等级、爆炸性质和防护措施。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管理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应明确运输路线,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和易发生事故的区域。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3篇)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3篇)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爆炸物品是指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的物质或装置。

由于其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潜在的伤害力,其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一套严格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行的管理措施,以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内容1. 爆炸物品的分类和标识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用途和危险性等因素,将爆炸物品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易燃、易爆、剧毒等。

每一类别的爆炸物品应设置相应的标识,以便于人们能够准确地识别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标识应包括物品的类别、危险性等级和相关警示信息,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2. 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爆炸物品在储存和运输中需要采取一系列严格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储存时,应按照规定将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分开存放,避免不同种类的物品之间发生反应。

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等设施,以提供最大的安全保障。

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车辆和运输工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固定、缠绕、隔离等,以减少意外的发生。

3. 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处置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处置需要严格控制和监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证书,并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使用时,应进行充分的安全防护,如佩戴防护服、使用防爆眼镜等,以避免人身伤害。

在使用后,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以保护环境和生态。

4. 爆炸物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爆炸物品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这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建立安全知识库、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爆炸物品管理的需要。

5. 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根据实际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等措施来进行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爆炸现象的物品。

第四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能提升和应用范围拓宽。

第五条科学合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监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不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爆炸物品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可能在爆炸、燃烧、变化的过程中释放大量能量、产生较高的温度和压力,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居民区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储存爆炸物品。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和工艺,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获得有关资格证书;(三)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材料采购和使用规范、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等;(四)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采取措施防止毒性气体、废水废弃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第三章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应的经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爆炸物品销售和管理工作,并经过相应的培训;(三)建立爆炸物品销售与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产品的销售、交付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四)维护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得有关的产品信息和质量监控报告。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爆炸物品管理活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猛烈爆炸或者强烈冲击波、燃烧、烟雾或者高温、高压等危害的物质,包括火药、炸药、引信、雷管、烟火等。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符合风险可控、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监管机制。

第五条爆炸物品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申请,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活动。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和工具,确保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计划,定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渗漏、起火等事故。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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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示范文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
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
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
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
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
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XX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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