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角色介绍:检察官:正义使者,负责指控犯罪。
辩护人:为被告人说话,争取权益。
法官:法庭的主宰,决定案件走向。
被告人:被指控在校园里偷东西的学生,小明。
场景一:法庭开庭。
(大家各就各位,法庭气氛严肃又有点紧张)法官(敲了敲法槌):肃静!现在开庭审理小明盗窃一案。
请检察官陈述案情。
检察官(清了清嗓子):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事情是这样的,在咱们这个平静的校园里啊,发生了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儿。
就在上个礼拜三,学校图书馆里,有个同学正认真看书呢,把自己新买的平板电脑放在桌子上就去书架找书了。
结果回来的时候,平板就没了!这可急坏了那个同学,赶紧报告给了学校保卫处。
保卫处的老师那也是相当负责啊,立刻查看图书馆的监控录像。
您猜怎么着?发现这个被告人小明啊,偷偷摸摸地走到那张桌子前,左顾右盼之后,就把平板拿走了,然后大摇大摆地走出了图书馆。
这行为,明明白白就是盗窃啊,必须严惩,给校园一个安全的环境。
场景二: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不慌不忙地站起来):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我承认,从监控上看,小明同学是拿了那个平板,但这里面啊,是有隐情的。
小明他呀,其实是个迷糊蛋。
那天呢,他自己也有个一模一样的平板,他去图书馆也是去学习的。
结果他看书看得太入迷了,以为那张桌子上的平板是自己的,所以就顺手拿走了。
这真的是一个误会啊,他可不是故意要偷别人东西的。
而且啊,小明同学平时在学校表现还不错呢,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帮助同学。
就这么一次糊涂事,不能就这么把他定义成一个小偷啊。
场景三:法庭辩论。
检察官(有点激动):辩护人这说法太牵强了吧。
如果是拿错了,那他出了图书馆发现包里有两个平板的时候,为啥不立刻送回图书馆呢?这明显就是盗窃后的心虚表现。
辩护人(马上反驳):检察官大人,您这就是主观臆断了。
小明当时啊,被他的舍友紧急叫走了,说是有个同学生病了要他帮忙送去医务室。
这一忙起来,他就把平板这事儿给忘得死死的了。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庭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4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模拟法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小明是一名热爱写作的高中生,他的作文经常在学校的小报上发表。
在一次全国中学生作文比赛中,小明的作品《青春的足迹》获得了第一名。
然而,在颁奖典礼上,小明发现他的作品被一位知名作家李女士抄袭,并在其新书《成长的烦恼》中大量使用。
小明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情概述小明认为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明要求被告李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被告李女士则辩称,她对小明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合理使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三、法庭调查1. 原告证人陈述小明在法庭上陈述,他的作品《青春的足迹》是在高中期间完成的,经过多次修改和润色。
作品在学校的作文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并被多家媒体转载。
他从未授权任何人使用其作品。
2. 被告证人陈述李女士在法庭上承认,她在创作《成长的烦恼》时参考了小明的作品,但她认为这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她的书中并没有完全复制小明的作品,只是借鉴了其中的一些元素。
她认为,作为知名作家,她有权对其他作品进行借鉴和启发。
3. 证据展示(1)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小明的作品原文、获奖证书、媒体转载的证明等。
(2)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李女士的作品《成长的烦恼》中涉嫌侵权的部分内容、相关研究资料等。
四、法庭辩论1. 原告律师辩论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小明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李女士未经小明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
2. 被告律师辩论被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1]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XX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XX,,年月日生,汉族,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XX,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XX,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2名公诉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XX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XX辩护。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乙方辩称因为施工延误导致交房时间延迟,但已尽力努力完成工程。
案例二:侵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受伤并需要进行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而甲方辩称事故发生时是由乙方违反交通规则所致。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称职,要求解雇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乙方辩称自己工作表现良好,并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案例四: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甲方辩称房屋没有安全问题,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五: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认为乙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自己的商标,要求乙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并没有使用甲方的商标,且该商标并不具备独创性。
案例六:债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借给乙方一笔钱款,约定在一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到期后乙方没有按时归还款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本金和利息。
乙方辩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归还。
案例七: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去世后,乙方与甲方的子女对甲方的遗产进行争夺。
乙方主张自己是甲方的合法继承人,而甲方的子女则主张乙方并非甲方的亲生子女,应该将遗产分给自己。
案例八: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乙方的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而乙方辩称事故发生时并未存在过错。
案例九:合伙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合伙经营一家公司,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经营,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已经尽力经营,且甲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张大爷和被告小李是上下楼的邻居。
原告住在楼下,被告住在楼上。
前段时间,原告发现自家卧室天花板开始出现渗水现象,墙面的壁纸也因为受潮开始发霉、剥落。
经过检查,原告认为是被告家卫生间的防水没做好,导致漏水到自家,给自家造成了财产损失。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解决漏水问题并赔偿损失,但被告却认为自家卫生间并没有发现明显的漏水情况,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修复卫生间防水设施,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包括重新装修卧室墙面和更换壁纸的费用)。
二、法庭人员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书记员:小林。
3. 原告:张大爷,由张律师代理。
4. 被告:小李,由李律师代理。
三、庭审过程。
# (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并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严肃地):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现在请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沉稳地走上审判席):现在开庭。
请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张大爷及其代理律师张律师到庭;被告小李及其代理律师李律师到庭。
# (二)审判长宣布案由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今天我们在这里审理原告张大爷诉被告小李相邻权纠纷一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
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张大爷(连忙摆手):不申请,不申请,我相信法官会公平判案的。
审判长:被告,你呢?被告小李(也摇摇头):我也不申请。
# (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好的。
下面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律师(清了清嗓子):尊敬的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张大爷住在被告小李家楼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案件:小狗旺财引发的邻里纠纷。
角色:1. 原告:老张,一位脾气有点倔的退休大爷。
2. 被告:小李,年轻的上班族,爱狗人士。
3. 法官:公正严肃又不失风趣的王法官。
案件背景:老张和小李住在同一栋楼里,老张住一楼,小李住二楼。
小李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叫旺财,这旺财呢,有个习惯,特别喜欢在老张家门口那块小地毯上撒尿。
老张为此很是恼火,多次找小李交涉,可小李总是说会好好管教,但旺财就是改不了这个毛病。
老张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一出门就闻到一股尿骚味,忍无可忍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现场:(大家都站好后,法槌敲响)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老张,你先说说你的情况吧。
”老张(气愤地指着小李):“法官啊,你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小李养的狗,天天在我家门口撒尿,就跟在那画地盘似的。
我这每天早上一开门,那股味儿啊,差点没把我熏晕过去。
我都和他说了多少次了,他就是不管。
我这把门口打扫得干干净净的,那狗就跟专门和我作对似的,您说这还有没有天理了?”法官(看向小李):“小李,原告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啊?”小李(有点不好意思):“法官,旺财这个毛病我确实知道,我也一直在教它呢。
可是狗狗有时候不听话,我也没办法啊。
我也给老张道过歉了,还说我会赔偿他门口小地毯的钱,可他就是不依不饶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你那道歉有啥用?你说赔偿地毯钱,我差那点钱吗?我要的是我门口干净整洁,没有那股尿骚味!”法官(思考了一下):“小李啊,虽然旺财是小动物,可能不太好控制,但这确实给老张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你作为狗主人,是有责任管理好自己宠物的行为的。
你有没有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小李(挠挠头):“我给旺财买了那种专门上厕所的诱导剂,也试着训练它去楼下的草坪上厕所,可是它有时候趁我不注意就跑下楼,跑到老张家门口去了。
”法官(轻轻摇摇头):“这可不行啊。
小李,你要知道,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你对旺财的管理不善已经侵犯了老张的正常生活权益。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范文法庭案例:涉嫌盗窃案一、案件背景天,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案件经过初步调查后,被告人张三被起诉到法庭接受审判。
根据警方的调查情况,张三是一名多次入狱的前科犯,而此次被捕是因为被目击在一家珠宝店行窃。
二、法庭审理1.法庭准备根据程序,开庭前法庭各方进行了准备工作。
被告人张三在指定时间被带到法庭,并和辩护律师见面。
辩护律师根据张三的情况进行进一步了解调查,并为接下来的审判准备了相关的文件和辩护材料。
2.法庭程序法官主持了庭审,开庭宣布开始。
首先,法官询问了被告人张三是否有任何家人要求出庭旁听。
张三回答说,他没有亲戚或家人。
然后,法庭公开宣读了指控,被告人张三是否认罪等。
3.辩护律师陈述接下来,辩护律师首先陈述辩护词。
他指出,案件中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张三有罪。
律师还提出了证据链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对一些关键证人的置疑。
他质疑警方是否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合适的侦查手段,并提出了目击证人对张三是否有清晰辨认能力的疑惑。
4.检察官陈述紧接着,检察官陈述了指控的事实。
他详细描述了警方对案件的调查过程,并展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检察官还提到,此次行窃案发生后,警方在张三的身上搜出了一部分价值不菲的珠宝,并以此为证明张三有罪的依据。
5.目击证人证词为了证明张三的行窃行为,控方传唤了几名目击证人到庭作证。
第一名证人是当时在珠宝店购物的顾客,她作证称,她亲眼看到张三从珠宝展示柜中拿走了一块戒指并将其藏在口袋里。
第二名证人是珠宝店的员工,他证实了第一名证人的证词,并补充说,他在监控录像中清楚地看到了张三的面貌。
第三名证人是保安员,他作证称,在珠宝店外目击到了张三的逃跑过程。
6.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张三得到机会陈述自己的情况。
他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从未涉及过这起案件,并提出了对目击证人的质疑。
他还称,他曾在珠宝店购物,但没有拿到任何珠宝,也没有做任何不当行为。
张三周密而有力地陈述了自己的辩解,试图推翻控方的指控。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案例角色:法官:王宇被告:张三原告:李四证人:王五案情概述:李四起诉张三借款不还,在法庭上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庭审理过程:法官王宇:宣布开庭。
请原告李四出庭陈述。
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是李四。
我在去年十月份借给被告张三一万块钱,并且签订了借条。
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张三至今未归还借款。
我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加上利息。
法官王宇:请被告张三陈述您的观点。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评委,我并不否认曾向李四借过钱。
但是,我已经是一名下岗失业的工人,目前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
希望法庭给予我一定的宽限期,我会尽力找到工作并偿还借款。
法官王宇:请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您的借款。
如果有其他账目说明或借款的欠条,也请您提供。
原告李四:请法庭查看这是我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条。
上面明确写明了我借给被告一万块钱的事实。
此外,我还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收据和对账单。
这些都是证明我借款的有效证据。
法官王宇:好的。
请缺席的证人王五进入庭审并作证。
证人王五:尊敬的法官,我是王五。
我是当时在场的,可以证明李四确实借给了被告一万块钱。
我见证了借款的过程,并且看到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感谢证人王五的证词。
被告有什么问题想提问证人吗?被告张三:证人王五,请问您是否确定我亲自签订了借条?证人王五:是的,我可以确信地说,被告亲自签订了借条。
法官王宇:好的。
任何一方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供吗?原告李四:尊敬的法官,我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被告张三:尊敬的法官,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了。
法官王宇:好的。
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词都已经陈述完毕。
法庭将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证词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庭审到此结束。
择日宣判。
案情的简要回顾后,法官王宇作出了裁决:法官王宇:鉴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其他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词,法庭认定被告张三的确借款未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庭判决被告张三归还原告李四的借款一万块钱,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中学生模拟法庭案例】审判长、公诉人、原告、被告、代理人应有尽有模拟法庭让学生审理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庭审正在进行。
核心提示18日下午,由浔阳区浔阳小学10名学生组成的青少年模拟法庭在浔阳区人民法院青少年法庭开庭审案,该小学六(1)班60余名学生以及部分老师和学生家长参加了庭审旁听。
此次模拟法庭根据该区一起真实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两次盗窃,最终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过程严肃、庄重、严谨,参加模拟法庭的同学认真投入。
记者对庭审现场进行了还原。
真实案例再现浔阳区青少年模拟法庭浔阳区浔阳小学少年刑事审判模拟法庭现在宣布开庭!请全体起立!18日下午,该校80多名学生、老师和部分学生家长,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法槌,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代理人、法警,每一角色都无一遗漏。
同学们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交锋。
案情内容是一起真实的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梅(化名)是一名15岁的女学生,家住湖北省汉川市。
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梅从湖北汉川流窜到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沃尔玛超市二楼,趁失主郭某在购物时,将郭某挎包内的钱包盗走。
钱包内有现金1045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3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王梅流窜至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一号食堂一楼,趁失主张某打饭时,将张某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白色诺基亚925手机盗走。
不料随后被食堂保安和师生联手抓住。
不久,被告人王梅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移交到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并执行逮捕。
模拟法庭上,在身披法袍的审判长认真组织下,分别由10名同学担任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学到了法律知识据了解,为确保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浔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从办理过的真实案件中,精心选择了这起案例,依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规范的庭审流程,通过简洁明了的对话,专业精确的控辩意见,语重心长地法庭教育,由学生们亲自操作,全面再现了涉少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
学生模拟法庭法规案例剧本范文
学生模拟法庭法规案例剧本范文角色介绍:法官:公正严明,负责掌控整个庭审过程。
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
辩护人:为被告进行辩护,维护被告的权益。
被告:被指控在校园内盗窃的学生。
证人1:被盗物品的所有者。
证人2:发现被告有可疑行为的同学。
第一幕:法庭开庭。
(法庭内,众人就座,气氛严肃。
法槌敲响)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今天本法庭审理的是一起校园盗窃案。
请公诉人陈述案情。
第二幕:公诉人陈述。
公诉人:(站起身,声音洪亮)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本案被告,在[具体日期],于我校[具体地点],趁无人之际,盗窃了证人1同学的贵重物品,一部价值[X]元的手机。
根据我们的调查,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扰乱了校园的正常秩序。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进行惩处。
第三幕:被告自我辩护。
被告:(有些紧张)法官大人,我,我当时是捡到那部手机的。
我本来想交给老师的,但是后来鬼迷心窍,就想自己留着玩几天,我知道错了,我不是故意要偷的。
第四幕:证人1作证。
法官:下面请证人1出庭作证。
证人1:(走到证人席)法官,那天我在操场打完球后,就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
我四处找都没找到,后来通过同学提供的线索,发现是被告拿着我的手机。
那手机对我很重要,里面有很多学习资料还有家人的照片呢。
第五幕:证人2作证。
法官:请证人2出庭作证。
证人2:(站在证人席上)法官,我那天看到被告在操场的角落,鬼鬼祟祟的,手里拿着一个手机,样子很可疑。
后来我听说是证人1丢了手机,我就觉得被告很可能是偷拿了手机。
第六幕: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从容地站起来)尊敬的法官,虽然我的当事人确实拿了证人1的手机,但正如他自己所说,他最初是捡到的。
而且他还是一个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一时的贪念下犯了错。
但他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归还手机。
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七幕:法庭辩论。
公诉人:(反驳)辩护人所说的捡到并不成立。
八年级10班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人物: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1人被告人:1人,被告人闵跃林,城关中学初二10班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杨川强,汇佳中学初三8班学生。
证人:2人(旁边的上网人员、网吧网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张金艳)法警:2人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务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闵跃林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闵跃林,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告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都濡镇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城关中学初二10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杨川强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闵跃林,务川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丁新,贾浩是惠州市第44中学的学生,吴然是社会无业青年,与贾浩相识。
有一天在学校饭堂贾浩被丁新插队后发生争执,被老师训斥,贾浩气不过,去找吴然打算教训丁新。
第二天,贾浩约吴然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两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吴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吴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两人就立即逃跑。
贾浩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吴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已到庭,被告人贾浩、吴然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惠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吴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模拟法庭教育案例(2篇)
第1篇案件名称:小王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男,15岁,初中生。
2023年3月,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3月10日,小王伙同他人进入一家超市,趁店主不注意,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
得手后,小王将手机卖给了他人,得款2000元。
3月15日,小王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庭调查:1.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法庭传唤了被害人,被害人陈述了被盗窃的经过。
3. 法庭传唤了被告人小王,小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法庭传唤了小王的父母,父母表示愿意承担小王的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1.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小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2. 被告人小王辩解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一时冲动才犯下盗窃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小王从重处罚。
4. 小王的父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表示愿意承担小王的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1.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2. 考虑到被告人小王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庭决定从轻处罚。
3. 法庭判决被告人小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 法庭同时判决被告人小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教育意义:1. 本案提醒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美好生活,远离违法犯罪。
2.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和保护,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3.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进行教育和矫治,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第2篇一、背景小明是一名初中生,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
然而,最近他遇到了一次诚信的考验。
二、案情简介一天,小明的数学考试即将开始。
他提前准备好了考试所需的所有文具,但考试前一天晚上,他发现钢笔不见了。
模拟法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中学,因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小明(化名),因长期遭受同学小刚(化名)的欺凌,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小明的家长将小刚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
二、案情介绍1. 案发经过小明自小学以来,与小刚同班。
小刚性格孤僻,喜欢欺负同学。
自初中以来,小刚经常在课间休息时间对小明的书包、书本进行破坏,甚至在课堂上对其进行侮辱、殴打。
小明多次向老师反映情况,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长期受到欺凌的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成绩一落千丈。
2. 事件处理小明的家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将小刚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三、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观点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小刚及其家长对小明的欺凌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被告代理人观点被告代理人认为,小刚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在校园欺凌中并非主要责任方。
小明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性格内向,容易受到欺凌。
同时,学校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责任。
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校园欺凌事件中,被告小刚及其家长存在一定过错,但学校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小刚及其家长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2)学校对本次校园欺凌事件负有管理责任,需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案例分析1. 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小刚及其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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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庭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4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贾:贾浩,审判长:性别?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年5月17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贾:9月13日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乙:乙然审判长:性别?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乙:1994年8月12日生审判长:民族?乙: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乙: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乙:无业审判长:家庭住址?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乙: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包:包志林审判长:性别?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年7月8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包:9月13日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丁: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贾: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乙: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包:不需要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朝检刑诉[2015]76号被告人贾浩,男,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洛阳市涧西区阳滨河镇滨河村15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99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三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检察员:蒋小蓉唐硕2015年9月25日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贾:听清楚了乙:听清楚了包: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贾: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公诉人: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班同学。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贾:在9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
回家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够哥们,后来他同意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
我就同意了。
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贾:1999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贾:是的。
辩:2015年9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贾:丁新先打我一拳辩:你有没有还手?贾:没有辩:2015年9月11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贾:没有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贾:有的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