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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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显著特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一、纳税人的确定
一、纳税人的确定
•法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
法人
❖ 法人税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将自动 汇总计算纳税,不再是独立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 条例第四条: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 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
➢ 原外资税法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居民企 业定义)
❖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 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 四十三条)。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6、广告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的性质
经营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相应的成本费用 可以扣除
税收待遇
免于征税
国家调控的影响 可随时作为
征税收入
非经营性 不可以扣除 不应征税 不会征税
不征税收入
❖ 新税法新创设的一个概念,包括: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7、公益性捐赠支出。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 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资产的税务处理
❖ 8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重组中应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按交易价格 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实际支付原则:一般以实际支付价款确定计税基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不得扣除—无关原则、合法性原则 --限定条件扣除—合理性原则 --非列举项目扣除—相关性、真实性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五)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1、工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 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总机构,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在 中国境内设立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双重标准)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1、总分公司如何纳税? ➢汇总纳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母子公司如何纳税? ➢合并纳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 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的例外)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 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 已提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举例: ❖ 某项固定资产成本10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5年,
础,不考虑时间价值。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折旧年限的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 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
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不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奖励返还等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税前扣除原则
(四)税前扣除原则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第八条)。2章3节)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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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3、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 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条例第四十二条) 。 4 、 工会经费的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1、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 条)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 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会计与税收差异 1、会计基于谨慎性原则 2、税收基于确定性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新旧税法比较(内资) 原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亏损-免税收入 新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 -亏损 比较: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优先扣除 好处:优惠政策充分落实;税基更加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显著特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一、纳税人的确定
一、纳税人的确定
•法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
法人
❖ 法人税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将自动 汇总计算纳税,不再是独立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 条例第四条: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 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
➢ 原外资税法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居民企 业定义)
❖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 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 四十三条)。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6、广告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的性质
经营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相应的成本费用 可以扣除
税收待遇
免于征税
国家调控的影响 可随时作为
征税收入
非经营性 不可以扣除 不应征税 不会征税
不征税收入
❖ 新税法新创设的一个概念,包括: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7、公益性捐赠支出。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 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资产的税务处理
❖ 8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重组中应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按交易价格 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实际支付原则:一般以实际支付价款确定计税基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 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不得扣除—无关原则、合法性原则 --限定条件扣除—合理性原则 --非列举项目扣除—相关性、真实性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原则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五)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1、工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 2、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总机构,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在 中国境内设立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双重标准)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1、总分公司如何纳税? ➢汇总纳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母子公司如何纳税? ➢合并纳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 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的例外)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 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 已提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 ❖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举例: ❖ 某项固定资产成本10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5年,
础,不考虑时间价值。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 折旧年限的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 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
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不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奖励返还等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税前扣除原则
(四)税前扣除原则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第八条)。2章3节)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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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3、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 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条例第四十二条) 。 4 、 工会经费的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1、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 条)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 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会计与税收差异 1、会计基于谨慎性原则 2、税收基于确定性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新旧税法比较(内资) 原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亏损-免税收入 新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 -亏损 比较: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优先扣除 好处:优惠政策充分落实;税基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