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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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3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12.02

【实施日期】2008.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08〕352号2008年12月2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落实中央提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有效、重点打击危害严重的非法金融活动,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省政法委协调下,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08年11月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证券期货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处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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