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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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我国大部分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但是使用FOB术语时候,若是由买方联系船只运输,会存在买方与船方勾结诈骗的风险;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关键词:FOB;出口;风险;贸易术语
引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石油价格的一路飙升,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个别国家对FOB 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首先是交货地点的差异,其次是即使都在装运港船上装货,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规定也不完全一样。除此之外,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 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正文:
一、FOB的含义
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二、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是装船前风险。在FOB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点是在装运港船的船舷。按惯例,保险通常由买方负责购买,卖方只需及时协助并通知买方输保险。那么,装船前风险由卖方负责,装船后由买方负责。
在FOB合同下,卖方会遇到的问题是,一方面,只有在货物装上船后买方才承担风险,才有可保利益,那么对于装船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是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另一方面,如果货物在装船前灭失,卖方既收不到货款又因为没有保险而需自行承担货物损失。即使买方已办理了保险,卖方可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买方向其保险公司索赔,买方愿不愿意帮忙也不肯定。即使买方肯帮忙,其难度也很大,而要找买方租船订舱的船公司及时准确取证,就更不容易了。
二是卖方不易掌控合同的履行。选择FOB术语,尽管买方开出了信用证,尽管信用证条款都是一般条款,如果买方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可以轻而易举地不履行合同。其中最简单的办法是不去租船订舱,卖方无法发货,无法取得提单和其他文件办理结汇。
三是买方指定货代公司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卖方将货交付给船公司风险就转移。目前而言,买方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他们的考虑包括: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但由买方指定境外的货代公司,对于卖方来说订舱费和THC等费用比自己找国内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同时境外的货代公司很多都不具备签发提单的资格,还需要再找国内的货代公司来签发提单,这样既费时,又会提高费用;另一方面境外的货代公司即使签发提单也是以无船承运人(NVOCC)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且,买方与持有正本提单的货代公司沆瀣一气,凭手中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
而未付款赎单,实行货物诈骗。虽然对于境外货代无单放货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当卖方转而向买方追索,往往买方则敷衍地订出还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法院起诉,其结果却很难预料[2]。
四是海事欺诈风险。有欺诈意图的FOB合同的买方在选择无船承运人时往往颇费心机。他们先在目的港选择与其业务关系密切的货代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卸港代理,而后由该代理依其业务关系去寻找并确定无船承运人,同时也就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装港代理,然后由买方通知卖方向装港代理交付货物。而当卖方拿着House bill去银行结汇时,却因单证不符,如L/C规定的装运期限已过,遭到银行的退单处理,落得货款两空。
五是买方拒收货物风险。如果买方选择正当拒收货物并解除合同,货物损失风险依然复归卖方。而在买方因市价跌落等原因错误拒收并拒付货款的情况下,货物的安危无疑亦将对卖方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是货款结算环节风险。信用证方式虽然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固有的独特性质尤其是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也可能被买方利用在信用证议付条件上设置的“软条款”陷井,达到使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的目的。
三、出口方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关于货物装船前风险的防范。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可以采取的防范办法有:1、卖方最好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另行投保;2、卖方可要求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买方投保时应将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3、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承担货物从离开卖方仓库时至抵达目的地买方仓库时止的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
二是关于船货衔接风险的防范。就FOB贸易合同而言,卖方首先需要对买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偿付能力有所了解;同时,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要慎重选择使用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
三是关于货物交接与运输风险的防范。无单放货与海事期诈风险均属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交接时存在的风险,卖方在具体操作时注意:1、买卖双方订立货物合同时,约定提单签发时卖方为托运人,有利于保护卖方的权利;2、尽量避免“两套提单”的操作模式,减少通过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经手再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等中间环节,争取直接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并取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3、若卖方需要接受买方指定货代签发的提单,则卖方应当特别注意该境外货代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4、建议不应接受记名提单,否则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