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运作与申报策略及产业基金合作协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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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运作与申报策略及产业基金合作协议要点

导语

本文为政府及产业引导基金架构搭建、运作、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控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系列学习笔记之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运作与申报策略。

一、引导基金自身及其再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选择实务

(1)政府引导基金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与FOF的区别;

(2)政府引导基金常见交易架构及对子基金的一般要求、风控措施;(3)政府引导基金选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一般标准和风控措施;(4)政府引导基金对拟选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要点分析及风险分析;

(5)政府引导基金与私募管理机构的基金合同谈判要点:投资区域限制、投资比例限制、行业限制、收益分配、管理费、治理结构、关键人士条款等。

1

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与FOF的区别:

▶引导基金规模普遍偏小,募资渠道亟需扩充;

▶引导基金投资限制条件偏多,“择地不择优”;

▶引导基金政策导向与 GP利益不一致,两者诉求存在分歧;

▶引导基金专业能力偏弱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2

政府引导基金常见交易架构及对子基金的一般要求、风控措施:

了解负面清单:

▶投资于违反中国及投资地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

▶投资于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

▶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水利、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住宅、商业地产、工业园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土地一级开发;

▶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

政府引导基金选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一般标准、风控措施:

▶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资格;

▶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遵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无司法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处罚记录。

4

政府引导基金选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要点分析及风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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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与私募管理机构的基金协议谈判要点:

▶投资比例限制:以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作为参照;

▶行业限制:

引导基金一般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责任承担:一般情形,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母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对母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按照协议约定分担。所以协议可约定:若基金出现亏损,则首先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对该亏损承担责任,若仍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本基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继续承担亏损,若亏损超出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承担。

▶管理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及计提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审定。

▶关键人士条款: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入股(入伙)母基金或其管理机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团队在母基金管理机构中所占股份或出资份额比例最高应不超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占比(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母基金的除外),具体出资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治理结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入股(入伙)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股份占比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利益相关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主要出资人意愿直接受托管理或共同参与母基金的管理,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派出代表以适当方式参与母基金投资决策。

▶最低投资比例:母基金、子基金应在协议(章程)中约定投资型、投资领域和投资最低比例,同时在主协议里也明确约定。

▶基金的存续期:引导基金应明确存续期。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当由基金管委会报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协议参考约定:“根据本基金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管理人和顾问委员会批准,投资期可延长一年,若需延长管理及退出期,需经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方式一致同意。投资期、管理及退出期延长的,本基金存续期限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限制:如约定在母基金完成某个比例的投资之前,其管理机构不得再申请利用引导基金发起同类型基金。

协议参考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届满之前,普通合伙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与本基金有相同投资策略的人民币投资载体,除非本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已被使用70%(包括为支付至存续期限届满所需的基金费用以及开展存续性活动等所作的合理预留)。” “管理人承诺在投资期内每年使用不少于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用于项目投资,如在任一年度未能实现该要求,则该产业基金有权拒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退伙机制:政府希望当母基金或子基金出现违法或违反协议等情况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人整改。如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整改,则应终止基金运营,且引导基金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管理人建议约定:“全体有限合伙人兹此确认,在本基金解散之前,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书面同意,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替任有限合伙人。当出现基金的投资获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且管理人未按要求予以规范的,则有限合伙人有权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本基金。”

产业基金合作参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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