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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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05﹞521号【发文日期】2005-11-09【实施时间】2005-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经税务约谈的纳税人自查后自行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办理。

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所在地稽查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土地受让合同;(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五)《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深地税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

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21元 13元9元5元3元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

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0号)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结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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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460号
【发文日期】2009-10-29
【实施时间】2009-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8]2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69号)
各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对有关纳税人土地占地面积核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深地税发[2005]52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深地税发[2005]521号)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经税务约谈的纳税人自查后自行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办理。

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所在地稽查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土地受让合同;(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五)《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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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326号
【发文日期】2000-05-15
【实施时间】2000-05-1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的带征率仍然按照《深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48号)中附件"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安装行业纳税户在工程所在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带征率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中附件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计征增值税有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计征增值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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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计征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税发﹝1994﹞74号
【发文日期】1994-02-07
【实施时间】1994-0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40号《关于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如何计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户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凡按1993年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的,在计算税款时,首先应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然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关于定额问题。

过去我市规定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实行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营业额一次。

实行新税制后,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暂按1993年核定的定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税款。

今年对“双定”征收户的定额调整,市局将另行统一布置。

三、从今年开始,对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各分局对其核定或重新核定的定额均应为不含税销售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深地税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4号)各基层局: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一章项目登记管理1、纳税人自房地产项目立项,即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科办理项目登记,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2)土地受让合同;(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科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号码为其编制“项目编码”。

对材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无误的,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纳税人。

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内容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

3、纳税人就该开发项目应分别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备案,对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领取多个预售许可证的,应分别在领取之后30日内备案。

办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2)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拟销售房产明细表;(3)房地产初始登记成本、费用审核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将该项目有关信息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哪些工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哪些工作规程(试行)

深圳市地⽅税务局⼟地增值税征管有哪些⼯作规程(试⾏)为规范深圳市⼟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地⽅税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地⽅税务局⼟地增值税征管⼯作规程(试⾏)》,现予以发布,⾃2015年7⽉1⽇起实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运⽤信息化技术强化征管,建⽴⼟地增值税风险管理传导反馈机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条2005年11⽉1⽇(含当⽇)以后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取得的收⼊属于⼟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第三条市地⽅税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范围内⼟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各区地⽅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的⼟地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包括项⽬登记、预缴、清算等⼯作。

各稽查局负责查处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的偷、逃、骗、抗⼟地增值税税收违法⾏为,包括查补少预缴⼟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清算后偷逃⼟地增值税等。

第⼆章房地产项⽬登记第四条市、区地⽅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的⽇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从纳税⼈取得⼟地使⽤权开始,按项⽬分别建⽴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项⽬⽴项、规划设计、施⼯、预售、竣⼯验收、⼯程结算、项⽬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以及纳税⼈项⽬开发同步。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为单位办理项⽬登记。

第六条项⽬登记程序如下:(⼀)初始登记。

纳税⼈⾃房地产项⽬⽴项,即取得房地产项⽬⽴项批⽂起30⽇内登陆电⼦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项⽬初始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房地产项⽬⽴项批准⽂件;2.⼟地受让合同;3.《⼟地增值税项⽬登记表》;4.项⽬开发计划(包含开发时间、竣⼯时间、分期开发计划等);5.合作开发相关资料(包含合作⽅、分配⽐例、分配⽅式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成文日期:2010-05-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告【标 签】房地产交易管理,征管系统升级【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文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通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4-01-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决定于2014年1月10日对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升级后,为不影响纳税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纳税人如有以下涉税事项请先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税收优惠事项(含不征税事项); (二)个人所得税核实征收相关费用核实事项; (三)个人土地增值税核实征收相关费用核实事项; (四)计税价格复核事项。

为不影响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纳税人在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合同(或法律文书)应与在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供的完全一致。

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以税务登记证作为身份证明,没有税务登记证的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身份证明。

二、系统升级后,登记中心征收的房地产交易税费不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而是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税费)。

该凭证是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生成的合法缴款凭证。

申请人如需税票,可于开具该凭证3个工作日后凭该凭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地税局的任一区局换开。

三、对2014年1月7日之前(不含1月7日)申请并受理的涉税房地产权登记业务(不含初始登记,下同),纳税人可于系统升级前在登记中心缴纳税款,若纳税人未在系统升级前缴清税款的,需凭登记中心开具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缴款通知书》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丨释义005:深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丨释义005:深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丨释义005:深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问题深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是否为合同金额?政策依据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公告[2016]7号)第一条规定,已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号)第十二条从按合同金额预征修订为按照取得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进行预征。

释义(1)土地增值税没有严格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查看所有财政部、总局文件,没有一条明确提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上述暂行条例仅规定了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和缴纳税款的期限。

(2)要区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期限、缴税期限三者的不同。

通俗的说,经济行为发生时,先触发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才进行申报,再缴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你的某个经济行为发生时,在那个时点让你负有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有这个义务并不是说需要马上就去缴税,就像你欠了信用卡钱,银行也得给你足够的时间去还钱,一样一样的。

(3)按照合同总金额预征土地增值税不够合理但便于征管。

首先,按照合同总金额预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是可以的。

因为,暂行条例第十条并没有说要收了钱才要去交税,而是说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就要去办理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款。

其次,按合同总金额预征属于双重标准不合理。

我们知道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定要实际发生和支付,没有实际支付的不能扣除,类似于收付实现制。

但是对于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却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无论是否收钱,都算收入。

所以,不!合!理!最后,70号公告终于做了改进,规程也做了修订。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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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标 签】出租土地使用权,计税营业额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8﹞420号
【发文日期】1998-09-14
【实施时间】1998-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我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8﹞377号)此文下发后,接到有关分局咨询如何确定出租土地使用权营业额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收取租金的,以收取的租金为营业额。

对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再进行分摊,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若干年后出土地方连同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出土地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如果双方合同有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金额的,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1+成本利润率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深圳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深圳⼟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深圳市⼟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1%预征,别墅类按销售收⼊3%预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征收。

深圳⼟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为:普通标准住宅按0.5%,别墅、度假村等其他房产按1%。

⼀、税率是多少⼟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减除法定扣除项⽬⾦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种税赋,不包括以、赠与⽅式⽆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编给您带来《深圳征收⼟地增值税计算⽅法(税率表)》供参考。

深圳⼟地增值税两种征收⽅式:有合同、发票的“核实征税”,⽆合同发票的“核定征税”在《⾮住宅类房产计税细则》细则中看到,个⼈转让存量⾮住宅类房产⼟地增值税的计征⽅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通俗来讲,市民持有“房产原值”凭证,计征⽅式将按“核实征收”执⾏,未持有的将按“核定征收”,这⼆者虽⼀字之差,区别却⾮常⼤。

有合同、发票的将“核实征税”从“细则”中了解到,如果市民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房产原值凭证,以及规定扣除项⽬及费⽤相关凭证的,可以按照核实征收⽅式计征⼟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以存量房转让收⼊减除房产原值、规定扣除项⽬⾦额,按法定税率计征⼟地增值税。

据深圳地税介绍,持有“房产原值”凭证的市民,将按照“核实征收”的⽅式来缴纳⼟地增值税。

市民要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受理并代征税款。

⼆、纳税⼈计算公式如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50%的,⼟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100%的,⼟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额×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200%的,⼟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额×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200%的,⼟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额×35%其中,增值额为纳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减除规定扣除项⽬⾦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核定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核定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核定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22•【字号】深国税发[1998]98号•【施行日期】199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核定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98号1998年3月22日)各分局: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我局决定在1998年4-5月间开展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并核定其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验审工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深国税发[1996]133号)和《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的工作通知》(深国税发[1997]216号)要求执行。

各分局须统一使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由各征收分局自印)。

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对私营、个体、承包、承租性质的商业性企业,应派员到企业登记所在地实地调查并核实其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凡属虚假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其本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的销售比例按《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的意见》(深国税发[1997]199号)、《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241号)和《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深国税发[1997]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分局须加强统一领导,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好今年的验审和核定的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廉政思想教育,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

深圳税务局放大招之“土增新规程“,精准把握看这篇就够了!

深圳税务局放大招之“土增新规程“,精准把握看这篇就够了!

深圳税务局放⼤招之“⼟增新规程“,精准把握看这篇就够了!2019年11⽉27⽇对深圳税务界来说,尤其是地产税务界,这⼀天注定是⼀个特殊的⽇⼦。

在财政部和总局于全国层⾯发布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整个市场还没来得及消化的时候,深圳税局反⼿也丢出⼀个⼤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地增值税征管⼯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

这让原来的旧规程1号公告在悬空⼀年半之后得以重新衔接。

注:旧规程发布时间2015年5⽉7⽇,规程有效期3年,到期⽇2018年5⽉7⽇昨天花了⼀天的时间在公司整理和学习新的规程,有些内容看似不变实际已变,有些内容则是实质变化。

01税收征管拥抱项⽬管理项⽬管理是看似不变实际已变的地⽅,为什么这么说?原先国地税合并之前,地税⾃⾏开发的⼟增税收征管系统相⽐合并后统⼀使⽤的“⾦三”征管系统在技术性功能上相差⽐较⼤,很难真正意义上实现“智能化”管理。

⾸先从总局层⾯从技术和管理⽅式推动了征管的优化,⼀⽅⾯“⾦三”的征管系统已经迭代到了你很难想象的智能化程度,整个项⽬管理链接上项⽬登记(第四条)、政府信息联动(第⼋条)、清算时点监控(⼗四条、⼗五条)等多个征管环节。

换⾔之,总局借助“⾦三”系统实现对基层税局实施项⽬管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同时依靠对整个项⽬管理系统的闭环来跟上地产项⽬开发和运营的跨周期,甚⾄跨地域。

另⼀⽅⾯,总局和基层税局在税务征管上愈发强调税种⽐对,对于税局⽽⾔,通过项⽬管理能够⾼效地实现⼟地增值税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对和联动管理。

其次,对于基层税局⽽⾔,相较原来国地税合并前各辖区征管队伍的⼈员编制规模,合并后的征管⼈员规模平均扩⼤了3~4倍,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各辖区已经具备进⾏实质性项⽬管理的⼈员配备基础。

同时基层税局的税务管理⼈才也在加强对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流程的学习、交流和调研,通过项⽬的全程管理能够直接实现对房地产开发程序和经营⽅式的实际掌握。

最终⽽⾔,通过项⽬的全程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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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0号
2009年09月22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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