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设备与放射防护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条“(二)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13项:6.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五)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丹政发〔2015〕38号)“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县区管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下放至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二、申请条件(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广东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医院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医院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含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
放射治疗和核医学中的X射线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706.11 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医用诊断X射线源组件和X射线管组件安全专用要求GB 9706.12 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WS 76-2017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X射线影像诊断 X-ray imaging diagnosis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3.2介入放射学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3.3放射防护 radiation protection保护人员免受或少受电离辐射照射的影响和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放射防护体系、放射防护标准、辐射监测、防护评价及实施管理等。
3.4正当性 justification在计划照射情况下,确定某一实践在总体上是否有益的过程。
3.5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optimization of protection and safety确定防护与安全水平的过程,使得受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及潜在照射的概率,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正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清单
注:1、主要参数是指放射诊疗设备的电流(mA),电压(kV),加速器线能量等重要参数。
2、所在场所是指放射诊疗设备目前存放的地点,如设备废弃请额外标注。
注:设施、用品检定机构是指采购时或购买后定期所委托的有专门针对设施、用品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如未进行检测请划“/”。
注:1、技术职称应写明所任职的专业科目。
2、医师执业范围为医师资格证书中所许可执业的科目。
3、相关证书是指“医师资格证”、“技师资格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等与放射诊疗设备应用有关的证书。
4、工作岗位是指所目前从事的放射诊疗工作的具体岗位或具体科室。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 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A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基本情况在岗全部职工人数□□人;其中放射工作人员人数□6□人二、放射诊疗设备、防护配套设备和工作人员数1X射线影像诊断1.1设备情况屏片X射线摄影机□□台数字X射线摄影机(DR)□□台计算机X射线摄影机(CR) □□台直接荧光屏透视机□□台影像增强器透视机□□台平板探测器透视机□□台乳腺屏片X射线摄影机□□台乳腺数字X射线摄影机(乳腺DR)□□台乳腺计算机X射线摄影机(乳腺CR)□□台口内牙科机□□台全景牙科机□□台牙科CT机□□台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设备(CT)□□台胃肠X射线机□□台骨密度仪□□台其他设备□□台(主要包括:)注:1、X射线摄影机包括固定式拍片机和移动拍片机等,根据不同成像类型,分类到屏片X射线摄影机、数字X射线摄影机(DR)、和计算机X射线摄影机(CR)。
2、X射线透视机包括门诊(急诊)检查用透视机、碎石机、胃肠X射线机、C形臂X射线机等,根据不同成像类型,分为直接荧光屏透视机、影像增强器透视机、平板探测器透视机。
1.2防护设备配备情况辐射巡测仪□□台1.3防护用品配备情况铅橡胶围裙()件,铅橡胶帽子()件,铅橡胶颈套()件铅橡胶手套()副,铅防护眼镜()件,铅防护屏风()件其他防护用品□□(主要包括:)1.4人员配置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人数□□□人,男性□□□人,女性□□□人2*放射治疗2.1设备情况钴-60机□□台电子直线加速器□□台X刀□□台头部伽玛刀□□台体部伽玛刀□□台后装机□□台深部X射线机□□台螺旋断层治疗装置□□台射波刀□□台中子后装机□□台质子加速器□□台重粒子加速器□□台电子回旋加速器□□台其他设备□□台(主要包括:)2.2防护设备配备情况个人剂量报警仪□□台,辐射巡测仪□□台2.3稳定性监测及设备情况是否开展稳定性监测:是□;否□配备剂量仪数量□□台;剂量扫描装置(二维或三维水箱)□□套2.4人员配置情况专职医学物理人员□□□人兼职医学物理人员□□□人医学物理人员开展稳定性监测的周期:()周放射工作人员人数□□□人,男性□□□人,女性□□□人3*核医学3.1设备情况PET/CT(PET) □□台(生产厂家:型号:安装时间:)SPECT/CT(SPECT) □□台(生产厂家:型号:安装时间:)回旋加速器□□台(生产厂家:型号:安装时间:)伽玛照相机□□台(生产厂家:型号:安装时间:)其他设备□□台(主要包括:)注:设备台数多于1台的,厂家和型号依次列出,中间用逗号分隔。
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清单
注:1、主要参数是指放射诊疗设备的电流(mA),电压(kV),加速器线能量等重要参数。
2、所在场所是指放射诊疗设备目前存放的地点,如设备废弃请额外标注。
注:设施、用品检定机构是指采购时或购买后定期所委托的有专门针对设施、用品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如未进行检测请划“/”。
注:1、技术职称应写明所任职的专业科目。
2、医师执业范围为医师资格证书中所许可执业的科目。
3、相关证书是指“医师资格证”、“技师资格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等与放射诊疗设备应用有关的证书。
4、工作岗位是指所目前从事的放射诊疗工作的具体岗位或具体科室。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 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第十二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三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第十四条申请机构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办理登记的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第十七条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第二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一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定期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第二十七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1:申请项目医疗机构盖章申请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许可内容由医疗机构填写;三、表中“负责人”,法人医疗机构是指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的医疗机构,则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四、凡文字后有□者,应当选择与申请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 ;五、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六、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级别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工作场所级别后括号内填写该级别工作场所个数;七、“最大等效年操作量”、“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计算得出;八、对于籽粒插植治疗,在密封型放射源同位素一栏中填写年最大使用量;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备注:序号中带“”的项目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不适用”项不列入审核统计;审核标准。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规定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规定1、决定。
谓某人或事物对另一人或事物构成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
2、泛指定出具体要求。
3、事先对某一事物所并作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同意。
例如:必须按期顺利完成任务,同时又必须合乎质量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x射线影像诊断。
这四类有的针对特定疾病有着十分显著的疗效,有的是大部分疾病诊疗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日益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国家针对放射诊疗的管理也进行了加强。
放射治疗用药管理规定于年1月24日公布,年1月19日修正,可以说道,此规定的施行与修正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放射治疗用药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心健康权益,我们规定中所说就是指采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展开临床医学确诊、化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既然涵盖的范围如此广为,那么规定中都对什么展开了规范,具体内容规范了些什么,我们去详细的分析一下重点的内容。
第一,就是执业条件,总体来说,若想职业应申请相应的资质并且具有相应的设备以及具有相对应能力的人员,另外仍需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避免射线对医护人员的伤害。
第二,相同的项目须要向相同的等级的部门展开审核,比如说积极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积极开展干预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积极开展x射线影像确诊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改建等项目须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更多适当材料,审核后才可以采用。
第三,保证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医疗机构要担负起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落实制度,保证质量以及安全;如果遇到事件,要担负起调查处理的责任。
第四,对于法律责任的追责,对于未获得放射治疗用药许可专门从事放射治疗用药工作的;未办理用药科目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展开校验的;未经核准擅自更改放射治疗用药项目或者远远超过核准范围专门从事放射治疗用药工作的。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一、放射治疗
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各放射治疗场所均设置有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科室配备放疗剂量仪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三个。
二、核医学
设备:ECT机一台(型号:SPX-6,生产厂家:美国GE公司,所在场所:XXXXX)
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131I活度计一台、99m Tc活度计一台、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一台。
三、介入放射学
设备及配套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一台(型号:LCV,生产厂家:美国GE公司,所在场所:XXXXX)
个人防护用品:铅衣七套、铅围裙一条、铅围脖四个、性腺防护
铅皮四个、铅帽四顶、铅面罩四个、铅眼镜三副。
四、X射线影像诊断
个人防护用品:铅帽十顶、铅围脖十个、铅围裙十条、铅眼镜十副。
××××××医院
××××年××月××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正)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提交正本、副本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限大型医用设备提交) (同上)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
以列表形式列出所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情况一览表,内容示例:按诊疗类别(“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依次分类排序。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可以是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专业
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或上岗证等可以说明其放射诊疗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6.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7.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用品;
8.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已发证);
9.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10.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11.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12.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和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正文:---------------------------------------------------------------------------------------------------------------------------------------------------- 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诊疗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所需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处理方案;
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3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