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案件管辖(一)——打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一、民事诉讼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定该级别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臵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指江苏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一般根据双方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大案例1.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处死刑。
这是中国依法治国的一个典型案例,体现了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决心和能力。
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方面取得的成果。
4.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的刘某某强奸案,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案例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
5.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贪污受贿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决态度和取得的成果。
6.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加强法治建设的努力。
7.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个案例体现了中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治成果。
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打击小额盗窃等普通犯罪方面的法治建设成果。
9. 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审理的赵某某贩卖人体器官案,依法判处死刑。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对人体器官交易等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治原则。
1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在金融领域加强监管和打击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
宋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宋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借记卡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02.23裁判规则一、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二、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三、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正文宋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原告:宋某某,男,22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
负责人:兰丽娜,该行行长。
原告宋某某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门口支行)发生借记卡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宋某某诉称: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其持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在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
当日6时许,其看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并进行挂失、报警。
后经向银行询问得知,取现地点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
宋某某认为,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在正常使用,其本人在2015年8月5日亦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故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请求判令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损失140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辩称:原告宋某某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案涉交易发生后,宋某某有足够的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某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某某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是农村信用社,在盗刷的情况下未能尽到识别伪卡义务的主体也是信用社,工行新门口支行对系统外的机构及设备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的逻辑分析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汤太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太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民陆红霞吴晓静【审理法官】崔民陆红霞吴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太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当事人】汤太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汤太阳【当事人-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余燕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张乾乾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燕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张乾乾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燕张乾乾【代理律所】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汤太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湖南路办事处应否补发汤太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2017年年终奖;二、湖南路办事处是否应支付汤太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汤太阳系由湖南路办事处安排至大方巷社区工作,但其并没有社工资质,其亦未举证证明湖南路办事处决定其在大方巷社区工作期间按社工工资待遇支付其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湖南路办事处应否补发汤太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2017年年终奖;二、湖南路办事处是否应支付汤太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即湖南路办事处应否补发汤太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2017年年终奖的问题。
上诉人毛胜龙与被上诉人吴佩庆、原审被告王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毛胜龙与被上诉人吴佩庆、原审被告王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海英【审理法官】陈海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胜龙;吴佩庆;王朝梅【当事人】毛胜龙吴佩庆王朝梅【当事人-个人】毛胜龙吴佩庆王朝梅【代理律师/律所】王贵斌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贵斌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贵斌张银平【代理律所】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胜龙【被告】吴佩庆;王朝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涉《借款合同》第13.1条约定:“本合同产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载明签订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毛胜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省市级机关通讯录
南京市机关政府通讯录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体改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科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建委广州路185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人事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国税局中山东路402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国土局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统计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物价局太平门街53号邮编:210016南京市外办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信访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台办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团南京市委中山东路105号邮编:210002南京市交通局成贤街43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电子局中山南路230号邮编:210005南京电信局云南路1号邮编:210005南京市机械局珠江路280号邮编:2100018南京市商业局汉中路17号邮编:210005南京市工商局解放路46号邮编:210018南京市旅游局上海路南东瓜南京市4号邮编:210024 南京市蔬菜局锁金村4号邮编:210042南京市农林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政公用局东止马营7号邮编:210004南京市人防办北京东路37-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容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中山陵园管理局石象路7号邮编:210014南京市民政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卫生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社科联进香河路3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档案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生圩外贸港区邮编:210038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口开发区邮编:21006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海路75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路3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三步两桥12号邮编:210009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成贤街58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太平巷12号邮编:21000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长乐路212号邮编:21000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俞家巷21号邮编:210004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二板桥473号邮编:21001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纬八路邮编:210012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尧化门街137号邮编:210046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浦园村邮编:210031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区委大院邮编:21004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龙江路8号南3楼邮编:210011营防人民法庭营防镇邮编:210057江苏省公安厅扬州路1号邮编:210024南京市公安局洪公祠1号邮编:21000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公安分局大方巷24号邮编:210009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公安分局中山东路283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公安分局太平巷18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公安分局教敷巷3号邮编:210001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公安分局石榴园18号邮编:210004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区公安分局宝善街2号邮编:210011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公安分局雨花西路23号邮编:210012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区公安分局尧化门街141号邮编:21004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区公安分局泰冯路58号邮编:210032南京市公安局大厂区公安分局大厂区扬新路188号邮编:210000 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营盘街1号邮编:210011南京港公安局江边路24号邮编:210011南京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凤凰东街里圩村133号邮编:210029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宁海路77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东门新街99号邮编:210036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云南路24号邮编:210008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花红园164号邮编:210018白下区人民检察院白下路260号邮编:210001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教敷巷3号邮编:210001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南台巷32号邮编:210004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商埠街17号邮编:210011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路2号邮编:210012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燕子叽镇晓庄村46号邮编:210028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桥北路5-8号邮编:210000大厂区人民检察院区政府大院邮编:210044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宝塔桥东街9号邮编:210015。
上诉人任红梅与被上诉人朱三银、原审被告汪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任红梅与被上诉人朱三银、原审被告汪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敏【审理法官】杨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任红梅;朱三银;汪显祥【当事人】任红梅朱三银汪显祥【当事人-个人】任红梅朱三银汪显祥【代理律师/律所】汪海燕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滕蕾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海燕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滕蕾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海燕滕蕾【代理律所】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任红梅【被告】朱三银;汪显祥【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地域管辖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原审被告汪显祥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27: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兰勇持有宜宾欣联公司19.5%股权,兰勇将该股权转让给蜀亚通公司,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载明了蜀亚通公司应向兰勇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900000元,并且约定了支付期限,协议签订后,兰勇将宜宾欣联公司19.5%股权转让给蜀亚通公司,蜀亚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构成违约;蜀亚通公司在审理中辩解双方交易的真实意思是零对价转让案涉股权,蜀亚通公司该辩解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蜀亚通公司也未能提交双方另行签订了零对价转让股权的协议,蜀亚通公司申请到庭的证人虽证明公司亏损,股东是以零对价转让股权,但该证言与兰勇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符,《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书证,其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对蜀亚通公司以零对价受让兰勇股权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对兰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
..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字第号
人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院对当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
事人填为送达地址。
写送达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
地址确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认书的(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告知事(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项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当事人
提供的
邮政编码:
自己的
送达地
收件人:
址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对自己有效的。
送达地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址的确
认____年__月__日
备考
法院工
作人员
签名签名:_______
注: 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请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
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
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
作人员宣读无误报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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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各法院地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南京市宁海路75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设锁金村法庭和孝陵卫法庭)地址:南京市成贤街58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锁金村法庭地址:玄武区板仓街258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地址:玄武区孝陵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下设南湖法庭)地址:南京市俞家巷21号(新街口西南,大洋百货南门石鼓路向西走到交行拐进巷内即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辖沙州街道、双闸街道、江心洲街道)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与楠溪江东街交叉口,恒山路上(南京公交57路到底站南溪江东街即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下设江浦法庭、永宁法庭、桥林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辖江浦街道)地址: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2号(市民广场附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下辖永宁镇、星甸镇、汤泉镇)地址:浦口区永宁镇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下辖桥林镇、乌江镇、石桥镇)地址:浦口区桥林镇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设二板桥办公区和热河南路办公区)地址:定淮门大街3号(定淮门大桥西桥头南侧,此为鼓楼区法院本部地址.所有案件在此立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板桥办公区(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地址:原下关区二板桥473号(热河南路附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热河南路办公区(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与二板桥办公区相距近百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下设江宁法庭、淳化法庭、禄口法庭、汤山法庭、开发区法庭)地址:江宁区金箔路(竹山路与金箔路交叉口附近,紧贴江宁区行政服务中心)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淳化法庭(辖淳化和湖熟街道)地址:江宁区淳化街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地址:江宁区江宁街道昌宁街江宁派出所附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禄口法庭(辖禄口街道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法庭(辖汤山街道)地址:汤山街道原上峰镇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开发区法庭(辖江宁开发区)地址:江宁开发区通淮街江宁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地址:江宁区上坊社区新润路22号南京鼎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内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下设大厂法庭、程桥法庭、城东法庭)地址:六合延安路72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地址:六合区大厂新华路2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城东法庭南京市六合区程桥法庭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下设铁心桥法庭和板桥法庭)地址:雨花南路6号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铁心桥法庭地址:雨花台区铁心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地址: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宁芜公路板桥收费站处路西边(153路宁井东井到达,在公交板桥收费站站台与殷富庄站台之间,紧临板桥三山教堂)南京市秦淮人民法院(所有立案均在大明路秦淮法院,下设红花法庭、石门坎法庭)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5号-5(秦淮区大明路汽车快修市场后面,响水河边)南京市秦淮人民法院红花法庭(辖红花街道6个自然村、10个社区和秦虹街道一部地区)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到红花镇即到)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现改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地址:白下区光华路147号(光华路与苜园大街交叉口附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石门坎法庭(辖白下区西片区朝天宫、洪武路、五老村三个街道)地址:南京新街口附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设迈皋桥法庭、栖霞法庭、龙潭法庭)地址:尧佳路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迈皋桥法庭(辖八卦洲镇、迈皋桥街道、燕子矶街道案件)地址:栖霞区栖霞大道7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辖栖霞街道、仙林大学城、马群街道案件)地址:栖霞街道红枫街龙潭法庭(辖龙潭镇、靖安镇、西岗果牧场、栖霞街道摄山以东地域案件)地址:栖霞区龙潭镇府前路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下设洪蓝法庭)地址: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洪蓝法庭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下设漆桥法庭)地址:高淳区城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漆桥法庭。
骆卫国、陶涛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骆卫国、陶涛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途王玉刚付双【审理法官】洪途王玉刚付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骆卫国;陶涛;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骆卫国陶涛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骆卫国陶涛【当事人-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曾繁竺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曾繁竺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士勇曾繁竺【代理律所】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骆卫国;陶涛【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调取证据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雪某某诉乐金某某、苏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雪某某诉乐金某某、苏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5.03.10裁判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正文雪某某诉乐金某某、苏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原告:刘雪某某。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刘雪某某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某某)、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某某)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雪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苏某某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某某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乐金某某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某某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原告刘雪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被告乐金某某辩称: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内有使用方法说明书,该化妆品在出厂前都经过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化妆品保管和使用的不合理,会影响化妆品的使用寿命,因此化妆品开封后的保质期是难以确定的。
原告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的期限,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乐金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
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06民初7649号袁素珍: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06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2902号吴红翠:本院受理原告吴素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履行告知书、上诉须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3711号杨军生、杨飞虹、王伟玲: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06民初13711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4429号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催11号申请人南京欣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王卫东、魏伟与王卫东、魏伟民事裁定书
王卫东、魏伟与王卫东、魏伟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苏07民辖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刘亚洲【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刘亚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卫东;魏伟【当事人】王卫东魏伟【当事人-个人】王卫东魏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卫东【被告】魏伟【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先予执行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王卫东住,本案由王卫东住所地法院或履行地法院管辖。
就王卫东的住所地而言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与经;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实在户籍所在为南京市鼓楼区,的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王卫东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0179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笔录格式(简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简易)案由:纠纷开庭时间:2007年月日午:开庭地点:本院第十法庭第一次开庭是否公开审理:是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张琰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书记员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准备开庭宣布开庭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按简易程序,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
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参加人的代理权限庭前已核对,本庭不再核对。
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没有。
被:没有。
审: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龚维维独任审理本案,由本院书记员张琰担任法庭纪录。
审:对庭前交待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清楚。
被:清楚。
审: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法庭调查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你就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明确诉讼请求。
原:(详见诉状)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审:被告针对原告所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审:下面双方根据各自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审:交被告质证。
被:审: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原: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审:交原告质证。
原:审: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言。
原:审: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发言进行答辩。
被:审:原告方还有无新的意见?原:审:被告方还有无新的意见?被:审: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被:审:法庭辩论终结。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双方是否申请调解?原:被:(调解无效)审: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本庭当庭不再组织双方调解。
审:今天开庭到此,现在宣布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
(当庭宣判)(分别作双方工作)审:原告方先谈一下调解。
杨发喜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发喜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磊沈赵李丹丹【审理法官】周磊沈赵李丹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发喜;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当事人】杨发喜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当事人-个人】杨发喜【当事人-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张刘侠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张刘侠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张刘侠邵士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发喜【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一审裁定的基本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杨发喜的起诉是否具有事实根据;2.在民事裁定认定杨发喜诉请确认其与中江公司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本案是否指令继续审理,作出实体判断。
当事人基于对公权力行为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房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宁鼓府征字[2018]第3号)划定的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职责于2019年被划转至鼓楼房产局)。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录用公示陈枫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录用公示陈枫摘要:一、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录用公示简介1.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基本情况2.录用公示的目的和意义二、陈枫的个人情况简介1.陈枫的基本信息2.陈枫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三、陈枫在鼓楼区法院的工作内容及表现1.陈枫的工作岗位和职责2.陈枫在工作中的成绩和亮点四、录用公示的影响和意义1.对陈枫个人职业发展的影响2.对鼓楼区法院工作的推动作用五、结论正文:根据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录用公示,陈枫被录用为该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是我国南京市的一个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次录用公示旨在让公众了解法院新录用的员工,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陈枫,男,汉族,1995 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
他于2017 年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陈枫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法学实践活动,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毕业后,他进入南京市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律师助理,主要负责协助律师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在此期间,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在鼓楼区法院工作期间,陈枫担任法官助理,负责协助法官审理案件、起草法律文书、开展调研等工作。
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与法院的各项活动,为法院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此次陈枫的录用公示,既是对他个人能力的肯定,也是鼓楼区法院广纳人才、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体现。
公示将有助于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加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陈枫的加入也将为鼓楼区法院带来新的活力和动力,推动法院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总之,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录用公示陈枫,既是对陈枫个人能力的认可,也是法院广纳人才、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具体举措。
上诉人范晶与被上诉人夏伟、杜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范晶与被上诉人夏伟、杜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苏01民辖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审理法官】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范晶;夏伟;杜吉【当事人】范晶夏伟杜吉【当事人-个人】范晶夏伟杜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晶【被告】夏伟;杜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涉《借款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夏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即使该约定无效,但因本案被告之一杜吉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综上,范晶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1:33:57【二审上诉人诉称】范晶上诉称,一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裁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飞与朱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与朱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00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宣红罗正华程俊杰【审理法官】毕宣红罗正华程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飞;朱建兵【当事人】王飞朱建兵【当事人-个人】王飞朱建兵【代理律师/律所】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玖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玖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东伟陈玖雯【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飞【被告】朱建兵【本院观点】1.朱建兵、王飞确认,欠条是基于2014年王飞介绍朱建兵承接马标工程失败后,朱建兵要求王飞承担25万元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2015年9月2日,王飞出具还款承诺,载明“王飞欠朱建兵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于2015年9月7日一次性还清,最后一次承诺,如逾期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备注:一次性还清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余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和利息在工程款中扣除。
" 朱建兵一审述称,50万元用于吃饭、唱歌和送礼,其把钱给王飞让王飞去送礼,不知道王飞有没有实际给相关人员送礼。
再查明,王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报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民警了解到报警人王飞以前有债务纠纷已处理好了,现在又被人打了,后来债权人张华、周勇到场,春节前后来派出所已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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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华、冯娟(曾用名丁玉 婷):本院受理原告江良慧诉你 们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们 公 告送达(2018)苏 0106 民初 413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 决 ,可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 诉 于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逾 期 本 判 决 即 发 生 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8902 号
窦 宝 珍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庞 梅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送达(2018)苏 0106 民初 890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及 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2018)苏 1002 民 6192 号 吴 长 俊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陈
天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 卡 、起 诉 状 副 本 、证 据 副 本 、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 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 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 视 为 送 达 。提 出 答 辩 状 的 期 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 起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 的第三日下午 15:00(遇节假日 顺 延) 在 本 院 第 三 法 庭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本 案 ,逾 期 将 依 法 缺 席 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13813 号
陈 平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魏 绍 宜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起 诉 状 副 本 、证 据 、应 诉 通 知 书 、举 证 通 知 书 、合 议 庭 组 成 人 员 通 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经 过 60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提 出 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 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 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第十六法庭(郑和中路 20 号)开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5 民初 9984 号
江苏南鑫进出口有限公 司、南京盛建化工有限公司、王 贵军、高义凤、李建林、吴小琴、 李 笑 保 :本 院 受 理 江 苏 鑫 信 善 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 你 追 偿 权 纠 纷 案 件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起 诉 状 副 本 、证 据 副 本 、举 证 通 知 书 。应 诉 通 知 书 、廉 政 监 督 卡 、民 事 裁 定 书 。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 为 送 达 ,提 出 答 辩 状 的 期 限 和 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 后次日起 15 日和 30 日内,逾期 则 视 为 放 弃 答 辩 。并 定 于 举 证 期满后第 3 日 9 时 30 分(遇法定 节 假 日 顺 延) 在 本 院 第 二 十 法 庭 开 庭 审 理 ,逾 期 本 院 将 依 法 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10963 号
刘 桃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中 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分公司诉你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 案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民 事 判 决 书 、履 行 告 知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 决 ,可 在 公 告 期 满 后 15 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 院 。逾 期 本 判 决 即 发 生 法 律 效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5 民初 1530 号
马 大 隆 :本 院 对 原 告 南 京 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 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2018)苏 0105 民初 1530 号民事 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及 副 本 ,上 诉 于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逾 期 未 上 诉 的 ,本 判 决 即 发 生 法 律效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4 民初 9130 号
邵 红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中 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 武支行与被告邵红信用卡纠纷 一 案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2018) 苏 0104 民 初 913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 日 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及 副 本 ,并 上 诉 于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苏 0106 民初 52 号
张烽波、周旭媛:本院受理 原告景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 一 案 ,现 依 法 向 你 们 公 告 送 达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 料。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 支付借款本金 49 万及利息。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 送 达 。提 出 答 辩 状 和 举 证 的 期 限 分 别 为 公 告 期 满 后 的 15 日 内 ,并 定 于 举 证 期 满 后 第 3 日 10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郑 和 中 路 20 号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苏 0105 民初 6254 号
戴希林、于青:本院受理原 告 卢 金 平 诉 被 告 戴 希 林 、于 青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现 已 审 理 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 向你方送达本院(2017)苏 0105 民初 625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及 副 本 ,上 诉 于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逾 期 本 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2018)苏 0106 民初 10501 号 南京苏之堤酒店管理有限
公 司 、吕 卫 东 、徐 强 :本 院 受 理 原告李维奇与被告南京苏之堤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吕卫东、徐 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公 告 送 达 (2018) 苏 0106 民 初 10501 号 民 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 事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上 诉 于02 民 6083 号
张 尹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陈 海 全 诉 你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 卡 、起 诉 状 副 本 、证 据 副 本 、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 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 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 视 为 送 达 。提 出 答 辩 状 的 期 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 起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 的第三日下午 14:30(遇节假日 顺 延) 在 本 院 第 三 法 庭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本 案 ,逾 期 将 依 法 缺 席 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9935 号
江苏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 、姚 莉 、彭 涛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 行诉被告江苏伟达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姚莉、彭涛金融借款合 同 纠 纷 一 案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 你 们 公 告 送 达 (2018) 苏 0106 民 初 993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及 履 行 告 知 书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 决 ,可 在 公 告 期 满 后 15 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 院 。逾 期 本 判 决 即 发 生 法 律 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12345 号
鲁 星 懿 :本 院 受 理 孙 蓓 瑶 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苏 0106 民初 12345 号民事判决 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 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 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 诉 状 及 副 本 ,上 诉 于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逾 期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 0106 民初 7864 号
朱 卫 兵 :本 院 受 理 原 告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城北支行诉被告朱卫兵信用卡 纠 纷 一 案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依 法 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 0106 民 初 786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及 履 行 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来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 递 交 上 诉 状 及 副 本 ,上 诉 于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逾 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