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以及其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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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从隋唐创立科举制度,直到晚清废止,实行达一千多年。一个有着上千年生命力的制度,肯定有其存在的深层原因。而其最终被历史所淘汰,亦肯定有其被淘汰的内在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科举制度历史作用及其局限的分析,探讨其中的奥秘所在。
一、科举制是否具有选拔人才的优势?
许多论述科举制历史作用的文章,都把着眼点放在科举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上面。科举制初创时起,就有不少人强调科举制的“得人”。《新唐书·选举志》就以进士科为代表,说:“大抵众科之目,进士尤为贵,其得人亦最为盛焉。”后世史家不辨其理,往往也沿着这一条思路展开论证,甚至可以罗列出一大批科举出身的卓越人才,以支持自己的论点。
但是,如果再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举出一批通过科举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并不能说明科举制度就优于其他选拔官吏的制度。因为通过其他途径做官的,照样有不少出类拔萃者。在这里,个案没有说服力。从逻辑上来推论,要说明科举制度比其他制度在选拔人才上具有优势,不在于你能举出多少事例,而在于你对科举出身者和非科举出身者各自的优秀人才比例有无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但是,由于历史资料的限制,要对科举出身的官吏进行统计,就已经十分困难,而要对非科举出身的官吏进行统计,那更是难上其难。所以,从选拔优秀人才的角度探讨科举制的历史作用,在现有资料条件下几乎是难以进行的。
退一万步说,即使能够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分析,也丝毫无助于疑难的解决。隋唐以前,没有实行科举制。但我们根本无法证明,在实行科举制以后,官吏队伍的优秀比例要比实行科举制以前大。谁也无法肯定,唐宋元明清的优秀官吏就比战国秦汉的优秀官吏多。因此,用科举制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来说明其历史作用,在学术研究上是缺乏可靠性的。
本文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即:科举制的历史作用,不在于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而在于其对中国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从这一角度来研究,不敢说就能十分圆满地解决上述难题,但起码可以从另一条途径启发研究者的思路。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能否长期存在下去,首当其冲的,是能否满足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能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又是得到统治者的重视的前提。科举制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了其优于其他选官制度的作用。
二、科举制和中央集权的关系
从满足中国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角度出发,科举制的历史作用,首先表现在它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具有极大的亲和力,高度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成熟以后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众所周知,科举制与隋唐以前实行的军功、察举、辟除等制度相比,有一个十分明显的区别,就是科举制的自上而下方式。军功制的实施,有赖于自下而上的军功考核汇报;察举制的实施,有赖于自下而上的层层推荐;辟除制的实施,是把用人权直接交给了下面。而科举制则大不相同,它的标准完全由中央确定,用人完全由中央取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拔官吏方式。地方上的用人自主权被中央主持的科举考试完全剥夺。
当然,科举制在具体实施中,也是从下到上执行的。在唐代的科举中,是先“乡贡”而后“省试”;一直到明清,也是先“乡试”而后“会试”。但是,这种先下后上,只是一个先后次序问题,而不是选官的主动权自下而上的问题。唐代的“乡贡”,已经完全不同于察举制下的推荐,更不同于辟除制下的自行任免,地方官不过是奉命行事,按照中央规定的具体选官标准进行预选而已。明清的“乡试”,实际上已经成为全部由中央操办的全国统一的分区考试。这种统一的选官标准和方式,排除了地方官吏对政策的解释权力。相比之下,汉代实行的察举制和辟除制,与中央集权的背离是显而易见的。在察举和辟除制下,即使中央有关于用人标准的规定,解释权却掌握在地方的举主手里。从法学的意义上讲,谁拥有法律的解释权,谁就具有实际意义上的立法权。因此,汉代在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体制后,用人权力却通过
察举和辟除落到了地方大员手里。汉末出现的地方割据,不能不说与察举制和辟除制造成的“门生故吏遍天下”式地方势力集团有密切关联。后世史家认为,察举和辟除造成了地方长官和属吏之间的宗主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各媚其主,而不知有天子”(王夫之:《读通鉴论》)。科举制则完全不需要地方官员解释,也就不存在地方官员的用人权,中央集权的精神,在科举制创立以后得到了彻底体现。科举制度下产生于地方的“乡贡”、“举人”,谁也不会认为自己的“贡”、“举”是出于某一地方官的恩典。更重要的是,即使读书人取得了“乡贡”头衔或初级功名,也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决定取舍。这样,地方官员的选人权力就完全被科举制剥夺殆尽,官吏的产生方式同中央集权的要求十分相应,不可能再通过选官造成妨碍中央集权的地方势力。地方大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结成私党,那则是科举制度以外的问题,如唐代藩镇的“入幕”,清初吴三桂的“西选”,正好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正因为科举制度高度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所以,得到了隋唐以降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在科举制创立之初,李世民曾有一句名言。他看着新科进士从门中鱼贯而入,得意地说:“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显然,李世民的眼里,不仅仅看到了新科进士是人才,而是看到了原来“各为其主”的英雄现在都拜倒在天子脚下。如果仅仅看到几十名鱼贯而入的新科进士,那远远达不到“尽”天下英雄的地步。唐太宗如是之言,说明他看到的不止是新登科的进士,而是看到他已经掌握了一种驱尽天下人才为专制集权的中央效命、为皇帝尽忠的最佳方法。所以人们才称:“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可见,科举的最大成效,并不全在于“得人”,而在于是一种“笼络英彦”、适应中央集权需要的“长策”,即符合最高统治者要求的用人制度。理解了这一点,也就清楚了宋代以后的统治者为什么要把取士权通过殿试的方式牢牢掌握在皇帝手里,把“英彦”变成“天子门生”。而且在国家危亡之秋,一方面抱怨书生无用,另一方面又坚持实行科举制度死不放手。很明显,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并不是看科举出身者的才能,而是看科举出身者对中央王朝和皇帝个人的忠诚程度。一直到清代,科举坚持了“心术”领先、才能其次的原则。“先用经书,使阐发圣贤之微旨,以观其心术;次用策论,使通达古今之事变,以察其才猷。”(《清史稿·选举志》)以经学家自居、重视学术的康熙皇帝,对“心术”和“才学”的关系极为明白,他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精明干练的雍正,也曾经说过:“读书所以明理,讲求天经地义,知有君父之尊,然后见诸行事,足以厚俗维风,以备国家之用,非仅欲其工于文字也。”(道光朝修《科场条例》)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科举制能够得到历代皇帝的青睐,盛行而不衰,不在于其得人不得人,而在于其对政治统治的维护。
显然,究竟是由于进士科能够“得人”,进而才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呢?还是由于统治者的重视,进士出身者一般都能身跻高位而显得其“得人”呢?笔者认为,从历代对科举制度的批评来看,从科举制度的实施方式以及与此相关的铨选、考课和陟迁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后一种情况更接近历史实际。认为科举制度由于其“得人”才得到了统治者重视的观点,恰恰颠倒了因果关系。
三、科举制和统治基础的扩大
任何政治统治都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支持。选拔官吏制度能不能长久实施,还要看其能不能得到和扩大对政权的社会支持度。在这一点上,科举制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从科举制创立之初起,就着力于打破官僚贵族世家倚仗门荫资历对官位的垄断,为庶族中小地主以至出身寒微的平民开辟了入仕途径,从而大大扩展了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
在汉代的察举、辟除制下,选拔出的官吏一般都出自地方名人,能够入选者必须以地方长官了解和信任为前提,否则,察举和辟除就无法操作。这种制度的局限,使得统治者的入选面十分有限,选官的范围实际上只限于地主阶级中的头面人物。不要说平民,就是普通的地主,如果不是在地方上非常知名,能够当官的机会实在渺茫。这种状况,对于统治者取得社会支持,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在两汉,像朱买臣那样靠打柴放牛读书而进入官僚队伍的,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