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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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7]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6.12.31
【实施日期】1996.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检发研字[1997]1号 1996年12月31日)
一、关于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对法律监督原则的理解刑事诉讼法
总则中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具体环节上如立案、逮捕执行、庭审、减刑、假释等环节完善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措施,在刑事诉讼法
中增强了监督的可操作性,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高效、完善我国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职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应当从四个方面理解:刑事诉讼法刑法
(二)法律监督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
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
监督与制约的联系在于,监督也是一种制约、制衡、约束,刑事诉讼中监督与制约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失误的作用,以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
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
(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要通过办案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承担着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这些职能本身就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正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具体工作中进行法律监督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具体办案实现的,办案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手段。高检院提出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表明了这一点。检察机关是在查处犯罪案件中,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在庭审活动中以及其他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
二、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
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修改,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一)实施立案监督的案源和监督重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应当是:(1)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的;(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3)被害人提出控告的;(4)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提出的。
立案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1)案情重大的;(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3)涉嫌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