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送公示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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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公示常见问题
1、哪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2013年度年报公示?
答: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需进行2013年度年报公示。同时,截至2014年2月28日,以上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原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亦需进行年报。
2、企业如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答: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 /beijing)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工商E网通服务平台”(),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beijing)页面,按指示进行用户注册,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3、企业年报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4、个体工商户如何报送年报信息?
答:个体工商户可选择两种报送方式:一是选择公示年报内容的,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 /beijing)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工商E网通服务平台”(),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beijing)页面,按指示进行用户注册,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逐项如实填报;二是不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按填报须知逐项如实填写后,报送至所在地工商所,工商部门在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信息。
5、个体工商户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6、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该怎么办?
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因此,请企业谨慎填报,尽量避免发生填写错误的问题。
7、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将会受到哪些约束措施?
答: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同时,我市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8、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是不真实或对其有疑问,怎么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9、个体工商户未能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恢复期正常记载状态。
10、企业其它(即时)信息需要公示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1、对企业自行公示其它(即时)信息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企业其它(即时)自行公示信息于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登记企业,应当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12、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候开始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3、如有填报问题,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咨询?
答:涉及业务问题,您可拨打咨询电话 82691213;关于技术问题,您可拨打咨询电话826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