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银行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清算业务和管理清算资金,加强清算风险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清算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银行清算资金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稳定、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清算资金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清算资金,有效防范清算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六条银行应当为清算资金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确保清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清算资金进行日终清算和监管。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清算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控制清算资金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第十条银行清算资金管理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市场规则。
第二章清算资金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制定清算资金管理规定,明确清算资金的特性、用途和操作流程,阐明清算资金管理的制度安排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划拨制度,确保清算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划拨。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清算资金的运用范围和方式,保障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清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分析和评估清算资金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防范清算资金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内控制度,确保清算资金管理活动合规、规范、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溢余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清算资金的溢余和赤字,确保清算资金的平衡和合理运用。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清算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确保清算资金账户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清算资金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清算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接受监管部门对清算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资金清算安全,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资金清算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单位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是银行实施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是指银行对客户以及银行自身进行的,包括现金、汇票、汇承、汇兑、转账、票据清算等与资金有关的结算业务。
资金清算是银行业务的核心和基础,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在资金清算安全管理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控机制。
第二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责任与制度建设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明确部门之间以及员工之间分工合作,并对相应的职责与义务进行规范。
第六条银行必须要指定专门的人员为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管理,协助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协调。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各种风险,引导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流程第八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资料调查、审核审批、资金支付和结算核对等环节。
在每一个环节上,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要求来进行执行。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流程审查制度,对流程上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业务审查制度,包括申请人资质、申请用途、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第十一条银行必须要在技术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
采取技术保障措施包括物理防范和技术预防两大方面。
第十二条银行必须要建立完备的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机制,包括加强安全培训、完备的数据备份、安装有效的安全防病毒、加强对系统及网络的监控等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要实施完备的系统监控和审计机制,能够对系统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十四条银行业务技术保障应当采取开发后门、增强密码及密钥管理等方式,确保系统安全可控。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 (3)第四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4)第五章安全监控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提高境内、外外汇汇款和清算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清算管理是指本行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统一调拨,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头寸实行统一调拨;(三)分级经营,是指总行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四)比例控制,是指对本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六)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外汇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和进行组织,和各分支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系统中SWIFT地址代码库由统一维护发布。
第六条和负责对外币同业账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外汇资金管理第七条外汇资金包括:(一)存放境内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二)存放境外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存放用于日常清算的外汇资金。
第八条外汇资金调拨管理。
(一)本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依据外汇资金分布、资金收益、收付汇等情况统一集中管理;(二)根据经授权的资金调拨凭证对本行的外汇资金进行合理准确划转。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结算资金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银行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现金管理、电子支付、跨境支付等。
第三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结算业务合规开展;(二)安全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三)流动性原则:保证资金流动性,满足客户需求;(四)效率性原则:优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银行结算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来源与用途明确,不得挪用、占用或截留。
第五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六条银行结算资金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和反映,确保资金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银行结算资金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类管理:(一)按照资金性质分类:分为现金、存款、汇款、票据等;(二)按照资金用途分类:分为生产经营资金、投资资金、贷款资金等;(三)按照资金来源分类:分为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八条银行结算资金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结算业务操作第九条银行结算业务操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客户指令办理结算业务,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严格执行结算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三)加强结算凭证的管理,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对结算业务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
第十条银行结算业务操作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受理业务:接收客户结算指令,审核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二)办理业务:根据客户指令,办理结算业务;(三)审核业务:对结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业务合规;(四)记账业务:将结算业务信息录入银行系统,确保资金信息准确;(五)反馈业务:将结算业务结果告知客户。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理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清算业务”),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服务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理清算业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受客户委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的资金清算、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代理行应依法合规开展代理清算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代理行与客户之间的代理清算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代理清算业务处理速度和效率。
第六条代理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
二、代理清算业务范围与种类第七条代理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资金清算:为客户提供资金收付、结算等服务;(二)债券清算: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托管、兑付等服务;(三)衍生品清算:为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结算等服务;(四)其他与清算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代理清算业务种类包括:(一)本币清算:人民币及外币的清算业务;(二)外币清算:外币的清算业务;(三)跨境清算:涉及境内外银行的跨境清算业务。
三、代理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九条代理行与客户签订代理清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代理行应根据协议约定,为客户建立清算账户,并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建立健全清算系统,确保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定期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安全。
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法律风险: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信用风险: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机制;(三)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失误、内部欺诈等风险;(四)市场风险:对市场变动进行监测,建立市场风险应对机制。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4)第四章业务处理 (4)第五章查询查复 (5)第六章安全监控 (6)第七章罚则 (6)第八章附则 (6)附件: (7)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
第六条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
第七条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
(一)总行:1.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3.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4.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5.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差错进行处理;6.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
(二)各分支机构:1.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3.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4.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第九条资金包括:(一)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二)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清算业务,加强银行间资金清算管理,确保清算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银行清算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清算业务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二、清算业务范围及类型第五条银行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国内联行清算;(二)国际清算;(三)其他与银行清算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一)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二)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七条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三、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清算部门或专职清算人员;(二)具备完善的清算制度和管理体系;(三)具备必要的清算设施和技术支持;(四)具备合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九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二)建立健全清算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业务职责和权限;(三)加强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四)及时准确处理清算业务,保证清算效率;(五)加强清算业务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第十条银行开展国际清算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外汇清算业务。
四、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银行清算业务操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业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清算业务申请;(二)业务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合规性;(三)业务处理:银行根据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清算业务处理;(四)业务确认:银行与客户确认清算业务处理结果;(五)业务记录:银行记录清算业务相关信息,便于后续查询和核对。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某银行在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存款准备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支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总行及各支行人民币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支行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清算部应根据本行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六条计划财务部是全行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头寸,平衡头寸;负责管理总行人民币资金头寸;负责全行资金的日常调度,制定系统内资金往来及上存、拆借资金利率,并根据国家法定利率水平和我行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会计核算,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特点,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依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为客户办理跨行资金汇划和信息查询的业务。
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可处理的业务种类包括普通汇兑、通存通兑和密码汇款以及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章账户设置第三条在科目101101存放境内同业清算款项、业务代码114A下开设“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户”,专门用于核算存放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资金清算款项,该账户仅在总行清算中心开设。
第四条在科目224103资金清算应付款、业务代码261F下开设“城商行支付系统往账待清算款项户”,专门用于核算经城商行支付系统发送的往账,该账户按营业网点开设。
在科目224103资金清算应付款、业务代码261D下开设“城商行支付系统来账应付款项户”,专门用于核算来自城商行支付系统且无法直接入账的来账挂账,该账户按营业网点开设。
第五条在科目224101开出汇票、业务代码244A下开设“密码汇款-汇出户(密码汇款汇出户)”,专门用于核算经城商行支付系统资金清算的密码汇款。
汇款行汇出密码汇款时记汇出户的贷方,核销密码汇款时记汇出户的借方,该账户的余额为贷方,反映已汇出未支取的密码汇款款项。
该账户按营业网点开设。
在科目224101开出汇票、业务代码244B下开设“密码汇款-移存户(密码汇款移存户)”,专门用于核算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移存资金的密码汇款。
汇款行移存密码汇款时记移存户的借方,核销密码汇款时记移存户的贷方,该账户的余额为贷方红字,反映已移存未清算的密码汇款款项。
移存户的余额应与汇出户的余额反方向相等。
该账户按营业网点开设。
在科目224101开出汇票、业务代码244C下开设“密码汇款-逾期退汇户(密码汇款逾期退汇户)”,专门用于核算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退回的逾期未清算的密码汇款,接收退款时记逾期退汇户的贷方,款项退回至客户账户时记逾期退汇户的借方,该账户逐笔记账且余额为贷方。
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入网机构接受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其实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的业务。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包括在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受理方和开户方分别是指通过系统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入网机构。
其中,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受理方,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开户方。
(三)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持存折或卡在受理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经办人。
存款人是指与存折或卡户名相符的存折或卡的所有人。
(四)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十二条系统不能跨行(社)异地代理的业务范围:(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三)重写磁条信息;(四)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五)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补登折;(六)补登折;(七)打印对账单。
第十三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填写我行网点提供的支付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支付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一)委托日期;(二)业务种类:通存或通兑;(三)交易方式:现金或转账;(四)交易金额;(五)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六)付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七)客户或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等;(A)办理单笔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以下同)的现金通存业务,客户为存款人的,应记载、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客户为代理人的,应记载、核对客户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商业银行清算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清算对账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与人民银行清算对账业务 (1)第三章与同业银行清算对账业务 (2)第四章其他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人民银行及同业银行(含本行控股村镇银行,以下同)之间清算对账业务的处理,保障业务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人民银行及本行的《XXX 银行集中作业管理制度》等相关业务操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清算对账业务指本行与人行银行之间有关账务的处理及日常对账业务,及本行与同业银行之间清算款项的账务处理及日常对账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清算中心负责管理的人民银行清算对账业务及同业清算对账业务。
第四条本行与人行银行及同业银行之间清算对账业务实行工作日制度,特定时间除外(如年终决算日)。
第五条本行与人行银行及同业银行之间清算对账业务遵循“实时清算、定时对账”的原则。
第二章与人民银行清算对账业务第六条本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账务处理一般是每日下午17:00左右进行处理。
当日本行发生的业务在ACS系统会生成电子回单,清算中心根据打印的电子回单进行记账,记账相关内容主要包含存放央行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分行存放当地人行准备金等。
第七条每日大额日终后,清算中心将对当日发生的业务进行手工对账,将大额、同城及网银轧差金额作汇总处理后与存放央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则对账相符,反之则对账不符。
对账不符时需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
第八条次日早上9:00之前,清算中心登录ASC系统进行对账,根据ASC系统操作规程按步骤进行对账,此对账必须相符,如对账不符则查明原因进行账务调整后再次对账。
人民银行对本行的对账工作将实时检查,如发生延迟或遗忘现象,人民银行将催促本行并进行考核通报。
第九条每日早上8:30之前清算中心负责对小额支付系统往来账户进行对账,将其与小额清算可用余额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则对账相符,反之则对账不符,需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工作,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银行业务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的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资金清算头寸,是指银行用于清算的、当日出现的、尚未清算的资金余额。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权限等。
第五条银行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资金清算头寸,保证其合理、稳定、充分。
第六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工作。
第八条银行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资金清算头寸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职责分工:1. 资金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经营需求、资金收付计划,科学、合理、准确地制定资金清算头寸计划,并组织实施。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风险情况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条权限:1. 资金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掌握资金清算头寸的实时数据和情况,制定资金清算头寸计划。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有权对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根据风险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和警示。
第三章资金清算头寸的确定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需求、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政策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准确地确定资金清算头寸。
第十二条确定资金清算头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理性决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收支平衡、资金有效利用及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决定清算头寸。
2. 按期付款: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付款时间,及时生成相关的清算头寸。
3. 保持稳定:应当保持清算头寸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避免因资金调动频繁带来的交易风险。
第十三条确定资金清算头寸的方法:1. 定量分析法:根据银行实际收支情况或历史数据,通过统计分析等方法,预测未来一定时期的资金需求,促进资金清算头寸的科学决策。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某银行在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存款准备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支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总行及各支行人民币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支行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清算部应根据本行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六条计划财务部是全行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头寸,平衡头寸;负责管理总行人民币资金头寸;负责全行资金的日常调度,制定系统内资金往来及上存、拆借资金利率,并根据国家法定利率水平和我行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清算业务集中管理,规范作业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防控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算业务是指通过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结清银行系统内、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由于办理客户款项收付和进行内外部资金交易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计算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
第三条银行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运作,防范风险,合规高效,发展创新。
第四条办理清算业务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清算中心是指银行境内办理清算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办理清算业务的机构,境外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二章清算体系第七条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下设清算中心(二级部)。
各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内设清算中心,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设置清算中心或清算业务岗位,支行根据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清算业务。
第八条银行清算工作由清算中心、业务发起部门、科技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清算中心负责根据财会部门制定的核算制度和会计科目,依据业务发起部门和产品系统提供的交易凭证、资金调拨指令、差错处理指令、清算报表等清算数据进行清算业务处理;负责制定或修订清算业务操作流程,规范资金调拨指令和清算数据格式;负责因清算中心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追索等工作。
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在清算指令接收截止时间内,向本级清算中心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经有权人审批并加盖资金调拨专用章(或部门公章)的交易凭证、资金调拨指令、差错处理指令等清算数据;负责配合因清算中心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追索等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保障清算系统安全运行,及时汇总并提供系统生成的清算报表等清算数据;负责配合查找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清算数据差错等工作。
第九条银行清算渠道包括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境内外账户行清算系统及其他清算系统。
第十条银行系统内人民币清算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滚动轧差清算,系统外跨行清算通过各级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的账户进行清算。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清算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算业务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指的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之间按照约定、经过结算机构的处理,以结算承担方的名义,通过资金调拨、资金清算等方式来实现资金的划拨和结算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银行资金清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结算业务流程第五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主要包括即时结算、普通汇兑、同城清算、异地清算、跨境清算等。
第六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具体结算业务流程如下:双方金融机构向中央清算机构提交结算申请;中央清算机构审核与撮合双方提交的结算申请,判断是否成立结算;中央清算机构向两个金融机构发送结算信息,并扣划转出方账户资金;中央清算机构向银行发送结算信息,并将资金划入收款方账户。
第七条银行需要在每日清算时限内,将清算数据及时提交至中央清算机构并进行核对,确保清算数据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启动银行资金清算业务前,确保向客户正确明示相关业务的费用、风险、约定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确保严格遵守制度管理,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客户资金清算业务档案,及时更新客户资料,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建立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解决清算风险和结算风险等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市场约定的期限完成银行业务的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加强对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清算操作人员的权限,防止操作失误和违法行为;加强对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外部管理,加强对客户的交易风险监控,确保清算支付资金有效性,及时进行风险防范和应对。
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业务处理,确保城商行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依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为客户办理普通汇兑、实时通存通兑、密码汇款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及参与者均可向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加入城商行支付系统。
第四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城商行支付系统连接并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我行清算中心为直接参与者,各分行及支行为间接参与者。
第五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我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并对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头寸管理,监控清算账户余额,保持账户足够的余额进行清算。
第八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的全行资金清算,协助监测清算头寸,遇特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总行系统管理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条城商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各级行有新增、变更或删除行名行号的,统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申请行名行号新增、变更或删除。
农商行清算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清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各类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全额清算,确保清算资金安全,进一步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营业机构通过综合业务、外围支付等系统办理的行社之间、系统外各行间往来业务的资金清算。
由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市联社及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清算资金是指为确保辖内各营业机构行社之间、系统外各行间往来业务正常清算,各市(县)法人机构存放于省联社的人民币清算资金。
第五条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各市(县)法人机构应根据辖内机构支付业务量合理匡算清算资金头寸,确保业务及时全额清算;(二)各市(县)法人机构上存的清算资金,省联社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方式进行管理。
原则上清算资金只存放于人民银行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章清算账户管理第六条辖内各市(县)法人机构在省联社开立清算账户后方可办理各类支付业务。
第七条各市(县)法人机构申请开立清算账户所用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申请开立清算账户时,应向省联社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介绍信;(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表1)及身份证明;(三)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申请(附表2);(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五)法人机构金融机构许可证;(六)法人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省联社审核各市(县)法人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资料无误后,为其开设清算账户,并出具《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确认书》(见附表3)。
第九条各市(县)法人机构申请注销清算账户时,除提交监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外,还需要提前进行以下处理:(一)核对清算账户余额;(二)停止其业务办理;(三)注销或归并其外围支付行号;(四)核查其内部账务是否处理完成;(五)完成计费周期内相关系统手续费的会计处理;(六)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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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4)
第四章业务处理 (4)
第五章查询查复 (5)
第六章安全监控 (6)
第七章罚则 (6)
第八章附则 (6)
附件: (7)
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
第六条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
第七条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
(一)总行:
1.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
3.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
4.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
5.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差错进行处理;
6.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
(二)各分支机构:
1.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
3.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
4.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第九条资金包括:
(一)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二)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
(三)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第十条清算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在规范核算手续的基础上,确保及时进行日常清算。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清算业务办理的电子汇划信息系统有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等。
第十二条办理同业存放业务往来资金划转业务,应向提交出具的《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附件1.)(以下简称《资金调拨单》),依据资金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辖内资金调拨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由负责人(被授权人)在特种转账凭证上签章批示,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与他行日常资金清算业务,相关业务部门应出具该资金划转事项的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依据,经提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印章,依据特种转账凭证或记账。